『壹』 欺骗担保人伪造贷款资料 贷款属于诈骗么
问题比较复杂,建议直接电话咨询我。
『贰』 伪造材料操控他人骗取银行贷款,操控人会获什么罪
骗取贷款,涉及下列情形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以欺骗手段取得贷款数额一百万元以上的;
(二)以欺骗手段取得贷款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二十万元以上的;
(三)虽未达到上述金额标准,但多次以欺骗手段取得贷款的;
(四)其他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骗贷罪的量刑:
1、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特别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由此可见,只要被认定是骗贷罪,那么最高会被判处7年有期徒刑。
『叁』 伪造资料骗取贷款有什么后果
如果是正规银行,你的行为会被记入诚信黑名单,并被网上辑逃,数额较大的话,会被银行起诉诈骗,然后公安那边会立案,如果是刑警组接的案子,那没一星期就能抓回来
『肆』 某甲的汽车被某丙伪造身份冒充某甲将汽车质押贷款,某丙骗取了贷款。案发后,汽车该返还给谁比较妥当
某甲:作为车辆实际所有人可以直接向公安机关请求归还车辆。
某乙:基于某甲的授权从而获得车辆的合同期内的使用权,并要求追究某丙的侵权和违约责任。
某丁:基于错误认识对车辆进行贷款,签订和合同无效或可撤销,并可以追究某丙要求其归还贷款,但是某丁在办理业务时未对证件真假进行辨识,造成损失,自身存在一定过失也要承担一定的过错责任。
某丁的救济途径:要求追究某丙的刑事责任(诈骗、伪造证件等)并附带民事赔偿(归还贷款及孳息)
『伍』 伪造贷款用途,骗取银行贷款算是违法吗该向什么部门举报
是哪家银行,就向哪家银行的总行报告
『陆』 私刻村委会公章,冒充签字 提供虚假车辆行驶证骗取贷款,公安机关不予立案,这合理吗
您好,不合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的规定,【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
村委会虽不属于行政单位,不是国家机关,但属于人民团体,伪造村委会公章的,仍然涉嫌刑事犯罪。
『柒』 伪造虚假资料贷款,有哪四种情形才构成犯罪
伪造虚假资料贷款,四种情形包括: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的;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的;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的和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或者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的,构成犯罪。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如下:
第一百九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的;
(二)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的;
(三)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的;
(四)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或者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的;
(五)以其他方法诈骗贷款的。
(7)伪造贷款资料骗取车辆消费贷款扩展阅读
司法实践中,行为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其行为属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
(1)贷款后携带贷款潜逃的;
(2)未将贷款按用途使用而是挥霍致使贷款无法偿还的;
(3)使用贷款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致使贷款无法偿还的;
(4)改变贷款用途将贷款用于高风险的经济活动,造成重大经济损失,致使贷款无法偿还的;
(5)为谋取不正当利益,改变贷款用途,造成重大经济损失致使贷款无法偿还的;
(6)提供虚假的担保申请贷款,造成重大经济损失致使贷款无法偿还的,等等情形。
参考资料来源:最高人民检察院—《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捌』 贷款骗资料有什么后果
果是被骗须报警由警方破案后解除责任,否则,会承担不利的后果,银行为向借贷合同当事人追讨贷款的。 在借贷合同上签字,则须承担法律后果。虽然你们之间的行为存在欺骗,但贷款的银行与你们之间是合同当事人,建立了合同关系。
『玖』 提供虚假材料骗银行贷款,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涉嫌构成贷款诈骗罪,根据诈骗数额定罪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九十三条【贷款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的;
(二)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的;
(三)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的;
(四)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或者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的;
(五)以其他方法诈骗贷款的。
(9)伪造贷款资料骗取车辆消费贷款扩展阅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于2000年9月20日至22日在湖南省长沙市召开了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形成的《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精神,在司法实践中,对于行为人通过诈骗的方法非法获取资金,造成数额较大资金不能归还,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1)明知没有归还能力而大量骗取资金的;
(2)非法获取资金后逃跑的;
(3)肆意挥霍骗取资金的;
(4)使用骗取的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5)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以逃避返还资金的;
(6)隐匿、销毁账目,或者搞假破产、假倒闭,以逃避返还资金的;
(7)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返还的行为。但是,在处理具体案件的时候,对于有证据证明行为人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不能单纯以财产不能归还就按金融诈骗罪处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个人进行贷款诈骗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个人进行贷款诈骗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个人进行贷款诈骗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
参考资料来源:文县公安局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