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公民一年最多能到法院起訴幾次案件
不同的訴訟內容,起訴多少次沒有限制
同一案件,已經判決的,就不能再訴。
㈡ 個人貸款最多能申請幾次
個人貸款最多能申請幾次?據小編了解,對於個人貸款最多能申請幾次來說,有以下兩點:
1、國家規定,個人只能有兩次貸款,禁止銀行向個人發放第三次貸款,包括商業貸款和公積金貸款。
2、商業貸款不封頂,公積金貸款有封頂(需要參考公積金繳存地的政策)。
個人貸款最多能申請幾次
如果按照目前的負債額和的收入水平,嚴格按照銀行貸款審批規則審批貸款的話,這筆貸款將不能審批通過!
如果審批通過,今後貸款沒有出現逾期,對於的信用不會受到太大影響,但是銀行對於個人貸款授信有個額度控制。可能會對於今後再次貸款出現超過個人的授信額度而不能貸款的情況;
如果家裡人的供款過程中出現逾期,會直接影響的個人信用。如果無力償還,房屋被執行拍賣,今後個人或許會上銀行黑名單,今後貸款會受直接影響。
㈢ 幫別人從銀行貸款20萬期限一年 現在已經7個月 我可以起訴嗎
沒到期不可以起訴,就算你去起訴,如果是以你的名義貸款,那就是在起訴你自己,誰貸的款誰還。
㈣ 借款超過兩年能不能起訴
可以起訴,民法通則新規定,訴訟時效為三年。
1、2017年3月15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表決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該法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該法第一百八十八條第一款規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3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2、這表明,我國民事訴訟的一般訴訟時效從2017年10月1日起為3年。
在法律規定的訴訟時效期間內,權利人提出請求的,人民法院就強制義務人履行所承擔的義務。而在法定的訴訟時效期間屆滿之後,權利人行使請求權的,人民法院就不再予以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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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借款合同的注意事項
1、原告主張債權必須提供書面借據;無書面借據或無法提供的,應提供必要的事實根據或與自己無利害關系的兩人以上的證人證言,來支持自己的主張。欠條或者借條在債務人之手時一般將被推定為該債務已經清償。
2、民間借貸的利率可以高於銀行利率,但最高不得超過銀行利率的4倍(含利率本數),但一定要明確約定,沒有約定利息的,視為無息借款。約定超出銀行同期利率4倍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依法不予保護。出借人不得將利息計入本金謀取高利,審理中發現借款人將利息計入本金計算復利的,只返還本金。
㈤ 我的貸款一年到期逾期三年未還,銀行還能起訴我嗎
可以的。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四條規定:人民法院對下列起訴,分別情形,予以處理:依照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屬於行政訴訟受案范圍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訴訟;依照法律規定,雙方當事人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申請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訴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由其他機關處理的爭議,告知原告向有關機關申請解決。
對不屬於本院管轄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對判決、裁定、調解書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案件,當事人又起訴的,告知原告申請再審,但人民法院准許撤訴的裁定除外。
依照法律規定,在一定期限內不得起訴的案件,在不得起訴的期限內起訴的,不予受理;判決不準離婚和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判決、調解維持收養關系的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原告在六個月內又起訴的,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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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的相關要求規定:
1、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准。
2、基層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審理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系明確、爭議不大的簡單的民事案件,適用本章規定。基層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審理前款規定以外的民事案件,當事人雙方也可以約定適用簡易程序。
3、對簡單的民事案件,原告可以口頭起訴。當事人雙方可以同時到基層人民法院或者它派出的法庭,請求解決糾紛。基層人民法院或者它派出的法庭可以當即審理,也可以另定日期審理。
㈥ 兩年內放貸十次以上但沒有到法院起訴能定性為職業放貸人嗎
你是有錢人啊,自己放貸還是通過有資質中介公司放貸的,是正規的嗎?你這也算是投資,投資是有風險的,你放貸的款都能按時拿到利息,期限到了能收到本錢嗎,我周圍也有幾個有錢人放貸的,剛開始還是很獲利的,可是後來連本錢都要不回來了,打官司贏了,只追回三分之一,真是後悔莫及呀
㈦ 我到法庭起訴朋友借錢不還,共計五次,可以定位職業放貸人嗎
不可以。
職業放貸人是指出借人的出借行為具有反復性、經常性、借款目的具有營利性。這是一種非法的金融活動。其犯罪行為的認定標准為:是指2年內向不特定多人(包括單位和個人)以借款或者其他名義出借資金10次以上。
㈧ 給一個人多次借款算職業放貸人嗎
你這個應該不算!
職業放貸人的認定和標准,一般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 1. 以連續三年收結案數為標准,同一或關聯原告在同一基層法院民事訴訟中涉及20件以上民間借貸案件(含訴前調解,以下各項同),或者在同一中級法院及轄區各基層法院民事訴訟中涉及30件以上民間借貸案件的;
️
2. 在同一年度內,同一或關聯原告在同一基層法院民事訴訟中涉及10件以上民間借貸案件,或者在同一中級法院及轄區各基層法院民事訴訟中涉及15件以上民間借貸案件的;
️
3. 在同一年度內,同一或關聯原告在同一中級法院及轄區各基層法院涉及民間借貸案件5件以上且累計金額達100萬元以上,或者涉及民間借貸案件3件以上且累計金額達1000萬元以上的;
️
4. 符合下列條件兩項以上,案件數達到第1、2項規定一半以上的,也可認定為職業放貸人:
(1)借條為統一格式的;
(2)被告抗辯原告並非實際出借人或者原告要求將本金、利息支付給第三人的;
(3)借款本金訴稱以現金方式交付又無其他證據佐證的;
(4)交付本金時預扣借款利息或者被告實際支付的利息明顯高於約定的利息的;
(5)原告本人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應訴或到庭應訴時對案件事實進行虛假陳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