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公積金一個月才200多 買房能用嗎
一、公積金一個月才200多買房能用。公積金可貸額度一般為余額的10-20倍。在沒有提取過公積金的情況下,每月交200元,如果已經連續交了12個月,那麼公積金賬戶余額為2400元,可貸額度為2.4到4.8萬元。正常情況下,時間越長,公積金余額越多,可貸額度越高。但實際最高可貸額度還與個人還款能力、房屋首付比例、當地政策下最高可貸額度有關。
二、公積金貸款買房條件:
1.連續按時足額繳存公積金達六個月及以上;
2.公積金賬戶處於正常繳存狀態(公積金封存則無法辦理公積金貸款);
3.名下未曾辦過公積金貸款或貸款已結清(公積金貸款最多隻能辦兩次,如果已經辦過兩次公積金貸款,無論貸款是否還清,都無法再申請公積金貸款)。
三、至於公積金提取條件,滿足以下幾種情形之一就行:
1.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
2.償還住房貸款本息;
3.無房戶支付超出家庭經濟收入規定比例的房租;
4.完全喪失勞動能力,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
5.非本地戶口離開本市,與單位解除勞動關系;
6.戶口遷出本市;
7.出境定居;
8.享受最低生活保障;
9.死亡或被宣告死亡。
法律依據
《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
(一)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離休、退休的;
(三)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並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償還購房貸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資收入的規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項規定,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的,應當同時注銷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
職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職工的繼承人、受遺贈人可以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無繼承人也無受遺贈人的,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納入住房公積金的增值收益。
單位辦理申請應提交的材料有哪些
1、單位辦理緩繳或降低比例的申請表;
2、單位職工代表大會或工會表決通過的決議及文件,無職工代表大會或工會的,經全體職工2/3以上同意證明文件;
3、企業上年度、季度資產負債表、利潤表;
4、上年度的會計師事務所的審計報告;
5、連續兩年企業所得稅的完稅證明;
6、單位緩繳降低住房公積金清冊;
7、單位補繳住房公積金計劃。
『貳』 公積金每月二百可以貸多少呢我公積金每月交200交了一年能貸款多少
公積金每月交200元,交了一年,一般可貸額度為24000元至48000元,但具體貸款額度還需考慮其他因素。以下是具體分析:
基礎貸款額度計算:
其他影響因素:
注意事項:
綜上所述,公積金每月交200元,交了一年,雖然可以根據賬戶余額初步計算出可貸額度范圍,但具體貸款額度還需結合個人還款能力、房屋首付比例以及當地政策等因素綜合確定。
『叄』 住房公積金每月才200夠幹嘛
公積金一個月才200多可以用來買房,公積金可貸額度一般為余額的10-20倍。在沒有提取過公積金的情況下,每月交200元,如果已經連續交了12個月,那麼公積金賬戶余額為2400元,可貸額度為2.4到4.8萬元。正常情況下,時間越長,公積金余額越多,可貸額度越高。但實際最高可貸額度還與個人還款逗巧指能力、房屋首付比例、當地政策下最高可貸額度有關。
一,住房公積金的定義包含以下五個方面的涵義:
(1)住房公積金只在城鎮建立,農村不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
(2)只有在職職工才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無工作的城鎮居民、離退休職工不實行住房公積金制度。
(3)住房公積金由兩部分組成,一部分由職工所在山配單位繳存,另一部分由職工個人繳存。職工個人繳存部分由單位代扣後,連同單位繳存部分一並繳存到住房公積金個人賬戶內。
(4)住房公積金繳存的長期性。住房公積金制度一經建立,職工在職期間必須不間斷地按規定繳存,除職工離退休或發生《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規定的其他情形外,不得中止和中斷。體現了住房公積金的穩定性、統一性、規范性和強制性。
(5)住房公積金是職工按規定存儲起來的專項用於住房消費支出的個人住房儲金,具有兩個特徵:
一是積累性,即住房公積金不是職工工資的組成部分,不以現金形式發放,並且必須存入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在受委託銀行開設的專戶內,實行專戶管理。
二是專用性,住房公積金實行專款專用,存儲期間只能按規定用於購、建、大修自住住房,或交納房租。職工只有在離職、退休、死亡、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並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或戶口遷出原居住城市時,才可提取本人賬戶內的住房公積金。
按我國規定,企業都應該給職員存繳住房公積金,不分國有企業和私營企業。
住房公積金中由企業和事業單位繳納部分,不屬於工資總額屬性,屬於企業成本費用性質的開支。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工資薪金及職工福利費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3〕號)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四十、四十一、四十二條所稱的「工資薪金總額」,是指企業按照國稅函〔2009〕3號寬宏文件第一條規定實際發放的工資薪金總和,不包括企業負擔的職工福利費、職工教育經費、工會經費以及養老保險費、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工傷保險費、生育保險費等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
法律依據
《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
第二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
(一)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離休、退休的;
(三)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並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償還購房貸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資收入的規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項規定,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的,應當同時注銷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
職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職工的繼承人、受遺贈人可以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無繼承人也無受遺贈人的,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納入住房公積金的增值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