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在第三方貸款公司簽了委託貸款合同後貸款沒有辦下來合同還有用嗎
貸款合同簽了沒有下款,合同生效嗎
簽了合同沒放款也是生效的。如果貸款合同簽了,是要放款的,一般情況下為1至3個月。寫了借條,只是證明雙方具有借貸的合意,但借貸關系並未真正生效。借貸關系,除了出具借條外,還需要有款項的實際交付,即出借人需要將款項交付給借款人。款項交付憑證才能真正證明借貸關系的生效。沒有放款,可能是銀行資金緊張,或者對提交資料進一步核實(銀行為了安全,以防止貸款詐騙發生)。合同簽了,銀行會按合同約定的時間放款,不用擔心。
個人在與銀行簽訂貸款合同時的注意事項:
1、核實貸款銀行的商業信息;
2、核實貸款合同內容是否有誤。貸款合同中一般都會涉及到貸款金額、貸款期限、
貸款利率及還款方式等信息;3、簽訂合同後可留存一份。
拓展資料:
個人在與銀行簽訂貸款合同時的注意事項:
1、核實貸款銀行的商業信息。
個人在與銀行簽訂貸款合同前應仔細核實貸款銀行的商業信息,該貸款銀行是否具有按照約定貸款的能力及信譽?其貸款發放情況具體如何?如果一家銀行經常出現貸款逾期到賬的情況,那麼無疑對借款人的後續准備起了沖突。
2、核實貸款合同內容是否有誤。
貸款合同中一般都會涉及到貸款金額、貸款期限、貸款利率及還款方式等信息,個人在與銀行簽訂貸款合同時應仔細核實這些信息是否有誤。銀行工作人員在工作時將這些信息打錯的也不是不可能。個人應仔細校對這些重要信息,校對無誤後再簽字。
3、簽訂合同後可留存一份。
為了方便後續的查看以及其他用處,個人在與銀行簽訂貸款合同時可以索要一份合同進行留存。雙方簽訂貸款合同後,合同的效力及於合同雙方。
貸款合同不放款生效嗎
如果說,用戶與貸款機構簽訂了貸款合同,但是貸款機構沒有在約定的期間內放款,這時候貸款合同就是無效的。而用戶與貸款機構簽訂貸款合同後,貸款機構正在約定放款期限內准備資金、安排放款,這時候就是未放款,合同也是生效的。
大部分時候,貸款機構是不會違約的,畢竟放款了才可以收取貸款利息,這樣對於貸款機構來說才是盈利的。
簽了合同沒放款生效嗎
法律分析:簽了合同沒放款也是生效的。如果貸款合同簽了,是要放款的,一般情況下為1至3個月。沒有放款,可能是銀行資金緊張,或者對提交資料進一步核實(銀行為了安全,以防止貸款詐騙發生)。個人在與銀行簽訂貸款合同時的注意事項:1、核實貸款銀行的商業信息;2、核實貸款合同內容是否有誤。貸款合同中一般都會涉及到貸款金額、貸款期限、貸款利率及還款方式等信息;3、簽訂合同後可留存一份。《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條規定,當事人採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自當事人均簽名、蓋章或者按指印時合同成立。在簽名、蓋章或者按指印之前,當事人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時,該合同成立。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訂立,當事人未採用書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時,該合同成立。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四百九十條 當事人採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自當事人均簽名、蓋章或者按指印時合同成立。在簽名、蓋章或者按指印之前,當事人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時,該合同成立。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訂立,當事人未採用書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時,該合同成立。
❷ 去貸款公司簽了協議但是款沒有到賬有效嗎
在貸款尚未實際取得的情形下,貸款合同仍然具備法律效力。盡管貸款合同已經簽署,但若貸款尚未發放,那麼該合同仍為合法有效的合意文本,這主要源自於出借人未能依照合同約定履行其應負有的借款義務。在這種情況下,簽訂雙方的任何一方有權向對方進行違約索賠。
同時,根據我國法律規定,當當事人協議選擇使用以合同書方式確立關系時,在所有簽訂者都親筆簽字、加蓋公章或按下指印的那一刻起,合同即宣告成立。
❸ 去金融公司貸款,簽了車輛轉讓,合同有效嗎
去金融公司辦理貸款,簽了車輛轉讓合同,這個合同是有效的,只要你們雙方認可合同的內容,而且雙方簽字了,合同就生效了。
簽訂合同,是這樣的情況。
依據法律的規定,簽訂書面合同的,合同自雙方簽字或者蓋章時成立,合同條款不對等的,並不影響合同成立,但合同成立後可能會被撤銷。
《合同法》第三十二條規定,【合同成立時間】當事人採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自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時合同成立。
第三十三條規定,【確認書與合同成立】當事人採用信件、數據電文等形式訂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簽訂確認書。簽訂確認書時合同成立。
第五十四條規定,【可撤銷合同】下列合同,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一)因重大誤解訂立的;
(二)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當事人請求變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不得撤銷。
二、合同違約責任的種類
1、違約責任:違約責任,是指當事人因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債務時所應承擔的責任;
2、預期違約責任:所謂預期違約責任,是指在合同有效成立後至合同約定的履行期限到來之前,當事人一方向另一方明確表示其將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當事人一方的自身行為或客觀事實默示其將不能依約履行合同義務所應承擔的責任;
3、締約過失責任:在合同訂立過程中,一方當事人因其過錯,致使合同不成立、無效或被撤銷,使對方當事人受到信賴利益損失時,過錯方應承擔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