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股東借款給公司算不算出資
【法律分析】:股東貸款給公司不一定算出資。需要出具出資證明,如已成立可到工商局查詢是否已登記為股東,亦可依法向公司行使查閱賬薄等股東知情權。不屬於虛假出資。國家相關法律並沒有限定股東必須以自有資金出資,只要股東按公司章程足額出資,無論股東資金是自有資金還是貸款或是其餘合法來源,都是符合法律規定的。貨款資金並非虛假出資。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二十八條 股東應當按期足額繳納公司章程中規定的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股東以貨幣出資的,應當將貨幣出資足額存入有限責任公司在銀行開設的賬戶;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應當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股東不按照前款規定繳納出資的,除應當向公司足額繳納外,還應當向已按期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
『貳』 公司貸款,股東簽字要負什麼樣的責任
也就是說,對於公司欠下的借款,股東只需要以原先出資額承擔有限的責任,除此之外不需要承擔額外的責任。嚴格意義上,公司作為獨立的法人,在參與民事交易過程中,涉及權利義務糾紛,不會直接牽涉至股東。這主要是因為公司設立,就是為了創設一個獨立的法人地位。公司作為獨立法人,享有獨立財產,能夠以自己財產承擔責任。
法律分析
股東只是在出資的時候,履行有限的責任。因此,公司法規定了,股東以出資份額為限,承擔有限的責任。這也是,我國有限責任公司以及股份有限責任公司名稱的由來。但是需要注意的是,法律同樣規定了例外的條款:股東濫用公司獨立法人地位以及股東有限責任權利的,造成債權人遭受嚴重損失,這時候股東需要承擔連帶責任。有限責任公司的貸款,股東簽名只是表達一種知情權及同意權,股東以其在有限公司的股權比例為有限責任公司承擔債務。如果股東是為有限責任公司簽署的擔保協議,那就需要以個人財產對公司貸款承擔責任。股東需要承擔連帶責任。未經法院司法程序確認的公司債權人,由於債務人公司僅僅是處於吊銷未注銷的企業狀態,主體資格並未消滅。債權人可以直接向不組織清算的股東主張損害賠償責任。即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未在法定期限內成立清算組開始清算,導致公司財產貶值、流失、毀損或者滅失,債權人主張其在造成損失范圍內對公司債務承擔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依法予以支持。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因怠於履行義務,導致公司主要財產、帳冊、重要文件等滅失,無法進行清算,債權人主張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依法予以支持。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三條 公司是企業法人,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以其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