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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個人貸款消費者權利

發布時間:2021-10-08 08:28:12

Ⅰ 《消法》中消費者的九個權力是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在廣泛吸取各國及國際消費者保護立法經驗的基礎上,規定消費者享有以下九項權利,主要包括:
1、消費者的安全權,是指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務時所享有的人身和財產安全不受侵害的權利。
2、消費者的知悉權,是指消費者所依法享有的了解與其購買、使用的商品和接受的服務有關的真實情況的權利。
3、消費者的選擇權,是指消費者根據自己的意願自主地選擇其購買的商品及接受的服務的權利。
4、消費者的公平交易權,是指消費者在與經營者之間進行的消費交易中所享有的獲得公平的交易條件的權利。
5、消費者的索賠權,是指消費者對其在購買、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務過程中受到人身和財產損害時,所享有的依法獲得賠償的權利。
6、消費者的結社權,是指消費者為了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而依法組織社會團體的權利。
7、消費者的受教育權,是指消費者享有的獲得有關消費和消費者權利保護方面的知識的權利。
8、消費者的受尊重權,是指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接受服務時享有的人格尊嚴、民族風俗習慣受到尊重的權利。
9、消費者的監督權,是指消費者對於商品和服務以及消費者保護工作進行監察和督導的權利。最後還有一項權利是我國現行《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當中未作明確規定的,消費者保證得到可供商品和服務的權利,這也是消費者滿足消費需要的最基本權利之一。

Ⅱ 貸款消費,消費者擁有什麼權利

花明天的錢,圓今天的夢。消費者在貸款擁有提前消費的權利。

Ⅲ 金融消費者依法享有哪些權利

金融獲知權
金融獲知權是指金融消費者在接受一系列金融消費中,享有獲得與金融有關的必要的知識,包括服務內容以及其他相關信息的權利,金融經營單位負有為金融消費者提供真實知識或信息的義務。例如,要及時將國家法定利率標准和利息稅稅率等告知儲戶或貸戶,使他們心中有數,知曉自己的收益和付息情況;金融單位不得擅自隱瞞或降低、提高存貸款利率;遇到對轉賬、開戶、匯票結算等票據業務不懂的客戶,金融單位有主動提供信息咨詢的義務,金融消費者有權利知道這些相關內容。

金融消費自由權
金融消費自由權是此類消費者的基本權利,該權是指金融消費者在不違反法律規定的前提下,可以根據其意願自主選擇金融單位、證券營業部和保險公司等,消費方式、消費時間和地點均不受任何單位和個人的不合理干預。

金融消費公平交易權
公平交易權是指金融單位、證券營業部和保險公司等在與消費者形成合同或形成法律關系時,應當遵循公正、平等、誠實、信用的原則,金融單位或機構不得強行向消費者提供服務,不得在合同或法律關系中制定規避義務和違反公平的條款。金融單位、證券營業部和保險公司等在收取工本費、服務費等用時,必須嚴格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價格正策,執行有關金融、證券、保險等收費標准。否則就是違規違法的,就是對金融消費者公平交易權的侵犯。
金融資產保密權、安全權
確保存款、信用卡和股票等資產的保密安全尤為重要,這方面也最容易發生糾紛。例如:儲戶存款被冒領,貸款被挪用,股票被低價賣出,這些都是對金融消費者私人資產保密安全權利的侵犯。在金融消費活動中,資產保密權不受侵犯,是消費者最基本的一項權利。金融單位、證券機構和保險公司等有義務採取一切有效措施,包括按法律規章和操作程序辦事,防止事故發生,保證提供安全高效優質的金融服務環境。

金融消費求償求助權
金融消費者在消費活動中,如果發生私人財產被不法侵犯等事件,有權依據合同規定向對方請示賠償,如得不到滿足,有權請示法律援助、聘請法律工作者為自己代理訴訟,還可以向當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以切實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享受金融服務權
金融消費者有權享受銀行和信用社對破(損)幣的無條件的兌換服務,有權享受金融、證券和保險機構提供的休息、降溫、保暖、茶水、咨詢等文明優質服務。

Ⅳ 消費者權利包括哪些內容

根據1985年聯合國大會通過的《保護消費者准則》的規定,消費者權利具體為:

1.保護消費者的健康和安全不受危害;

2.促進和保護消費者的經濟利益;

3.使消費者得到充分信息,使他們能夠按照個人願望和

消費者權利
需要作出掌握情況的選擇;

4.接受消費者教育;

5.提供有效的賠償辦法;

6.有成立消費者組織及其它有關的團體或組織的自由等權利,要求各國政府保護消費者的權利。
國際上公認的消費者權利主要有以下七項,即:

1.有權獲得安全保障;

2.有權獲得正確資料;

3.有權自由決定選擇;

4.有權提出消費意見;

5.有權獲得合理賠償;

6.有權獲得消費教育;

7.有權獲得健康環境。

Ⅳ 消費者的八項權利

法律至少應賦予消費者以下權利:
1.同意權
徵信機構收集消費者的信用資料,必須徵得消費者的同意,這種同意原則上必須是書面的。
徵信機構收集、提供該信用資料的目的,也必須徵得消費者的同意;如果消費者不同意,徵信機構則要明確告知其不同意的後果。
2.知情權消費者有權了解徵信機構收集、保有的其本人信用資料的內容、性質、使用目的和利用者的姓名。
當自己的就業、信用申請等被拒絕時,消費者也有權知悉被拒絕的理由以及製作信用報告的機關名稱、地址、聯系方式。
消費者還有權直接得到一份自己的信用報告或其副本。
3.信用資料開示請求權信用資料的開示,是知情權的一項強有力的保障。
一般情況下,消費者想知道自己的信用資料被登錄、利用的情況,向徵信機構簡單了解即可達到目的。然而信用資料的開示,則須遵循一定的程序,並由專業人員負責解釋。徵信機構也必須書面告知消費者的該項權利。
4.再調查的請求權當消費者對經開示的(或通過其他方式知悉的)自己的信用資料有異議,有權要求徵信機構對該資料進行再調查。徵信機構必須在一定期限內完成調查工作,否則應承擔一定的法律責任。
5.錯誤的訂正請求權如果經過再調查,發現登錄的信用資料不準確或不完整或錯誤,則必須進行修正或刪除。
在雙方對信用資料的正確性發生爭議,而徵信機構又無充足理由證明的情況下,必須對該信用資料進行封鎖,不能予以提供。
6.提出異議的權利如果經過一系列的再調查後,消費者對結果仍不滿意,但根據消費者的利益或要求又必須出具信用報告,那麼消費者有權提交一份異議書闡明爭議的性質、內容。徵信機構必須把該異議書附帶在該信用報告中,在提供時一並提供。
另外,消費者還有權要求徵信機構向自己指定的任何信用資料使用者發出異議書,徵信機構也有義務明確、清楚地告知消費者這一權利。
7.信用資料傳播的控制權除法律規定允許的場合外,提供個人信用資料必須得到本人同意,這種同意原則上應是書面的。「法律規定允許的場合」一般是指出於信用交易、保險、僱傭等目的而使用的場合。
8.對信用資料內容的控制權消費者有權要求徵信機構不得收集與信用交易、僱傭、保險等目的不符的或不必要的信用資料。對於政治的、社會的或宗教信仰的內容,或者犯罪記錄,病歷或身體障礙,人種、民族或國籍,生活方式或名聲,個人存款記錄等內容,消費者有權禁止徵信機構收集,也有權要求其刪除這些內容。
為了保證信用報告的准確,並能反映消費者最新的實際信用狀況,對於徵信機構保存的信息應規定一定的期限。如德國規定,照會情報為1年,信貸債務情報為3年,不履行債務的情報為5年。在美國,對於負面信息,一般都規定了7到10年的保存期。如破產記錄保存期限為10年,刑事訴訟記錄保存7年。

Ⅵ 消費者基本權利有哪些

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賦予消費者九項基本權利,以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不受侵害。這九項權利是:
1、人身、財產安全權。《消法》第二章第七條規定,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務時享有人身、財產安全不受損害的權利。消費者有權要求經營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務,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
2、知悉權。《消法》第八條規定,消費者享有知悉其購買、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務的真實情況的權利。消費者有權根據商品或者服務的不同情況,要求經營者提供商品的價格、產地、生產者、用途、性能、主要成份、生產日期、有效期限、使用方法說明書、售後服務,或者服務內容、規格費用等有關情況。
3、自主選擇權。《消法》第九條規定,消費者享有自主選擇商品或者服務的權利。消費者有權選擇提供商品的經營者,自主選擇商品品種或者服務方式,自主決定購買或者不購買任何一種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項服務。消費者在自主選擇商品或者服務時,有權進行比較、鑒別和挑選。
4、公平交易權。《消法》第十條規定,消費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權利。消費者在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時,有權獲得質量保障、價格合理、計量正確等公平交易條件,有權拒絕經營者的強制交易行為。
5、求償權。《消法》第十一條規定,消費者因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受到人身、財產損害的,享有依法獲得賠償的權利。
6、結社權。《消法》第十二條規定,消費者享有依法成立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社會團體的權利。
7、受教育權。《消法》第十三條規定,消費者享有獲得有關消費和消費者權益保護方面的知識的權利。消費者應當努力掌握所需商品或者服務的知識和使用技能,正確使用商品,提高自我保護意識。
8、受尊重權。《消法》第十四條規定,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時,享有其人格尊嚴、民族風俗習慣得到尊重的權利。
9、監督權。《消法》第十五條規定,消費者享有對商品和服務以及保護消費者權益工作進行監督的權利。消費者有權檢舉、控告侵害消費者權益的行為和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保護消費者工作中的違法失職行為,有權對保護消費者權益工作提出批評、建議。
法律雖然賦予消費者種種權利,但是也要求消費者不得濫用權利。法律要求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時要遵守社會公德,尊重經營者的勞動和服務。在挑選商品時要愛護商品,正確使用。出現問題投訴時,要事實求是,並提供有關的證據。

Ⅶ 消費者有哪些權利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消費者享有以下9項權利: 1.安全權: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務時享有人身、財產安全不受損害的權利。 2.知情權:消費者享有知悉商品真實情況的權利。 3.選擇權:消費者享有自由選擇商品或者服務的權利。 4.公平交易權:消費者在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時,有權獲得質量保障、價格合理、計量正確等公平交易條件,有權拒絕經營者的強制交易行為。 5.求償權:消費者因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受到人身、財產損害時,享有依法獲得賠償的權利。 6.結社權:消費者享有依法成立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社會團體的權利。 7.獲得知識權:消費者享有獲得有關消費和消費者權益保護方面的知識的權利。 8.受尊重權: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務時,享有人格尊嚴、民族風俗習慣得到尊重的權利。 9.監督權:消費者享有對商品和服務以及保護消費者權益工作進行監督的權利。有權檢舉、控告侵害消費者權益的行為,有權對保護消費者工作提出批評、建議。

Ⅷ 簡述消費者的權利內容,並舉例

消費者的權利是消費者利益在法律上的體現,是國家對消費者進行保護的前提和基礎。盡管 我國地方立法對消費者的權利都作了規定,但由於各自的規定不盡一致,適用范圍有限,需要由《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在全國范圍內對億萬消費者的權利作統一的規定。從全國性立法看 ,盡管有關法律、行政法規也涉及到消費者權利的一些規定,如《憲法》規定的公民結社權,《民法通則》規定的公民、法人的人身、財產權,《產品質量法》規定的消費者對產品質量 造成的損害起訴權等,但是,這些規定不夠明確,比較分散、零亂、缺乏系統性,且不是針 對特定的消費領域中的消費者而言的,如果要在全國性立法中全面而又具體地體現消費者的 權利,則有賴於《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對此作出規定。鑒於以上考慮,在《消費者權益保護 法》中規定消費者的權利是十分必要的。 通過對國內外立法的考察,並基於對消費者權利的認識,結合我國經濟和文化發展水平,《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設立專章規定了消費者的權利,從第七條至第十五條共有九項:① 在購買、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務時享有人身、財產安全不受損害的權利;②知悉其購買、使用 的 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務的真實情況的權利;③享有自主選擇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權利;④享有公平交易的權利;⑤因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人身、財產受到損害的,享有依法獲得賠償的權利;⑥享有依法成立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社會團體的權利;⑦享有獲得有關消費和消費者權益保護方面的知識的權利;⑧在購買、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務時 ,享有其人格尊嚴、民族風俗習慣得到尊重的權利;⑨享有對商品和服務以及保護消費 者權益工作進行監督的權利。這九項權利是消費者進行消費活動所必不可少的,其中,前五 項權利是基礎,與消費者的關系最為密切,後四項權利則是由此派生出來的。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明確規定了消費者的權利,無論是在立法上還是在實踐中都具有重要 的意義。從立法上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所稱的「權益」是指權利和利益,用法律保護 消 費者的利益,就必須在法律上賦予消費者一定的權利,因為法律對利益的保護,是通過一 定的權利表現出來的。如果法律不賦予消費者一定的權利,那麼當消費者的利益受損害時,也就會失去保護的依據。從實踐上看,長期以來由於消費者的權利缺乏法律規定,導致損害消費者利益的行為屢屢發生。一旦消費者的權利得到法律確認並為廣大消費者所知曉,消費者便可以運用自己的權利保護自己的利益不受損害,從而抑制或者減少損害行為的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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