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婚前男方買房,男方父母出資首付貸款,貸款是用男方孩子的公積金貸款的房證寫男方孩子名字擔保人是孩子妻
房子的出資證明保留好;房屋權利以登記為准。
婚前買房,屬於婚前財產;婚後還貸款的部分是夫妻共同財產。
如果婚前男方父母一次性還清,那麼房子就是婚前財產。
如果婚後男方父母一次性還清,那麼如果沒有約定,可以認為是父母贈送給兒子夫妻錢還貸款。或者屬於兒子夫妻向父母借款。
離婚財產分割要看婚期長短,如果短期就離婚,一般支持房子歸男方,適當給女方補償。
如果長期的,那麼就是共同財產。
兒孫自有兒孫福,不要去管他們了,給首付已經不錯了,讓他們自己還貸款。
你們付清了,暫時房子權利是登記兒子的,但是萬一女方要求產證 加上名字,而兒子抵擋不住,加上了就是共同財產,那還不是白搭。
B. 婚前男方父母付首付買房,用男方公積金貸款,婚後還是只用男方公積金還款,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嗎
單獨寫男方名,應該判為婚前財產。
C. 婚後男方想買房,方案是:男方父母出首付,再讓女方自己一個人用公積金還貸款,而男方自己不出一分錢。
婚後男方不出錢,女方出的也有一半是共同財產。。非常不劃算,不如一就各自出錢租房住。這么算計,說難聽點長久不了。出首付是為了讓他兒子首付寫他兒子的名字,貸款的話就算是公積金也是不少的支付,貸的時間久點應該也是翻倍歸還吧。這么算計的一家人。。唉。。
有女兒的人家還得早早為女兒准備套房子呢。現在婚前婚後界定對女子無利。
不如一人出一半首付,名字一人寫一半,他媽出的那部分首付餘下的留著抵他那部分應該還款的。回頭也是一人一半還貸款。。這樣誰也不虧到時商量不好賣了房子平分。否則的話女方很虧。
D. 准備結婚貸款買房,男方想用女方公積金貸款
女方是沒有任何損失的,首先用公積金貸款,可能只能寫你一個人的名字的,對你而言還是有好處的
E. 一種情況是婚前父母幫忙買房付首付,我個人公積金貸款還款,假如婚後,依然只用女方公積金還款的話,不是
都一樣 ,公積金都為共同財產。但婚前買房,如果登記在夫妻雙方名下為共同財產,如果登記在一方名下,父母支付的部分為單方財產(視為父母對單方子女的贈與)。
《婚姻法》第十七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以下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 工資、獎金;
(二) 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 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 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 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一條 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下列財產屬於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的"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二)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
第二十二條當事人結婚前,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自己子女的個人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除外。
當事人結婚後,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一方的除外。
望採納,有問題可繼續追問,謝謝!
F. 婚後,由男方父母出首付買的房子,並用男方公積金貸款,房產證上只寫了男方的名字。
婚姻法規定:當事人結婚後,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一方的除外。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並在銀行貸款,婚後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於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產權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產權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後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原則,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G. 男方買房子要用女方公積金貸款,還要女方裝修,大家覺得對嗎還有現
這個是應該可以的,只要你們結婚了,而且是你們家庭購買的應該可以,你在合同上寫女方的名字,那
房產證
上就是女方的名字,這個主要是看房產證上的名字。
住房公積金
就是為了解決家庭購房而積的錢,你可以問問你們當地公積金管理中心,這個有具體的政策,不是誰說了算的。
H. 婚前男方父母出首付買房,房產證只寫女方名字,用女方公積金貸款,婚後還貸是男方父母還,離婚財產屬於誰
盡管在提問中沒有明確男方父母買房為什麼要在房產證上只寫女方的名字,但估計這源於當初只是利用女方的公積金貸款的原因,為使女方公積金貸款,因此才在房產證上寫上女方的名字以確保貸款和房產證取得一致吧。顯然,因為當時男女雙方尚處在「婚前」,而男方由於單位不交公積金,無法貸款,因此只能以女方的名義。
但在法律上的認定,「婚前男方父母出首付買房,房產證只寫女方的名字」,因此只能界定為這是男方父母對女方的贈予(首付部分),當事人在當初有書面約定的除外。
而「婚後還貸是男方父母還」,如果不是出於當事人男女雙方明確是向父母借的,那也只能認定是男方父母的還貸(出資)是對當事人男女雙方的贈予,可以認定為是對男女雙方的贈予而作為該夫妻的共同財產。
鑒於上述,在該男女雙方離婚時,如果沒有特別的約定,該房產一般會作出如下認定:
婚前男方父母出買房首付部分,這是男方父母給女方的贈與(以「房產證只寫女方名字」為證),該房產的產權屬於女方(除男方的父母與女方有特別的書面約定以外)。
該房產的還貸部分,可視作父母贈予兒子兒媳的共同財產(除非能出具父母只贈予兒子的書面約定),包括婚後增值的部分。如果當初約定還貸的錢是向父母借的,應將還貸的全部金額歸還給男方父母。
重申:以上的看法只是僅僅以提問中的表述來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