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夫妻一方借款,另一方不知道,離婚也要還嗎
不用和他承擔還錢的責任的,借條你又沒簽字,夫妻雙方的債務多是要在雙方的知情的情況下才算是夫妻的共同債務的
2. 請問夫妻雙方離婚後銀行貸款是不是要全部還清
離婚時並不是必須把銀行貸款還清的。雙方可以約定債務的承擔。當然必須清楚,雙方的這種約定只對雙方生效,並不能約束銀行。
3. 請問夫妻雙方離婚後銀行貸款是不是要全部還清
夫妻離婚後不一定要全部還清貸款,但是如果是因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規定:
第三十九條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第四十條夫妻書面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予以補償。
第四十一條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第四十二條離婚時,如一方生活困難,另一方應從其住房等個人財產中給予適當幫助。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4. 和丈夫離婚了但是還有貸款沒有還完我需要還嗎
夫妻離婚時候,需要協議該住房的產權分割分配,以及沒有還清的貸款由哪一方承擔。然後形成書面協議,雙方簽字按手印。
如雙方沒有協議分割住房產權和貸款誰承擔,由於是婚姻期間的借貸,這個屬於夫妻共有債務需要兩位共擔。離婚後若一方拒絕承擔貸款的償還,對方當事人可以起訴維權,如雙方都不還貸,銀行是可以起訴離婚的夫妻倆主張債權的。
《婚姻法》:
第三十九條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第四十一條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婚姻法》司法解釋二:
第二十四條債權人就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於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情形的除外。
第二十五條當事人的離婚協議或者人民法院的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已經對夫妻財產分割問題作出處理的,債權人仍有權就夫妻共同債務向男女雙方主張權利。
一方就共同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後,基於離婚協議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書向另一方主張追償的,人民法院應當支持。
5. 離婚時,夫妻一方有貸款,需要兩人共同承擔嗎
肯定是需要兩個人共同去承擔的,因為這是在你們婚姻期間共同的債務,所以需要共同承擔。
6. 我想離婚,可是我老公有30萬的貸款要還。如果離婚貸款是一人一半嗎
夫妻一方隱瞞貸款離婚後另一方是否需要承擔還款責任?不需要。
司法實踐中,認定婚姻關系存續之間的債務是個人債務還是共同債務,需要考慮兩個方面的標准:一是夫妻有無共同舉債的合意。如有,則該債務視為共同債務;二是夫妻是否分享了債務所帶來的利益。盡管雙方沒有共同舉債的合意,但該債務發生後,夫妻雙方共同分享了該債務所帶來的利益,則同樣視為共同債務。
1、夫妻婚前債務
《婚姻法》解釋二第二十三條規定:債權人就一方婚前所負個人債務向債務人的配偶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債權人能夠證明所負債務用於婚後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因此婚前債務原則上屬於個人債務,由債務人個人承擔,但債權人能夠證明所負債務用於家庭共同生活的應當按照夫妻共同債務處理。
2、夫妻關系存續期間雙方所負債務
《婚姻法》第四十一條規定:「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由此可以看出離婚時夫妻共同生活所負債務屬於法定的共同債務,應由夫妻雙方承擔償還義務,如果共同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時,由雙方協商確定,協商不成由法院判決確定各自的承擔比例,但需要指出的是此處的協議清償和判決承擔只對夫妻之間產生約束力,不能對抗第三人。換言之債務人起訴要求償債義務,仍然要按照共同債務處理,夫妻中實際承擔還款義務一方有權要求另一方按協議或法院判決分擔相應份額。
3、夫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產生的債務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規定:「債權人就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於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情形的除外。」
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項規定,「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上述兩個規定表明,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一方名義所欠的債務,原則上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應該由夫妻共同償還。但是,如果夫妻一方能夠證明該債務確為欠債人個人債務或債權人明知夫妻約定財產各自管理的,那麼未欠債的婚姻關系當事人可以對抗債權人的請求。
從司法實踐看,離婚時其他應由個人承擔的債務主要有因個人違法行為所負債務、未經對方同意而負的專屬個人的債務(如夫妻一方擅自做變性手術所負債務)等。
由於婚姻案件涉及的債務問題比較復雜,建議您在實際處理問題時選擇向專業律師咨詢後再採取行動,以避免產生對您不利的後果。
夫妻一方隱瞞貸款離婚後另一方是否需要承擔還款責任?在離婚的時候如果發現債務沒有用於夫妻共同生活上,該筆債務可以當做是個人債務,不需要夫妻倆共同承擔。
7. 求問夫妻一方的債務離婚後是不是要雙方承擔
要具體分析 參考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
第二十四條 債權人就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於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情形的除外如需幫助,請電話聯系詳談(
8. 婚姻中一方個人借款個人花銷離婚時需雙方共同償還嗎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41條、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由雙方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以償還,或財產各自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由人民法院判決。
因此,該筆債務,是否應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是否應由雙方共同償還。
需要,以該筆債務或者說借款的用途來予以衡量,如果該筆借款用於夫妻的日常生活花銷了,就屬於夫妻共同債務,那麼即便該筆借款是由夫妻一方所借的,那麼另一方亦有法定的償還義務。
反之,則不屬於夫妻共同債務,另一方沒有償還對方個人債務的法定義務。
9. 夫妻雙方共同貸款,離婚後凈身出戶的女方,需要還款嗎
如果是夫妻共同債務,應當男女雙方共同償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規定:
第三十九條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第四十條夫妻書面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予以補償。
第四十一條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第四十二條離婚時,如一方生活困難,另一方應從其住房等個人財產中給予適當幫助。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