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騙取貸款罪個人與單位的認定

發布時間:2021-09-21 10:47:56

『壹』 如何區分貸款詐騙罪與騙取貸款罪的主體及認定標准

貸款詐騙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編造引進資金、項目等虛假理由、使用虛假的經濟合同、使用虛假的證明文件、使用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超出抵押物價值重復擔保或者以其他方法,詐騙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貸款、數額較大的行為。
騙取貸款罪是指以欺騙手段取得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貸款,給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行為。

『貳』 認定騙取貸款罪的幾個問題

騙取貸款罪,是刑法修正案(六)新增的罪名,是指以欺騙手段取得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貸款,給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行為。
該罪是對貸款詐騙罪難以證明「非法佔有」目的之缺陷的補救性立法。通過對該罪的立法,可以解決兩個方面的問題:第一,對於可能具有「非法佔有」目的但缺乏充分、確鑿的證據予以證明的貸款詐騙行為,轉而以騙取貸款罪論處;第二,對於有證據證明沒有「非法佔有」目的但給銀行造成了重大損失或具有其他嚴重情節,從而給金融管理秩序造成嚴重危害的騙貸行為,以騙取貸款罪論處。認定騙取貸款罪,有兩個值得關注的問題:
一、關於「欺騙手段」的認定
該罪的「欺騙手段」,是指足以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的手段。如果僅僅是手段有瑕疵,但不足以破壞金融管理秩序,就不構成該罪的「欺騙手段」。
足以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的欺騙手段,比較常見的是虛構投資項目、虛構擔保單位、虛設抵押物、虛構貸款用途。就筆者對廣州地區騙取貸款案件司法實踐的觀察,以虛構貸款用途作為欺騙手段的案件較為常見。
二、關於「給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認定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 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涉嫌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認定為「給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
(一)以欺騙手段取得貸款,數額在一百萬元以上的;
(二)以欺騙手段取得貸款,給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二十萬元以上的;
(三)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准,但多次以欺騙手段取得貸款的;
(四)其他給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情形。

『叄』 淺談單位貸款詐騙如何認定罪名

近年來,單位貸款詐騙案件呈逐年上升勢頭,不僅數量不斷增多、數額更是持續攀升,為此加大打擊此類犯罪力度顯得尤為重要,那麼如何認定單位貸款詐騙則是關鍵所在。目前對單位貸款詐騙行為如何定性大致存在三種觀點:第一種觀點認為以合同詐騙罪進行定罪處罰。認為單位詐騙行為基本上都是單位利用簽訂、履行借款合同實施的,符合合同詐騙罪的構成特徵。第二種觀點認為對單位實施的詐騙貸款行為既不應以合同詐騙罪定罪處罰,也不應追究個人貸款詐騙罪的刑事責任,應作無罪處理。第三種觀點認為對於單位不能以貸款詐騙罪論處,但對於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按照貸款詐騙罪追究刑事責任。筆者同意第三種觀點。理由:首先,單位實施的詐騙貸款這種行為既是單位的行為也是有關個人的行為,它具有雙重性;其次,我國現行刑法中有一些條文規定的雖然實際上是單位犯罪,但並不採取雙罰制,而是單罰制;再次,刑法第193條並沒有將為了單位利益詐騙銀行貸款排除在犯罪之外。

『肆』 貸款詐騙罪的主體是單位還是個人

貸款詐騙罪的主體必須是,任何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單位不能成為本罪的主體。

理由如下:我國刑法主要基於自然人的行為來制定的,刑法中的任何罪都適用於自然人,單位犯罪只是刑法中的「例外」主體,有「主體以自然人為原則,以單位為例外」的意味。單位犯罪的刑事責任具有局限性,單位不可能成為一切犯罪的主體,不可能對一切犯罪承擔刑事責任,只有當刑法規定了單位可以成為某種犯罪的主體時,才可能將單位認定為犯罪主體。單位犯罪的法定性才使單位成為犯罪主體,而我國刑法對詐騙罪的規定,未將單位列為此罪的主體,故詐騙罪的主體不能是單位,當然只有自然人了。

『伍』 貸款詐騙罪共犯怎麼認定

一、怎麼認定騙取貸款罪
1、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採用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方法詐騙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貸款,數額較大的行為。
2、本罪在主觀上由故意構成,且以非法佔有為目的。至於行為人非法佔有貸款的動機是為了揮霍享受,還是為了轉移隱匿,都不影響本罪的構成。反之,如果行為人不具有非法佔有的目的,雖然其在申請貸款時使用了欺騙手段,也不能按犯罪處理,可由銀行根據有關規定給予停止發放貸款、提前收回貸款或者加收貸款利息等辦法處理。
3、本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任何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構成,單位亦能成為本罪的主體。
二 、共同犯罪的認定
根據我國刑法的規定,共同犯罪的成立條件是:必須二人以上、必須有共同故意、必須有共同行為。結合具體案件以及符合以上條件就可認定騙取貸款罪共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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