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某公司夫妻倆人為股東,公司欠供應商貨款,法院判決其丈夫承擔擔保責任,可否執
當然可以執行了,因為丈夫欠款,妻子負有連帶的責任。這樣子法院判決其丈夫承擔責任是正確。
⑵ 我是公司股東.同時在公司貸款時做為擔保一方.
公司作為借款人無法按期還款時你個人必須承擔連帶償還責任,銀行可以向你直接追訴,不過只會以你個人財產執行。
個人財產不等於夫妻共同財產或家庭共同財產,具體范圍及分割參看民法通則。
⑶ 如果是2016年10月為公司貸款做為股東,夫妻雙方都簽了做了擔保,擔保人2019年還承擔擔保責任嗎
貸款擔保合同是有起止時間的,看你的擔保合同的擔保期限,超過期限擔保人的責任自然終止。
⑷ 夫妻共同向銀行申請貸款,兩人同時是一家公司僅有的兩位股東,請問該公司能否為他們提供擔保
從公司法來講,要看公司的章程約定。
⑸ 企業在申請貸款時,企業的股東和法人的配偶有權利干涉么
企業申請貸款企業法人要簽名並加蓋企業公章,如果是股份制公司,還需要全體股東召開股東會,股東會決議表示同意才可以申請貸款的,所以不存在企業其他股東干預還款的問題。至於企業法人的配偶,你要看她是否是企業的股東之一,如果是,那麼在開始借款前其就要表態說同意還是不同意貸款,你去貸款時,銀行也會告訴你怎麼做。另外,你上面提到比如那部分,是沒有可能發生的,企業的法人只是代表企業做決定的人,企業的債權債務與法人個人無關,更不用說配偶了。至於企業股東的股份雖然與他的配偶是共同財產,但夫妻除了共同財產還有共同債務,企業在貸款時配偶享受貸款帶來的權利,但在還款時配偶提出不承擔還款義務,這說得通嗎?
⑹ 公司向銀行貸款法人和股東配偶是否要簽連帶擔保
親,銀行會審查公司的情況,然後視情況會要求公司的經營者(一般是實際控制人)及其配偶承擔連帶擔保責任。當然也有可能會要求其他參股的股東也作出類似的擔保。
⑺ 公司找擔保公司做的貸款,貸款人配偶也需要一起簽字,對配偶有什麼風險
銀行現在做對公貸款除了抵押擔保質押之外,一般都需要股東和法人代表簽個人連帶責任保證,這就是說一旦出現違約風險除了抵押擔保質押方式來保障償還銀行本金利息外,如果不夠還需要簽署個人連帶責任的股東和法人的個人資產來做償還。但是很多個人資產難以劃分或者處置需要夫妻雙方共同知曉同意才行,這就規避了銀行可能會碰到的在處置個人資產時配偶一方因不知情產生的抗辯,實際上是銀行保障自身利益降低法律風險的一種措施。
如果你老公公司無法按時還本付息,首先是擔保公司做償還,如果擔保公司拒絕償還就要走法律途徑了,理論上是需要你們共同財產來償還的。
⑻ 股東為公司債務擔保是否為夫妻共同債務
股東為公司債務擔保是否為夫妻共同債務的規定如下:
1、第十八條 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人與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為連帶責任保證。
2、連帶責任保證的債務人在主合同規定的債務履行期屆滿沒有履行債務的,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要求保證人在其保證范圍內承擔保證責任。
3、第二十一條 保證擔保的范圍包括主債權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和實現債權的費用。保證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 當事人對保證擔保的范圍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證人應當對全部債務承擔責任。
4、第三十一條 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後,有權向債務人追償。
擔保責任:
1、民事責任:擔保合同是主合同的從合同,主合同無效,擔保合同無效。擔保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擔保合同被確認無效後,債務人、擔保人、債權人有過錯的,應當根據其過錯各自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2、連帶責任:連帶責任保證的債務人在主合同規定的債務履行期屆滿沒有履行債務的,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要求保證人在其保證范圍內承擔保證責任。
3、擔保責任:同一債務有兩個以上保證人的,保證人應當按照保證合同約定的保證份額,承擔保證責任,沒有約定保證份額的,保證人承擔連帶責任,債權人可以要求任何一個保證人承擔全部保證責任,保證人都負有擔保全部債權實現的義務。
⑼ 股東為公司貸款擔保需承擔什麼樣的責任
首先一點,法人拿他的房產做抵押?法人的房產是你們的房產嗎?法人是沒 有自己的房產的,如果法人要以公司的財產做抵押也是應該是公司的房產。第二點,為何你老婆要擔保?你老婆知道你是股東嗎?如果你對公司的出資已經到位,也就是說你已完成足額出資了,那麼公司的債務就與你沒有頭系了,你老婆簽的需要另行確定是怎麼回事,在這兒恐怕是說不清楚的,建議你線下找專為的律師咨詢。
⑽ 通過擔保公司向銀行貸款,逾期未還,股東配偶需要負連帶責任嗎
需要承擔該筆貸款的連帶責任。
說實話,當初要求股東配偶簽署連帶責任保證,就是避免因借款人的假離婚而轉移資產,以逃避還款義務。你們就算是確因客觀因素真離婚了,但股東原配偶因其簽署的連帶責任保證法律文書,使其在擔保公司追償時不可能免責。
股東與其配偶後來簽署的免責協議,對於擔保公司的連帶保證協議來說,是無效的。因為股東配偶與擔保公司簽署的反擔保連帶保證協議在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