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瞞著父母拿父母的房子做抵押貸款可以嗎
這樣做不好,如果還不上,你父母連住的地方都沒有了
Ⅱ 我哥拿我父母的房產證去銀行貸款
你父母同意了?簽字必須你父母都要去呀,你可以到銀行查詢你父母簽字沒,並向銀行表明你的想法 。只有貸款還清了,才能撤銷!
Ⅲ 用父母的房產證可以去銀行貸款嗎
可以,但必須經過父母的同意認可簽字。
其實不用房產證,也可以用個人小額短期信用貸款
Ⅳ 女兒偷拿父母房產證向銀行貸款90萬,為何女兒卻說這是為父母好
因為他只站在了自己的角度去考慮問題,並沒有想到父母。
Ⅳ 我偷偷的把家裡房產證拿出來了,我想做生意,可以拿去銀行貸款嗎,財產共享人有我的名字
你想去銀行辦理抵押貸款的話,無論房產證是否是雙方共有或者是單獨所有,只要是結了婚的銀行是要求夫妻雙方簽字的,因為結了婚的人都會涉及到財產分割問題,所以都是需要雙方簽字的
Ⅵ 我用父母的房產證可以去銀行貸款嗎
需要房產證上本人出面才可以貸款的。
抵押貸款的貸款條件:
有合法的身份;
有穩定的經濟收入,有償還貸款本息的能力,無不良信用記錄;
有合法有效的購房合同;
以新購住房作最高額抵押的,須具有合法有效的購房合同,房齡在10年以內,且備有或已付不少於所購住房全部價款30%的首付款;
已購且辦理了房子抵押貸款的,原房子抵押貸款已還款一年以上,貸款余額小於抵押住房價值的60%,且用作抵押的住房已取得房屋權屬證書,房齡在10年以內;
能夠提供貸款行認可的有效擔保;
貸款行規定的其他條件。
Ⅶ 2000年以前兒子私自拿父親的房產證到銀行抵押貸款有效嗎
什麼叫房產 <----- 個人財產的一部分
什麼叫個人財產 <-----只有所有人才能處置
什麼叫所有人 <-----房產證誰的名字
只要不是 糾紛房
1.兒子出錢購買 借用父親名字
2.有書面東西證明 購房款兒子出的或有部分(看比重) 且沒有贈與父親的公正
3.有實際房產人 書面文字東西
4.房產證不代表全部
幾個例子 實際會參考更多
假設
父親實際購房人 實際付款人 實際房主(房產證)
兒子有沒有 書面的授權 或接受口頭授權
假設
父親完全在被蒙蔽過程中
兒子的行為如下
1.盜竊罪 (盜竊房產證)
2.詐騙罪 (對銀行行為)
3.偽造證件(如何騙取銀行信任??)
拋去請親 建議父親 速報案
銀行 本身有一定的過錯 審核制度在哪裡
銀行要對其自身的行為也要付相當一大部分責任
實際 問題看個人情況
好比 父親出部分錢(無證明) 兒子出部分
兒子交房款(有證明)房產證父親名字
在沒有相關證據 公正下
兒子堅稱借用 父親名義 (持有交款證據)
總之 實際 操作很麻煩的 大的財產一定要釘是釘鉚是鉚 一旦有糾紛
親情瞬間 被擊沉 除了自己永遠不要相信任何人(也許聽起來很殘酷)
Ⅷ 用我的名義拿父母房產證可以去農村信用社貸款嗎
你這種情況是貸不到款的,因為房產證是你父母的名字,所以必須要你父母出面才行,還有一種情況就是你父母通過公證處委託你全權處理貸款事項就可以。
Ⅸ 可以拿到父母房產證,不用出面就可以貸款的
住房抵押貸款申請資料:
房產證(房屋抵押銀行貸款中房產證、土地證是必須要給銀行抵押的);
權利人及配偶的身份證;
權利人及配偶的戶口本;
權利人的婚姻證明(結婚證或民政局開具的未婚證明);
收入證明(這個證明對房屋抵押銀行貸款的貸款成功情況以及,最高的額度有比較大的影響。);
如房產證權利人有未成年兒童,請提供出生證;
如房產內還有銀行貸款,請提供原貸款合同及最後一期的銀行對帳單;
為提高房子抵押貸款通過率,請盡量多的提供家庭其他財產證明,(如另處房產證、股票、基金、現金存摺、車輛行駛證等等)。
房產抵押貸款流程:
借款人在銀行開立活期存款帳戶;
准備貸款要求的資料;
面簽銀行;
銀行報卷和審批;
銀行審批通過後,通知借款人審批結果,並與借款人簽訂借款合同;
到建委做抵押登記;
建委出它項權利證;
視情況辦理保險、公證等手續;
銀行將貸款直接劃撥到合同約定的帳戶中;
借款人按借款合同的規定還本付息。
Ⅹ 父母房子拿去銀行抵押貸款
因繼承產生的物權變動,需要進行過戶登記才發生所有權的轉移,在抵押期間是可以辦理過戶的,但相應的抵押權也發生了轉移。
《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
第十六條 遺囑與遺贈的一般規定
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規定立遺囑處分個人財產,並可以指定遺囑執行人。 公民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指定由法定繼承人的一人或者數人繼承。 公民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贈給國家、集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
第三十三條 繼承遺產與清償債務
繼承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繳納稅款和清償債務以他的遺產實際價值為限。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願償還的不在此限。 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可以不負償還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
第二十九條 因繼承或者受遺贈等而取得物權
因繼承或者受遺贈取得物權的,自繼承或者受遺贈開始時發生效力。
第三十一條 非依法律行為享有的不動產物權變動
依照本法第二十八條至第三十條規定享有不動產物權的,處分該物權時,依照法律規定需要辦理登記的,未經登記,不發生物權效力。
《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
第四十九條 抵押權的效力對抵押物處分權的影響
抵押期間,抵押人轉讓已辦理登記的抵押物的,應當通知抵押權人並告知受讓人轉讓物已經抵押的情況;抵押人未通知抵押權人或者未告知受讓人的,轉讓行為無效。轉讓抵押物的價款明顯低於其價值的,抵押權人可以要求抵押人提供相應的擔保;抵押人不提供的,不得轉讓抵押物。抵押人轉讓抵押物所得的價款,應當向抵押權人提前清償所擔保的債權或者向與抵押權人約定的第三人提存。超過債權數額的部分,歸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債務人清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