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企業在申請貸款時,企業的股東和法人的配偶有權利干涉么
企業申請貸款企業法人要簽名並加蓋企業公章,如果是股份制公司,還需要全體股東召開股東會,股東會決議表示同意才可以申請貸款的,所以不存在企業其他股東干預還款的問題。至於企業法人的配偶,你要看她是否是企業的股東之一,如果是,那麼在開始借款前其就要表態說同意還是不同意貸款,你去貸款時,銀行也會告訴你怎麼做。另外,你上面提到比如那部分,是沒有可能發生的,企業的法人只是代表企業做決定的人,企業的債權債務與法人個人無關,更不用說配偶了。至於企業股東的股份雖然與他的配偶是共同財產,但夫妻除了共同財產還有共同債務,企業在貸款時配偶享受貸款帶來的權利,但在還款時配偶提出不承擔還款義務,這說得通嗎?
Ⅱ 公司法人和股東是夫妻兩人舉債後夫妻一方退出股東,債務還是夫妻共同的嗎
你好。
公司法人和股東是夫妻關系的,一方離婚後,只要沒有離婚,公司的債務還是夫妻共同債務,離開一方依然有承擔債務的責任跟義務。
Ⅲ 做股東發展企業失敗,是不是夫妻共同債務
認定是否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的條件,是一方借款是否用於家庭生活。只要是用於家庭生活的,就屬於夫妻共同債務。
做股東發展企業,就是為了家庭生活,就屬於夫妻共同債務。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第二條規定:「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Ⅳ 有限公司欠銀行貸款未還與股東夫妻共同財產關系
只要企業合法經營,則股東夫妻共同財產,跟公司債務沒有必然聯系。根據《公司法》,有限責任公司股東,以其出資額為限,承擔有限責任。
有限責任公司,簡稱有限公司(Co.,Ltd.,全拼為Limited Liability Company),是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規定登記注冊,由五十個以下的股東出資設立,每個股東以其所認繳的出資額對公司承擔有限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其債務承擔責任的經濟組織。有限責任公司包括國有獨資公司以及其他有限責任公司。
《公司法》所稱的有限責任公司是指在中國境內設立的,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Ⅳ 企業貸款還不上,股東有償還責任嗎
公司貸款還不上,股東是否有連帶償還責任,分為三種情況,供您參考:
一、不需要股東承擔償還責任的情況
首先是要看企業的性質,如果企業是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股東以其出資的份額承擔有限責任,如果股東已經按股東協議全部出資全部出資到位,那就不需要承擔責任,也就是說公司經營虧損資不抵債股東也沒有清償的義務。如果股東之前沒有實繳滿出資比例,那就是必須按要求把未出資的金額補充到位,補充到位之後也是不需要承擔債務責任的。
二、需要股東承擔償還責任的情況
如果企業是合夥制,那股東就需要承擔償還責任。根據《合夥企業法》第二條規定,普通合夥企業由普通合夥人組成,合夥人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也就是不管你出資比例是多少,一旦企業出現債務不能償還的,合夥股東是要承擔償無限償責任的。這里所說的無限償還責任,指的是如果企業的資產不足以償還企業的債務,就會追加到股東的個人資產,用於清償企業的債務。
三、擔保需要承擔償還責任
有時候雖然以企業的名義貸的款,但是貸款機構會追加法人個人或股東作為擔保人,如果股東在企業貸款過程中做出擔保,那就必須承擔擔保的責任,如果企業不能正常還款,那做出擔保的股東就必須承擔起償還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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Ⅵ 企業貸款為什麼要把股東做為共同還款人
企業債務和利潤都和股東有關系的。
Ⅶ 股東為公司債務擔保是否為夫妻共同債務
股東為公司債務擔保是否為夫妻共同債務的規定如下:
1、第十八條 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人與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為連帶責任保證。
2、連帶責任保證的債務人在主合同規定的債務履行期屆滿沒有履行債務的,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要求保證人在其保證范圍內承擔保證責任。
3、第二十一條 保證擔保的范圍包括主債權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和實現債權的費用。保證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 當事人對保證擔保的范圍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證人應當對全部債務承擔責任。
4、第三十一條 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後,有權向債務人追償。
擔保責任:
1、民事責任:擔保合同是主合同的從合同,主合同無效,擔保合同無效。擔保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擔保合同被確認無效後,債務人、擔保人、債權人有過錯的,應當根據其過錯各自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2、連帶責任:連帶責任保證的債務人在主合同規定的債務履行期屆滿沒有履行債務的,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要求保證人在其保證范圍內承擔保證責任。
3、擔保責任:同一債務有兩個以上保證人的,保證人應當按照保證合同約定的保證份額,承擔保證責任,沒有約定保證份額的,保證人承擔連帶責任,債權人可以要求任何一個保證人承擔全部保證責任,保證人都負有擔保全部債權實現的義務。
Ⅷ 以公司名義借的債務跟夫妻有關系嗎
首先如果是公司的股東的情況下,股東承擔出資額范圍內的責任
《婚姻法解釋二》第二十四條規定,只要是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向他人出具借條或以個人名義對外所舉的其他債務,債權人主張權利的,一律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只有兩種情形例外:(1)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且債務人或債務人的配偶對此能夠證明的,應當由債務人本人承擔清償責任。(2)夫妻雙方實行約定財產制的,如果債權人事先知道該約定,並與夫妻中的一方建立債權債務關系的,應當認定為個人債務,用債務人的個人財產清償。
現實生活中有些離婚案件的當事人,為了逃避債務,協商搞假離婚。通過離婚協議,將夫妻共同財產約定歸其中一方所有,而將夫妻共同債務約定全由另一方清償,致使債務人債務無法追回。如果將夫妻為逃避債務搞假離婚事實的查明責任交由法院,難度可想而知,而且法院在經過縝密的審理後,未必能夠作出正確的判斷。俗話講事實上的真相永遠不為當事人之外的人所知,值得信賴的只有證據上所反映的真相。因此,法院最明智的做法就是嚴格遵照《解釋二》第二十四條的規定,將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所負的債務推定為夫妻共同債務,這樣即利於保護交易安全,促進財產流轉,又符合日常家事代理的基本法理。 但現實生活當中,還存在另外一種情況,當事人在離婚前,尤其在夫妻因感情矛盾分居期間,隨著夫妻感情不斷惡化,夫妻間權利義務的履行阻力越來越大,伴隨的夫妻共同財產關系也逐漸瓦解,實際表現為雙方對彼此財產默示約定互不幹涉。在此期間,一方與他人惡意串通假造借貸糾紛,由夫妻一方向他人出具借條,由債權人向人民法院起訴夫妻雙方,此債權人往往為出具借條一方的近親屬或好朋友。由於借條真實,出具借條的一方完全承認借款事實,雖然未在借據上簽名的一方否認借款事實,卻很難舉出相反證據,法院往往以判決方式責令夫妻雙方對該債務連帶清償。然後夫妻一方在此後的離婚訴訟中要求確認該債務雙方所佔的份額。鑒於有生效判決的認定,法院在離婚案件中不能再否定該債務的真實性。即使沒有生效判決的認定,如果是債權人在夫妻離婚後才起訴要求確認債權債務關系,由於《解釋二》第二十五條明確了「當事人的離婚協議或者人民法院的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己經對夫妻財產分割問題作出處理的,債權人仍有權就夫妻共同債務向男女雙方主張權利。」
Ⅸ 公司債務和夫妻共同債務的問題。
公司債務是否是夫妻共同債務具體由債務情況而定。
《民通意見》第43條規定: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從事個體經營或者承包經營的,其收入為夫妻共有財產,債務亦應以夫妻共有財產清償。如夫妻的另一方未能提供相應證據證明投資於公司的款項未經本人同意的,那麼應依據「夫妻共同債務推定規則」,即最高人民法院在《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的規定:「債權人就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於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情形的除外。」
1、夫妻共同債務認定的基本原則。一般情況下,為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這在婚姻法第41條有所體現,也是為一般人所能理解。在某些情形下,不能明確認定是否因為共同生活所舉之債時,依據「夫妻共同債務推定規則」,夫妻一方婚內以
個人名義所負債務為夫妻共同債務,除非夫妻另一方證據證明該債務與己無關,譬如,債權人與債務人約定該債務系債務人個人債務,或者夫妻雙方有明確約定,對於婚姻存續期內各自借款由各自承擔,所有財產歸各自所有且債權人對該約定知悉,我國婚姻法第19條第3款,婚姻法解釋二第24條均有體現。
2、對「為共同生活所需」所欠債務應為夫妻共同債務。主要包括:1、共同舉債。此情形下,不論是否共同受益均認定為共同債務;2、共同受益。此情形下不論是一方舉債還是雙方共同舉債均認定為共同債務;3、履行贍養、撫養等法定義務。此情形下,只要一方所舉之債是用於小孩的撫養,雙方父母的贍養,均認定為共同債務;4、支付一方生活、教育、培訓等費用及正當社交費用;5、協議共同債務。按雙方的具體約定。6、共同經營所負債務。夫妻生活受益於共同經營的收入,對於共同經營所得屬夫妻共同財產,共同經營所欠債務也應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3、夫妻一方從事經營活動所負債務如何處理。對於該類債務是否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主要考量兩個方面的因素:一是該經營活動是否取得了夫妻另一方的同意;二是經營收益是否共享,即使夫妻另一方沒有同意,但是經營收益用於共同生活或者另一方追認亦可定為共同債務。夫妻一方未經同意私自籌款經營,收益確未共享,所負債務為個人債務。夫妻一方從事個體經營或承包經營,所負債務為夫妻共同債務(民通意見第43條)。但提出非共同債務一方應提供證據證明該經營行為未經其同意,或已提出明確反對,所獲收益並非用於共同家庭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