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以老公公司名義貸款,夫妻都簽了名,離婚後要承擔責任嗎
主要是他公司,最好離婚協議註明
2. 老公和已婚人可以以夫妻名義注冊公司嗎
這個是不可以的,除非有結婚證,否則不能以夫妻名義做任何事情。
尤其是注冊公司這種嚴肅的事情,涉及到經濟利益方面很多事情,更不能欺騙。否則,未來會後患無窮。
婚姻,應該是十分嚴肅的事情,而不應該兒戲。誰兒戲婚姻,誰就會被婚姻所懲罰。
3. 老公用我的名義貸款開了公司,我可以自己申請停業或者破產嗎想離婚怎麼辦
您好,您的第一個問題是公司法問題。
首先,申請破產有特定的條件要求。根據《破產法》第二條的規定:"企業法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並且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的,依照本法規定清理債務。"因此,公司宣布破產並不是本人申請就可以生效,而是需要有法定理由經過法定程序,由法院宣布破產。
其次,根據《個體工商戶稅收定期定額徵收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16號)第二十一條規定:"定期定額戶發生停業的,應當在停業前向稅務機關書面提出停業報告;提前恢復營業的,應當在恢復經營前向稅務機關書面提出復業報告;需延長停業時間的,應當在停業期滿前向稅務機關提出書面的延長停業報告。"由此可見,只有實行定期定額徵收方式的個體工商戶和個人獨資企業才能辦理停業。如果您名義下的公司是個人獨資或者是個體工商戶,您可以帶齊資料去稅務局辦理停業。
您的第二個問題是婚姻法問題。
首先,我國《婚姻法》目前規定兩種離婚方式,協議離婚與訴訟離婚。如果雙方對於離婚沒有異議,同時"對子女和財產問題已有適當處理",可以採用協議離婚的方式。根據《婚姻登記條例》第十條規定,共同到一方當事人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如果一方不同意離婚,或就財產、子女問題不能達成一致意見,則需要訴訟離婚。
關於您提到的債務問題,在離婚中的解決方式,由《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以下簡稱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二十四條規定,債權人就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於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情形的除外。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夫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所負債務,第三人知道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如果在離婚時沒有簽訂還款協議確定還款事項,雖然男方以女方的名義貸款,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共同償還。
如能進一步提出更加詳細的信息,則可提供更為准確的法律意見。如果我的答案對您有幫助,請點贊並採納。
如有更多問題,歡迎進一步咨詢。
4. 丈夫以他公司名義貸款,妻子也要簽字嗎
妻子不需要簽字,除非妻子是公司法定代表人。
5. 老公拿營業執照已公司名義貸款我跟著簽字對我有影響嗎
老公如果拿營業執照以公司的名義貸款,然後讓你簽字,這個公司如果是你們兩個共有的,那麼老公如果還不清貸款,那麼這個公司就會抵押出去。對你當然有影響。
6. 公司是以妻子的名義注冊的,也是用公司的名義貸款的,妻子也有簽字,現在要離婚,銀行的錢沒有還上,丈夫跑了
婚前以男方名義向銀行貸款,如果銀行沒有提出要夫妻共同償還,一般判決是男方償還。如果銀行要求夫妻共同償還乏笭催蝗詘豪挫通旦坤,女方在償還後,可以根據離婚協議,向男方追償。
7. 老公在妻子不知情的情況下貸款用於名下企業投資,妻子需要承擔責任嗎
這種情況下妻子也是需要擔負責任的因為夫妻本為一體只要他倆沒離婚
8. 丈夫開公司欠下大量債務,妻子要承擔多少連帶責任
丈夫借款,債權人可以要求妻子承擔連帶償還責任,因為屬於夫妻共同債務。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的可以除外。
《婚姻法》第四十一條 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 債權人就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
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於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情形的除外。
《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8)老公開公司以夫妻名義貸款擴展閱讀: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同時指出夫妻債務方面的若干問題:
第二十五條當事人的離婚協議或者人民法院的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已經對夫妻財產分割問題作出處理的,債權人仍有權就夫妻共同債務向男女雙方主張權利。
一方就共同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後,基於離婚協議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書向另一方主張追償的,人民法院應當支持。
第二十六條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應當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共同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第二十七條當事人在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手續後,以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損害賠償請求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但當事人在協議離婚時已經明確表示放棄該項請求,或者在辦理離婚登記手續一年後提出的,不予支持。
9. 夫妻結婚一年,丈夫為一公司法人,公司用丈夫的名義對外借款。現公司破產,債務無法償還,會牽連到妻子嗎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第十九條第三款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
第二十四條債權人就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於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情形的除外。
從以上法律條文你應該可以理解: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你丈夫以個人名所負債服,視作夫妻共同債務,當你丈夫無力償還時,你們的共有財產和個人財產都可以被執行。
只有債權人與你丈夫明確約定債務為你丈夫的個人債務時,此債務與才你無關,或能夠舉證債權人知道你夫妻約定了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的情況,都不牽涉你的個人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