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夫妻欠銀行貸款協議離婚後不想離婚了,法院起訴可以收回離婚證嗎
你的問題是說問一下夫妻欠銀行貸款協議離婚後不想離婚了吧,月起訴被收回離婚證嗎?對於這種情況我覺得只能去民政局重新領一個結婚證就可以了。
㈡ 夫妻共同貸款能否離婚
該案例中,夫妻雙方共同擔保貸款,不影響雙方辦理離婚登記手續。但是,由於該貸款是由雙方共同借貸,那麼該貸款應該屬於雙方的共同債務,在雙方離婚後應該由雙方共同承擔,具體的還款方式和分擔方式,可以雙方協商解決。如果不能協商解決,那麼可以採取訴訟的方式解決。根據《婚姻法》第四十一條規定, 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㈢ 夫妻中一方欠債,如果二人協議離婚,另一方是否怎樣都躲不開債務
夫妻關系存續期間的債務原則上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但另一方有證據證明為一人債務的除外,協議離婚如果將債務歸一方償還,該協議的效力不 能對抗外部,債權人仍有權要求夫妻雙方償還,另一方償還後,可依據離婚協議向債務領受方追償。
㈣ 貸款未還清是否可以離婚
你好,第一個問題,離婚時你們的財產會做一個財產分割。貸款還清部分你們共同財產共同擁有,合理分割。而未還清部分也是夫妻雙方承擔還款責任,即使離婚也是一樣的。所以貸款還清與否不影響你的離婚。第二個問題,因為是婚後購買的,所以這屬於你們的共同財產。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第十七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第十九條
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對問題補充的回答:如果房子是他婚前買的,那麼這屬於他一個人的財產。這與他什麼時間賣的沒有關系。如果這個款完全是有你們兩個人還的,那你還要出具相應的證明。來證明是你們共同還款
㈤ 夫妻貸,錢沒還完,能離婚嗎
夫妻之間存續期間的債務即使離婚了還是要共同承擔的。你可以去看看《婚姻法》就知道了。裡面寫得很清楚,有關法律條紋講得明明白白的 。
㈥ 夫妻有貸款可以離婚嗎。可以離婚協議書上寫清楚一方還嗎有法律效應嗎
可以的,離婚時可以進行析產,規定對方的責任和義務,在離婚協議書上寫清楚一方還,是有法律效應的。
㈦ 夫妻之間共同欠銀行的貸款,如果離婚了銀行會不會要求馬上還錢。
夫妻共同債務的特徵和標准。一般情況下,夫妻共同債務具備兩個基本特徵:其一,該筆債務產生於雙方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其二,該筆借款用於了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生產經營性活動。一般債務是否發生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不難認定,但借款是否確實用於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生產、經營性活動在舉證上存在一定難度。因此,在審理此類案件時應當從以下三個標准進行定性分析:(1)有無夫妻共同舉債合意;(2)夫妻是否分享了債務所帶來的利益;(3)夫妻之間有無約定。下列情形一般屬於夫妻共同債務:1、婚前一方借款購置的財產已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為購置這些財產所負的債務;2、因日常生活所負的債務;3、因生產經營活動,經營收入用於家庭生活或配偶分享所負的債務;4、夫妻一方或者雙方治病以及為負有法定義務的人治病所欠的債務;5、因撫養子女所負的債務;6、因贍養負有贍養義務的老人所負的債務;7、其他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的債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