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貸款夫妻離婚房可以公證給一方嗎
離婚的時候這些事情可以經過判決
進行財產的分割
然後一方得到房產另外一方拿出等額的資金
如果沒有貸款完畢,可以到銀行進行更改
2. 按揭房可以去公證處公證為夫妻共同財產嗎
1、房屋所有權以房地產管理局的登記為准。公證處不能認定、公證房屋所有權的歸屬。
2、欲將男方個人房產變更為夫妻共同財產的,需要夫妻雙方到房地產管理局辦理贈與、加名手續。未辦理變更登記的協議、公證等途徑都不能證明房屋所有權的歸屬。
《物權法》第九條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3. 夫妻共同貸款買的房子可以公證為老婆所有嗎
已經是妻子的名字就不需要再辦其它手續了,還要更什麼名字?產權明確也根本不存在辦理公證,
當時問了房管所,說是即時是我自己的名字也要公正的,屬於夫妻共有財產,就必須公正,以示其他繼承人的權利
花了不少公證費呢。就是不知道 公證後是否還需要去房管說備案。還是等此房屋交易時再拿出這個公證書。將來會不會涉及遺產稅。
不存在.房子的產權是你的,因為房產證就是你的名字,沒有老公的名字就不存在繼承的問題,不過你已經公證了也不需要多說了.
4. 夫妻間未還完貸款的房產可以公證嗎
現在新的婚姻法,不做財產公證也是可以保護雙方婚前的財產的,原來的婚姻法是普遍採取的是婚前公證,但是礙於影響兩個人的感情,操作性不是很強。
新的婚姻法里關於離婚財產分割里有明確的規定
第三,夫妻一方婚前以個人財產購買房屋,並按揭貸款,產權登記在自己名下的,該房屋仍為其個人財產,按揭貸款為其個人債務。婚後配偶一方參與清償貸款,並不改變該房屋為個人財產的性質。在離婚分割財產時,該房屋為個人財產,剩餘未歸還的債務,為個人債務。對已歸還的貸款中屬於配偶一方清償的部分,應當予以返還。
5. 沒還完貸款的房子可以公證為夫妻共同財產嗎
個人未還完貸款的房產變更為夫妻共同共有,最好的方法就是公證。在這種情況下,只要產權清晰、夫妻協商一致,公證處起草並公證,一般都是有效的。
溫馨提示:以上信息僅供參考,實際以當地公證處為准。
應答時間:2020-11-25,最新業務變化請以平安銀行官網公布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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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有貸款的房產能否辦理夫妻財產約定協議書公證
公證員在接待公證咨詢的過程中,會經常被咨詢「有貸款的房產能否辦理妻財產約定協議公證?」哈爾濱公證處的丁龍公證員認為:有貸款的房產可以辦理夫妻財產約定協議公證。辦理夫妻財產約定協議公證的法律依據: 1、《婚姻法》第十九條: 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2、《辦理夫妻財產約定協議公證的指導意見》第五條: 夫妻財產約定協議可以對全部夫妻財產進行約定,也可以對部分夫妻財產進行約定; 可以對婚後所有的財產進行約定,也可以對婚前各自所有的財產進行約定; 可以進行概括性約定,也可以進行具體性約定;可以對財產所有權的歸屬進行約定,也可以對財產的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進行約定;
7. 夫妻雙方按揭購房後可以進行公證房產屬於一個所有嗎
夫妻雙方購房後 是無法在公證處公證屬於一個人所有 因為我國的法律已有規定 只要是結婚後買的房 就算只寫了其中一個人的名字 也是算夫妻共同財產的 另外只寫一個人的名字是可以辦理按揭的 只是要你提供結婚證 和去銀行辦理按揭的時候需要夫妻二人同時在場 配偶要帶上有效證件讓銀行核實身份 這是我在我們當地銀行買房時的要求 不過每個地區銀行的要求也不一樣 我父親去年在廣西南寧買了套房 寫的他和我的名字 南寧的銀行居然還要我提供我老公的收入證明 所以具體要求到時你辦按揭的銀行會告訴你的
8. 房子按揭,夫妻可以一人去公證處公證委託另外一人回去辦理么
可以的,房產交易可以委託代理人,關鍵就是要公證
9. 結婚後貸款買的房子,可以做婚後財產公證嗎
結婚後貸款買的房子,可以做婚後財產公證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第十九條
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
第十一條根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申請,公證機構辦理下列公證事項:
(一)合同;
(二)繼承;
(三)委託、聲明、贈與、遺囑;
(四)財產分割;
(五)招標投標、拍賣;
(六)婚姻狀況、親屬關系、收養關系;
(七)出生、生存、死亡、身份、經歷、學歷、學位、職務、職稱、有無違法犯罪記錄;
(八)公司章程;
(九)保全證據;
(十)文書上的簽名、印鑒、日期,文書的副本、影印本與原本相符;
(十一)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自願申請辦理的其他公證事項。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公證的事項,有關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應當向公證機構申請辦理公證。
第十二條根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申請,公證機構可以辦理下列事務:
(一)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由公證機構登記的事務;
(二)提存;
(三)保管遺囑、遺產或者其他與公證事項有關的財產、物品、文書;
(四)代寫與公證事項有關的法律事務文書;
(五)提供公證法律咨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