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貸款中 保證擔保方式是什麼意思
擔保的方式為四種:抵押、質押、保證、抵押加保證。 1、抵押擔保:借款人以所購自用住房作為貸款抵押物的,必須將住房價值全額用於貸款抵押;以房地產作抵押的,抵 押人和抵押權人應當簽訂書面抵押合同;借款人對設定抵押的財產在抵押期內必須妥善保管,負責維修、保養、保證完好無損的責任,並隨時接受貸款人的監督檢查。對設定的抵押物,在抵押期屆滿之前,貸款人不得擅自處分;抵押期間,未經貸款人同意,抵押人不得將抵押物再次抵押或出租、轉讓、變賣、饋贈。 2、質押擔保:採取質押方式的,出質人和質權人必須簽訂書面質押合同,質押合同至借款人還清全部貸款本息時中止;對設定的質物,在質押期屆滿之前,貸款人不得擅自處分。質押期間,質物如有損害、遺失,貸款人應承擔責任並負責賠償。 3、抵押加保證:是指貸款人在借款人尚未取得所購房屋產權的基礎上,要求借款人提供具有代為清償能力的第三方連帶責任保證人作為貸款擔保而向借款人發放的貸款。目前,一般要求所購房屋的開發商為擔保人。 4、保證擔保:借款人不能足額提供抵押(質押)時,應有貸款人認可的第三方提供承擔連帶責任的保證。保證人是法人的,必須具有代為償還全部貸款本息的能力,且在銀行開立有存款帳戶。保證人為自然人的,本息有固定經濟來源,具有足夠代償能力,並且在貸款銀行存有一定數額的保證金;保證人與債權人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保證合同。保證人發生變更的,必須按照規定辦理變更擔保手續,未經貸款人認可,原保證合同不得撤銷。
『貳』 關於個人擔保合同是否有效
1、對你的不利因素:是你不掌握任何貸款人和借款人疑似詐騙的證據。
2、從貸款用途著手,你可以到法院閱卷,看一下借款合同約定的用途是什麼,再分析一下你親屬貸款後真正的用途是什麼,如果兩者不符,你可以上訴,告貸款人(銀行)沒有盡職,導致借款人挪用貸款,你可以不承擔或少承擔責任。
3、從你在擔保文書中的簽字著手,通過《借款合同》或《擔保合同》看,你是什麼時間、什麼地點簽字的。從你的表述看,簽訂了空白協議,估計你簽字時不是銀行簽訂合同當天,這樣你可以回憶一下《借款合同》或《擔保合同》約定的時間、地點,你是否有不在場的證據,最好是書證(出差車票、住宿費發票、過道費等),證明你在銀行簽訂借款合同時,不在場。以此證明,當時合同是空白的,是銀行和借款人串通,你就可以免費。
『叄』 什麼是貸款擔保
貸款擔保公司,具體是做企業或個人向銀行申請貸款時起中間擔保身份作用。擔保公司如果在某家銀行有授信額度,必須向該行所在地分行機構交納一定的保證金方有資格向客戶及銀行提供這種中間擔保服務。保證金一般由擔保公司機構的公司帳戶劃向銀行的固定的企業存款,以凍結的方式存在當地分行機構。一般為該擔保公司的股份里撥出一部分做為某個銀行的保證金,如擔保期間,發生客戶違約則由向其提供擔保服務的擔保公司先支付這部分罰金先扣繳給銀行。做的業務主要是,中小企業貸款,商業貸款,個人客戶,二手房貸款,抵押貸款,消費貸款,車貸和房貸,等一些法律允許范圍內的貸款中間擔保服務,現在大部分城市的二手房買賣貸款基本上是擔保公司參與下來完成的,他們主要提供的業務有,聯系貸款銀行,貸款客戶,評估公司,房屋經紀公司,賣房客戶,及貸款的中間流程,比如面簽客戶,收集買方賣方相關資料,匯成貸款手續向銀行送審報審,陪同銀行面簽客戶,聯系評估公司做評估,陪同客戶去房產交易中心過戶,和銀行人員及客戶領新房本及他項權利證等,直至兩年內的客戶完全能正常還款給銀行的手續完成之後,該筆擔保才算終止。
『肆』 個人信用報告內容中的:「為他人貸款合同擔保」是什麼意思
你好,這樣的擔保是有效的。
第一,擔保人有責任關注借款人的那筆貸款資金動向,發現問題的,要及時向貸款方通知。
第二,擔保責任的時間是從貸款發放日開始一直持續到借款人還清貸款。
第三,為他人貸款合同擔保就是別人借錢,你擔保。
第四,訴訟發生的原因一般是借款人無力還款或無意願還款時,貸款人向借款人提出的訴訟請求。
第五,電視公告之前要通知你。但是沒有通知到另當別論。
第六,你不能不承擔還款責任。簽訂擔保合同的目的就是為了約定借款人、擔保人和貸款人之間的權利和義務。
第七,貸款方由於也沒有發現借款人的資金出現問題,也要承擔相應的責任。
『伍』 個人購房借款/擔保合同有什麼作用
辦理住房按揭貸款是要辦好產權證和土地使用證的,辦好以後再辦理他項權證,獲得貸款。分期還款結清後,在貸款銀行收回他項權證,然後到房產部門換回產權證,不需要合同的。
『陸』 自然人擔保貸款是什麼意思
自然人擔保指債務人以外的第三人(自然人)為債務人履行債務而向債權人所伯的一種擔保
擔保人資格要求
第一,具有代為清償債務能力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公民,可以作擔保人。但是,不具有完全代償能力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自然人,以擔保人身份訂立擔保合同後,又以自己沒有代償能力要求免除擔保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根據民法通則的有關規定,個體工商戶、農村承包經營戶是公民的一種特殊形態。因此作為擔保人的公民,也可以是個體工商戶、農村承包經營戶。
第三,可以充當擔保人的包括:依法登記領取營業執照的獨資企業、合夥企業;依法登記領取營業執照的聯營企業;依法登記領取營業執照的中外合作經營企業;經民政部門核准登記的社會團體;經核准登記領取營業執照的鄉鎮、街道、村辦企業。
第四,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未經法人書面授權提供擔保的,擔保合同無效。企業法人的職能部門提供擔保的,擔保合同無效。
第五,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不得充當擔保人,而從事經營活動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為擔保人的,如無其他導致擔保合同無效的情況,其所簽定的擔保合同應當認定為有效。
第六,國家機關在接受外國政府或者國際經濟組織提供的貸款的過程中,並經國務院批准後可以作為擔保人,其他情況下不允許作為擔保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