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想咨詢下結婚後夫妻中一人去銀行貸款能貸嗎
結婚後夫妻中一人去銀行貸款能貸,但是在建立借貸合同關系時,如果銀行讓夫妻雙方共共同簽字,即是為了鎖定或固定債務人的責任,保障貸出資金的回收安全系數。但即使不讓雙方簽字,其中一方簽字,另一方一般也要承擔債務的償返義務。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
第二十四條債權人就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於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情形的除外。
Ⅱ 貸款房婚後可以加配偶名字嗎
還在還貸款的話是不可以加名字的,只有還清後才可以。
Ⅲ 一個人貸款買房子結婚,結婚以後,貸款可不可以,夫妻兩個人一起還貸款
可以的。
既然結為夫妻,准備白頭到老,理應一起還貸,;
即使一方當初有過承諾,婚房由他們准備,但如果真的把房子看作是婚前財產的話,對另一方是不利的,一旦離異,另一方將無法享有房產分割權。
因此,一方應當和另一方一同還貸,以後一同享有房產權,這才是道德的,也是合法的。
Ⅳ 夫妻結婚多久可以申請貸款
現實生活中,很多家庭會購置新房或者二手房,由於房價比較高,所以會採取夫妻共同貸款買房的形式,畢竟兩個人的收入加起來的話比較高,足夠承擔一定的房貸支出。夫妻貸款的好處在於額度高、還款壓力小、房貸通過率高,那麼夫妻結婚多久可以共同貸款?
夫妻結婚多久可以共同貸款
一、夫妻結婚多久可以共同貸款?
只要是領完結婚證,就可以申請共同貸款,與領證時間、結婚年限都沒有關系。
銀行主要會審核夫妻的收入證明、銀行流水、社保、個人徵信、名下資產等信息,只要選擇了共同貸款,那麼雙方都有還款義務,只是還款順序不同而已。
共同貸款資料:結婚證、雙方的戶口本、收入證明、銀行流水、納稅證明、購房合同、房貸首付款等等,可以先咨詢銀行再准備相關的資料。
二、夫妻共同貸款怎麼還款?
1、確定主貸人、次貸人。
去銀行申請貸款,並不需要雙方都是主貸人,而是確定一個收入較高、徵信較好的就可以了,那麼他將承擔主要的還款責任。
2、共同債務。
婚後雙方共同買房,屬於共同債務,次貸人也有償還住房貸款的義務,如果主貸人賬戶余額不足或者無力還款,則會開始扣次貸人的錢。
大家要注意,如果是准夫婦,意思是即將結婚、但尚未領取結婚證的人,哪怕在家鄉已經辦完酒或者生完孩子的人,只要沒有領結婚證,那麼就不能當做共同財產,雙方出資買房,需要寫兩人名字,並且註明所佔比例,不能用公積金貸款,只能選擇商貸。
Ⅳ 夫妻結婚後買房子貸款一個人的可以嗎
可以的。
我們把《房屋買賣合同》與《銀行按揭貸款合同》(又叫《個人住房抵押貸款合同》)分開來,一步步剖析就會一目瞭然。首先先買受人與出賣人簽訂《房屋買賣合同》,之後買受人又與銀行簽訂《銀行按揭貸款合同》。
《銀行按揭貸款合同》的內容及履行大體過程是:買受人向銀行申請首付款以外的餘款的貸款。銀行核實通過後,將買受人申請的貸款額資金,直接給付給出賣人,並同時辦理房產的抵押手續。買受人按合同約定履行還款義務。再看《房屋買賣合同》內容及履行大體過程,買受人與出賣人簽訂《房屋買賣合同》,在付款方式上約定:買受人首付,其餘辦理銀行按揭貸款。因此在銀行將按揭貸款額給付出賣人時,買受人的義務就履行完畢(即全額支付了房款)。
因此房屋在房管部門登記之日起,房屋所有權已經確定,即是買受人所有。在此基礎上,如果買受人是未婚即是個人財產,買受人已婚即是夫妻共同財產(在無約定的情況下)。此時《房屋買賣合同》已履行還畢,但《銀行按揭貸款合同》還要繼續履行還款義務,這就是債務法律關系。那麼如果買受人結婚後《銀行按揭貸款合同》還在履行當中,那麼就算是婚前債務婚後用共同產財償還的情況,因此如果離婚的話,對於共同還債的部份,應補償給婚姻另一方。
Ⅵ 房屋有貸款,夫妻可以加名嗎
房子貸款買的,可以加夫妻雙方的名字,只要拿著你們的結婚證,身份證,房產證,去銀行開一個同意增加貸款人的證明,然後去房產大廳辦理加名就可以了。
夫妻共同債務是指為滿足夫妻共同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夫妻共同債務主要是基於夫妻家庭共同生活的需要,以及對共有財產的管理、使用、收益和處分而產生的債務。
Ⅶ 貸款還沒有還清,結婚後可以加上配偶的名字嗎
在貸款沒還清情況下可以加配偶名字,需前往銀行辦理貸款變更手續,同配偶持身份證、結婚證、貸款合同前往即可。
該筆債務為夫妻共同債務。
Ⅷ 有房貸結婚後可以加老婆名字嗎
一般情況下銀行和房管局在房屋存在抵押的情況下是不允許變更所有人的。
不過現在婚後仍還貸款,這時的支出屬於兩個人的,以現在法律來看房子也有屬於不貸款一方的財產。
如果夫妻一方結婚前簽訂了房屋買賣合同,並以自個的錢交付的首付款,如果離婚的話,這個房子怎麼分配呢?
新婚姻法規定,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並在銀行貸款,婚後不動產登記於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可將該不動產認定為不動產權利人的個人財產,尚未歸還的部分貸款為不動產權利人的個人債務。
依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產權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產權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後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原則,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