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婚後買房.但男方沒付承擔首付錢也不還房貸.離婚時怎樣才能算自已一方財產
不管男方有沒有承擔首付款和幫你還貸款,只要是你倆婚後一起買的房子就是你倆共有的財產,你可以和男方協商呀,如果他有擔當就不會要你的房子,如果他不願意也沒辦法,只能把房子賣了,如果還有餘款是要分給他一半的。
❷ 婚姻存續期間一方不還住房按揭貸款該怎麼辦
婚後購置房產的貸款屬於共同債務,需要共同承擔。協商不成,到法院起訴離婚,參考如下法條處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第三十九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第四十條
夫妻書面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予以補償。
第四十一條
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第四十二條
離婚時,如一方生活困難,另一方應從其住房等個人財產中給予適當幫助。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
第二十條
雙方對夫妻共同財產中的房屋價值及歸屬無法達成協議時,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一)雙方均主張房屋所有權並且同意競價取得的,應當准許;
(二)一方主張房屋所有權的,由評估機構按市場價格對房屋作出評估,取得房屋所有權的一方應當給予另一方相應的補償;
(三)雙方均不主張房屋所有權的,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拍賣房屋,就所得價款進行分割。
❸ 夫妻共同貸款買房,一方不還貸怎麼辦
達成你的目的,未必不可以。一、收起書面證據:當初還貸在銀行,簽訂抵押合同時,是否有你前妻名字,有的話,她毫無疑問需要補償你。其次婚後雙方有無書面協定,還貸為兩人工程承擔,若是,則她必須為此負責。二、婚後雙方有無做過財產公證,若房產權利人定為雙方共有財產,則權利與義務需公平,公證才可。她放棄房產,則你就追不到補償了。
題外話:離婚,畢竟是生活下策,離婚——傷害最大的還是女人,這點錢,若能要回來,你不妨在以其他方式(就算補償)給她,也不算我白說了。
❹ 夫妻雙方共同貸款買房,現一方拒絕還貸,而另一方無力獨自償還,問題如下:無力獨自償還方能否就拒絕還貸
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並在銀行貸款,婚後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於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依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產權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產權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後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原則,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房子是你們夫妻的房子,如果你自己還款也是可以的,您妻子還款也是可以的,但是前提你們之間最好做房產公證
❺ 夫妻共同貸款買房,協議離婚後由一方還貸款,如果還不上,怎麼辦
這種情況幾乎只出現在設想中!因為還沒到「還不上」前,離婚時分割財產就已經需要定下來房子的歸屬問題了!
如果他和她離婚前已經交了20萬,也就是對於房子,兩人各擁有10萬,離婚時如果他要房子,就需要先拿出10萬(具體金額還需評估市價)給她,之後才能獨立擁有房子並且償還房貸,如果這個錢都出得起,怎麼可能還不上區區房貸呢?
如果雙方都拿不出這10萬給對方,決定先暫時共同擁有房子,那就不存在後面的一方還貸款。
如果雙方都拿不出這10萬給對方,也不想共同擁有房子,就只能變賣折現後,兩人分變賣房子的錢,那就不存在後面的一方還貸款。
除非第一種情況中,他原本拿出給前妻的錢後仍然有能力還貸,但剛好就被騙錢導致傾家盪產,無力還貸!那情況就和第三種情況下差不多,變賣房子。
變賣房子能拿到多少錢呢?例如交了20萬已經交夠20%的房貸了,如果房子能賣100萬,變賣房子自己就能得20萬。
❻ 婚後倆人有一方不還貸款是應該怎麼分割的
如果為了防止發生這種情況,那麼可以夫妻雙方去做個婚前財產公證,買房的首付如果是婚前個人財產支付也可以寫個協議,但是會有可能影響夫妻感情,但是婚後共同還貸肯定是要作為夫妻共同財產的,離婚也會作為共同財產部分來分割。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五條「夫妻一方個人財產在婚後產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第十條「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並在銀行貸款,婚後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於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依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產權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產權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後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原則,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