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如果夫妻分居期間一方惡意借款,離婚時是雙方債務嗎
夫或妻一方的借款只有用於共同生活才是夫妻共同債務,主張共同債務的一方負責舉證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如證據不足,則不是共同債務。分居期間,明顯不存在共同生活,因此不是共同債務。
1、《婚姻法解釋二》
第二十四條債權人就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於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情形的除外。
2、《婚姻法》
第十九條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2. 夫妻雙方分居期間一方產生的債務算誰的
夫或妻一方的借款只有用於共同生活才是夫妻共同債務,主張共同債務的一方負責舉證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如證據不足,則不是共同債務。分居期間,明顯不存在共同生活,因此不是共同債務。 1、《婚姻法解釋二》第二十四條債權人就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於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情形的除外。 2、《婚姻法》第十九條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3. 夫妻分居一方單獨辦理的貸款,是不是屬於共同債務
1、夫妻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在銀行的貸款屬於夫妻共同債務,夫妻應當共同償還。
2、如果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在貸款時,銀行與借款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貸款未用於家庭生活或者生產經營活動,或者能夠證明夫妻二人約定財產歸各自所有,且銀行知道該約定的,一方貸款屬於個人債務。
《最高法院關於婚姻法的解釋》二
第二十四條 債權人就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於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情形的除外。
4. 夫妻鬧離婚分居期間 一方私自貸款用於個人消費 不知情一方被銀行起訴 該怎麼
現在一般銀行消費貸款是需要配偶簽字確認的吧。按照婚姻法或者說新的民法規定,婚姻存續期間沒有配偶確認的非用於家庭生活的貸款屬於個人債務。可以請個律師收集相關材料吧。
5. 離婚已經分居快兩年了在分居期間對方自己去貸款和另一方有關系嗎
1、夫妻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法律上一般認為都屬於夫妻共同債務,夫妻二人均負有償還的義務。所以,一般情況下,妻子是有還款責任的。
2、當然,如果妻子能夠證明該債務的債權人與丈夫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其與丈夫約定財產歸各自所有,且債權人也知道這個約定的,則該債務是丈夫的個人債務。但是,如果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於債務人夫妻共同生活的,妻子仍要承擔還款責任。
最高法院關於婚姻法的解釋
第二十四條 債權人就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於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情形的除外。
6. 在夫妻以離婚為前提分居期間,一方背著另一方辦的貸款,是否共同償還的義務
如果有證據證明這些貸款不是用於家庭共同生活,就沒有共同償還的義務!
7. 夫妻分居一方單獨辦理的貸款,是不是屬於共同債務
如果有證據證明這些貸款不是用於家庭中的共同生活,那就不屬於共同的債務,也沒有共同償還的義務。
8. 夫妻分居期間一方的借款另一方要償還嗎
答:根據《婚姻法》第41條規定: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馬某借款用於你們夫妻的共同財產美容美發店的經營,這筆錢雖然是在你們分居期間借的,但還是屬於夫妻關系存續期間的共同債務,應當以共同財產清償。
9. 夫妻在分居期間一方有債務另一方有權不償還嗎
在分居期間分別管理、使用的婚後所得財產,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在分居期間一方或雙方因生活、學習、醫療、培訓等原因所發生的債務為夫妻共同債務;對於夫妻因感情惡化或感情已經完全破裂而分居的,在分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為夫妻個人財產,所負債務為夫妻個人債務。
經營性債務是指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或雙方出於共同生活的目的,從事經營活動所負的債務。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第四十三條規定:「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從事個體經營或承包經營的,其收入為夫妻共有財產,債務亦應以夫妻共有財產清償。」這一規定為正確認定經營性債務提供了法律依據。
(9)夫妻分居期間一方貸款違法嗎擴展閱讀:
根據經營活動的合法性及案件的實際情況加以區別對待:
一是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從事合法經營活動,造成虧損所引起的債務,不管是夫妻一方經營還是夫妻雙方共同經營,均應按《意見》第四十三條精神,作為夫妻共同債務認定。
二是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從事非法經營活動,造成虧損所引起的債務,如果該非法經營活動由夫妻雙方共同參與經營,或雖由夫妻一方進行,但另一方明知其配偶從事非法活動而不表示反對,則此類債務亦應作為夫妻共同債務認定。
三是夫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從事非法經營活動造成虧損所引起的債務,如果配偶另一方並不明知,或雖事先知道但已表示反對的,則此債務應作為非法經營一方的個人債務來認定和處理。
10. 夫妻分居一方貸款另一方有還貸責任嗎
夫妻分居期間一方所產生的債務另一方應否負責應視具體情況而定,主要是看其負債的緣由。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 債權人就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於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情形的除外。
婚姻法第19條第三款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在案件審判過程中,判定同時存在以下情形的,可按個人債務處理:(1)夫妻雙方不存在舉債的合意且未共同分享該債務所帶來的利益;(2)該債務不是用於夫妻雙方應履行的法定義務或道德義務;(3)債務形成時,債權人有理由相信該債務不是為債務人的家庭共同利益而設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