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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單方貸款另一方要擔責任嗎

發布時間:2021-07-22 11:59:04

Ⅰ 夫妻一方跟銀行貸款,另一方有責任嗎

如果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屬於夫妻共同債務,需要承擔,如果只用於他自己賭博等,不是夫妻共同債務,不需要承擔

Ⅱ 夫妻一方為他人擔保銀行貸款,夫妻另一方有責任嗎

先給答案,在解釋!

不知情、沒獲利!你沒責任!

這是對方的個人行為和你無關,也不會影響你的婚內財產!

安嘉律師事務所提醒您:

我國現行的法律是這樣對夫妻債務問題規定的:

第一條 夫妻雙方共同簽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後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第二條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三條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所以在我們生活中,盡量減少為他人擔保的情況發生。因為一旦他人出現問題就,你就會有連帶責任,並且可能會影響到家庭,想想家人、孩子、父母。成年人做事要

Ⅲ 夫妻一方在另一方不知道的情況下所借貸款離婚後另一方需要承擔法律責任嗎。

你好,債權人就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於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即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的情形的除外。

Ⅳ 夫妻一方貸款在另一方不同意的情況下會負連代責任嗎

要看是什麼貸款。小額消費貸款,銀行不會在意配偶是否知情或同意。購房抵押貸款,銀行審批時很看重申請人的婚姻狀況、家庭贍養人口及總收入等情況。已婚的,一定會讓配偶到場並在借款合同上簽字,表示知情與同意。18年前遇到個案例:男人向工商銀行抵押貸款買了一處房產,夫妻兩人住進去了。過後,該男人不還按揭款,並躲開了。銀行上門沒遇見本人,則要求他妻子配合繼續履約還款。她推說不知情(男人借款買的房),以此逃避責任。銀行人當場警告她,即便算你過去不知情,現在給你出示了材料,你該知情了。銀行要處理這房了,既然不知情,是無關人員,請即刻搬離該房屋。沒過幾天,他家就乖乖地還款了。從此往後,該銀行就修訂了貸款制度,強調在借款合同上必須有夫妻雙方的簽字,且當場對簽字過程照相,留下記錄存檔。後來其他的銀行也陸續這么跟進了。

Ⅳ 夫妻一方借錢,另一方向不知情要承擔責任嗎

根據《婚姻法》第十九條:夫妻一方借錢,另一方向不知情也要一起承擔責任,但也有例外情況:即是否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並且在進行借錢時第三方明確知道該約定。

對於是否為夫妻的共同債務或者夫或妻一方的債務,婚姻法是這樣規定的——婚姻法第十九條規定: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十條第(二)款規定,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對夫妻共同財產做重要處理決定,夫妻雙方應當平等協商,取得一致意見。他人有理由相信其為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為由對抗善意第三人。

最高人民法院適用《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二十四條規定:債權人就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於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情形的除外。

根據以上的法律規定可以看出,夫妻一方對外較大負債應當經另一方同意,並且能夠說明該債務是用於家庭共同支出,而不是用於個人消費,對此《婚姻法》第四十七條明確規定,離婚時一方偽造債務企圖侵佔另一方財產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這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

(5)夫妻單方貸款另一方要擔責任嗎擴展閱讀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 的規定:

第一條 夫妻雙方共同簽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後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第二條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三條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因此,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如果所負債務用於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則屬於夫妻共同債務,如果所負債務超出了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則不屬於夫妻共同債務。

需要注意的是,債權人可以通過舉證來證明該債務是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從而通過證明該債務是夫妻共同債務。

夫妻在離婚時,因對夫妻關系存續期間所負的債務未作處理,或者在離婚後產生的因原財產處理、子女撫養所負的債務,形成離婚後的共同債務。具體情形如:

(1)離婚時雙方未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共同所負債務作出處理,離婚後債權人主張權利的;

(2)夫妻雙方的離婚協議或者人民法院的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雖已經對夫妻財產分割問題作出處理的,但離婚後債權人就夫妻共同債務向男女雙方主張權利的;

(3)離婚後因就分割原夫妻共同財產所必須支付的費用,如共同委託的評估費、鑒定費、過戶費等財產處理費;

(4)因撫養子女或行使子女監護權,未成年子女侵犯他人權益所致的債務,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158條規定:「夫妻離婚後,未成年子女侵害他人權益的,同該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如果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確有困難的,可以責令未與該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共同承擔民事責任。」

Ⅵ 老婚姻法規定雙妻雙方一方借款另一方也要承擔責任嗎

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借款,一般推定為夫妻共同債務,除非另一方能證明所欠債務未用於夫妻共同生活。

Ⅶ 夫妻一方簽訂的借款協議,另一方有責任嗎

夫妻存續期間,一方債務為共同債務,但也有例外。

參照:
對於是否為夫妻的共同債務或者夫或妻一方的債務,婚姻法是這樣規定的。婚姻法第十九條規定: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十條第(二)款規定,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對夫妻共同財產做重要處理決定,夫妻雙方應當平等協商,取得一致意見。他人有理由相信其為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為由對抗善意第三人。
根據高法適用《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二十四條規定:債權人就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於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情形的除外。
根據以上的法律規定可以看出,夫妻一方對外較大負債應當經另一方同意,並且能夠說明該債務是用於家庭共同支出,而不是用於個人消費,實際在離婚訴訟接近期間,實務中經常接觸到夫妻一方偽造夫妻共同債務的情況,對此《婚姻法》第四十七條明確規定,離婚時一方偽造債務企圖侵佔另一方財產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這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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