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如果老公貸款去賭現在沒有能力還貸款法院會判妻子還嗎
1、賭債不屬於合法的債務,且借貸該筆款項的用途並非用於家庭日常生活,而是參與賭博,依法妻子不對丈夫的此類借貸承擔任何連帶的償還責任,該筆債務不屬於夫妻共同債務。
雖然《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2》24條規定,即便一方以個人名義在婚內向第三方借貸,只要第三方主張權利,應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
但,該司法解釋違背了公平正義的基本法律原則,將一方的舉債,無論是否用於夫妻共同生活,要想不認定其為夫妻共同債務的舉證責任,歸於沒有在借條或借款協議上簽字,可能根本不知該舉債事實,更不知該筆債務所涉款項用途的夫妻之中的另一方,是一種司法解釋上的嚴重瑕疵,當事人如果在司法程序之中遇到對方以此司法解釋作為支撐認定,本沒有本人簽名,僅有丈夫一人簽名借款協議或借條的法律支撐時,應充分向合議庭說明,該司法解釋的問題,並同時主張,最為核心的認定該筆債務是否應屬夫妻共同債務的剛性原則,應為婚姻法41條,只有單獨舉債一方或者債權人能夠證明,該筆涉案款項用於雙方共同婚內共同生活,方能構成依法認定該筆債務屬夫妻共同債務。
當然,如果當事人可以證明該筆債務為賭債,那麼依法不受法律保護,就可以直接實現維權目的。
2、合法的借貸關系受法律保護。
3、離婚時,因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由雙方共同清償,共同財產不足以清償或財產各自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4、夫妻為共同生活或為履行撫養、贍養義務等所負債務,應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離婚時應當以夫妻共同財產清償。
下列債務不能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應由一方以個人財產清償:
A、夫妻雙方約定由個人負擔的債務,但以逃避債務為目的的除外。
B、一方未經對方同意,擅自資助與其沒有撫養義務的親朋所負的債務。
C、一方未經對方同意,獨自籌資從事經營活動,其收入確未用於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
D、其他應由個人承擔的債務。
司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90條
司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70條
司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303條
司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41條
司法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17條
❷ 老公以做生意為名讓我做的貸款,實際上被他拿去賭博了,現在還不了了,我該怎麼辦
老公以做生意為名讓我做的貸款,實際上被他拿去賭博了,現在還不了了,你該這么辦:想辦法把錢還了。另外,和老公好好談談,如果不戒賭博,就讓他當前夫哥。
❸ 銀行貸款夫妻都簽字男拿錢賭博,離婚後要夫妻共同承擔債務嗎
只要共同簽字的,就需要共同償還。
至於這筆錢怎麼用,這屬於你們夫妻自己的問題,與銀行無關。
❹ 我老公貸款是做生意,可他經常賭,毫不顧忌我和兩個兒子,還有貸款的事,我快崩潰了,離婚貸款誰負責呢
簡單的說,夫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因生意、經營或者家庭生活等方面原因借款,夫妻有共同償債責任。若因賭博、吸毒、嫖娼等等違法行為欠債和借款,與另一方無關。
也就是說,你老公貸款做生意,屬於你們夫妻共同欠借債;
請採納。謝謝!
❺ 我和老公一起向銀行貸款做生意、但 他偷偷拿去賭博、輸掉了所有、還
肯定是夫妻共同債務。你們是在合法的夫妻關系存續期間,以雙方的名字共同向銀行貸款的。共同債務成立。一般情況,你們屬於連帶責任關系。銀行可以向你們一方要求償還,償還的一方可以向另一方追償他應該償還的部分。也就是說銀行可以讓你全部還,也可以讓你老公全部還。
至於你們現在離婚了,且老公賭博消耗掉了所有錢,這是夫妻關系之間的財產關系,不能對抗善意第三人,對銀行是沒有效力的。
所謂的債務不是共同債務是指,一方以個人名義對外借債,且不用於夫妻共同生活,而是用於非法活動或者揮霍的。如果離婚,一方可以主張是其個人債務。你們明顯不屬於這種情形。
現在的辦法有幾個:1、如果你們是協議離婚,離婚協議中對該債務要有明確的界定,是他來償還。如果銀行向你追償,你可以以協議請銀行向老公追償,但是這種協議對銀行沒有效力,看銀行是否同情你。2、如果是訴訟離婚,法院的裁定判決中要對該債務要有明確的判決,主張因為賭博而揮霍,屬於他個人債務,這個判決比離婚協議效力高得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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❻ 夫妻雙方簽字貸款做生意,後丈夫賭博輸了離婚這錢怎麼處理
婚姻存續期間的借貸為夫妻共同債務。離婚後也要共同承擔還款責任。
❼ 老公通過信用卡和貸款的錢用來賭博,欠的債,離婚的話老婆要義務還債嗎
債權人就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有兩種例外情況:(1)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的;(2)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如果你有證據證明你老公和銀行明確約定屬於你老公個人債務,或者你們約定了夫妻進行財產分割制的,銀行也知道的;你可以以此為由主張這不屬於共同債務,離婚時不需要還債,否則要還債。
❽ 老公銀行貸款老婆擔保,但老公貸款的錢沒有用在夫妻共同生活,還拿去賭博,離婚時妻子要承擔這筆貸款嗎
擔保人是妻子,那麼其他不管,銀行只找擔保人追債,只認擔保人。而且這很明顯是夫妻共同債務,兩人共同承擔。
❾ 老公把借來做生意的錢全賭博輸了。甚至還在微貸上面借了十幾萬。都不告訴我。怎麼辦
很可怕賭博。應該勸他戒賭這樣子。所以。
❿ 丈夫向銀行貸款賭博,妻子是否應該承擔還款責任
妻子應該承擔還款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
第二十三條規定:債權人就一方婚前所負個人債務向債務人的配偶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債權人能夠證明所負債務用於婚後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夫妻共同債務與個人債務有明確的界限,其范圍和償還方式都有明確區別。
夫妻一方的個人債務,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17條的規定,有如下情形不能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應按個人債務處理,由一方以個人財產清償:
(一)夫妻雙方約定由個人負擔的債務,但以逃避債務為目的的除外;
(二)一方未經對方同意,擅自資助與其沒有撫養義務的親朋所負的債務;
(三)一方未經對方同意,獨自籌資從事經營活動,其收入確未用於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
(四)其他應由個人承擔的債務。夫妻共同債務是為維持夫妻共同的家庭生活而產生,應由夫妻雙方共同承擔,用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償還;夫妻共同財產不足以償還的,應以夫妻個人財產償還。夫妻一方的個人債務用一方用個人財產償還。確定為個人債務的,債權人不得向另一方要求償還。
從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以下簡稱解釋二)第二十四條的規定,債權人就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於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情形的除外。從第二十四條的規定來看,我國在認定夫妻共同債務的問題上,採取的是以債務的發生時間為原則、以特殊約定為例外的判斷標准,即夫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只要不存在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債權人明知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情形,則一律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根據婚姻法第四十一條規定,判斷是否為夫妻共同債務,應以是否用於夫妻共同生活為標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