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從銀行貸款,放到外面吃高息,借款合同有效嗎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四條規定,套取金融機構信貸資金又高利轉貸給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民間借貸合同無效。
《全國法院民商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第52條規定,民間借貸中,出借人的資金必須是自有資金。出借人套取金融機構信貸資金又高利轉貸給借款人的民間借貸行為,既增加了融資成本,又擾亂了信貸秩序,應當認定此類民間借貸行為無效。人民法院在適用該條規定時,應當注意把握以下幾點:一是要審查出借人的資金來源。借款人能夠舉證證明在簽訂借款合同時出借人尚欠銀行貸款未還的,一般可以推定為出借人套取信貸資金,但出借人能夠舉反證予以推翻的除外;二是從寬認定「高利」轉貸行為的標准,只要出借人通過轉貸行為牟利的,就可以認定為是「高利」轉貸行為;三是對該條規定的「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的」要件,不宜把握過苛。實踐中,只要出借人在簽訂借款合同時存在尚欠銀行貸款未還事實的,一般可以認為滿足了該條規定的「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這一要件。
根據上述規定,高利轉貸行為無效,轉貸人與借款人之間簽訂的轉貸合同無效,但借款本金仍應償還。轉貸合同無效,合同中約定的利率條款當然無效,轉貸人請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約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應予以支持,但轉貸人請求借款人按照銀行貸款利率支付資金佔用費的,人民法院應予以支持。
另,《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五十七條規定,以轉貸牟利為目的,套取金融機構信貸資金再高利轉貸給他人,違法所得數額較大的行為構成高利轉貸罪。因此,人民法院在審理案件中發現有高利轉貸行為,違法所得數額較大,涉嫌構成高利轉貸罪的,應當依法將犯罪線索移送公安機關。高利轉貸違法,切勿以身試法!如你有任何法律方面的需求,可以通過#律贏惠#尋求律師幫助。
B. 什麼是無效民間借貸合同
借款合同需要符合合同法以及相關司法解釋關於利率的規定,否則就要受到法律規制,特別是針對借貸利率過高的無效規制。借貸中以下條款的約定是無效的:一、出借人不得將利息計入本金謀取高利。審理中發現債權人將利息計入本金計算復利的,其利率超過第六條規定的限度時,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護。二、非銀行非金融機構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做貸款人的民間合同,民間借款合同是無效合同。三、在民間借貸中,貸款人明知借款人是為了進行非法活動而借款的,其借款合同無效不受合同法的保護,而根據合同法的規定,一方以欺詐脅迫等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損害方有權要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撤銷合同。四、根據司法解釋的規定,企業之間相互借貸的貸款人或者名為聯營實為借貸的出資方,尚未取得約定利息的,人民法院在審理中應當確認雙方的借款合同關系或者聯營合同關系無效,對雙方約定的利息還要依法收繳。
C. 借貸合同無效的情形有哪些,借貸合同無效如何處理
您好!《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條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貸款人借款,到期返還借款並支付利息的合同。第二百一十條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自貸款人提供借款時生效。第五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
(一)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四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應當認定民間借貸合同無效:(一)套取金融機構信貸資金又高利轉貸給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的;(二)以向其他企業借貸或者向本單位職工集資取得的資金又轉貸給借款人牟利,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的;(三)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借款人借款用於違法犯罪活動仍然提供借款的;(四)違背社會公序良俗的;(五)其他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效力性強制性規定的。
借貸合同無效的處理方式:根據我國《合同法》的相應規定,合同被確定無效後,應恢復到合同履行前的狀態,即合同各方應相互返還依據合同取得的財產,造成損失的,過錯方應賠償相應損失,這是一個總的處理原則。具體到民間借貸行為中,一般來說,民間借貸合同被確定無效後,也應遵守這一總的指導原則,本金的返還沒有爭議。
D. 銀行借款合同無效的情形有哪些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14條的規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應當認定民間借貸合同無效:
(1)套取金融機構信貸資金又高利轉貸給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的;
(2)以向其他企業借貸或者向本單位職工集資取得的資金又轉貸給借款人牟利,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的;
(3)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借款人借款用於違法犯罪活動仍然提供借款的;
(4)違背社會公序良俗的;
(5)其他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效力性強制性規定的。
E. 民間借款合同無效需要承擔什麼法律後果
無效合同的法律後果,在合同法上有明確的規定。《合同法》第58條規定:「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後,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遭受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也就是說無效合同自始沒有法律效力,但因合同無效將導致社會或者當事人利益遭受損害,因此,當事人必須對合同無效的後果承擔相應的責任,使之消除由此造成的影響,恢復到前的狀態。 而民間借貸合同往往不像其它格式合同,根據其特點,借貸合同無效後,一般要承擔如下後果: 一、借款人返還借款 合同無效後,當事人依據合同所取得的財產應當返還給對方。返還財產並不是違反民事義務所直接產生的法律後果,它的存在也不是法律對當事人主觀狀態予以否定性評價的表現。因此,返還財產不適用無過錯原則,即無論當事人對締結合同是否有過錯,依據無效合同取得、佔有的財產因無合法根據,都應當返還對方。換言之,即使是無過錯一方佔有了對方財產,也應當返還給對方。 所有物的返還,是以物在法律上和事實上能夠返還為條件。因為民間借貸合同主要以金錢為標的,故返還借款並不存在法律上的不能返還和事實上的不能返還之情形。因此,針對無效借貸合同而言,如果無效借貸合同尚未履行,則不得履行。如果無效借貸合同已經履行,取得借款的借款人應當向貸款人返還借款。 二、賠償損失 賠償損失是承擔責任的方式。過錯可以是過失,也可以是故意。過錯,有單方過錯和雙方過錯,無效的損害賠償,也適用過錯相抵原則。 無效民間借貸合同的訂立和履行將給當事人帶來損失,這里的損失,一般指貸款人受法律保護的合法利息損失,如果有其他損失,還應當承擔賠償其他損失的責任。 如果貸款人已經提供借款,返還借款不足以彌補損失時,借款人應當賠償損失;如果貸款人實際未提供借款,但合同無效是借款人過錯造成的,則由借款人向貸款人承擔賠償損失責任;如果合同是雙方過錯造成的,則由雙方按各自的過錯承擔責任。 三、追繳財產 《民法通則》第61條第2款規定:「雙方惡意串通,實施民事行為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應當追繳雙方取得的財產,收歸國家、集體所有或者返還第三人。」《合同法》第59條規定:「當事人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因此取得的財產收歸國家所有或者返還集體、第三人。」 在民間借貸合同中如何適用追繳財產的責任方式,我們認為,應注意以下兩種情況: (1)如果損害國家、集體、第三人合法權益的,對借貸雙方約定的利息,人民法院應予收繳。對於不損害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一般不能追繳。 (2)如果借款合同約定借款用於賭博、販毒、走私等非法行為的,對借款本息應當收繳。因為這種借款行為的當事人在主觀上屬於惡意,且損害了國家利益和公共利益,從事的是非法行為,因此,應當予以收繳。 (3)當事人約定的計收復利的,復利的計算結果高於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法定利息4倍的,高出部分無效,人民法院不予保護。借款合同的部分無效,不影響合同其他部分的效力。
F. 民間借貸合同無效的情形有哪些
一、違反法律和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根據一般規則,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行性規定的合同才會導致無效,而違反地方性法規、部門規章、地方政府規章的強制性規范的,一般不會導致合同無效。該種情形主要表現為出借一方或者借款方當事人變相經營金融業務,從而違反有關金融法律法規的強行規定而無效,如:
(一)企業以借貸名義向職工非法集資;
(二)企業以借貸名義向社會非法集資;
(三)企業以借貸名義向社會公眾發放貸款;
二、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社會公共利益體現了全體社會民員的最高利益,違反社會公共利益或者公序良俗的合同無效。民間借貸合同因違反社會公共利益而無效的主要情形是違反社會公共道德的民間貸貸合同,其中的典型表現就是因賭債償還而簽訂的借貸合同。
三、一方以欺詐、脅迫手段訂立借貸合同,損害國家利益的
《合同法》對因欺詐、脅迫而訂立的合同的效力作了不同於《民法通則》的規定,即對於因欺詐、脅迫而訂立的合同,損害國家利益的,才認定為無效合同。所以借貸合同也是如此,不過一般而言,以欺詐、脅迫手段訂立借貸合同並且損害國家利益的,在司法實踐中並不常見。對僅有欺詐、脅迫情形而未損害國家利益的,當事人可以通過請求撤銷或者變更合同來維護自己權益。
四、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為了進行非法活動而借款的,其借貸關系不予保護,也就是說,此種情況下的借貸關系應當確認為無效借貸合同或者無效借貸行為,這也是借貸糾紛案件的一種特殊情況,如出借人明知借款人向其借款是用於賭博而仍然向其出借款項等。
五、因主體不適格導致借貸合同無效
民間借貸主體的構成大體上有兩種,即自然人之間、自然人與企業之間。
(一)在自然人之間的民間借貸關系中,如果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參加其中,則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由於缺乏社會生活經驗或因精神問題,不能認識自己行為的後果,不具有以自己的行為參與民事法律關系並取得權利和設定義務的資格,因而不能成為民間借貸法律關系的主體,他們所成立的民間借貸合同無效。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依法可以進行與其年齡、智力或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民事活動,其他民事活動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徵得法定代理人的同意實施。因此,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從事民間借貸活動,應當徵得其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由其代理才能生效。
(二)對自然人與企業之間的相互借款問題,雖無法律明文規定,但有最高人民法院的有關司法解釋為依據。從現行司法解釋規定來看,自然人作為出借方的,國家對此限制較少,除非屬於企業非法集資行為。但是,企業作為借款人時,有關法律法規對其有嚴格的限制,即使企業完全自願對自然人借入或者借出,也都不得突破國家的限制,否則為無效。對企業與自然人之間發生的借貸行為,其限制主要體現在:
1、企業作為借款人向自然人借款時,必須是依照法律規定的條件和程序籌集資金,用於發展生產經營,如股份有限公司發行股票,企業發行企業債券等;
2、企業向自然人借款一般是特定的、少額的、臨時的,且用於自己生產經營的,而不能向社會公眾集資,更不能將借取的款項以營利為目的又借出,進行變相存貸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