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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要離婚女方手機有貸款怎麼處理

發布時間:2021-07-16 12:36:47

⑴ 如果離婚男方有貸款女方不知道怎麼辦,女方要承擔嗎

如果女方不知道,無需承擔。
共同債務必須具備兩個特徵:
一是為了共同生活或婚姻關系存續期間;
二是為履行法定義務所負債。
主要包括以下幾種:
1、夫妻為家庭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如購置共同生活用品所負債務;購買、裝修共同居住的住房所負的債務;為支付一方醫療費用所負的債務。
2、夫妻共同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所負的債務。
3、履行法定贍養義務所負的債務。
4、為支付夫妻一方或雙方的教育、培訓費用所負的債務。
5、為支付正當必要的社會交往所負的債務。
6、夫妻一方或雙方為履行法定扶養義務所負的債務。
7、夫妻協議約定為共同債務的債務。
夫妻債務的認定:
1.首先應推定一方的借款為夫妻共同借款;2.如果一方能後舉出足夠的證據證明為個人借款則認定為個人借款;3.如果一方能夠舉出足夠的證據證明此筆借款沒有用在共同生活中,則認定為個人借款。

⑵ 婚後夫妻共同貸款離婚該怎麼處理方法

按照婚姻法的規定,婚後的存款屬於共同財產,而相應的借款或者貸款屬於共同的債務,倆人離婚後,婚前的借款或者貸款還要兩人共同償還,如果你前夫不履行還款義務,你可以把他起訴到人民法院,來強制執行,這樣才能保證你的合法權益不受侵害

⑶ 銀行對於離婚貸款是怎麼處理的

婚內財產由雙方協議,如協議不成,由法院根據實際情況判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第三十九條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第四十條夫妻書面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予以補償。
第四十一條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第四十二條離婚時,如一方生活困難,另一方應從其住房等個人財產中給予適當幫助。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⑷ 夫妻雙方為男方的親戚貸了款,離婚時女方該如何處理這筆貸款呢

由於該貸款是由你們雙方共同辦理,故針對銀行,無論你們自己如何協商,在無法償還貸款時,銀行針對是你們夫妻兩人,要求你們償還貸款。你們自己的還款約定,不對銀行發生效力。律師建議您要求他們清償貸款,或是將您參與的貸款部分的錢歸您,由您自己償還。

⑸ 婚後夫妻貸款10萬,女方要離婚,這貸款怎麼處理

婚後你們貸的10萬,就算離婚了,也是屬於共同的債務。也就是說之前是怎麼還的,你們離婚了以後還是怎麼還不可能因為離婚就把債務拖離開的。

⑹ 夫妻要離婚,貸款女方沒有簽字要負責嗎

如婚姻關系存續期間貸款,且用於夫妻共同生活支出的,屬於共同債務,女方沒有簽字也要承擔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
第二十三條規定:債權人就一方婚前所負個人債務向債務人的配偶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債權人能夠證明所負債務用於婚後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夫妻共同債務與個人債務有明確的界限,其范圍和償還方式都有明確區別。
夫妻一方的個人債務,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17條的規定,有如下情形不能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應按個人債務處理,由一方以個人財產清償:
(一)夫妻雙方約定由個人負擔的債務,但以逃避債務為目的的除外;
(二)一方未經對方同意,擅自資助與其沒有撫養義務的親朋所負的債務;
(三)一方未經對方同意,獨自籌資從事經營活動,其收入確未用於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
(四)其他應由個人承擔的債務。夫妻共同債務是為維持夫妻共同的家庭生活而產生,應由夫妻雙方共同承擔,用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償還;夫妻共同財產不足以償還的,應以夫妻個人財產償還。夫妻一方的個人債務用一方用個人財產償還。確定為個人債務的,債權人不得向另一方要求償還。
從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以下簡稱解釋二)第二十四條的規定,債權人就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於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情形的除外。從第二十四條的規定來看,我國在認定夫妻共同債務的問題上,採取的是以債務的發生時間為原則、以特殊約定為例外的判斷標准,即夫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只要不存在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債權人明知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情形,則一律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根據婚姻法第四十一條規定,判斷是否為夫妻共同債務,應以是否用於夫妻共同生活為標准。

⑺ 夫妻關系存在,但要離婚有借貸需要處理

根據描述男方是利用女方騙取貸款,有意識去詐騙行為,要離婚貸款處理女方可供事實法院起訴後再離媚。

⑻ 夫妻雙方有共同貸款 要離婚該怎麼辦

夫妻共同貸款女方要離婚是需要雙方共同進行償還。
根據婚姻法規定,公民若需要辦理離婚手續,無論是誰先提出離婚,婚姻關系存在期間雙方的債務是需要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第四十條夫妻書面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予以補償。
第四十一條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第四十二條離婚時,如一方生活困難,另一方應從其住房等個人財產中給予適當幫助。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

⑼ 夫妻在銀行有貸款現在要離婚該怎麼辦

根據《婚姻法解釋(三)》第十條的規定,一方在婚前已經通過銀行貸款的方式向房地產公司支付了全部購房款,買賣房屋的合同義務已經履行完畢,即在婚前就取得了購房合同確認給購房者的全部債權,婚後獲得房產的物權只是財產權利的自然轉化,故離婚分割財產時將按揭房屋認定為一方的個人財產相對比較公平。對按揭房屋在婚後的增值,應考慮配偶一方參與還貸的實際情況,對其作出公平合理的補償。在將按揭房屋認定為一方所有的基礎上,未還債務也應由其繼續承擔,這樣處理不僅易於操作,也符合合同相對性原理。婚前一方與銀行簽訂抵押貸款合同,銀行是在審查其資信及還款能力的基礎上才同意貸款的,其屬於法律意義上的合同相對人,故離婚後應由其繼續承擔還款義務。對於婚後參與還貸的一方來說,婚後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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