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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產抵押貸款後被強占

發布時間:2022-08-24 15:50:42

1. 我的房子已經抵押給銀行了,其他債權人可以通過法院拍賣我的房子嗎

抵押給銀行的房子是會被拍賣的。房產證抵押貸款無力償還,銀行起訴後,判決生效後,不履行法院的判決,其他債權人可以申請法院強制拍賣。
法律分析
如果法院強制執行的房產已經抵押給銀行了,法院仍可以進行執行,評估價值然後拍賣,拍賣所得優先償還銀行,如有剩餘由法院分配,剩下的款項才可以用來償還其它債權人的債權。
強制執行人民法院按照法定程序,運用國家強制力量,根據發生法律效力文書明確具體的執行內容,強制民事義務人完成其所承擔的義務,以保證權利人的權利得以實現。發生法律效力的文書包括但不限於以下幾種:民事判決書、實現擔保物權裁定、確認調解協議裁定、支付令等。一經生效,義務人即應自動履行。如拒不履行,權利人可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提出申請的權利人稱申請人,被指名履行義務的人稱被執行人。
房屋所有權證的辦理難以確定,要看該房屋在拍賣前的所有權狀況,如果該房屋在法院查封前屬於合法登記的房產且產權手續齊備,則可依據法院的協助執行通知書辦理房屋所有權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四十三條 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扣留、提取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部分的收入。但應當保留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的生活必需費用。人民法院扣留、提取收入時,應當作出裁定,並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被執行人所在單位、銀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儲蓄業務的單位必須辦理。
第二百四十四條 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查封、扣押、凍結、拍賣、變賣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部分的財產。但應當保留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的生活必需品。採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應當作出裁定。

2. 用房子抵押貸款,到期不還,借錢人進住屋內算強占民宅嗎

在司法實踐中,區分"私闖民宅"罪與非罪的關鍵,主要從行為人主觀上是否故意,客觀上是非違背住宅主人意願強行侵入及主觀動機(如:尋釁滋事等)和社會危害性等方面來予以認定,這類借貸糾紛從上述條件來看,不算擅闖民宅。
根據《憲法》第三十九條的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害公民的住宅。即公民住宅的不可侵犯是公民的一項基本權利,與公民的人身自由、人格尊嚴等權利一樣同等重要,同樣受法律的保護。基於此,我國《刑法》規定了"非法侵入住宅罪",構成此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司法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構成此罪的從重處罰。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尚不夠刑事處罰的,處15日以下拘留、200元以下的罰款或者警告。

3. 關於房產抵押銀行後被法院查封的問題

房產抵押銀行後被法院查封,優先受償權是給銀行的。因為相對於債務人,財產拍賣、變賣後所得價款,應當在抵押權人、質押權人或留置權人優先受償後在清償債務。

根據《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第四十條人民法院對被執行人所有的其他人享有抵押權、質押權或留置權的財產,可以採取查封、扣押措施。財產拍賣、變賣後所得價款,應當在抵押權人、質押權人或留置權人優先受償後,其餘額部分用於清償申請執行人的債權。

(3)房產抵押貸款後被強占擴展閱讀

被執行人在有關單位的收入尚未支取的,人民法院應當作出裁定,向該單位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由其協助扣留或提取。

有關單位收到人民法院協助執行被執行人收入的通知後,擅自向被執行人或其他人支付的,人民法院有權責令其限期追回;逾期未追回的,應當裁定其在支付的數額內向申請執行 人承擔責任。

被執行人無金錢給付能力的,人民法院有權裁定對被執行人的其他財產採取查封、扣押措施。裁定書應送達被執行人。

採取前款措施需有關單位協助的,應當向有關單位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連同裁定書副本一 並送達有關單位。

4. 民間借貸抵押房產被出借人佔有是不是非法侵佔

不是非法侵佔,屬於不履行抵押義務。關鍵是民間借貸上否開始處置抵押房產,如果未處置抵押房產,房產還是屬於出借人的,只有要求對方履行還款責任,要求對方騰空房產而沒有騰空的時候,才屬於侵佔。

5. 我的房子被80多歲老太太霸佔我該怎麼辦是這樣的老太太的房子做貸款抵押然後通過法律判給了我的前任房

房子的所有權當然歸你所以,但老人不服,強行霸佔,以老賣老,你也是沒辦法,最好像社區居委會申請出面調解,調解不成起訴到法院,要求老人搬離,停止妨害,賠償什麼的我看就不用主張了,對方畢竟是老人。

6. 房產證借給他人被抵押貸款,至今未還怎麼辦

房產證借給他人被抵押貸款自己沒有還給你,那麼你可以向法院起訴他的這種行為。

7. 房產抵押後不還款,法院強制執行時發現被其它法院查封怎麼辦

抵押物被先行查封不影響抵押權人的優先受償權。但是別的債務人如果在不知道房產已經被抵押的情況下仍然有權利受償。

《物權法》

第一百七十九條為擔保債務的履行,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財產的佔有,將該財產抵押給債權人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債權人有權就該財產優先受償。

前款規定的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為抵押人,債權人為抵押權人,提供擔保的財產為抵押財產。

第一百八十九條企業、個體工商戶、農業生產經營者以本法第一百八十一條規定的動產抵押的,應當向抵押人住所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抵押權自抵押合同生效時設立;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一條規定抵押的,不得對抗正常經營活動中已支付合理價款並取得抵押財產的買受人。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

40.人民法院對被執行人所有的其他人享有抵押權、質押權或留置權的財產,可以採取查封、扣押措施。財產拍賣、變賣後所得價款,應當在抵押權人、質押權人或留置權人優先受償後,其餘額部分用於清償申請執行人的債權。

(7)房產抵押貸款後被強占擴展閱讀

作為抵押權人,當發現抵押物被其他債權人申請法院先行查封時,要及時主張抵押權。具體而言,可採取的主要措施有以下幾種:

1、核實其他債權人的申請查封行為是否符合法律的規定,程序是否合規。如認為申請查封行為不符合有關規定,要及時向查封的法院提出異議。

2、及時向查封法院主張抵押權並申請參加參與分配程序。最高人民法院規定:「對人民法院查封、扣押或凍結的財產有優先權、擔保物權的債權人可以申請參加參與分配程序,主張優先受償權。」

抵押權人應向法院說明該抵押財產已為本人債權設定抵押的情況及相關證據,如抵押合同、他項權證等,以便法院知悉查封財產已被抵押的事實,以確保該抵押物不為其他債權強制執行或處置抵押物的價款優先用於清償擔保債權,以保證抵押權的實現。

3、加強與查封法院及申請查封的債權人的溝通和協調。及時掌握查封法院對上述債權糾紛的審理、判決和執行進程,督促法院盡快處置抵押物來優先償還所擔保的債權。對查封法院怠於處置抵押物或申請查封的債權人與抵押人惡意串通對抗抵押權人實現抵押權的,要依法向法院主張權利或提出異議,依法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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