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貸款展期抵押權受不受影響

發布時間:2022-08-24 14:19:49

㈠ 借款合同及抵押合同展期後,未去辦理抵押登記展期,對抵押權有影響嗎

房屋抵押需要辦理抵押登記生效。因此,到期後不辦理抵押,對抵押權會有影響。

㈡ 借款展期抵押擔保是否還有效

借款展期抵押擔保有效。貸款展期只是變更了原借款合同的還款期限,並未產生新的債權債務關系,借款人以其真實意思表示承諾原擔保合同繼續展期後的債務的,及時雙方未重新簽署擔保協議,原擔保權仍然有效。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三百九十四條【抵押權的定義】為擔保債務的履行,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財產的佔有,將該財產抵押給債權人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債權人有權就該財產優先受償。
前款規定的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為抵押人,債權人為抵押權人,提供擔保的財產為抵押財產。

㈢ 貸款展期後未做房產抵押登記續登記是否影響實現抵押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
第二百零二條 抵押權人應當在主債權訴訟時效期間行使抵押權;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

㈣ 銀行貸款展期與最高額抵押擔保問題

貸款展期經擔保人同意的,視為變更抵押合同,抵押權按展期合同確定抵押期限。 貸款展期未經擔保人同意的,貸款展期對擔保人無效。擔保人只承擔原貸款的擔保責任,應當在原抵押擔保合同期限內要求擔保人承擔責任

㈤ 銀行貸款期間抵押物變更

法律分析:還貸期間的房屋,房屋所有權可以變更,但需要通知抵押權人,轉讓所得款項,用於清償抵押債權,並且不得損害抵押權人的利益,符合這些條件可以辦理房屋變更登記。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四百零六條 抵押期間,抵押人可以轉讓抵押財產。當事人另有約定的,按照其約定。抵押財產轉讓的,抵押權不受影響。抵押人轉讓抵押財產的,應當及時通知抵押權人。抵押權人能夠證明抵押財產轉讓可能損害抵押權的,可以請求抵押人將轉讓所得的價款向抵押權人提前清償債務或者提存。轉讓的價款超過債權數額的部分歸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債務人清償。

㈥ 貸款合同展期,抵押物是否需要重新進件或者進行變更

主債權展期的,如果要繼續以之前的抵押物擔保債權的實現,應當另行登記。

物權法
第二百零二條抵押權人應當在主債權訴訟時效期間行使抵押權;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

㈦ 主債權展期,原抵押繼續有效嗎

如果抵押合同沒有對抵押權期限有約定,則主債權展期,抵押繼續也展期;如果抵押合同對抵押權有期限約定,從其約定,債權變更不影響抵押合同的效力,即主債權展期,抵押權不展期。
知道管理員讓我再完善一下答案,說回答得太簡單,不夠詳細。我想說,問題已經回答完了。因沒有直接的法律依據,所以沒法引用法律。
那麼我做出這個回答是依據是什麼呢?是法律體系。
第一、合同的效力。抵押合同有抵押期限的約定,該約定並無法律禁止性規定,也無其他導致該條款無效的情形,應當認定有效。那麼,無論主債權的履行期限如果變動,未經抵押權人同意,都不影響抵押合同效力,即抵押合同約定的期限不變動。如果主之前展期,過了抵押合同約定的抵押期限,那麼抵押權就不再有效;
第二、關於抵押權期限的問題,物權法和擔保法及二者的司法解釋,都未做規定。原則上,物權法的立法本意,抵押是一種附加權,是附著在主債權上的,因此,物權法對抵押權設置期限並不推薦。也就是說,物權法對抵押權的抵押期限是沒有規定的。物權法對抵押權行使的期限只有一個規定《物權法》第二百零二條【時效】抵押權人應當在主債權訴訟時效期間行使抵押權;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
這只是規定了,主債權過了訴訟時效,抵押權還在抵押期限內怎麼處理的問題。
就回答這么多吧,能過就過。因為沒有直接的法律可以應用,從法理學上講法律,真是費神啊。

㈧ 民法典借款展期後保證人是否承擔擔保責任

借款展期,保證人是否承擔責任,要依據具體情況而定,如果經保證人同意的,保證人要繼續承擔責任。未經保證人同意的,保證到期後,不承擔保證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五條 主合同變更對保證責任影響。債權人和債務人未經保證人書面同意,協商變更主債權債務合同內容,減輕債務的,保證人仍對變更後的債務承擔保證責任;加重債務的,保證人對加重的部分不承擔保證責任。

債權人和債務人變更主債權債務合同的履行期限,未經保證人書面同意的,保證期間不受影響。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六百七十八條 借款展期。借款人可以在還款期限屆滿前向貸款人申請展期;貸款人同意的,可以展期。

㈨ 借款合同展期,抵押合同還繼續有效

法律分析:借款展期抵押擔保有效。借款到期後歸還一部分,剩餘部分展期,就算擔保協議已經過期沒有重新簽署擔保協議的,原擔保協議仍然有效。貸款展期只是變更了原借款合同的還款期限,並未產生新的債權債務關系,借款人以其真實意思表示承諾原擔保合同繼續展期後的債務的,及時雙方未重新簽署擔保協議,原擔保權仍然有效。法律規定借款合同變更但變更的內容並未加重擔保人的擔保責任,相反一定程度上減輕借款人的還款壓力,也減輕了擔保人的擔保負擔的情況下,不應一律免除擔保人的擔保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三百九十四條 為擔保債務的履行,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財產的佔有,將該財產抵押給債權人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債權人有權就該財產優先受償。前款規定的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為抵押人,債權人為抵押權人,提供擔保的財產為抵押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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