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郵政儲蓄銀行抵押擔保貸款的期限是幾年
授信額度有效期最長可以達到5年,單筆貸款期限最長可達5年。
中國郵政儲蓄銀行抵押貸款,是指該行向自然人發放的,用於購置住房的人民幣貸款。此貸款的品種分為個人二手住房貸款和個人一手住房貸款。
該貸款的適用對象須為符合以下條件的自然人:
1. 18-60周歲,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2. 具有穩定的職業與收入,信用記錄良好。
此貸款的單筆金額最高為2000萬元,詳情請垂詢當地分支機構;貸款成數最高為抵押品估價的80%。 貸款期限最長30年,且貸款期限與借款人年齡之和不能超過65年,但優質客戶可延長至70年。
還款方式可採取等額本息,即每月還款本息保持不變;也可以採取等額本金,使每月還款本金保持不變;階段性等額本息方式,寬限期(最長1年)內按月償還利息,寬限期之後按月償還本息,每月還款本息保持不變;階段性等額本金方式,寬限期(最長1年)內按月償還利息,寬限期之後按月償還本息,每月還款本金保持不變;
一次性還本付息,貸款到期日一次性歸還貸款本息。
此貸款的擔保方式為以借款申請人購買的、房齡不超過當地郵儲銀行規定年限、且能夠在當地房管部門辦理抵押登記的住房作為擔保;借款申請人要求在抵押登記之前提前發放貸款的,應由我行認可的自然人或法人提供保證擔保。最快2個工作日出具審批意見。
如欲申請,借款人須攜以下資料赴郵政儲蓄銀行營業網點進行辦理:
有效身份證件、婚姻狀況證明、戶口本、職業與收入證明、房屋買賣合同、首付款證明、郵儲銀行個人結算賬戶(存摺);由其他自然人(或法人)為購房人提供保證擔保的,根據銀行要求提供相關證明材料;辦理貸款所需的其他材料。
② 農村信用社貸款追訴期多長時間
粗心大意不是借口,只要簽了合同、借據,你與信用社的借貸關系就成立了。但是你說你沒拿錢,那麼請問你是在什麼情況下粗心的簽了借據,是你的朋友熟人請你擔保還是他們要用錢請你用你的名字借貸款用?如果是這兩種情況的話,那麼前一種你就是被請你擔保的人騙了,後一種是你在犯法,使用頂名的方式詐騙信用社的貸款資金。
信用社不可能在你沒有貸款申請的情況下讓你簽合同借據,基本上我想你不是在存取款的時候被信用社職工蒙騙簽的借據。如果真的是這樣的話,那就是信用社的職工對你進行的詐騙了。
希望你能把真實具體的情況補充一下。
就你目前給出的信息,只有三個辦法:一是你確定被信用社詐騙,那你就去起訴信用社;二是盡快還貸款;三是等著信用社起訴然後敗訴被法院執行。
最後希望你能誠實一些,從你的資料上我並不認為你什麼都不懂,知道銀行對自身債務的追訴時期限制就不是一個什麼都不懂得人問的出來的。
③ 銀行擔保貸款的擔保期是多長時間
法律分析:銀行貸款擔保人擔保的期限一般依據合同而定,如果貸款合同中沒有約定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
第二十五條 一般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
在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和前款規定的保證期間,債權人未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權人已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保證期間適用訴訟時效中斷的規定。
二、銀行貸款擔保人的責任
1、當事人對保證擔保的范圍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擔保人應當對全部債務承擔責任。
2、擔保期間,債權人依法將主債權轉讓給第三人的,擔保人在原保證擔保的范圍內繼續承擔保證責任證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
3、擔保期間,債權人許可債務人轉讓債務的,應當取得擔保人書面同意,擔保人對未經其同意轉讓的債務,不再承擔保證責任。
4、債權人與債務人協議變更主合同的,應當取得擔保人書面同意,未經擔保人書面同意的,擔保人不再承擔保證責任證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
5、一般保證的擔保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
6、在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和前款規定的保證期間,債權人未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擔保人免除保證責任權人已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保證期間適用訴訟時效中斷的規定。
7、連帶責任保證的擔保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債權人有權自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內要求擔保人承擔保證責任。
④ 銀行貸款連帶責任幾年
一、銀行貸款連帶責任幾年
1、銀行貸款連帶責任為6個月。連帶責任擔保有期限的,如果合同有約定的,按約定期限擔保,沒有約定的,擔保期限是主債務履行期限屆滿後6個月。債權人與債務人對主債務履行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證期間自債權人請求債務人履行債務的寬限期屆滿之日起計算。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條
保證期間是確定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期間,不發生中止、中斷和延長。
債權人與保證人可以約定保證期間,但是約定的保證期間早於主債務履行期限或者與主債務履行期限同時屆滿的,視為沒有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六個月。
債權人與債務人對主債務履行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證期間自債權人請求債務人履行債務的寬限期屆滿之日起計算。
二、違約連帶責任與侵權連帶責任的區別有哪些
違約連帶責任與侵權連帶責任的區別是兩者之間內容之不同,連帶責任劃分為違約連帶責任與侵權連帶責任。違約連帶責任是當事人共同違反合同規定而產生的連帶責任,侵權連帶責任即是當事人共同侵權行為造成損害發生而產生的連帶責任。
⑤ 擔保人的追訴期好久
你問的是擔保人對債務人的追償吧?履行擔保義務以後擔保人有權向債務人追償。所以追訴期應該從履行擔保義務時開始計算。民事案件追訴期兩年。所以,擔保人對債務人的追訴期是履行擔保義務以後兩年。
⑥ 銀行貸款擔保有效期是幾年
銀行貸款擔保人擔保的期限一般依據合同而定,如果貸款合同中沒有約定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
第二十五條一般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
在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和前款規定的保證期間,債權人未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債權人已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保證期間適用訴訟時效中斷的規定。
1.不動產抵押合同的簽訂
一般來說,簽訂不動產抵押合同要經過審查、估價等程序。抵押物的審查可分為三個方面:抵押人主體資格審查、抵押物權屬審查、抵押物的價值審查。如何確定抵押物不動產抵押的價值,是簽訂抵押合同的一個十分重要的同題,如果抵押物價值小於或等於所擔保債權的數額,在處分抵押物時,抵押權人就可能不夠清償。
因此,抵押財產的准確評估直接關繫到抵押權人和抵押人的切身利益,評估過高則可能損害抵押權人利益,過低則可能損害抵押人利益。抵押財產的評估是一項專業性很強的工作,因為抵押物的價值是變動的,如以土地使用權作抵押,則可能因土地的升值或者貶值而影響原有價值。因此,應由評估機構組織專業技術人員進行評估,而不能~方單獨認定。確定了抵押財產價值,還要確定抵押率。確定抵押率通常考慮的因素包括:所擔保債權、抵押物在擔保期限內的折舊、實現抵押權所需的費用及其他支出、稅收等。
2.不動產抵押合同的登記
不動產抵押合同何時生效,(擔保法)實施之前有三種規定。一種規定自簽訂之日生效,一種規定為辦理抵押登記之日起生效,還一種規定自公證之日起生效。(擔保法)參照國際通行作法,規定以房地產為抵押標的物的抵押台同「自登記之日生效:同時《擔保法>對土地使用權和房屋、其他附著物的抵押登記部門作了規定。但對登記期限登記費用等並未規定。實踐中登記部門登記的抵押期限大都是半年或者一年,這樣,使得抵押人要不斷辦理延續登記手續和再次交納登記費用,影響了當事人辦理抵押登記的積極性。
⑦ 銀行貸款擔保有效期是幾年
銀行貸款擔保有效期是六個月。
關於擔保人的擔保期,合同中有約定的,按照約定的期限執行,沒有約定的,按以下的規定執行:關於擔保期限,我國《擔保法》規定:第二十五條,一般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
【拓展資料】
在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和前款規定的保證期間,債權人未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債權人已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保證期間適用訴訟時效中斷的規定。連帶責任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債權人有權自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內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
銀行貸款擔保人的責任:
一、當事人對保證擔保的范圍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擔保人應當對全部債務承擔責任。
二、擔保期間,債權人依法將主債權轉讓給第三人的,擔保人在原保證擔保的范圍內繼續承擔保證責任;保證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
三、擔保期間,債權人許可債務人轉讓債務的,應當取得擔保人書面同意,擔保人對未經其同意轉讓的債務,不再承擔保證責任。
四、債權人與債務人協議變更主合同的,應當取得擔保人書面同意,未經擔保人書面同意的,擔保人不再承擔保證責任;保證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
五、一般保證的擔保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6個月。
六、在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和前款規定的保證期間,債權人未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擔保人免除保證責任;債權人已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保證期間適用訴訟時效中斷的規定。
七、連帶責任保證的擔保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債權人有權自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6個月內要求擔保人承擔保證責任。
⑧ 銀行貸款擔保人承擔的責任幾年失效
擔保責任有效期為六個月。法律規定一般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在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和前款規定的保證期間,債權人未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債權人已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保證期間適用訴訟時效中斷的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條保證期間是確定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期間,不發生中止,中斷和延長。債權人與保證人可以約定保證期間,但是約定的保證期間早於主債務履行期限或者與主債務履行期限同時屆滿的,視為沒有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債權人與債務人對主債務履行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證期間自債權人請求債務人履行債務的寬限期屆滿之日起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