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英大投標保證保險怎麼辦理
摘要 投標保證保險,實際上是保險公司對投標人投標行為的一種保證擔保方式。保險公司保證中標人和業主簽約,履行投標文件中的承諾。若中標人因故放棄中標或不履行投標文件承諾,則由保險公司賠償招標人損失。保險公司賠償後,可向投標人進行追償。
⑵ 什麼是履約保證保險
履約保證保險或履約保證險是指保險公司向履約保證保險的受益人(即債權人,這里專指銀行)承諾,如果被保險人(即債務人,這里專指借款人)不按照合同約定或法律的規定履行義務,則由該保險公司承擔賠償責任的一種保險形式。
履約保證險,使保險公司發揮出擔保公司的
作用,同時比普通的擔保貸款更有優勢:首先,購買履約保證險,企業必需提供抵押物,但貸款金額可以放大到抵押物評估值的3倍;第二,在擔保貸款模式下,如
企業貸款100萬元,實際上只能拿到90萬元,另外10萬元用作保證金。而通過購買履約保證險貸款,企業不需繳納貸款金額10%的保證金,從而降低融資成
本;第三,保險保費比擔保費率低。目前,市場上貸款擔保費用在2.5%~3.5%之間,貸款履約保險費率可低至0.7%。當然,抵押物變現能力好、企業償
付能力高、公司經營能力強、貸款金額在抵押物評估值范圍內,才能獲得超低的保險費率
⑶ 什麼是履約保證保險 有履約保證保險的P2P有哪些
另外,與投標保證保險、履約保證保險試行方案一致,意見延續了「試行期間,各保險機構不宜以聯合體形式開展工程質量保證保險業務」規定,這能夠避免權利與義務在保險公司間分散、加大監管難度。當然,這也要求監管部門強化同業業務監管,避免風險過於集中以及市場惡性競爭。
建築工程質量保證保險是建築工程質量監管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其發展能夠帶動第三方質量風險控制機構以及保險公司自身的發展,也能極大釋放政府監管壓力。隨著其作用的不斷凸顯,採用工程質量保證保險制度規范建築市場、確保工程質量將逐漸普及,政府、監理、保險、TIS等多元主體參與的建築工程質量管理新模式也將逐步建立。
⑷ 小額貸款要求買保險是真實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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⑸ 履約保證保險的風險防範
1、保費交付的問題
為什麼說到適用履約保證保險的風險防範時首先提到的就是保費交付的問題呢?回答這個問題要追溯到對保險合同性質的認定上。
保險合同是實踐性合同還是諾成性合同,至今學術界仍頗有爭議。而理論界的這種爭議,則直接影響到了實踐中相關問題的解決。有一些學者認為保險合同是諾成型合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二條的規定「投保人提出保險要求,經保險人同意承保,並就合同的條款達成協議,保險合同成立。」也就是說保險雙方當事人只要意思表示一致,保險合同即告成立。可是在這種情況下,投保人不交付保險費,保險人又沒有提出異議,以致後來保險事故發生了,保險人應該承擔什麼樣的責任呢?難道要雙方依照合同約定各自履行雙方的義務即保險人履行保險義務,而投保人履行交費義務?這似乎有失公允。因此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三條的規定 「保險合同成立後,投保人應當按照約定交付保費;保險人按照約定的時間承擔保險責任。」部分學者又主張保險合同是實踐性合同。可是這種主張保險合同的成立必須以投保人交費為條件的論調,對分期分批交付保險費的保險合同中又該如何解釋?這個條件的成就是以投保人交付完所有保險費為准還是以交付第一期保險費為准?
綜上所述,對於銀行而言,在接受履約保證保險時為了債權的安全起見,銀行應督促借款人一次性全部交付保險費。如果借款人與保險公司協議採取分期分批交付保險費的,那麼應要求保險公司在與銀行簽訂的履約保證保險協議中明示,履約保證保險協議自投保人第一次交付保費之日起生效。
2、履約保證保險的除外責任
銀行可以通過履約保證保險取得債權清償的保障這一點是毋庸置疑的,但是這種保障是有一定的限度的,因此對於這個限度又一個明確的認識,有助於銀行更好的實現自己的債權。
履約保證保險僅僅是針對由於借款人的主觀過錯(故意或過失)而不能如期償還債務給債權人的債權帶來的財產損害承擔保證責任。銀行在與保險公司簽訂履約保證保險協議書時,應特別注意保險公司所答應的承保的范圍。一般而言,保險公司對下述的幾種情況是不予以承保的:
(1)由於意外事故或者不可抗力而導致借款人不能償還貸款的。眾所周知,不可抗力和意外事故都是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並且難以克服的客觀情況。這種情形與履約保證保險所保險的由於借款人主觀過錯而不能正常履行義務的初衷有悖,因此保險公司在正常情況下會在履約保證保險中排除此種情形的賠付。而銀行業應該防範於未然,針對此種情形下可能發生的損失,與借款人商定風險的分擔或者採取其他的保險險種和擔保方式予以化解風險。
(2)對於產品質量問題而導致借款人不能如期還款的情形。保險公司在辦理履約保證保險業務時的立場通常是對借款人在運用借款所購得標的物由於質量問題或者交付問題引發合同糾紛而影響其如期還款的情形不予以賠付。原理相同,因為借款人不能還款的原因並不是他自己的主觀過錯,履約保證保險所擔負的職責已經被超越,這種情形應該屬於產品質量保險的范疇。此時銀行可以與借款人商定,由供銷商對此種情況承擔保證責任,或者採取其他的擔保方式和保險方式。
3、履約保證保險協議書不能發揮預期效力的情況
(1)主合同中約定債權人不可以將合同中的權利部分或全部的轉讓給第三人的情況。保險公司在借款人不能屆期償還貸款的情況下對銀行進行賠付後,本應享有債權的追索權,這點在此之前已經詳述。可是一旦主合同中約定債權人不可以將合同中的權利部分或全部轉讓給第三人就意味著銀行是借款人的唯一債權人,借款人除對銀行外不再對其他人負有償付義務,因此保險公司對銀行進行賠付後,借款人並沒有求償權。也就是說這時的保險公司只負有義務而不享有相應的權利,這不僅在實踐中保險公司難以接受,在理論上講也違背了平等和誠信的民法原則以及履約保證保險的基本原理。這時履約保證保險協議書可能會被認定為無效,從而銀行的債權面臨風險。
(2)在擔保合同中擔保人與債權人事先約定僅對特定的債權人承擔擔保責任。保險公司作為一個營利機構,它做履約保證保險業務的目的不僅僅是賺取可觀的手續費,而且它們還知道在為數不多的需要它們賠付的案件中它們還可以在借款人和借款人的擔保人身上挽回部分的損失。因此,保險公司會在履約保證保險協議中與銀行約定,在銀行得到保險公司的賠款的同時,銀行要將銀行對借款人的一切追索權轉讓給保險公司。可是如果先前銀行與擔保人在合同中約定擔保合同部可以轉讓,那麼銀行就無法將它對借款人的擔保權轉讓給保險公司,而保險公司可以依據同時履行抗辯權不對銀行進行賠付,從而使得履約保證保險協議書形同虛設。另外,履約保證保險通常還對由於借款人的原因導致合同無效而給銀行造成的損失承擔賠負責,如果銀行與擔保人約定主合同無效,擔保合同也無效的話,又與保險公司約定轉讓擔保權與獲得賠付同時進行,仍讓存在著影響履約保證保險效力的情況。
最後值得一提的是,履約保證保險保險期間的問題。原則上,履約保證保險的保險期間應當與主債權的存續期間相同,但是實踐中卻並非全都如此。有一些履約保證保險的期間遠遠短於主債權的期間。這種做法是否合法,我們不應理所當然依據擔保法而簡單的加以確定,還需要進一步的探討,但是在實際處理此項業務時,銀行應根據借款人的經濟狀況和擔保的可實現情況,對履約保險期間慎重加以對待。
⑹ 什麼是履約險,貸款需要買履約險嗎
履約險的定義:投保人(即借款人)未按照與被保險人(即貸款人)簽訂的《借款合同》約定履行還款義務,且投保人拖欠任何一期欠款達到本保險單約定的期限以上的。
目前該險種應用范圍已拓展至網貸行業,主要表現為:網貸平台為項目購買履約保險,經保險正式承保的項目,如借款人兌付逾期,保險公司將按照保單約定履行保險責任,投資人的利益將會得到充分保障。
(6)英大小額貸款履約保證保險擴展閱讀
履約保證保險目前被廣泛應用於銀行貸款、信託計劃以及互聯網金融領域。目前P2P和保險公司合作的履約保證保險是P2P行業普遍認為與保險公司合作的所以險種中最具安全性的保險形式。[1]而P2P行業內2500+家平台中實現履約保證保險的僅有20+家。
隨著金融業的磅礴發展履約保證保險將會越來越多的引入到買房按揭貸款和買車貸款中,從最大限度上保護債權人利益。同時也為抵質押車業務的開展保駕護航。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履約保證保險
⑺ 企業融資履約保證保險
狹義的信用保險是指權利人向保險人投保債務人的信用風險的一種保險。廣義的信用險則是以信用風險作為保險標的的保險。都是保險人對被保證人的作為或不作為致使權利人遭受損失負賠償責任的保險。我們公司所用的是廣義的信用險的概念,包括了《保險法》中所列的保證保險及信用保險。具體到產品來看,目前我們有兩大系列產品:一是貸款履約保證保險;二是國內貿易信用險。
國內貿易信用險是一項企業用於風險管理的保險產品。其主要功能是保障企業應收帳款的安全。其原理是把債務人的保證責任轉移給保險人,當債務人不能履行其義務時,由保險人承擔賠償責任。舉個例子來說,甲向乙採用信用銷售的方式銷售產品,未來貨款能否及時、足額地得到支付?那麼賣方甲為了規避賬款成為壞帳死帳的風險,就可以向保險公司購買信用險,來降低壞賬的風險。這一類的信用險,也是社會各界接觸較多的,如出口信用保險,是針對出口開展的信用保險。
貸款履約保證保險,是指保險公司向貸款履約保證保險的受益人(即債權人,這里主要指銀行)承諾,如果被保險人(即債務人,這里專指借款人)不按照合同約定或法律的規定履行義務,則由該保險公司承擔賠償責任的一種保險形式。
安邦保險有國內貿易信用險和貸款履約保證保險兩大系列產品。在貸款履約保證保險產品體系中,我們有企業貸款履約保證保險和個人貸款履約保證保險。企業貸款履約保證保險指企業因正常生產經營需要,在其自有資金不足且無法獨立獲得銀行貸款的情況下,通過購買企業貸款履約保證保險提升其信用而取得融資的一個保險產品。我們這個產品的服務對象主要是中小企業。個人貸款履約保證保險則是個人因投資、創業、消費等行為,在自有資金不足且無法獨立獲得銀行貸款的情況下,通過購買個人貸款履約保證保險提升其信用而取得融資的一個保險產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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⑻ 履約保證保險免除責任
核心內容:擔保方式只有抵押、質押、保證、留置、定金五種。銀行仍選擇履約保證保險,這是為什麼呢?擔保法上的擔保方式與履約保證保險之間存在怎樣的區別呢?下面由法律快車小編為您詳細解答,希望對您有幫助。履約保證保險相對於保險公司而言僅僅是他們所開展的一項保險業務,但是針對銀行而言,履約保證保險則是一種不折不扣的足以使其放心的擔保方式。而從履約保證保險的最終的作用來看,它也確實擔負著擔保的職能。但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它所規定的擔保方式只有抵押、質押、保證、留置、定金五種。那麼為什麼有了上述的諸種擔保方式後,銀行仍然還有時要選擇履約保證保險呢?擔保法中所規定的諸種擔保方式與履約保證保險之間是否存在這相互矛盾的地方?下面我就就上述的兩個問題略加闡述:1、為什麼有了擔保法所規定的五種擔保方式,銀行仍然還會選擇履約保證保險?大家都知道,銀行所採用的主要的擔保方式是抵押和保證,而這兩種擔保方式在履行擔保任務時又存在著一定的弊端。首先就抵押方式而言:抵押是指抵押人以擔保債務清償為目的,不轉移佔有地就自己的財產為債權人設定處分權和賣得價金優先受償權的物權行為。抵押權是一種擔保物權,抵押權人基於此項權利可以直接對物享有權利,可以對抗物的所有人及第三人。這種擔保方式在銀行發放貸款時經常使用,但是這種擔保方式在實際中存在這一些弊端,具體而言(1)就抵押標的價值而言,一方面由於物的有形損耗和無形損耗可能使其在被處置時的價值小於設定時的價值,從而在一定程度上,使債權人的債權得不到預期的清償。另一方面,隨著一些技術含量高的抵押物和配套抵押物的出現,增加了對抵押物價值評估的難度。(2)就抵押登記而言,我國銀行借貸業務中的抵押合同都是在雙方簽訂的時候成立,而自抵押登記之日起開始生效。但是辦理抵押登記的程序又較為繁瑣。(3)就抵押物的變現而言,銀行在債務人不能如期清償債務的情況下處置抵押物時,往往由於抵押物的性質而要由特定的機構拍賣,還要經過法定的一系列的程序,這就增加了銀行將其債權變現的難度,進而影響了銀行資金的正常運營。其次就保證擔保方式而言:保證擔保方式分為一般保證和連帶責任保證。針對銀行,其所運用的保證擔保方式都是連帶責任保證。所謂連帶責任保證是指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人和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保證。連帶責任保證相對於一般保證責任加重了保證人的責任同時也加強了對債權人的保障。然而這種擔保方式的弊端仍然是顯而易見的:(1)保證在理論上屬於人保范疇,因此根據擔保法及其司法解釋的規定,同一債權既有保證又有債務人提供的物保時,保證人僅就物保范圍以外的債權承擔保證責任。當債權人放棄物的擔保的,保證人在債權人放棄權利的范圍內免除保證責任。因此,保證在債權的追索方面不具有優先權。(2)擔保法對保證人的資格限制性很強,例如擔保法的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擔保法司法解釋的第四條、第十八條等等。使得銀行在稍不留神的情況下就可能使其債權脫保。此外還由於一些保證人的性質比較的模糊,在認定上模稜兩可,這也給銀行的債權帶來了風險。(3)現代經濟的發展使得企業經營的風險性和獲利性並存,一筆交易成就或毀滅一個企業的現象並不罕見。那麼這就存在這樣的一個問題,即保證人在設保時經營狀況良好,而到它該履行保證責任的時候已經完全沒有清償能力,從而使銀行的債權落空。2、擔保法中所規定的諸種擔保方式與履約保證保險之間是否存在這相互矛盾的地方?鑒於擔保法所規定的諸種擔保方式中,銀行用的最多的是抵押和保證,現僅就抵押、保證與履約保證保險的關系加以論述。根據擔保法及其司法解釋,大家都知道抵押和保證並存於同一債權的關系是:同一債權既有保證又履約保證保險相對於保險公司而言僅僅是他們所開展的一項保險業務,但是針對銀行而言,履約保證保險則是一種不折不扣的足以使其放心的擔保方式。有債務人提供的物保時,保證人僅就物保范圍以外的債權承擔保證責任,當債權人放棄物的擔保的,保證人在債權人放棄權利的范圍內免除保證責任;同一債權上既有保證又有第三人提供的物的擔保,債權人可以選擇兩種擔保方式。那麼同一債權上同時存在履約保證保險和抵押或保證,或者同一債權上同時存在履約保證保險、抵押和保證的時候該如何去處理呢?相信通過下面的闡述,大家可以自己得出答案。履約保證保險體現了兩種法律關系:一種是擔保法律關系,另一種是保險法律關系。它所體現的保證法律關系體現在保險公司向銀行出具的保證書;它所體現的保險法律關系體現在借款人寫給保險公司的投保申請書和保限公司簽發的保險單上。因此在履約保證保險在履行擔保職責時不能將其簡單的劃歸於擔保法所規定的保證所體現的法律關系,更不能認為抵押擔保方式優先於履約保證保險適用。可是當它們並存於同一債權時,銀行該怎麼辦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五十條規定,抵押權不得與債權分離單獨轉讓或作為其他債權的擔保。將此條做反面解釋,也就是說抵押權可以與主債權一同轉讓,而根據物權的原理,物權人對物是有一定的處分權的,因此可以肯定這樣的推理是無誤的。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八條規定,債權人依法將主債權轉讓給第三人的,保證債權同時轉讓,保證人在原保證擔保的范圍內對受讓人承擔保證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八十條可知,債權人轉讓債權對債務人僅有通知的義務,而無須獲得債務人的同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八十一條可知,債權人轉讓債權的,受讓人取得與該債權有關的從權利。基於上面的論述,我們就會發現履約保證保險的存在與擔保法所規定的諸種擔保方式並存同一債權時,無論在理論上還是在實踐中都不存在著障礙,履約保證保險的存在只是給銀行多加了一層保險鎖,使其債權受償的機率大大加強了。因為銀行可以在接受借款人提供的擔保法所規定的各種擔保方式的前提下,與保險公司簽訂履約保證保險合作協議書。同時在該協議書中註明:當借款人不能如期還款時,保險公司應該履行賠付義務。保險公司的賠付資金到位後,銀行將轉讓其對借款人的主債權和擔保權給保險公司,銀行將不再介入原來的債權債務法律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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⑼ 小額貸款保證保險和履約保證保險的區別
1、概念不同:履約保證保險是保險公司向履約保證保險的受益人承諾,如果投保人不按照合同約定或法律的規定履行義務。小額貸款保證保險是承保投保人(借款人)不能按貸款合同約定的期限償還所欠貸款的風險。
2、承擔責任方不同:履約保證保險由該保險公司承擔賠償責任。小額貸款保證保險由保險人承擔償還責任。
3、關系主體不同:履約保證保險法律關系的主體有三方當事人,即保險公司、借款人、銀行。而小額貸款保證保險不是。
(9)英大小額貸款履約保證保險擴展閱讀:
注意事項:
1、所有違約情形的前提為無正當理由。這意味著,因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承包方違約,不屬於履約保證保險的保證范圍。具體包括政治、社會、自然等各方面的客觀原因。
2、質量違約和工期違約情況的前提為承包人原因。這意味著,因發包人原因造成的質量違約和工期違約不屬於履約保證保險的保證范圍。例如工期延誤的原因在於發包人一方,如未能提供施工條件、人員嚴重不足、不斷變更設計等,則保險公司不承擔賠償責任。
3、履約保證保險為從屬保函,理賠前提是主合同(即施工合同)有效。因此主合同無效或存在未經保險人確認的變更情況時,保險公司不承擔賠償責任。另外,履約保證保險的理賠以不存在保函欺詐為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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