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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中國小微企業信貸發展文獻綜述
一.引言 小微企業在我國經濟發展中發揮著越來越重要的作用。據統計,目前我國小 微企業數量已佔到全國企業總數的99%以上,涵蓋了國民經濟的所有行業,它們對GDP的貢獻率超過60%,對稅收的貢獻率超過50%,並提供了80%的城鎮就業崗位,儼然成為國民經濟的重中之重。 然而,資金緊缺、融資困難卻一直制約著小微企業的發展壯大。一方面小微企業受自身規模小、固定資產少、會計制度不健全等問題困擾,不能給銀行提供充足的抵押品和銀行需要的相關材料;另一方面,管理不規范、制度不健全、信息不透明、信用不足也是制約小微企業從銀行獲得貸款的最大障礙。 以此為背景,筆者嘗試對該領域內主要貢獻者的觀點及建議進行歸納,並梳理其理論邏輯,力求理解小微企業,進而提出對於信貸的建議。具體講,從小微企業產生、發展和變遷的全過程看,它的特殊性究竟是什麼?我們如何將其引導到一種理想的未來狀態?大致從哪幾方面著手?具體的應對措施及建議是什麼?本文期望能為人們進一步尋求上述問題的答案提供一些有益的視角。 本文對文獻的綜述基本上按照論述對象的順序轉變安排進程。圍繞企業,銀行及政府三方面論述小微企業面臨的現狀及困境,對於整體的局勢以及趨勢有一個立體的了解並來提出部分建議。盡管文獻的視角各不相同,但都是基於改善中國小微企業面臨的困境,夯實發展基礎的初衷。
二.小微企業面臨的信貸困境及原因 融資渠道狹窄,融資困難。小微企業由於在投資規模、技術含量、競爭實力等方面處於弱勢地位,獲得和利用政策信息的渠道不通、能力不強,在融資方面難以享受與大中型企業的同等待遇[1]。目前小微企業融資渠道主要有銀行、小額貸款公司、擔保公司以及民間借貸等四種途徑。即使國家出台相關優惠政策支持小微企業融資,但基於融資成本、審批流程的考慮,小微企業或更傾向於通過親友借貸來解決融資需求,然而,資金規模卻相當有限。根據田耘在經濟研究導刊中發表的文章指出,國家統計局抽樣調查的3.8 萬家小微工業企業經營狀況顯示,僅有 15.5%的小微企業能夠獲得銀行貸款,年資金缺口近300億,近80%的小微企業面臨資金緊張[2]。盡管微小企業融資呈現出「渠道多元化、來源社會化、行為市場化」的趨勢,但總體規模偏小,資金偏緊,條件偏嚴。小微企業為了避免資金鏈斷裂,不得不轉向民間借貸。雖然民間貸款形式較多,但貸款利息高,條件苛刻,小微企業因為資金缺乏舉步維艱,其中不少企業處於倒閉、停產、半停產狀態,老闆頻頻「跑路」、人心浮躁。
三.小微企業會計代理風險管理 作為一種有效的會計解決方案和新型的社會性會計服務項目,會計代理被越來越多的小微企業所青睞。然而,根據陳軍所述,在會計代理過程中,各個相關主體都想使自己的利益得到最大化,於是就產生了各主體間的利益博弈關系[3];同時,會計代理制度不完善、委託人與會計代理機構之間信息不對稱、會計代理機構進入門檻低、從業人員業務水平不高等原因的存在,使得會計代理給相關主體帶來了多方面的風險:給小微企業帶來財務管理風險和經營管理風險,給會計代理機構帶來信譽風險,給相關客戶帶來經濟利益風險,給國家帶來稅收征繳風險。那麼如何加強小微企業會計代理風險管理,
四.基於銀行視角的小微企業信貸 我國目前小微企業貸款的開展並不理想,除了極少數銀行由於天時地利人和的原因成功走上規模效益道路之外,大部分銀行都陷入了進退兩難的境地。我國金融機構開展小微企業貸款真正實現盈利的不多,而把微貸業務作為自己核心業務的金融機構更是少之又少,那麼如何真正使小微企業從銀行等信貸機構獲得資本,創造盈利呢? 目前,充分利用供應鏈和小微企業的特點開發而成的「供應鏈金融」模式成為解決小微企業融資難和商業銀行增加新盈利渠道的雙贏選擇。楊海平,馮敏等認為,在供應鏈金融業務中,如何進行風險管理,從而有效控制和防範風險,是取得成功的關鍵所在[5]。而在供應鏈金融的風險管理中,信用風險是最為重要的問題,而且隨著信用交易規模的擴大,信用風險越來越大。目前,供應鏈金融業務發展時間不長,根據彭凱,向宇的研究可以推得,商業銀行對於此類業務信用風險的管理和控制尚未形成一套行之有效的方法,更沒有完善的專門適用於供應鏈金融產品的小微企業信用風險評價體系[6]。因此,建立一套適用於基於供應鏈金融的小微企業信用風險評價指標體系是目前迫切需要解決的問題。 基於供應鏈金融的小微企業信用風險評價是商業銀行為了從總體上分析小微企業的信用風險,不僅分析小微企業過去的信用和財務狀況,同時分析小微企業未來的現金流和財務狀況,以及小微企業所處供應鏈系統環境中的利益相關者對其信用風險的影響,以便掌握更多的資料,對小微企業的信用風險作出更加合理、公正的評價,以保證銀行信貸的安全性,並有針對性的對小微企業信貸過程中的風險進行有效控制[7] 。 建立一套適合供應鏈金融下的小微企業的信用風險評價體系,對小微企業來講,有利於小微企業合理分析和評價自身的綜合實力,通過不斷改善經營管理,提高自身的資信級別,便於商業銀行等金融機構按照企業的經營管理水平和信用狀況給予資金支持;對銀行機構來講,可以為商業銀行確定貸款風險程度和信貸資產風險管理提供重要的依據,提高小微企業違約成本,從而降低信貸風險[8];同時為監管部門的監管提供參考依據。 筆者認為,銀行等信貸機構在以人為本的業務發展理念基礎上,應該盡量將一些環節規范化、制度化、標准化,特別是一些大型銀行,可以憑借自己的技術優勢,嘗試建立和完善銀行自身的信用評分模型和數據信息庫,進行小微企業貸款的發放,這也是將來的趨勢。 五.政府在解決小微企業信貸難題中的作用 小微企業在國民經濟發展、就業問題解決、城鎮化推進、區域差距縮小等方面具有重要的作用,但是面臨融資難、融資成本高的困境。尤其是最近我國部分民營經濟發達地區出現民間借貸利率飆升、民間借貸糾紛增加、小微企業融資困境惡化等問題,引發了各方關注。政府在其中該起什麼作用,這是一個亟待回答的問題。從世界各國小微企業信貸的實踐來看,大量的政府幹預並沒有取得明顯的效果,甚至出現了「好心辦壞事」的結果,那麼政府應該怎麼介入,補貼怎麼花,這是關鍵。
現筆者總結了以下幾個建議:
(一)信貸基礎設施的完善
1. 信息環境的完善。一方面,對於關系型借貸而言,目前較為成功的小微企業信貸主要是依賴於社會資本。社會資本的形成以及社會資本在軟信息生產上具有明顯的規模收益遞增效應,這意味著政府的介入是必要的。另一方面,缺乏真實可信的財務報表是小微企業信息不透明的主要表現[9]。
稅務、審計等部門可以考慮根據不同行業的特徵設計小微企業的會計標准,設定簡化的、標准化的會計科目和流程[10]。
2. 法律環境的完善。我國在民間借貸方面的立法也幾乎是一篇空白。首先要從法律上對合法與不合法的民間借貸加以界定,特別是重新界定非法吸收公眾存款、非法集資和正常的民間融資等概念的界限,從而為民間借貸提供合法化的平台,推動民間借貸的陽光化。其次,通過法律的方式明確主要合法民間借貸的定義、借貸主體雙方的權利與義務、契約條款形式、交易方式等。第三,盡快從市場准入(包括注冊資本金額度、從業資格認證)、產權結構、經營業務種類、規模與區域范圍、監管、退出等方面對各類合法民間借貸中介加以規范。
(二)產業組織政策
政府的金融行業產業組織政策會深刻影響銀行信貸技術選擇、激勵機制安排,從而影響小微企業的信貸可得性。首先,就規模而言,應該重視地方性小銀行的發展,因為這些銀行更容易形成適應於微型企業信貸需求特徵的信貸技術創新和內部組織結構[11],在這一方面比傳統大型銀行具有比較優勢,因此其市場定位不同於傳統大型銀行。所以,「由大銀行服務大企業、小銀行服務小企業」的理念基本上形成了共識,通過多層次的金融規模結構來滿足不同規模層次企業融資需求的觀念深入人心。但是,具體到政策層面,這種理念在實現的過程中並不通暢。這在一定程度上與產權結構有關。汪興隆也在文中駁「大中型商業銀行天然不適合小微企業金融服務」這一觀點,並進行了詳盡的論述[12]。
因此,筆者認為,應該鼓勵一些在小微企業信貸方面經營能力突出的優秀社區銀行以銀行集團公司的模式實現跨地區經營,促進成功的小微企業信貸經營理念、技術與組織結構的推廣,這可以在更大范圍內更好得為小微企業的信貸服務。其次,在促進小微企業信貸的組織政策上,最核心的是要促進競爭。放寬小微金融機構的市場准入門檻,組建足夠多的小微金融機構,促進小微企業信貸市場的競爭是產業組織政策的關鍵。人為抑制規模擴張、地域擴張來迫使銀行對小微企業進行借貸的政策並不一定有效,促進充分競爭,才能真正解決小微企業信貸難的問題。
(三)放鬆小微金融機構的規制
1.要放寬小微金融機構的准入條件[13]。大量發展地方性的小微金融機構,是形成充分競爭的地方小微企業信貸市場的前提,是民間借貸規范化的主要途徑,也是解決小微企業信貸難的關鍵措施。
2.要適當放鬆對小微金融機構的監管,可適當放寬「只貸不存」類金融機構在信息披露、會計准則、風險控制乃至資本充足等方面的監管標准,降低小微企業金融服務成本。
3.在緊縮的宏觀調控中要避免誤傷小微金融機構和小微企業,通過結構性的政策放鬆對小微企業的信貸。
4.要放鬆利率管制[14]。微型企業信貸的單位成本以及風險偏高,人為壓低利
率導致貸款收益無法彌補其成本,直接制約了微型企業信貸的供給。鑒於微型企業較高的資本回報率,覆蓋成本和風險的市場化利率設定機制是商業化小微企業信貸的前提條件。同時,需要引入彈性利率制度安排,利率隨借款人的風險、次數而調整,有助於降低銀行經營風險和形成對小微企業的動態激勵。 六.總結 在國內外復雜的經濟形勢下,中國多數小微企業經營狀況不好,收益微薄,困難重重。小微企業關乎國計民生,關乎實體經濟的健康發展。本文結合文獻,分析了當前中國小微企業信貸發展中存在的各方面問題及原因,並提出了部分建議,希望其通過不斷改善經營管理,提高自身的資信級別,便於商業銀行等金融機構按照企業的經營管理水平和信用狀況給予資金支持;對銀行機構來講,可以為商業銀行確定貸款風險程度和信貸資產風險管理提供重要的依據,提高小微企業違約成本,從而降低信貸風險;同時為監管部門的監管提供參考依據。支持小微企業健康發展,對於中國經濟克服國際金融危機影響,保持平穩較快發展,具有重要的戰略意義。
英語:
A summary of the development of literature China Small and micro businesses credit
I. Introction Small and micro businesses plays a more and more important role in China's economic development.According to statistics, at present, the number of China'sSmall and micro businesses have been accounted for more than 99% of the total number of enterprises, covering allsectors of the national economy, their contribution to the GDP rate of more than 60%, the contribution of the tax rate is more than 50%, and provide 80% of urban jobs, has become a national priority among priorities economy.However, the shortage of funds, financing difficulties has restricted the development of Small and micro businessesgrow. On the one hand Small and micro businesses by itssmall scale, less fixed assets, the accounting system is not perfect and other problems, not to the bank to provide relevant materials need adequate collateral and bank; on the other hand, nonstandard management, system is not perfect, information opaque, insufficient credit also is the biggest obstacle to obtain loans from banks to small and micro enterprises. Taking this as the background, the author tries to summarize the opinion and suggestion to the main contributor to the field, and analyzing its theoretical logic, and strive to understand the Small and micro businesses, and then puts forward suggestions for credit.In particular, the whole process of development andevolution from micro enterprises, look, what is theparticularity of it? How can we be directed to an ideal future state? To roughly from what aspects? What is the counter measures and suggestions for specific? To provide some useful perspective this paper further hope for people seeking answers to the above questions. This paper reviewed the documents in accordance with the order ofthe object basically change the arrangement process.Around the three aspects of enterprises, banks and government discusses the status quo and difficulties Small and micro businesses, for the overall situation and trendshave a solid understanding of and to put forward some suggestions. Although the perspective of literature each are not identical, but are improving China Small and micro businesses face difficulties based on the original intention,firm the development foundation.
Two. Facing Small and micro businesses creditpredicament and cause the narrow channels of financing,financing difficulties. Small and micro businesses e to a weak position in the scale of investment, technology,competition and so on, access to and use of policy information channel is obstructed, ability is not strong,financing difficult to enjoy equal treatment with [1] in large and medium sized enterprises. At present Small and micro businesses financing channels mainly has four ways banks,small loan companies, Guarantee Corporation and private lending. Even if the state issued the relevant preferential policies to support Small and micro businesses financing,but the financing cost, the approval process based on the consideration of Small and micro businesses, or more inclined to friends and relatives lending to solve the financing demand, however, the size of funds is verylimited. According to Tian Yun in the economic research guide in the published article pointed out, the National Bureau of statistics sampling survey of 3.8 thousands of small micro enterprise management status, Small and micro businesses only 15.5% able to obtain bank loans, financing gap of nearly 30000000000 years, Small and micro businesses near 80% face financial strain [2]. Although the financing of small enterprises showing a "channel diversification, socialization, marketization of sourcebehavior" trend, but the overall scale is small, the fund is tight, strict conditions. Small and micro businesses in order to avoid the fund chain break, had to turn to private lending. Although the form of more folk loans, but loanshigh interest, harsh conditions, Small and micro businessesbecause of lack of funds difficult, many enterprises are closed down, stop proction, semi shutdown state, the boss frequently "Run away", impetuous.
Three. Small and micro businesses accounting agency risk management as an effective accounting solutions and newsocial accounting services, accounting agents are more and more Small and micro businesses favor. However,according to Chen Jun said, in the process of accounting,the related subject all want to make their own interests to maximize, and thus the game among the interests of subjects between [3]; at the same time, between accountingagency system is not perfect, the principal and theaccounting agency information asymmetry, accountingagency enters a doorsill low, staff service level not higherreasons, the accounting agency risks in many aspectsrelated to the subject: bring the financial management risk and operational risk management to Small and micro businesses, brings credit risk to accounting agency, bring economic benefits to the customer risk, brought to the country tax collection risk. So how to strengthen the Small and micro businesses accounting agency risk management,
Four. The credit Small and micro businesses banks based on China's current development Small and micro businesses loans are not ideal, apart from a few banks e to the right place at the right time
② 求一篇關於小額信用貸款的文獻綜述,感謝~
自七十年代孟加拉鄉村銀行創建了小額貸款的模式以來,對貧困人口提供小額貸款已經成為各國扶貧工作的一個最重要的組成部分。當前全世界有上億人受益於小額貸款運動。很多國家都創造了很多成功的經驗,但同時也有不少失敗的教訓。
近年來,在人民銀行的大力推動下,農村信用合作社系統正在開展大規模小額信用貸款的工作。以試點單位江西婺源縣為例,在僅一年時間內就對所有農戶進行了信用評級並發放了近6萬戶貸款證。其中4萬戶拿到了貸款,占持證農戶的70%。到今年6月底,江西婺源縣小額信貸發放總額已達2億2千萬人民幣。其規模與發放速度是國內任何其它的小額貸款試點不可比擬的。這充分顯示了國內金融機構直接參與小額貸款的效力。雖然以一般農民為主要工作對象的農村信用社的小額信貸與國際通行的以貧困戶為主的小額貸款有很多差別,國際經驗與教訓對我國進一步大規模開展農村小額信貸有著極其重要的借鑒作用。
中國應吸收那些成功經驗
合理的貸款利率
首先,要讓參與小額信貸的金融機構能贏利,這是這些金融機構願意擴大並能持續提供小額信貸的根本保證。隨著我國金融改革的逐漸深入,銀行商業化的程度提高,一個不可迴避的現實是如果農村信用社在小額信貸項目中長期處於虧損狀態又得不到有關部門的補助,那麼目前開展得轟轟烈烈的小額信貸工作就不可能持久,也不可能更大規模地深入發展下去。
世界上不少小額貸款項目半途而廢的原因歸根到底都是因為虧損,特別是由國際組織,國外資金所資助的小額貸款項目,往往是國際組織撤出之日,就是小額貸款活動的完結之時。這與這些項目長期依靠國際上資金補助不無關系。
要使參與小額貸款的金融機構能賺錢,國際經驗證明,最關鍵的是利率的高低。小額信貸與銀行一般貸款的操作程序不同,有額度小成本高的特點。有較高的存貸差才能彌補操作成本。不能用一般銀行對工商業,甚至較大的農業項目的利率水平來套小額信貸的利率。在國際上成功小額貸款的存貸差要高達8%-15%左右。在中國,由於不需要建立新的金融組織來發放小額信貸,加之貸款的方式也較國外簡便,因此成本可能比國外同類貸款低一些,但可能也需要5%-7%左右的利差。在目前農村信用社資金成本在3.5%左右的情況下,貸款利率在8%-10%左右才能使項目自負贏虧。當然各地的情況有所不同,應測算後確定贏虧平衡點,再加上正常利潤來算出小額信貸的合理利率水平來。
這里似乎有一個悖論,一方面開展小額信貸的目的在於支持農業幫助弱勢群體,一方面又要收高利率,這里是否有矛盾。首先,我們應該指出農村信用社的小額信貸是商業貸款,並不是政府的扶貧款,不虧損經營,是最起碼的商業要求。第二,國內外各種調查都幾乎一致地顯示,對於農民來說,他們更關心的是能否借到錢,利率稍高一些是完全可以承受的。以3000元的小額信貸為例,高一個百分點的利率,借款者一年要多付出利息30元。這一個百分點對借款者來說不算什麼,但對農村信用社來說都是願不願意大規模開展小額信貸的關鍵所在。最後,由小額信貸利率造成的負擔與對農民所加的稅費負擔是兩個根本不同的概念。稅費對農民來說是強制性的,是沒有回報的。然而,對貸款來說農民有選擇的權力。他可以貸也可以不貸。盡管貸款要付利息,但可以創造出更多的財富,當農民認為利息太高,不劃算,他們可以不借。
關於小額信貸的利率問題,不僅在中國,在全世界都是一個相當重要的課題。各國政府都十分關心農民貸款,特別是扶貧貸款的問題。經過了多年的實踐,人們也慢慢地領悟出合理利率對小額貸款可持續性的重要性。到目前為止,除了個別國家之外,幾乎所有的亞洲國家都已經放開了小額貸款的利率限制。由執行小額貸款的機構來決定利率水平。
制定一個較合理的利率水平對農村信用社開展的小額信貸來說還有著特殊的意義。中國農村對小額信貸的需求很大。從試點地區所揭示出來的趨勢來看,當小額信貸比較成熟,群眾與信用社的積極性都充分發揮起來,信用觀念也建立起來後,有60%-70%的農民都會有小額信貸的需求。如果經若干年後戶均貸款達到5000元左右,那麼一個成熟的中國小額信貸市場的極限就可能達到3500億-5000億人民幣。如此大規模的貸款完全靠農村信用社的現行的吸儲方法與能力顯然不行。而增加農村信用社的吸儲的競爭性或間接地通過其它金融機構的拆借(例如把郵政儲蓄從農村吸取的存款返回到農村)都需要農信社有一定的付息能力。這只有通過較高的貸款利率才能做到。
加強培訓
各國成功的小額信貸經驗表明,對農民借貸者的培訓是小額信貸成功的又一關鍵所在。農民為市場中的弱勢群體,他們對迅速變化著的市場反應不夠靈敏。對適用技術的了解不夠。因此,國際上開展的小額貸款項目都要對貸款戶進行大規模培訓。提高他們對市場,新技術以及運用貸款的能力。為此,國際小額貸款項目均要拿出一大筆培訓資金來。
我國農民同樣也極待培訓。他們不但需要了解新的技術,特別是要學會如何應對市場的需求來不斷調整自己的種植、養殖項目以及生產方式。有了較好的培訓,就能大大提高投資項目的成功率,也能減少小額貸款的風險。
在目前的機構設置中,我國農村信用社不具備對農戶大規模培訓的能力。這就需要各級政府,特別是基層政府的介入。把農村的技術工作者及有關部門發動起來,配合小額信貸項目,不斷地給農民以培訓,向他們提供市場信息。有關部門應該從財政中撥出專項資金來加強對參與小額信貸的農民進行培訓。
小額信貸的大規模開展需要國家的扶助
小額信貸在我國還是一個新生事物,它是一種利用金融與市場的手段來幫助廣大農民增加收支的一個極好辦法。然而農民特別是中低收入農民是社會中的弱勢群體。農業又不是我國經濟的比較優勢所在。農村問題的解決更是一個復雜的系統工程。因此,僅靠小額信貸本身,靠農村信用社並不能完全解決三農問題。換句話說,國家有必要也有責任來幫助農村信用社克服各種障礙與不足。這些幫助不僅是政策上的,可能還需要資金上與行政上的幫助。如果沒有這些幫助,從純商業的角度出發,金融機構可能並不願意參與和擴大小額信貸工作。這樣急需資金的農民就失去了機會,同時也加重了政府的負擔。
③ 誰有企業委託貸款或委託理財方面的國外文獻綜述或現狀介紹啊急求 最好是委託貸款方面的 謝謝啦!!
委託貸款的法律分析
一
在我國,中小企業要通過銀行獲得貸款是非常困難的,因此,通過自我積累或者向「關系」企業借款,成了中小企業進行融資,求生存圖發展的主要方式。
關於後者,即企業之間的相互借貸問題,我國現行法規是予以禁止的。1981年1月29日國務院在《關於切實加強信貸管理嚴格控制貨幣發行的決定》中指出:「一切信貸活動必須由銀行統一辦理,任何地方和單位不許自辦金融機構,不許辦理存款貸款業務,不許自行貸款作基本建設。」1984年3月21日中國工商銀行頒發的《關於國營工商企業流動資金管理暫行辦法》中第8條規定:「各部門、各企業單位管理和使用流動資金,不準企業之間相互借貸、收取利息,違反上述規定要限期清理,逾期不清理,銀行要實行信貸制裁。」
1995年7月1日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第二條規定:「本法所稱的商業銀行是指依照本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設立的吸收公眾存款、發放貸款、辦理結算等業務的企業法人。」配合《商業銀行法》的施行,1995年7月27日起試行的《貸款通則》第二十二條規定:「貸款人必須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持有中國人民銀行頒發的《金融機構法人許可證》或《金融機構營業許可證》,並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准登記。」第五十七條規定:「各級行政部門和企事業單位不得經營貸款業務。企業之間不得辦理借貸或者變相借貸的融資業務。」 1996年8月1日《貸款通則》修改後施行,但仍在第六十一條規定:「各級行政部門和企事業單位、供銷合作社等合作經濟組織、農村合作基金會和其他基金會,不得經營存貸款等金融業務。企業之間不得違反國家規定辦理借貸或者變相借貸融資業務。」2004年2月1日修改施行的《商業銀行法》第二條對貸款人的准入條件的規定則一字都沒有發生變化。
雖然有人指出:「在法律規制的三個層次——法律、法規、部門規章中,只有在部門規章,即《貸款通則》中,企業間借貸被明令禁止。」但在我國的司法實踐中,企業間借貸一直是作為《合同法》第五十二條(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來理解並判無效的。
完全禁止企業間借貸是我國轉型經濟時期的一種無奈選擇,國家注意到了這種「禁令」帶來的種種弊端,因此中央銀行允許採取一些變通方式,比如說以委託貸款、信託貸款的形式實現企業間資金融通。同時,隨著經濟金融形勢的發展變化,市場也出現了一些企業間借貸的「創新」形式,如私募基金等。
二
「委託貸款,系指由政府部門、企事業單位及個人等委託人提供資金,由貸款人(即受託人)根據委託人確定的貸款對象、用途、金額期限、利率等代為發放、監督使用並協助收回的貸款。貸款人(受託人)只收取手續費,不承擔貸款風險。」(96《貸款通則》)。按照在簽訂委託貸款合同時合同中出現的合同當事方人數進行分類,可分為雙方協議的委託貸款和三方協議的委託貸款。
雙方協議的委託貸款是由兩個合同構成的:一個是提供資金的企業(委託人,簡稱「貸款」企業,為書寫方便以下省略引號)與銀行(受託人)的委託合同,另一個是銀行(貸款人)與借款企業(借款人)的借款合同,兩個合同是一個「背靠背」的合同;三方協議的委託貸款則由一個合同構成:貸款企業(委託人)、銀行(受託人)和借款企業(借款人)。在雙方協議的委託貸款中,實體上存在兩個法律關系,一個是貸款企業與銀行的委託關系,另一個是銀行與借款企業的借款關系。借款企業不依借款合同歸還銀行的貸款,從而(銀行)不能返還資金給貸款企業時,按照合同的相對性原則,程序上貸款企業是不能直接起訴借款企業的,因為貸款企業不是借款合同的主體,銀行才是借款合同的主體;貸款企業只能依委託合同起訴銀行,而銀行才能依借款合同起訴借款企業,貸款企業在委託合同中的利益要藉助銀行的(訴訟)努力才能實現,二者具有牽連關系;但是銀行在委託貸款中並不存在風險,完全可能置貸款企業的利益而不顧,這樣讓貸款企業陷入兩難境地。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在《關於如何確定委託貸款協議糾紛訴訟主體資格》的批復(法復〔1996〕6號)中指出:「在履行委託貸款協議過程中,由於借款人不按期歸還貸款而發生糾紛的,貸款人(受託人)可以借款合同糾紛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貸款人堅持不起訴的,委託人可以委託貸款協議的受託人為被告、以借款人為第三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實際中如果銀行履行了委託合同的義務,銀行不承擔委託貸款中借款企業不歸還貸款的風險,銀行當然也沒有必要「堅持不起訴」,但是正因為不承擔風險,訴訟中不存在根本的利益,銀行就是起訴也完全可能不會傾全力,出功不出力或「訴而不作」未常不是一種理性的選擇。在這種情況下,貸款企業處於尷尬的不利處境:銀行真要是「堅持不起訴」還好,貸款企業可依上述司法解釋將借款企業「一網打盡」;要是銀行「學雷鋒」學得不到位,出功不出力,那麼貸款企業才是「打落門牙落肚裡有苦說不出」。
不過根據新的《合同法》,貸款企業的困境似可能得到了緩解。《合同法》第四百零二條規定:「受託人以自己的名義,在委託人的授權范圍內與第三人訂立的合同,第三人在訂立合同時知道受託人與委託人之間的代理關系的,該合同直接約束委託人和第三人,但有確切證據證明該合同只約束受託人和第三人的除外。」忽略除外的規定,現在貸款企業應是可以依借款合同直接起訴借款企業。
可能的爭議之點是第一、委託貸款是否能適用《合同法》第二十一章委託合同的規定,第二、如果能,那麼接下的問題是應優先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這個問題的司法解釋的「特別法」還是適用《合同法》這個「新法」?關於第一個問題的回答見本文的第三部分。對第二個問題,我的理解是應優先適用《合同法》,理由是:第一、司法解釋並不是對委託貸款的實體規定,解決的僅僅是程序問題,而《合同法》第四百零二條從實體上回答了這個問題,因此出於「權益之計」的司法解釋應讓位於正式的法律;第二、《合同法》的規定更好地反映了權利與義務相一致的法律原則,從實體上也從程序上滿足了當事人的權利救濟要求,因為在委託貸款中具有重大經濟利益的真實的貸款人是企業而不是銀行;第三、《合同法》的規定反映了契約自由、意思自治的法律理念,是對我國市場經濟體制改革成果的法律肯定;第四、《合同法》的規定是對我國當前經濟現實的客觀反映,並不違背或規避我國《貸款通則》等金融監管制度,因為我們過去強調對企業間借貸加強管理,主要是由於當時國有企業的負債率普遍很高,當時國有企業總體負債率超過90%,企業借貸出去的資金實際是銀行貸款。現在由於資本來源的多元化,企業特別是民營企業、上市公司的負債率已經很低,其資金主要為自有資金。「在這種情況下再繼續嚴格禁止企業間借貸,實際是侵犯了企業應有的合法權益。」這是中央銀行部分人士的觀點。
在三方協議的委託貸款中,更應該有理由直接適用《合同法》第四百零二條去處理其中的法律關系,特別是在包括四大國有銀行的委託貸款實務中,普遍採用標准制式的三方協議的委託貸款合同,如《中國建設銀行人民幣資金委託貸款合同》第十二條合同爭議解決方式,其中約定:「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爭議,應由甲方與乙方協商解決,丙方予以協助。協商不成,乙方有權直接提起訴訟。」在這個標准制式合同中甲方就是借款企業,乙方是委託貸款企業,而丙方則是受託貸款銀行。如果我們否定貸款企業對借款企業的訴權,則既同目前的商業實踐背道而馳又與《合同法》的規定和精神不相一致,同時與《貸款通則》制定的背景相左。司法實踐應在遵循法律的前提下,順應環境、與時俱進。
三
無論是雙方協議的委託貸款還是三方協議的委託貸款,法律上講分解成兩個法律關系,即委託關系和借款關系,恐怕是理解上的不二選擇。因為在《貸款通則》的規定仍然有效的情況下,即「企業之間不得辦理借貸或者變相借貸的融資業務」,這兩個法律關系是不能還原成一個法律關系的。適用《合同法》第四百零二條「受託人以自己的名義,在委託人的授權范圍內與第三人訂立的合同,第三人在訂立合同時知道受託人與委託人之間的代理關系的,該合同直接約束委託人和第三人,但有確切證據證明該合同只約束受託人和第三人的除外。」的規定,是否意味著將委託關系和借款關系還原成一個委託法律關系,從而實際上委託貸款企業直接取代了銀行的法律地位,逾越了《貸款通則》的蕃蘺,有偷梁換柱的嫌疑。我認為並未如此。在這里這僅僅意味著,第二個法律關系中的合同條款並入了第一個法律關系的合同條款中,如果後一個法律關系中不存在相應的約束條款,則前一個法律關系的合同條款也不能增加相應的約束條款;因此是(部分)權利義務的合並,而不是整個主體身份的置入或替換。當銀行已經(著重號為筆者所加)依法履行了《貸款通則》賦予貸款人的權力後,其它的權利義務按照《貸款通則》的定義由貸款企業承接時,銀行就只剩下純粹代理人的驅殼,作為委託人的貸款企業是權利義務的「本人」,當然能直接對第三人借款企業提起訴訟,而不必須要通過銀行這個代理人。在這里貸款企業並沒有也不能取代或逾越銀行,而銀行履行了貸款人的權力後,就是一個純粹的代理人,必須聽命於委託人,這個意義上就是將上述委託關系和借款關系還原成一個法律關系又未常不可以。
四
雖然如此,但不能根據「真實貸款說」由第一個法律關系的合同條款對第二個法律關系的合同條款越趄代皰。這在建立有效的擔保法律關系時是特別要注意的。
在雙方協議的委託貸款中,擔保合同應該由受託銀行與擔保人之間簽訂而不是由委託貸款企業與擔保人之間簽訂,這是沒有多少爭議的。在訴訟過程中,擔保合同條款和借款合同條款可以並入委託合同條款進行處理。在三方協議的委託貸款中,如果擔保人在協議中承擔擔保或者擔保人與受託銀行簽訂擔保合同,其擔保合同的效力是毫無疑義的。可能產生爭議的是委託貸款企業與擔保人簽訂合同或者是三方約定擔保合由委託貸款企業與擔保人簽訂的效力問題,因為按照合同的相對性原則是受託銀行而不是委託貸款企業才是擔保合同的主體。
關於這個問題,我認為對這兩種情況應該區別處理:在三方沒有約定的情況下,應該由受託銀行與擔保人簽訂擔保合同,由委託貸款企業與擔保人簽訂的擔保合同應該無效,當然擔保合同無效並不是就不承擔任何法律責任,可根據《擔保法》司法解釋判決承擔締約過失責任;在三方約定擔保合同由委託貸款企業與擔保人簽訂並且擔保人知道這種約定的情況下,應該肯定擔保合同的法律效力,因為這種情況下,可以考慮將擔保合同的條款並入三方協議,事實上實踐中也是這樣做的,如《中國建設銀行人民幣資金委託貸款合同》第十一條商定的其他事項約定:「1、涉及本合同項下貸款的擔保,由甲方與乙方另行約定,與本合同一並有效執行,可以抄送丙方,但與丙方代理業務不發生直接關系。」可見合同的當事各方都是明確其法律含義的。考慮到誠實信用的原則和現代民法對實質正義的追求,我認為司法實踐不能過於機械地嚴守合同的相對性原則,從而擔保合同的法律效力是應該得到肯定的。
五
在許多國家,企業間借貸屬於私法范疇,法律未禁止,即應為合法;但是,我國把它作為金融管制的一部分,由金融監管當局作出規定,並由金融監管當局予以取締。但是企業特別是中小企業通過銀行等金融機構借款殊為不易,而改革開放後一些企業又積累了部分自由資金,這樣一方是有資金需求飢渴的企業,另一方是渴望獲得高於銀行利率水準的資金充足的企業,企業間借貸的沖動就產生了,這種正常的沖動在我國金融法規如《貸款通則》的「壓抑」下,演變成委託貸款等法律形式。但由於委託貸款中名義貸款人是銀行,真正貸款人是企業,真正貸款人的權利「借給」名義貸款人行使,而名義貸款人幾乎不承擔任何風險,由於法律沒有對此有明確的規定,因此委託貸款只能在現有法律框架下以「扭曲」的形式得到保護,這是委託貸款人必須要特別重視的,也是我們寫作這篇文章的目的,錯漏之處還請大家鑒諒。
④ 小額貸款公司由誰來監管
法律分析:小額貸款公司的主管單位是:銀監會和人民銀行。
法律依據:《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一條 本規定所稱的民間借貸,是指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之間進行資金融通的行為。經金融監管部門批准設立的從事貸款業務的金融機構及其分支機構,因發放貸款等相關金融業務引發的糾紛,不適用本規定。
第二條 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間借貸訴訟時,應當提供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以及其他能夠證明借貸法律關系存在的證據。當事人持有的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沒有載明債權人,持有債權憑證的當事人提起民間借貸訴訟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被告對原告的債權人資格提出有事實依據的抗辯,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原告不具有債權人資格的,裁定駁回起訴。
⑤ 中小型企業融資困境文獻綜述怎麼寫
中小型企業目前已成為我國增長的助推器,但由於企業內部及外部種種因素的制約,融資問題一直是中小企業發展的「瓶頸」。本文通過對近年來學者關於中小型企業融資問題研究的歸納整理,對「融資難」的現狀、原因及解決途徑進行分析,希望能對中小企業業主的融資有所幫助。
中小企業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的有利於滿足需要,增加就業,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生產經營規模屬於中小型的各種所有制和各種形式的企業,大致包括鄉鎮企業、民營科技企業、國有中小企業、集體企業、個體私營企業和三資企業等多種類型。往往具有數量多,分布廣、技術水平低、經營方式靈活、競爭力差等特點。當前,中小企業在經濟社會發展中發揮著不可替代的功能和作用,已經成為拉動經濟增長的重要力量和吸納社會就業的主要載體。無論是發達國家還是發展中國家,中小企業都是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的重要支柱。然而隨著經濟危機的影響及我國宏觀政策的調整,近年來中小企業發展速度明顯減慢,其中融資的問題是制約企業規模發展壯大的"瓶頸" 。本文通過分析和整理國內學者對中小型企業融資問題的研究,指出目前我國中小型企業融資方面存在的問題,歸納不同學者對造成問題原因的探索,希望能對中小融資問題提供幫助。
一、中小型企業融資方面存在的問題
目前我國中小企業在融資方面存在的問題可以歸納為:融資環境差、融資渠道單一、中小企業與的融資關系欠佳。吳傑(2006)指出中小型企業在融資過程中存在著融資觀念落後, 方式單一;時效欠缺, 風險意識淡薄;信用度不高, 抵押擔保不足;企業效益較差, 負債率較高;企業不規范, 銀企信息不對稱等問題。袁霽(2008)等人著重指出了中小型企業在融資過程中的兩大障礙。第一,缺乏長期穩定的融資渠道,中小型企業的資金來源主要有內部融資和外部融資兩個方面。內部融資主要通過創業者個人儲蓄、親友借貸、職工內部集資, 以及民間借貸等非正規,這類資金一般數量少,只能維持企業的基本生產;外部融資的主要方式是銀行貸款,由於企業融資存在著「規模歧視」,因此, 規模較大的企業更容易通過商業信用獲得資金,而中小企業所獲得的金融資源十分有限。第二,缺乏權威中立的信用評級、管理和評價機制。我國缺乏權威中立的信用評級機構對企業信用進行評定,因此企業債券的定價機制也明顯缺失,這使得企業融資難,者由於信息不對稱也不敢貿然投資。
二、造成中小企業融資難的原因分析
學者對中小型企業「融資難」原因的分析從宏觀上看,可以分為企業內部自身原因和外部原因兩個方面,從微觀角度考慮就有很多不同的視角,為了更好地探求融資困難的影響因素,作者從微觀角度對學者的研究進行了整理。
(一)企業自身條件限制。
尹立莉(2009)指出中小型企業融資難的主要原因在於中小企業存在過高的經營風險。大多數中小企業成立時間短、規模小,自有資本偏少,自身薄弱的資本積累不能滿足其擴大再生產的需要。在面臨市場變化和經濟波動時,抵禦風險的能力較差,加之經營的不確定性,使得中小企業的經營風險很大,倒閉率很高,銀行不敢貿然向它們放款。朱燕萍、陳德昌(2004) 認為,我國大多數中小企業不規范是企業難以獲得融資的主要原因。不規范具體表現在缺乏健全的財務管理體系,缺乏相應的內部控制制度,自有資金不足,資本弱化嚴重。此外,中小企業產權制度的不健全也成為阻礙企業獲得融資的一個重要因素。
(二)融資環境方面的原因。
融資環境的問題具體表現在資本市場不夠完善,結構單一,缺乏多形式、多層次的資本市場,也缺乏完善的資本交易平台。具體來說,中小企業往往找不到為其發展提供服務的正規、金融市場和金融產品,致使其出現融資困境;另一方面,以縱向信用體系為主的國有壟斷融也排斥民營中小企業融資,較嚴格的金融管制也限制了內生性民營融資機制的產生,阻礙了企業融資。(王西亞,2007)此外,信用和擔保體系不完善也是制約中小企業進行融資的重要因素。
(三)融資需求方面的原因。
陳孔軍(2008)通過對東莞中小企業融資困難的實證分析指出,導致融資困難的主要原因在於企業融資需求與銀行要求的不對稱,二者之間的矛盾很難協調。一方面中小企業融資需求不斷擴大與融資渠道狹窄之間存在矛盾;另一方面,中小企業的規范運作程度與銀行的信貸條件之間也存在較大差距。相對於主流貸款業務而言,中小企業貸款普遍金額不大,這和銀行本身的發展思路是有沖突的,部分銀行對這種小額、高風險的貸款不感興趣。
(四)銀行金融機構方面的原因。
王興煥、耿喜華、楊榮本(2008)指出國有商業銀行往往存在經營思路偏差、信用評級方法不適用、信貸操作流程長、環節多等問題,從而使得中小企業由於害怕手續繁瑣而不敢貿然貸款。鍾菁,陳建軍(2007)從銀行的角度分析了中小型企業融資難的原因。指出目前國內部分銀行都是以服務國有企業、追求規模效益為宗旨,往往只將資金貸給那些大企業、大項目,缺乏對中小企業放貸的積極性。
此外,也有學者從博弈論的角度對中小企業融資困難的原因進行探索。劉曉敏(2009)指出中小型企業融資困難最主要的原因在於借貸雙方的交易較高,而造成借貸成本較高的最主要原因在於信息不對稱、訴諸成本過高、擔保制度不健全、最終導致金融機構惜貸,中小企業難以取得貸款的困境。因此從這一角度出發,中小企業要解決融資困難的問題就需要建立信貸雙方信息傳導機制、健全社會信用的法律制度,建立和完善中小企業貸款擔保體系。
三、解決中小企業融資難的路徑探索
通過前文對學者研究的,中小型企業在融資方面存在的難題主要源於三方面的原因,企業自身、政府及金融機構,因此也就有學者從這三個角度來提出解決「融資難」問題的措施。
徐立民(2009)指出中小型企業為了能夠更好地進行融資,首先是要健全自己的管理結構,在進行融資決策時就應充分考慮各種問題,資金數量上追求合理性、資金使用上追求效益性、資金結構上追求配比性、資金運作上追求增量籌資的同時更加註重存量籌資、籌資渠道上追求以信譽取勝、融資方式上要選擇最有利於提高企業競爭力的融資方式。張紅雨(2006)從銀行的角度分析,認為銀行應進行相應的信貸管理創新,樹立現代化的經營理念。正確處理執行信貸政策與支持經濟發展的關系、增加信貸投入與化解不良資產的關系、自身發展與支持中小企業搞活的關系,切實改進對中小企業的金融服務,盡快建立健全為中小企業提供信貸服務的組織體系。申珂(2007)指出要想解決中小型企業融資困難,政府應建立社會信用體系、鼓勵擔保公司為中小企業提供信用擔保,並給予擔保公司優惠;建立和健全對中小型企業融資的信用擔保體系,幫助中小企業適時獲得商業性融資;設立專門的政府部門和政策性金融機構來解決中小企業融資問題,通過制定完善的法律和政策體系,更多的運用市場手段來解決中小型企業融資問題。
此外,也有部分學者通過對比美國及日本中小型企業融資模式,提出我國中小型企業融資難的解決之道。彭媛媛(2008)對美國中小企業融資模式的特點進行了比較,在美國,政府鼓勵企業到資本市場進行直接融資,同時由中小企業管理局提供貸款擔保,設立面向中小企業的投資公司,對於那些融資困難但有發展前景的企業政府也會提供資助;日本中小企業融資的特點主要是由政府出資成立專門面向中小企業的金融機構,民間的中小金融機構能能夠成為解決日本中小企業融資的重要力量。為了促進中小企業進行更好的融資,政府應健全中小企業融資的法律法規,完善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體系,大力發展地方性商業銀行,積極拓展中小企業直接融資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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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企業融資問題研究文獻綜述
國外研究現狀
國外對中小企業融資研究目前主要是從兩個方面進行來進行的:一是從企業自身結構特點出發,從企業資本結構角度來進行,雖然其研究對象以大企業居多,但對中小企業也具有很強的理論意義;二是從中小企業對資本的需求角度。
資本結構理論
所謂資本結構是指企業各種資本的構成和比例關系,是企業融資決策的核心問題。而企業也在致力於尋找最佳資本結構,以期達到企業市場價值最大化。西方資本結構理論也主要是圍繞如何形成最佳資本結構展開的,其發展過程大致分為連個個階段,即早期資本結構理論和現代資本結構理論。
早期的資本結構理論
企業的目標是實現企業市場價值最大化,企業市場價值一般是由權益資本價值和債務資本價值組成,在企業息稅前利潤一定的情況下,總資本成本率最低意味著企業市場價值最大化。於是美國的經濟學家大衛﹒杜蘭特(D.Durand,1952)提出的早期的資本機構理論,他將資本機構理論分為凈收益理論、凈營業收益理論和傳統理論(也稱為折衷理論)。凈收益理論是以權益資本總可以獲取固定不變的收益率且企業總能夠以一個固定利率籌集到全部債務資金為假設前提,該理論認為債務資金總是有利的,當企業負債率達到100%時,就可以滿足債務資本成本和權益資本成本加權平均資本成本最小化,實現企業市場價值最大化。凈營業收益理論是以總資本成本率和負債成本率都是固定不變的為假設前提,該理論認為,無論財務杠桿如何變化,企業加權平均資本成本都是固定的,企業總價值不發生任何變化,企業價值和資本結構不相關,企業不存在最佳資本結構問題。傳統理論也就是折衷理論則是介於凈收益理論和凈營業收益理論之間的資本結構理論,該理論認為,企業的資本成本並不獨立於資本結構以外,企業確實存在一個最佳的資本結構,即在加權平均成本由下降轉為上升的拐點上,並且這個資本結構可以通過財務杠桿的運用來實現。從上面可以看出,這三個理論均不夠成熟,凈收益理論重視財務杠桿效應而忽略了財務風險,凈營業收益理論則過分的誇大了財務風險,折衷理論則忽略了負債比率同權益資本成本之間的關系。
現代資本結構理論
早期的資本結構理論建立在經驗推斷的基礎上,沒有經過科學的數學推導和數據統計支撐,不夠成熟,在實踐中會產生偏差。而以MM定理為代表的現代資本結構理論的出現,則使得資本結構理論的研究向前跨出了一大步。
(1)MM定理。Modigliani&Miller於1956年在計量經濟學年會發表了論文《資本成本、公司財務和投資理論》,後來又發表在《美國經濟評論》上,論文上面所提的理論被稱為MM定理。MM定理的提出被認為是早期的資本結構理論和現代結構理論的分水嶺,也是現代資本結構理論的基石。MM定理在一系列嚴格假設的條件下,例如完善的資本市場,無公司稅和個人所得稅等等,經過一系列嚴格的數學推導,該定理證明,在一定條件下,企業價值與他們所採取的融資方式無關,即無論發行股票還是債券,對企業價值沒有影響。該定理前提假設恨苛刻,與現實情況明顯不符合。
Modigliani&Miller於1963年又發展了他們的理論,放鬆了沒有企業所得稅的假設,修正後的MM定理認為,由於債務融資的免稅特性,負債率越高的企業將使用越多的債務,即債務的「稅盾效應」,企業最佳資本結構即為100%的負債,企業可以通過利用政策來改變其資本結構從而改變市場價值。
Miller(1997)建立了一個包括公司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在內的模型,分析了負債對企業價值的影響,分析了負債對企業價值的影響,得出了個人所得稅在某種程度上抵消了利息的減稅作用但並不會完全抵消的結論。該結論與Modigliani&Miller提出的修正的MM定理是一致的。但是他們有著相同的缺陷,都將債券融資放在最優先的位置,而忽略了債務的風險和額外的費用增加,與現實經濟不符合。
Ang(1991,1992)對中小企業的稅盾效應進行了研究,他認為,中小企業一般缺乏此類動機,因為,一方面中小企業大多採取獨資和合夥組織形式,公司稅和個人所得稅緊密結合在一起;而另一方面,弱化的有限責任也使得破產成本至少在局部上依附個人,由於盈利性遜於大企業,中小企業較少使用債務融資的稅盾效應(Prttit&singer.1985),而從負債的成本來看,一般認為中小企業面臨著更大的破產可能性,因此比大企業使用較少的債務融資。
(2)靜態權衡理論。MM定理只考慮了債務融資的稅盾效應,而沒有考慮其所帶來的風險和額外費用。本傑明﹒格雷厄姆(1934)在其《有價證券分析》一書中指出,以法律規定的稅率納稅,當財務危機可能性不大時,一個價值最大化的企業將不會有稅盾效應,然而進行實證分析發現,增加負債率,這些企業就會增加7.5%的收入。
1984年,Myers在MM定理的基礎上進一步指出:企業的高負債的增加,使得企業固定費用增加,收益下降,從而企業財務面臨的風險越大,財務風險的增大產生了破產成本和代理成本兩類成本。企業選擇什麼樣的資本結構取決於他要達到的目標,其中包括在負債的收益和成本之間進行取捨,我們稱之為靜態權衡理論。最優的資本結構即為負債的免稅利益和財務風險帶來的成本之間相互平衡的資本融資結構。
1990年,Mackie-mason估計了一個公司優序租賃股份的發行的概率模型,她指出,低邊際稅率的企業(比如具有遞延稅收損失的公司),與那些面對固定稅率的更具有盈利性的公司相比更傾向於發行股份,Mackie-mason的結果與權衡理論相一致,因為它說明了賦稅企業偏好負債。
(3)優序融資理論。1984年,Myers&Mujluf在其名篇《vestorsDoNotHave》中,根據信號傳遞的原理推出了他們的優序融資假說。其假設條件是:除信息不對稱外,金融市場是完全的。其認為,公司偏好於內部融資,如果需要外部融資,公司將首先發行最安全的證券,也就是說,先債務後權益。如果公司內部產生的現金流超過其投資需求,多餘現金將用於償還債務而不是回購股票。隨著外部融資需求的增加,公司的融資工具選擇順序將是:從安全的幅務到有風險的債務,比如從有抵押的高級債務到可轉換債券或優先股,股權融資是最後的選擇。
1989年Baskin以交易成本、個人所得稅和控制權的研究角度對優序融資理論作出了解釋,指出由於留存收益提供的內部資金不必承擔發行成本,也避免了個人所得稅,因此內部資金要優於外部資金。與權益性資金相比較,負債融資由於具有節稅效應,發行成本低,又不會稀釋公司的控制權,所以對外融資來說負債融資又優於權益性融資。
(4)信號理論。最早將信號引入經濟學中的是MichaelSpence,他認為盡管市場中存在著信息不對稱現象,但是潛在的交易收益依然可以實現。
Ross(1977)從信息傳遞的角度分析,最早將非對稱信息引入MM理論模型,分別假設公司的未來收益服從連續型和離散型的分布。假定經理人了解投資收益的分布函數,而投資人不了解,建立了融資結構的信號傳遞模型。企業經理人對融資方式的選擇向投資者傳遞了信號。一般來說破產的概率是和公司的質量負相關而與負債水平正相關。破產將給經理人帶來損失。因而經理人不會盲目增加負債,在低質量的公司無法通過更多的債權融資來模仿高質量公司的情況下。外部投資者把較高的負債水平作為高質量的一個信號。所以,投資者將企業發行股票融資理解為企業資產質量的惡化,而債務融資則是一種企業資產運作良好的信號,負債率上升表明經營者對企業未來收益有較高的期望,傳遞了經營者對企業的信心,進而使投資者對企業也充滿信心,進而使企業市場價值隨之增大。
(5)代理理論。代理理論是指企業內部和外部投資者之間潛的沖突決定著最優的資本結構,即企業要在代理成本和其他融資成本之間進行取捨。
1976年Jensen&Meckling開創了代理成本理論,即代理理論、企業理論和財產所有權理論來系統地分析和解釋信息不對稱下的企業融資結構問題的學說,Jensen&Meckling把代理關系解釋為委託人授予代理人某些決策權而同時又要求代理人為其提供利益的服務關系。例如公司中所有權與控制權分離而引起的資本所有者與經營者的關系就屬於代理關系。由於經營者不是企業的完全所有者(存在外部股權),經營者的工作努力使他承擔了全部成本卻只能獲取部分收益。而當他在職消費時,他卻得到了全部的收益卻只需承擔部分成本。如果委託人和代理人都追求利益最大化,那麼代理人就不會總是根據委託人的利益來採取行動的。也就是說經營者將不會努力工作,卻熱衷於在職消費,這將導致企業的價值小於管理者為企業完全所有者時的價值,這個差額就是外部股權的代理成本,簡稱股權代理成本。在投資總量和個人財產給定的情況下,增加債務融資的比例將會增加經營者的股權比例,進而降低外部股權的代理成本。但債務融資又會引起另一種代理成本。因為作為剩餘索取者,經營者將更傾向於從事高風險項目。如果成功的話,經營者可以從中獲取成功的收益;而一旦失敗,他便藉助有限責任制度將失敗的損失推給債權人。經營者的這種行為給企業帶來的損失就是債權融資帶來的代理成本,即債權代理成本。在對股權代理成本和債權代理成本進行分析的基礎之上,Jensen&Meckling認為,均衡的企業所有權結構是由股權代理成本和債權代理成本之間的平衡關系來決定的,當兩種融資方式的邊際代理成本相等的時候,使得總的代理成本達到最小,進而企業便可以實現最佳資本結構。
(6)控制權理論。控制權理論主要是從企業經營者對控制權本身的偏好角度探討了資本結構問題,主要反映了企業通過對資本結構中負債和股權結構的選擇而對公司治理結構效率的影響程度。該理論認為,企業融資結構在決定企業收入分配的同時,也決定了企業控制權的分配。也就是說,公司治理結構的有效性在很大程度上是取決於企業融資結構的。
Harris&Raviv,主要探討Jensen&Meckling所提出的所有者與經營者之間利益沖突所引發的代理成本問題,他們分別用靜態和動態兩個模型說明了經營者在通常情況下是不會從所有者的利益最大化出發的,因而有必要對經營者進行監督,他們認為債務融資有利於強化公司治理結構中的監督和約束機制。
Aghion&Bolton於1992年將不完全契約理論引入到融資結構的分析框架,並對債務契約和資本結構之間的關系展開研究。他們認為,在多次博弈的過程中,當出現不容易得到的收益信息時,將控制權轉移給債權人是最優的。
Davidsson(1989)在對瑞典中小企業所有者、管理者樣本進行分析得出了中小企業增長最重要的是「預期金融回報」和「獨立性的增長」。當中小企業擴張與獨立發展發生矛盾時,所有者會保持企業的獨立性為重。可見控制權在中小企業融資中是很重要的因素。
中小企業對資本的需求角度
國外從中小企業對資本的需求角度,對中小企業融資問題所作的研究很多,大概主要有以下兩個方面:一是微觀層面上,企業自身成長周期對資本的需求,以及企業所面臨的融資困境角度;二是宏觀經濟層面,貨幣政策,銀行業合並以及結構化調整等。
1.微觀層面
(1)企業金融成長周期理論。資本結構理論主要是指企業融資結構問題,並沒有考慮到企業不同發展階段所不同的融資特點,也沒有動態的研究企業融資方式的選擇對資本結構安排有什麼影響。企業金融成長周期理論彌補了這方面不足。
Weston&Brigham(1970)根據企業在不同成長階段融資來源的變化提出了企業金融成長周期理論,並將企業的成長周期分為初期、成熟期和衰退期三個階段。Weston&Brigham對該理論進行了擴展,將企業的金融成長周期分為六個階段,即創立期、成長階段Ⅰ、成長階段Ⅱ、成長階段Ⅲ、成熟期和衰退期,並根據企業的資本結構、銷售額和利潤等顯性特徵說明了企業在不同發展階段的融資來源情況,從長期和動態的角度較好地解釋了企業融資結構變化的規律(見下表)
Berger&Udell(1998對Weston&Brigham的企業金融成長周期理論進行了修正,即將信息約束、企業規模和資金需求等作為影響企業融資結構的基本因素並引入到他們所構建的企業融資模型中,通過分析得出以下結論:在企業成長的不同階段,隨著信息約束、企業規模和資金需求等約束條件的變化,企業的融資結構也會發生相應的變化。在企業生命周期的不同階段,需要進行不同的融資安排。
(2)企業融資困境方面
早在20世紀30年代初,英國議員Macmillan在向英國國會提供的關於中小企業問題的調查報告中就指出,中小企業融資面臨著「金融缺口」,即著名的「麥克米倫缺口」。Macmillan發現,中小企業的長期資本供給存在短缺,這種短缺尤其明顯地發生在那些單靠初始出資人的資金已經不敷運用,但規模又尚未達到足以在公開市場上融資的企業身上。「麥克米倫缺口」產生的主要原因是市場的失靈,即市場的力量無法使資金向中小企業流動。在市場經濟條件下,金融機構也要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當中小企業無力從金融市場獲得直接融資時,只有從銀行獲得間接融資。和大企業相比,中小企業融資渠道狹窄,所以銀行貸款成為中小企業獲得資金的唯一途徑。這就使得銀行具有相對的借貸優勢。
1981年Stiglitz&Weiss發表了《不完全信息市場中的信貸配給》之後,信息不對稱被公認為是造成中小企業融資困難的主要原因。Stiglitz認為,信貸配給源於信貸市場存在信息不對稱,並由此導致了信貸合約中的道德風險問題。此問題的發生是基於商業銀行不具備監督借款者的能力、借款人與貸款人利益不一致性以及他們之間事前的信息不對稱這三個主要因素。
Bester(1982)引入了貸款抵押甄別機制,提出了低風險的企業承諾較高的抵押水平而享受較低的貸款利率,而高風險企業則相反,以此緩解信息不對稱帶來的不利影響。Strahan、Weston(1996)提出了匹配理論,即銀行對中小企業的貸款與銀行的規模成較強的負相關性。
Berger&Udell(1998)發現,解決信息不對稱的問題,成為中小企業融資過程中的關鍵。而關系型借貸被視為銀行和企業雙方在關系導向下達成的一種合意合約。如果借、貸者之間保持一種長期的關系,則有利於貸款人獲得借款者的相關信息。如:借款者在貸款期限內生產經營狀況,其產品市場佔有率變化情況,借款者的還款的意願及能力,是否需要抵押品以及是否需要簽訂有其他附加條件的合約等。
Uzzi&Gillespie(1999)認為,與中小企業貸款直接關聯的貸款員,可能較其他人掌握更多的關於中小企業的權威信息。這些貸款員與中小企業主和其雇員保持著長期的關系,了解企業在當地的運行情況和企業的市場份額,甚至該貸款員就生活在當地的社區中。因此對中小企業及其所有者的財務狀況非常了解,對其當前及未來的績效有著比較准確的認識。
2.宏觀層面
(1)銀行業合並及結構調整對中小企業融資影響
一般認為,銀行業合並後形成的金融機構不僅規模會增大,組織結構會更復雜,行為方式也會發生變化,而這些變化通常不利於關系型貸款的開展。
Strahan(1998)認為小銀行合並之初,多樣化使得合並後的銀行抗風險能力增強,從而能夠向中小企業提供更多的貸款,但隨著規模的進一步擴大,銀行開始有能力向大企業提供貸款,並且內部管理也越來越復雜,所以銀行對中小企業的貸款比率就會下降;相反,小銀行被大銀行兼並時,新成立的銀行則會減少對中小企業的貸款;同樣,當大銀行之間發生兼並時,對中小企業的貸款也會減少。
Peek&Rosongren發現大銀行對小銀行的合並或大銀行之間的合並傾向於減少對中小企業的貸款。Berger進一步指出銀行業並購對中小企業貸款存在4種潛在效應:靜態效應、重組效應、直接效應和外部效應。
Sharpe認為,市場力量使銀行能夠加強它與小企業的隱性長期合約關系,小企業從長遠打算,會傾向於和銀行保持長期關系。因為企業轉換「基礎」銀行的沉澱成本相對較高,所以當銀行與企業保持較長時期的關系後,銀行就有可能使企業支付高於完全競爭時期的利率水平,使以前吸引小企業的短期低利率補貼部分得到補償。Peterson和Rajan的研究發現,當銀行的市場力量增加時,信用級別相對較低的小企業也有可能獲得貸款支持。
(2)宏觀經濟政策對中小企業的影響
貨幣政策主要有兩個傳導渠道:貨幣渠道和信貸渠道。貨幣渠道指貨幣政策通過改變利率,進而影響經濟部門的真實支出。信貸渠道則又分兩種,一種為銀行貸款渠道,另一種為資產負債表渠道。銀行貸款渠道是指,貨幣緊縮伴隨著銀行儲備的減少,進而導致貸款供給的減少。。資產負債表渠道是指,貨幣緊縮通過提高利率損害到企業抵押品的價值,降低企業信用等級,進而削弱了企業獲取貸款的能力。因此貨幣政策改變對中小企業的影響沖擊更大。
Gertler和Gilchrist在對製造業小企業的經驗研究中發現,小型製造業企業不僅直接對利率反應敏感,而且還深受經濟周期的間接影響,因此,貨幣緊縮對小企業的影響要遠大於對大企業的影響。
Taylor指出,金融自由化不會導致資金供給總量的增加,因為利率提高只會使得資金供給從非正規部門轉向正規部門,總的借款額不會出現凈的增加。Steel認為,由於較高的交易成本和風險、抵押品的缺乏以及歷史淵源等,使得小企業在獲取正規部門的貸款時仍將面臨著諸多的限制。如果放開金融管制,金融自由化將會使得中小企業的融資環境更加惡劣。
國內研究現狀
目前國內學術界關於中小企業融資問題的研究主要從三個方面進行研究:第一,關於國內中小企業融資渠道方式的選擇及相關實證研究;第二,關於國內中小企業融資所面臨困境原因以及相應對策的研究;第三、國際上中小企業融資在操作層面上經驗介紹以及比較研究。
1、賀力平(1999)認為,妨礙我國銀行機構擴大對中小企業信貸支持的主要因素是銀行機構缺乏企業客戶風險方面的足夠信息,從而不能做出適用的風險評級並提供相應的信貸服務,指出可以通過發展非國有金融機構和轉變國有金融機構的經營方式來解決貸款者與中小企業借款者之間的信息不對稱問題.
2、周業安實證分析了我國金融抑制政策對企業融資能力的影響,分析表明:信貸市場的利率管制、價格和數量歧視導致了企業的過度負債、逆向選擇、尋租等現象,浪費了信貸資源;資本市場的行政管制則增加了企業的直接融資成本。
3、樊綱研究員(1999)認為,銀行對中小企業的惜貸原因主要是政府一直沒有採取發展非國有銀行的政策所致。所以作者提出要積極地發展非國有銀行。同時為避免人們的『市場選擇』扭曲,提出對非國有銀行的存款人提供與國家銀行同等的社會擔保。
4、張傑認為,民營經濟的金融困境源於國有金融體制對國有企業的金融支持和國有企業對這種支持的剛性依賴,以及由此形成的信貸資本化。他認為,解除民營經濟金融困境的根本出路在於營造內生性金融制度成長的外部環境。
5、陳曉紅教授(2000)指出:由於大部分的中小企業自身素質差、財力物力有限、設備落後陳舊及生產的都是屬於賣方市場的終端產品,而非生產與大企業相配套的中間產品和服務,經營效益隨著買方市場的形成和競爭的加劇而變得較差。基於風險和利潤的考慮,國有商業銀行信貸資金大量向大企業集團傾斜,使中小企業信貸資金嚴重不足,為解決這種資金關系的不協調,作者認為應從三個方面解決中小企業的融資問題:第一重構商業銀行與中小企業的關系,建立中小企業的主辦銀行制;第二建立政策性中小銀行;第三大力發展非國有商業性中小銀行。
6、魏開文博士(2000)認為,我國市場型的銀行和中小企業關系的模式應該是一種契約型的主辦銀行關系。這種關系模式是建立在市場經濟基礎上的,用市場經濟的一般規則來規范銀行和中小企業的行為,並體現契約型的信用關系。
7、林毅夫(2001)、李永軍從我國勞動力豐富、資本稀缺的要素稟賦出發,認為我國中小企業進行直接融資的成本較高,企業規模的限制決定了採取編制公開財務報表上市要承擔巨大的信息成本;而在間接融資中,大企業在經營活動的透明性、抵押及貸款規模效應等方面原因,大型金融機構更偏好對大企業的貸款。而與大型金融機構所不同的是,中小金融機構比較願意為中小企業貸款,而從企業的技術類型看,中小企業以勞動密集型為主,解決中小企業融資困難唯一的方法是大力發展中小金融機構。
8、白欽先、薛譽華(2001)指出我國由於長期實行趕超戰略,強調規模經濟的觀點占據了政策層的主導地位,忽視了中小企業在經濟發展中的比較優勢,認識上的差距導致長期
以來中小企業融資難的問題沒有得到較好的解決。
9、楊思群教授(2002)在對國外中小企業與銀行關系的研究基礎上,認為我國中小企業和銀行之間存在「惜貸」、信貸的可歧視性、非長期關系、支付體系及中小金融機構等問題。提出我國銀行和企業間問題的緩解思路是:銀行「惜貸」一方面是反映中小企業素質及信用程度低的問題,另一方面反映了銀行在信貸文化、重視資產的安全性方面有了積極的變化,所以「惜貸」只能是作為短期的特殊環境下採取的臨時措施,而從長期看,為保障信貸資產的安全穩定運行,銀行必須提高信息的分析能力和信貸擔保技術;對於中小企業和銀行之間的非長期關繫上,建立中小企業的主辦銀行制;在支付體繫上,中小企業存在「多頭開戶」現象,這不利於銀行對中小企業的運營情況和信用狀況的了解,所以要減少這種現象並提高銀行小額支付體系的效率;在中小金融機構上,片面強調國有化和國有控股,使中小金融機構存在著公司治理結構不良、預算約束不強等體制方面的弊端,為克服這一弊端,需按市場化的准則設立和監管中小企業,同時鼓勵中小金融機構在整和過程中進行市場化的兼並和重組。
10、張捷教授(2003)通過銀行組織結構與中小企業的關系型借貸特點來說明中小銀行對中小企業融資的特殊性意義。關系性貸款的基本前提是銀行和企業之間必須保持長期、緊密相對封閉的交易關系,即企業固定地與數量極少的(通常一到兩家)銀行打交道。由於關系型貸款不拘泥於企業能否提供合格的財務信息和抵押品,因而最適合資產抵押品較少的中小企業。也就是說,中小銀行在收集和處理公開硬信息(如企業財務數據、信用編碼等)處於劣勢,但由於其地域性特點,它們通過與中小企業保持長期密切的近距離接觸而獲得各種非公開的關聯信息,具有向信息不透明的中小企業發放關系型貸款優勢。由於軟信息傳遞存在成本問題,會在銀行內部產生代理問題。與大銀行相比,小銀行科層結構簡單,代理鏈條短,代理成本也相應地就低。
理論研究不足及以後研究方向
雖然說企業融資理論經過多年的發展已經相對較為成熟,但是,中小企業融資需求理論在很多問題上尚未達成一致的意見,各種實證檢驗也經常會得出完全不同的結果。這充分說明小企業的多樣性和復雜性使其融資需求理論還遠不夠完善,還有相當多的問題和爭論有待於進一步地解釋。尤其在我國,中小企業融資無論是在理論研究還是在實際運作方面,都還處於起步階段,我國經濟形勢復雜,今年以來溫州,鄂爾多斯相繼發生的高利貸崩盤現象,充分的體現了中小企業融資困難的問題,值得我們深思。
對於中小企業融資發展方向,應該是多學科交叉,例如將博弈論以及行為經濟學加入到中小企業融資問題研究中去,可能會有一定程度的突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