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供電設施產權分界處是什麼意思舉例.
就是所屬產權的分界點 比如說規定為小區電表為分界處(含電表),那麼電表以前都為供電局產權,以後為小區產權,非產權戶是不能動的。
2. 什麼是供電設施、什麼是受電設施
當然有影響。供電設施就是只發電設備,如發電機等。你公司主營的產品就是受電設施。
3. 私人企業的電力設施必須無償移交嗎
一、新裝時用戶投資的電氣設施,投入後的資產是否移交供電企業,需要根據《供用營業規則》、用電的實際狀態、出資界面的劃分、維護管理的能力等情況,經雙方協商後確定。
二、根據《供電營業規則》第四十六條規定:用戶獨資、合資或集資建設的輸電、變電、配電等供電設施建成後,其運行維護管理按以下規定確定:
1、屬於公用性質或佔用公用線路規劃走廊的,由供電企業統一管理。供電企業應在交接前,與用戶協商,就供電設施運行維護管理達成協議。對統一運行維護管理的公用供電設施,供電企業應保留原所有者在上述協議中確認的容量。
2、屬於用戶專用性質,但不在公用變電站內的供電設施,由用戶運行維護管理。如用戶運行維護管理確有困難,可與供電企業協商,就委託供電企業代為運行維護管理有關事項簽訂協議。
3、屬於用戶共用性質的供電設施,由擁有產權的用戶共同運行維護管理。如用戶共同運行維護管理確有困難,可與供電企業協商,就委託供電企業代為運行維護管理有關事項簽訂協議。
4、在公用變電站內由用戶投資建設的供電設備,如變壓器、通信設備、開關、刀閘等,由供電企業統一經營管理。建成投運前,雙方應就運行維護、檢修、備品備件等項事宜簽訂交接協議。
5、屬於臨時用電等其他性質的供電設施,原則上由產權所有者運行維護管理,或由雙方協商確定,並簽訂協議。
三、其實產權就是一個「協商」的事兒,看雙方《供用電合同》談的如何了,過去用戶都不願意要電力資產,因為有電用就行,你要了資產,以後出了電氣事故等事情,就要資產所有者負責修,這是用戶不要資產的主要原因。
4. 一個土地證有多個房產證能同時抵押貸款嗎
肯定是可以的,只要您是商品房就行。一般可貸估值的70%—90%左右。
5. 請教:合同法,供電合同中的供電設施的產權分界處是什麼意思
產權分界處是合同履行地點,即合同雙方約定或根據法律確定的履行合同義務的地點。
法律分析
合同履行地點是指合同雙方約定或根據法律確定的履行合同義務的地點,合同履行地點直接關繫到合同標的物所有權轉移及風險轉移、合同糾紛訴訟管轄等。供用電合同履行地點首先應當根據合同雙方的約定來確定。合同當事人的約定既包括事前約定,即供用電雙方可以在供用電合同中約定該履行地點;也包括事後約定,即合同沒有約定合同履行地點或規定不明,在合同生效後,當事人可以協議方式補充約定合同履行地點。既沒有事前約定,也沒有事後約定,或者有約定但約定不明確,以供電設施的產權分界處為履行地點。 供用電合同的履行地點的確定,對於履行供用電合同、確定供電設施的維護管理責任,具有重要作用。供用電雙方根據供電設施的產權歸屬,承擔供電設施的安裝、維護、檢修和管理責任。根據相關規定:供電設施的運行維護管理范圍,按產權歸屬確定。責任分界點按下列各項確定:公用低壓線路供電的,以供電接戶線用戶端最後支持物為分界點,支持物屬供電企業。10千伏及以下公用高壓線路供電的,以用戶廠界外或配電室前的第一斷路器或第一支持物為分界點,第一斷路器或第一支持物屬供電企業。35千伏及以上公用高壓線路供電的,以用戶廠界外或用戶變電站外第一基電桿為分界點。第一基電桿屬供電企業。採用電纜供電的,本著便於維護管理的原則,分界點由供電企業與用戶協商確定。產權屬於用戶且由用戶運行維護的線路,以公用線路分支桿或專用線路接引的公用變電站外第一基電桿為分界點,專用線路第一基電桿屬用戶。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六百五十條 供用電合同的履行地點,按照當事人約定;當事人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供電設施的產權分界處為履行地點。
6. 供電設施屬於印花稅那個稅目
購進時,繳納印花稅(購銷合同),稅率0.03%,計稅依據為購買的供配電設施!
施工時,繳納印花稅(建築安裝工程承包合同),稅率0.03%,計稅依據為實際施工工程量!
7. 小區供電設施移交給供電部門後,還需要業主或物業給維修費用嗎
如您區域已移交供電企業接管,電表前端的供電設備(含電表),由供電企業進行檢查、維護;電表後端出線含漏電開關,屬客戶產權設備,需您自行委託有資質施工單位進行檢查、維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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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小區供電設施移交給供電局需要什麼條件嗎
不知道你說的移交是不是產權的移交,一般說來,小區的供電設施產權是歸全體業主的,這個不存在移交問題,只能是管理的移交,移交給供電公司後由供電公司代行管理,並付出管理費用。一般的界限為,10千伏以上的部分產權為供電公司的,管理問題本來就是供電公司的,你要移交的只是低壓供電部分及380伏220伏,業主負載的供電線路。
9. 如何劃分供電設施產權分界點
根據《供電營業規則》第四十七條的規定 :供電設施的運行維護管理范圍,按產權歸屬確定。責任分界點按下列各項確定:
1、公用低壓線路供電的,以供電接戶線用戶端最後支持物為分界點,支持物屬供電企業。
2、10千伏及以下公用高壓線路供電的,以用戶廠界外或配電室前的第一斷路器或第一支持物為分界點,第一斷路器或第一支持物屬供電企業。
3、35千伏及以上公用高壓線路供電的,以用戶廠界外或用戶變電站外第一基電桿為分界點。第一基電桿屬供電企業。
4、採用電纜供電的,本著便於維護管理的原則,分界點由供電企業與用戶協商確定。
5、產權屬於用戶且由用戶運行維護的線路,以公用線路分支桿或專用線路接引的公用變電站外第一基電桿為分界點,專用線路第一基電桿屬用戶。
在電氣上的具體分界點,由供用雙方協商確定。
10. 小產權房可以入國家電網嗎
小產權房跟國家電網沒有關系。
小產權房是指在農村集體土地上建設的房屋,未繳納土地出讓金等費用,其產權證不是由國家房管部門頒發,而是由鄉政府或村政府頒發,亦稱「鄉產權房」。「小產權房」不是法律概念,是人們在社會實踐中形成的一種約定俗成的稱謂。該類房沒有國家發放的土地使用證和預售許可證,購房合同在國土房管局不會給予備案。所謂產權證亦不是真正合法有效的產權證。
小產權房的出現與城市房價躥升密不可分,其成為社會關注的熱點亦是從房價上漲邁入快速之年的2007年開始的。按照國家的相關要求,「小產權房」不得確權發證,不受法律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