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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擔保貸款文件

發布時間:2022-08-04 15:19:51

㈠ 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內蒙古自治區職工個人住房公積金擔保貸款試行辦法的通知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加快我區城鎮住房制度改革,增強職工住房商品化意識,推動住房商品化、社會化,促進住宅建設與消費,根據國家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各級住房資金管理中心(以下簡稱「中心」)用歸集的住房公積金和其它房改資金,委託指定的商業銀行向購買自住住房的職工個人發放的住房擔保貸款。第三條本辦法所稱擔保貸款屬於政策性住房專項貸款,以國家房改政策為導向,優先支持職工個人購買利用住房公積金及其它房改資金建設的經濟適用住房和安居工程住房;其次扶持職工個人按房改中規定的成本價購買單位自管和房地產管理部門直管的公有住房。對於職工個人按市場價超標准購買的商品住房和以標准價購買的公有住房及參加集資建房,不發放政策性住房專項貸款。第四條為保證借款人(職工個人)、貸款委託人(中心)、貸款委託人(貸款銀行)三方的權益,住房擔保貸款實行抵押、質押或保證的擔保方式。借款人到期不能償還貸款本息時,中心和貸款銀行有權依法處理其抵押物或質物,或要求保證人承擔連帶償還本息的責任。第五條住房擔保貸款由中心指定借款人,受委託銀行負責審定、發放和回收。第二章貸款對象及條件第六條凡已實行住房公積金制度,按時足額繳交住房公積金的在職職工,在購買自住住房資金不足時,具備第七條所列條件,均可申請住房公積金擔保貸款。第七條借款申請人需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當地城鎮常住戶口,且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二、有穩定的職業和收入,信用良好,有償還貸款本息的能力。
三、有購房的合同意向書或其它證明及批准文件。
四、無住房補貼的以不低於所購住房全部價款的30%作為購房的首期貸款,有住房補貼的以個人承擔部分的30%作為購房的首期付款,且已存入住房資金管理中心指定的受託銀行。
五、同意辦理房地產抵押或有價證券質押,或至少有兩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願意承擔連帶責任,且有代為償還貸款本息能力的自然人作為保證人,同時交納貸款總額5%的風險保證金。
六、同意按有關規定辦理住房保險。第三章貸款額度、期限和利率第八條貸款額度。借款人的貸款額度一般按申請人及其配偶年工資收入的20%乘以貸款年限確定,同時不得超過購買一套住房所需費用總額個人承擔部分的70%。申請人及其配偶的工資收入可按其經常性的工資收入掌握。第九條貸款期限。職工個人住房公積金擔保貸款的期限最長不超過20年,同時不得超過借款人尚存的法定工作年限。第十條貸款利率。職工個人住房公積金擔保貸款利率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第四章貸款程序第十一條借款人申請。住房公積金擔保貸款首先應由借款人向中心提出借款申請,並如實填寫《職工個人住房公積金擔保貸款申請書》,由其所在單位和配偶單位核實簽章,連同下列材料送交中心。
一、借款人的身份證件(指居民身份證、戶口簿和其他有效居留證件)。
二、借款人及其配偶所在單位出具的穩定經濟收入書面證明。
三、借款人購買住房的合同意向書、協議或其它相關證明、批准文件。
四、抵押物或質物清單、估價證明(此條應在同意貸款後辦理貸款手續時同時辦理)在申請時只需提供可抵押或質押的財產即可。
五、保證我同意交納風險保證金及其承擔連帶保證責任的書面意見和保證人的身份證明、資信證明;
六、中心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第十二條中心審核。中心初審同意後通知受託銀行進行資信審查,符合貸款條件的再由中心下達《貸款委託書》,同時通知借款人辦理如下相關手續。
一、借款人將相當於購房款個人承擔部分30%的自籌資金交存貸款銀行後,貸款銀行出具貸款承諾書。
二、借款人憑貸款銀行出具的貸款承諾書與售房單位簽訂購房合同。
三、以房地產抵押擔保的,到房地產抵押登記審核機關辦理有關抵押登記手續。
四、以期房作抵押的,借款人應持依法生效的預購房合同到房地產登記機關辦理抵押登記備案手續;待該期房竣工後,持《房屋所有權證》辦理正式抵押登記手續。
五、以有價證券質押擔保的,到貸款銀行辦理質押登記手續。
六、以交納風險保險金擔保的,保證人須在訂立保證合同之前,將應交納的風險保證金交存中心在貸款銀行開設的風險保證金專戶。

個人貸款管理暫行辦法

《個人貸款管理暫行辦法》具體如下:
1、根據貸款條件和貸款程序自主審查和決定貸款,除國務院批準的特定貸款外,有權拒絕任何單位和個人強令其發放貸款或者提供擔保;
2、要求借款人提供與借款有關的資料;
3、根據借款人的條件,決定貸與不貸、貸款金額、期限和利率等;
4、了解借款人的生產經營活動和財務活動;
5、依合同約定從借款人賬戶上劃收貸款本金和利息;
6、借款人未能履行借款合同規定義務的,貸款人有權依合同約定要求借款人提前歸還貸款或停止支付借款人尚未使用的貸款;
7、在貸款將受或已受損失時,可依據合同規定,採取使貸款免受損失的措施。
法律法規
《貸款通則》
第二十四條 對貸款人的限制:
一、貸款的發放必須嚴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第三十九條關於資產負債比例管理的有關規定,第四十條關於不得向關系人發放信用貸款、向關系人發放擔保貸款的條件不得優於其他借款人同類貸款條件的規定。
二、借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對其發放貸款:
(一)不具備本通則第四章第十七條所規定的資格和條件的;
(二)生產、經營或投資國家明文禁止的產品、項目的;
(三)違反國家外匯管理規定的;
(四)建設項目按國家規定應當報有關部門批准而未取得批准文件的;
(五)生產經營或投資項目未取得環境保護部門許可的;
(六)在實行承包、租賃、聯營、合並(兼並)、合作、分立、產權有償轉讓、股份制改造等體制變更過程中,未清償原有貸款債務、落實原有貸款債務或提供相應擔保的;
(七)有其他嚴重違法經營行為的。
三、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不得對自然人發放外幣幣種的貸款。
四、自營貸款和特定貸款,除按中國人民銀行規定計收利息之外,不得收取其他任何費用;委託貸款,除按中國人民銀行規定計收手續費之外,不得收取其他任何費用。
五、不得給委託人墊付資金,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六、嚴格控制信用貸款,積極推廣擔保貸款。

㈢ 中國銀行下崗失業人員小額擔保貸款要提供什麼材料進行申請

借款人申請中國銀行下崗失業人員小額擔保貸款應向貸款人提出書面申請,並提供以下資料:
1、借款申請書,應包括借款金額、借款期限、借款用途、還款方式、還款來源等主要內容;
2、借款人有效身份證件原件及復印件;
3、勞動保障部門核發的《再就業優惠證》;
4、社區推薦、勞動保障部門同意借款的審查意見;
5、貸款擔保機構審核並承諾提供不可撤銷的連帶責任保證的書面擔保文件;
6、勞動保障部門提供的從事微利項目的審核確認意見及資料;
7、借款人自籌資金的證明文件;
8、貸款人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或資料。
以上內容供您參考,業務規定請以實際為准。
如有疑問,歡迎咨詢中國銀行在線客服。
誠邀您下載使用中國銀行手機銀行APP或中銀跨境GO APP辦理相關業務。

㈣ 申請中國銀行下崗失業人員小額擔保貸款提交哪些資料

借款人申請中國銀行下崗失業人員小額擔保貸款應向貸款人提出書面申請,並提供以下資料:
1、借款申請書,應包括借款金額、借款期限、借款用途、還款方式、還款來源等主要內容;
2、借款人有效身份證件原件及復印件;
3、勞動保障部門核發的《再就業優惠證》;
4、社區推薦、勞動保障部門同意借款的審查意見;
5、貸款擔保機構審核並承諾提供不可撤銷的連帶責任保證的書面擔保文件;
6、勞動保障部門提供的從事微利項目的審核確認意見及資料;
7、借款人自籌資金的證明文件;
8、貸款人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或資料。
以上內容供您參考,業務規定請以實際為准。
如有疑問,歡迎咨詢中國銀行在線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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㈤ 中國銀行下崗失業人員小額擔保貸款申請需要什麼材料

借款人申請小額擔保貸款應向貸款人提出書面申請,並提供以下資料:
1、借款申請書,應包括借款金額、借款期限、借款用途、還款方式、還款來源等主要內容;
2、借款人有效身份證件原件及復印件;
3、勞動保障部門核發的《再就業優惠證》;
4、社區推薦、勞動保障部門同意借款的審查意見;
5、貸款擔保機構審核並承諾提供不可撤銷的連帶責任保證的書面擔保文件;
6、勞動保障部門提供的從事微利項目的審核確認意見及資料;
7、借款人自籌資金的證明文件;
8、貸款人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或資料。


以上內容供您參考,業務規定請以實際為准。


如有疑問,歡迎咨詢中國銀行在線客服或下載使用中國銀行手機銀行APP咨詢、辦理相關業務。

㈥ 中國人民銀行關於印發《單位定期存單質押貸款管理規定》的通知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加強單位定期存單質押貸款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規定。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單位定期存單質押貸款活動適用本規定。
本規定所稱單位包括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其他組織。第三條本規定所稱單位定期存單是指借款人為辦理質押貸款而委託貸款人依據開戶證實書向接受存款的金融機構(以下簡稱存款行)申請開具的人民幣定期存款權利憑證。
單位定期存單只能為質押貸款的目的而開立和使用。
單位在金融機構辦理定期存款時,金融機構為其開具的《單位定期存款開戶證實書》不得作為質押的權利憑證。第四條單位定期存單質押貸款活動應當遵守國家法律、行政法規,遵循平等、自願誠實信用的原則。第二章單位定期存單的開立與確認第五條借款人辦理單位定期存單質押貸款,除按其他有關規定提交文件、資料外,還應向貸款人提交下列文件、資料:
(一)開戶證實書,包括借款人所有的或第三人所有而向借款人提供的開戶證實書;
(二)存款人委託貸款人向存款行申請開具單位定期存單的委託書;
(三)存款人在存款行的預留印鑒或密碼。
開戶證實書為第三人向借款人提供的,應同時提交第三人同意由借款人為質押貸款目的而使用其開戶證實書的協議書。第六條貸款人經審查同意借款人的貸款申請的,應將開戶證實書和開具單位定期存單的委託書一並提交給存款行,向存款行申請開具單位定期存單和確認書。
貸款人經審查不同意借款人的貸款申請的,應將開戶證實書和委託書及時退還給借款人。第七條存款行收到貸款人提交的有關材料後,應認真審查開戶證實書是否真實,存款人與本行是否存在真實的存款關系,以及開具單位定期存單的申請書上的預留印鑒或提供的密碼是否和存款人存款時預留的印鑒或密碼一致。必要時,存款行可以向存款人核實有關情況。第八條存款行經過審查認為開戶證實書證明的存款屬實的,應保留用戶證實及第三人同意由借款人使用其開戶證實書的協議書,並在收到貸款人的有關材料後3個工作日內開具單位定期存單。
存款行不得開具沒有存款關系的虛假單位定期存單或與真實存款情況不一致的單位定期存單。第九條存款行在開具單位定期存單的同時,應對單位定期存單進行確認,確認後認為存單的內容真實的,應出具單位定期存單確認書。確認書應由存款行的負責人簽字並加蓋單位公章,與單位定期存單一並遞交給貸款人。第十條存款行對單位定期存單進行確認的內容包括:
(一)單位定期存單所載開立機構、戶名、賬號、存款數額、存單號碼、期限、利率等是否真實准確;
(二)借款人提供的預留印鑒或密碼是否一致;
(三)需要確認的其他事項。第十一條存款行經過審查,發現開戶證實書所載事項與賬戶記載不符的,不得開具單位定期存單,並及時告知貸款人,認為有犯罪嫌疑的,應及時向司法機關報案。第十二條經確認後的單位定期存單用於貸款質押時,其質押的貸款數額不得超過確認數額的90%。第十三條貸款人不得接受未經確認的單位定期存單作為貸款的擔保。第十四條貸款人對質押的單位定期存單及借款人或第三人提供的預留印鑒和密碼等應妥善保管,因保管不善造成其丟失、毀損或泄密的,由貸款人承擔責任。第三章質押合同第十五條辦理單位定期存單質押貸款,貸款人和出質人應當訂立書面質押合同。在借款合同中訂立質押條款的,質押條款應符合本章的規定。第十六條質押合同應當載明下列內容:
(一)出質人、借款人和質權人名稱、住址或營業場所;
(二)被擔保的貸款的種類、數額、期限、利率、貸款用途以及貸款合同號;
(三)單位定期存單號碼及所載存款的種類、戶名、賬戶、開立機構、數額、期限、利率;
(四)質押擔保的范圍;
(五)存款行是否對單位定期存單進行了確認;
(六)單位定期存單的保管責任;
(七)質權的實現方式;
(八)違約責任;
(九)爭議的解決方式;
(十)當事人認為需要約定的其他事項。

㈦ 關於個人擔保貸款需要哪些條件

個人擔保貸款的條件:個人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能夠提供一定的財產作為擔保;貸款用途明確合法;貸款申請的數額、期限和幣種合理;以及具備還款意願和還款能力等。
【法律依據】
《個人貸款管理暫行辦法》第十一條
個人貸款申請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借款人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或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境外自然人;
(二)貸款用途明確合法;
(三)貸款申請數額、期限和幣種合理;
(四)借款人具備還款意願和還款能力;
(五)借款人信用狀況良好,無重大不良信用記錄;
(六)貸款人要求的其他條件。
《民法典》第十八條
成年人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獨立實施民事法律行為。
第三百八十六條
擔保物權人在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擔保物權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擔保財產優先受償的權利,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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