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保險與擔保的區別是什麼
本質不同、作用不同、種類不同等。
1、本質不同。擔保是一種履行債務的制度;保險是一種合同行為。
2、作用不同。債權的擔保所具有的社會經濟作用,即能促進資金融通和商品流通;保險具有經濟補償、資金融通和社會管理功能。
3、種類不同。擔保合同包括保證合同、抵押合同、質押合同、定金合同;商業保險大致可分為財產保險、人身保險、責任保險、信用保險、津貼型保險、海上保險。擔保合同既可以是單獨訂立的書面合同,包括當事人之間具有擔保性質的信函、傳真等,也可以是主合同的擔保條款。
拓展資料:
擔保法上的擔保又稱債權擔保、債的擔保、債務擔保,是個總括的概念。 它是一種承諾,是對擔保人和被擔保人行為的一種約束。擔保一般發生在經濟行為中,如被擔保人不履行承諾時,一般由擔保人代被擔保人先行履行承諾。擔保一般有口頭擔保和書面擔保。
保險人對於合同約定的可能發生的事故因其發生所造成的財產損失承擔賠償保險金責任,或者被保險人死亡、傷殘、疾病或者達到合同約定的年齡、期限等條件時承擔給付保險金責任的商業保險行為。
擔保和保險本身來講,兩者是有區別的。一方面在有效期間內,從擔保角度講,一旦買房人不能還款,擔保單位就有責任代買房人還款。而從保險(壽險)角度講,保險公司為買房人賠付貸款是有責任范圍的,並不是買房人所有的不還款情況保險公司都責任賠付。
另一方面,我們應該全面理解保險的概念和作用。保險(壽險)不應僅僅是貸款中的一項費用,交納保險費後,買房人相應取得了一種減少未來償付風險的權利,這部分風險將由保險公司來承擔。如果買房人償還剩餘貸款本息,之後買房人和保險公司之間並不因此而產生債權債務關系,這樣買房人就利用保險將保險事故帶來的還款風險完全消除了,買房人仍擁有房屋的所有權。
而在擔保的方式下,如果買房人不能償還貸款,擔保單位代其還清了貸款,依照我國擔保法第三十一條,擔保單位相應取得了對買房人的追索權。
舉例來說,擔保單位為買房人貸款30萬元提供擔保,如果買房人還了10萬元貸款本息後不能繼續還款,擔保單位為其償還剩餘20萬元本息後就有權利要求買房人向擔保單位償還20萬元的本息,也就是說買房人相就職為擔保單位20萬元本息的債務人。在這種情況下,買房人或其繼承人要麼想辦法繼續還清擔保單位為其代還的20萬元本息,要麼將其擁有的財產(包括其貸款購買的住房)變賣來償還債務。也就是說,擔保單位為買房人償清貸款後,買房人債務仍沒有消除,只不過債權人發生轉移而已。
『貳』 保險公司做擔保貸款嗎如果從銀行貸款,保險公司可以做為保證人嗎哪幾個保險公司開通了這個業務謝謝
保險公司是不能進行貸款擔保的,你說的估計是貸款保險之類,這與擔保是兩碼事!
『叄』 貸款買車,沒還清貸款前,保險必須要到擔保公司買嗎不然就扣你擔保費
嗯,是的。。。由擔保公司擔保的貸款,有這樣的行業規則。。。而且你的保單發票原件必須放在銀行或者是擔保公司。。。為了控制風險,擔保公司需要這樣做
『肆』 貸款買車必須在擔保公司指定的地方上保險否則就要支付違約金
貸款買車無須在擔保公司指定的地方上保險,如果按揭買車被強制要求指定保險則屬於「霸王條款」。工商人員已經提醒過了,消費者對車行的強制捆綁、搭售行為有權拒絕。
工商部門負責人表示,車行以「保險押金」名目收取費用,強制消費者的車輛保險由當事人代辦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十條「消費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權利。消費者在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時,有權獲得質量保障、價格合理、計量正確等公平交易條件,有權拒絕經營者的強制交易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二條規定:「經營者銷售商品,不得違背購買者的意願搭售商品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的條件。」
福建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辦法對搭售行為也做了相應規定:第九條「消費者在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時,可以通過平等協商確定交易價格以及其他交易條件,有權拒絕經營者的強制交易行為」;
第十七條也規定「經營者不得強迫消費者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不得違背消費者意願搭售商品、增加服務項目或者附加其他條件;不得對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進行虛假的陳述和欺騙性的演示、勸說等消費誘導活動。」
貸款買車被強制保險案例:
2013年10月份,李先生在安溪某車行貸款購買了一輛轎車並在該店購買了車輛全險。准備簽協議提車時,4S店工作人員卻表示,為了防止他在還款期限內不購買全險,需要交2000元的續保押金才行,這部分押金在貸款還清後就會全額退回。提車心切,李先生就交了這筆錢。
2014年9月份,眼看保險要到期了,車行要求李先生購買整車險。因為已經提前還清貸款,李先生覺得自己沒有必要買整車險,表示只想買其中幾個險種,遭到4S店拒絕。他於是投訴到安溪縣工商局。
安溪縣工商局及台商投資區工商局接訴後立即聯系雙方當事人了解情況。車行相關負責人表示,如果消費者是貸款買車,就須到車行指定的保險公司購買保險,而且要求購買整車險,否則銀行不予貸款;但如果消費者全額付款,則可以自由選擇保險公司。
對此,李先生表示,自己去年購車時確實是辦理了貸款,也按照車行的要求購買了第一年的車險並繳納第二年的續保押金2000元,現在自己已提前還清了購車貸款,車行沒理由強制自己購買整車險。
12315工作人員支持了李先生的訴求,並指出該車行搭售車險的行為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相關規定。最終,車行同意李先生按照自己的意願選擇購買車險。
『伍』 在擔保公司辦理小額貸款要求買意外保險和意外醫療保險是不是真的,有誰辦過沒有
您好,很高興為您解答。擔保公司辦理貸款時,不會要求這些內容的。
『陸』 銀行和保險公司、擔保公司都可以出保函嗎
對於擔保公司,這個就是他們的正常業務,當然可以出。但銀行和保險公司出保函的幾率不大。
對於銀行和保險公司法律上不禁止,但是實際操作中這種東西是不會輕易出的,甚至直接有公司內部規定禁止出這類保函,即使要做也都需要公司的最高領導層開會決定。
保函又稱為保證書,是指銀行、保險公司、擔保公司或者個人答應申請人的請求,向第三方開立的一種書面信用擔保憑證。
擔保公司是指個人或企業在向銀行借款的時候,銀行為了降低風險,不直接放款給個人,而是要求借款人找到第三方(擔保公司或資質好的個人)為其做擔保。 擔保公司根據銀行的要求,讓借款人出具相關的資質證明進行審核,之後將審核好的資料交到銀行,銀行復核後放款,擔保公司收取相應的服務費用。
法律依據:
國家法律
《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是擔保業務的開展的根本法律依據,立法目的是為了保護債權人的利益。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擔保公司與債務、債權人簽到合同及擔保合同、協議的根本依據
《中小企業促進法》:提出了推動和組織建立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體系等要求。
投資擔保公司一般要求注冊資金1億元以上,如果跨地區擔保,則需達1億以上。
根據《國務院關於修改〈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的決定》(國務院令第548號),「跨省區或規模較大的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設立與變更審批」修改為「融資性擔保機構的設立與變更審批」,實施機關由國家發展改革委改為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部門。上述政策措施的出台將有一段時間。
『柒』 企業貸款找擔保公司,擔保公司是不是要求企業買保險的
業貸款找擔保公司,擔保公司的操作流程一般是:
1。企業向擔保公司提交企業資料,其中提供的抵押品價值要大於融資額
2。擔保公司對企業進行風險評估
3. 如果可以擔保公司與企業簽訂擔保合同
一般來說,只收擔保費,擔保費不算是保險,一般為融資額的3%,從銀行融資還要交20%至30%的保證金,一般是存在擔保公司的賬戶上,和銀行溝通後,可以做定期存款,這筆保證金一般都是由企業來出。
以從銀行融資100萬為例:
20%保證金:20萬
3%擔保費:3萬
還有一些其他費用約為1萬
實際能到企業手上的,也就76萬
『捌』 保險與擔保的區別是什麼
本質不同、作用不同、種類不同等。
1、本質不同
擔保是一種履行債務的制度;保險是一種合同行為。
擔保法上的擔保又稱債權擔保、債的擔保、債務擔保,是個總括的概念。 它是一種承諾,是對擔保人和被擔保人行為的一種約束。擔保一般發生在經濟行為中,如被擔保人不履行承諾時,一般由擔保人代被擔保人先行履行承諾。擔保一般有口頭擔保和書面擔保。
保險人對於合同約定的可能發生的事故因其發生所造成的財產損失承擔賠償保險金責任,或者被保險人死亡、傷殘、疾病或者達到合同約定的年齡、期限等條件時承擔給付保險金責任的商業保險行為。
2、作用不同
債權的擔保所具有的社會經濟作用,即能促進資金融通和商品流通;保險具有經濟補償、資金融通和社會管理功能。
債權擔保主要是通過媒介來發揮促進資金融通的作用。保險的二大功能是一個有機聯系的整體。經濟補償功能是基本的功能,也是保險區別於其他行業的最鮮明的特徵。
3、種類不同
擔保合同包括保證合同、抵押合同、質押合同、定金合同;商業保險大致可分為財產保險、人身保險、責任保險、信用保險、津貼型保險、海上保險。擔保合同既可以是單獨訂立的書面合同,包括當事人之間具有擔保性質的信函、傳真等,也可以是主合同的擔保條款。
『玖』 保險公司擔保貸款的合不合法
法律分析:關於個人貸款保證保險的合法合規問題,可以從兩個主要方面來考量: 1.保證保險的費率和條款是否合規。 2.貸款費用是否超出合法范圍。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十六條 公司向其他企業投資或者為他人提供擔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由董事會或者股東會、股東大會決議,公司章程對投資或者擔保的總額及單項投資或者擔保的數額有限限額規定的,不得超過規定的限額。公司為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的,必須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