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夫妻的一方為他人擔保銀行貸款,另一方有擔保責任嗎
如今貸款在生活當中其實是比較常見的,比如我們在買房子或者是買車的時候,很多人都會向銀行申請貸款,在申請貸款以後,我們就可以成功的買房或者是買車,但是在後續的生活當中,我們必須要履行債務責任,針對這一部分款項進行按月償還,當然針對一些較大數額的貸款,銀行在發放貸款的過程當中,通常是需要有著擔保人進行擔保的,在進行擔保以後才會成功的發放貸款。
如果擔保人拒絕承擔這一部分貸款,首先已經違背了合同,其次對於自身的個人徵信也會有著很大的影響,所以再成為他人貸款當中的擔保人時,一定要格外的注意,最好不要為其他人進行擔保,畢竟其他人的生活我們沒有辦法決定,所以沒有必要承擔這一部分風險。
㈡ 夫妻一方為他人擔保銀行貸款,夫妻另一方有責任嗎
夫妻一方為他人擔保銀行貸款,如果另一方知道並且允許,出現連帶責任就是夫妻雙方的共同債務。
㈢ 夫妻雙方貸款是否需要擔保人
一般情況下夫妻雙方貸款不需要擔保人,如果銀行有要求的,應當提供擔保人。其中機關法人不得為保證人,以及以公益為目的的非營利法人、非法人組織不得為保證人。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條
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後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於夫妻共同債務。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於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㈣ 夫妻雙方貸款需要擔保人嗎
法律分析:因為擔保可能形成債務,因此對外擔保也可視為對共同財產的處置,按規定對共有財產處置是需要徵得共有人同意的。因此一些銀行會規定貸款人的擔保人需要是夫妻雙方,當然不是全部的銀行都有這樣的規定,就是實行這項規定的銀行也會有額度上的規定,一般是額度超過多少才要夫妻雙方簽字,多少以下可以一個人簽字就行。弊端是會使整個貸款程度更加復雜,不利簡化程度。貸款申請中,夫妻是不可以互相擔保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雙方均有共享和支配家庭財產的權力。如夫妻互相擔保就等於申領人為自己擔保,形成假保,屬於無效擔保。夫妻可以做共同還款人,擔保可以找父母、兄弟姐妹及朋友等人。貸款擔保人需滿足的條件包括:
1、與本案資金牽連,僅存在擔保關系;
2、有合法穩定的收入來源,有人生自由權;
3、具有代償清貸款的能力;
4、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不得充當保證人。
5、離退休人員不能進行擔保,貸款地以外的外籍人士不能擔保。
6、國家機關在未經允許的情況不能為它人擔保。
㈤ 銀行貸款擔保人必須是夫妻嗎
法律分析:不一定。但是擔保如果是以夫妻共同的家庭財產來擔保,必須雙人都同意。否則,當銀行讓你履行擔保責任時,你的妻子可以說財產是她的,拒絕履行擔保責任。 夫妻雙方婚後是經濟共同體,擔保人的擔保義務也是夫妻雙方一起承擔。除非有婚內財產約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一條 保證合同是為保障債權的實現,保證人和債權人約定,當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情形時,保證人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的合同。
第六百八十二條 保證合同是主債權債務合同的從合同。主債權債務合同無效的,保證合同無效,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保證合同被確認無效後,債務人、保證人、債權人有過錯的,應當根據其過錯各自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第六百八十三條 機關法人不得為保證人,但是經國務院批准為使用外國政府或者國際經濟組織貸款進行轉貸的除外。以公益為目的的非營利法人、非法人組織不得為保證人。
第一千零六十四條 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後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於夫妻共同債務。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於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㈥ 夫妻雙方都給別人做貸款擔保人,如果離婚怎麼辦
離婚了,這個也是要做擔保的,就是說離婚了,以後但是額,兩個人雖然離婚了,但是他雙方還都是擔保人,以後有了責任還是要兩個人來承擔的。因為他不是以家庭為單位來承保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