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父母在信用社貸款我成了擔保人合法嗎
你好,如果你簽字認可了,該貸款擔保合同有效合法的。
㈡ 夫妻和子女能做為借款擔保人嗎
不能,貸款直系親屬是不能做擔保人的。
㈢ 買房貸款,父母可以做擔保人嗎
買房貸款父母可以做擔保人,最好就是找其他的親戚,正常來講的話,自己的父母是不可以擔保。
㈣ 直系親屬可不可以做擔保人
法律沒有限制直系親屬作擔人的規定。
擔保人即保證人,根據擔保法規定,第三人和債權人約定,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保證人按照約定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這里的第三人即擔保人,包括具有代為清償債務能力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公民,這里的債權人既是主債的債權人。這里的-按照約定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稱為保證債務,也有人稱保證責任。
㈤ 銀行貸款,擔保人能是直系親屬
「擔保人不能為貸款人的直系親屬」,也就是說擔保人不能為信用社的直系親屬。哈哈。
你說的「貸款人」應該是「借款人」對吧。提供資金一方(信用社)應該是「貸款人」,需求資金一方(你)是「借款人」。
我現在就正面回答你的問題:
沒有這個條文,但有的銀行拒絕夫妻擔保(保證)或家庭成員擔保(保證),主要是為了規避貸款風險。直系親屬是可以擔保(保證)的。你可以去另一家銀行試試。再說了,你不說是直系親屬,銀行怎麼會知道呢。
你可以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重點理解第七條
第二章 保證
第一節 保證和保證人
第六條 本法所稱保證,是指保證人和債權人約定,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保證人按照約定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的行為。
第七條 具有代為清償債務能力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公民,可以作保證人。
第八條 國家機關不得為保證人,但經國務院批准為使用外國政府或者國際經濟組織貸款進行轉貸的除外。
第九條 學校、幼兒園、醫院等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不得為保證人。
第十條 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職能部門不得為保證人。
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有法人書面授權的,可以在授權范圍內提供保證。
第十一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強令銀行等金融機構或者企業為他人提供保證;銀行等金融機構或者企業對強令其為他人提供保證的行為,有權拒絕。
第十二條 同一債務有兩個以上保證人的,保證人應當按照保證合同約定的保證份額,承擔保證責任。沒有約定保證份額的,保證人承擔連帶責任,債權人可以要求任何一個保證人承擔全部保證責任,保證人都負有擔保全部債權實現的義務。已經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有權向債務人追償,或者要求承擔連帶責任的其他保證人清償其應當承擔的份額。
㈥ 父親貸款兒子可以做擔保人嗎
法律分析:父親貸款兒子可以做擔保人。成為擔保人的條件:1、擔保人年齡必須在18-65歲之間,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2、擔保人合法有效的身份證明;3、有穩定的收入來源,具備按時足額還款的能力;4、擁有良好的信用記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三條 機關法人不得為保證人,但是經國務院批准為使用外國政府或者國際經濟組織貸款進行轉貸的除外。以公益為目的的非營利法人、非法人組織不得為保證人。
第六百八十二條 保證合同是主債權債務合同的從合同。主債權債務合同無效的,保證合同無效,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保證合同被確認無效後,債務人、保證人、債權人有過錯的,應當根據其過錯各自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㈦ 擔保人由直系親屬擔任嗎
合同的擔保人可以是債務人的直系親屬。債務人的直系親屬如果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願意為債務人提供擔保,且具有擔保能力的,經債權人同意,可以作為合同的擔保人。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十八條
成年人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獨立實施民事法律行為。
十六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視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第三百八十六條
擔保物權人在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擔保物權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擔保財產優先受償的權利,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六百八十三條
機關法人不得為保證人,但是經國務院批准為使用外國政府或者國際經濟組織貸款進行轉貸的除外。
以公益為目的的非營利法人、非法人組織不得為保證人。
㈧ 直系親屬[父母]可以為我擔保貸款嗎
原則上是不可以的,但有操作空間,現在有的銀行工作人員就教你怎麼做了!只要你開證明的單位在銀行調查的時候別說漏了就可以了,一般銀行也就是打個電話問問,不會親自去的!!!
㈨ 直系親屬貸款會影響嗎
直系親屬的貸款不會影響到其他親屬。除非有為貸款的親屬提供擔保,而債權人在擔保期限內要求擔保人履行擔保義務,那麼擔保人就要履行保證義務了。
但是如果沒有還貸款上徵信了,那就是有所影響。 首先,如果父母是失信被執行人,則子女不能上高消費的私立學校,報考公務員、事業單位可能會受阻。 其次,會影響配偶和直系親屬的徵信,在進行銀行貸款的時候,可能批不下來了。 還有,就是法院強制執行時,可以執行夫妻共同財產。
拓展資料
《民法典》之婚姻家庭編中的親屬是指法律意義上的親屬,是指具有婚姻、血緣或者法律擬制血親關系,受法律調整的彼此具有一定權利和義務的自然人。
我國法律對於直系親屬沒有明確的界定,一般是指具有直接血緣或婚姻關系的人,包括直系血親與直系姻親,比如父母、配偶、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等。
大陸法系對親屬的界定主要存在二分法和三分法兩種模式。二分法將親屬分為血親和
姻親。三分法將親屬分為配偶、血親和姻親。也有少國家和地區(如葡萄牙和我國澳門地
區)採用了四分法的模式,將親屬的法律淵源歸納為結婚、血親關系、姻親關系和收養。
我國採用三分法,根據親屬關系產生的原因,將親屬分為配偶、血親和姻親三種。
(一)配偶
配偶,即夫妻,是指男女雙方因結婚而互為配偶的親屬。配偶在親屬關系中居於核心
地位,也是血親和姻親產生的源泉、基礎,在親屬關系中起到承上啟下的作用。
(二)血親
血親,是指有血緣關系的親屬。根據血緣的來源不同,血親分為自然血親和法律擬制
血親。
1、自然血親。
自然血親,是指出自同一祖先,因出生而形成的具有真實血緣聯系的親屬,如父母與
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與孫子女、外祖父母與外孫子女、伯叔與侄子女、舅姨與外甥子
女等。不分父系或母系,無論是婚生還是非婚生,也無論是全血緣(同父同母的兄弟姐
妹)還是半血緣(同父異母或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的,都屬於自然血親的范圍。
2、法律擬制血親。
法律擬制血親,是指本來沒有血緣關系,但由法律確認其與自然血親具有同等的權利
義務的親屬。此種血親不是因出生而形成的,是由法律設定的,因此又被稱為「法定血
親」。《民法典》之婚姻家庭編確認的法律擬制血親有兩類:一是養父母與養子女之間,二
是繼父母與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之間。
(三)姻親
姻親,是指配偶一方與另一方的血親之間因婚姻關系而發生的親屬關系,如,兒媳與
公婆、女婿與岳父母、丈夫與妻子的兄弟姐妹、妻子與丈夫的兄弟姐妹。根據姻親間聯系
的環節,姻親分為血親的配偶、配偶的血親、配偶的血親的配偶以及血親的配偶的血親。
血親的配偶
血親的配偶,是指自己的直系血親、旁系血親的配偶。如,兒子的妻子()L媳)、女
兒的丈夫(女婿)是自己的直系血親的配偶;兄弟的妻子(嫂子或弟妹)、姐妹的丈夫
(姐夫或妹夫)是自己的旁系血親的配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