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什麼叫 以委託貸款方式掩蓋代償行為 舉個例子,本人理解力有限
以委託貸款方式掩蓋代償,即融資性擔保機構對擔保業務中出現的代償,不按規定履行正常手續,而是通過向客戶發放委託貸款的方式進行掩蓋。
Ⅱ 投資公司和擔保公司能否對外貸款
不可以的。
從經營范圍而言,投資類公司的業務范圍肯定不包含貸款服務。不過,目前市場上還是有很多這類公司在做貸款類業務。也有直接提供貸款資金的,類似民間借貸。目前很難說投資類公司辦理貸款業務是否違規,很多公司操作方式有所不同。
Ⅲ 《融資性擔保公司管理暫行辦法》里說融資性擔保公司不得從事發放貸款或受託發放貸款。
本來融資性擔保公司就是需要通過銀行放貸的,通過銀行向企業放款是合規的。
Ⅳ 擔保公司發放委託貸款的限制
法律分析:融資性擔保公司不得從事發放貸款、受託發放貸款、委託投資等業務。
法律依據:《融資擔保公司監督管理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融資擔保,是指擔保人為被擔保人借款、發行債券等債務融資提供擔保的行為;所稱融資擔保公司,是指依法設立、經營融資擔保業務的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條 融資擔保公司開展業務,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審慎經營,誠實守信,不得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
Ⅳ 融資性擔保能否辦理委託貸款
融資性擔保公司委託銀行從事委託貸款的行為有「借合法的外衣,違規發放貸款」的嫌疑,該行為可以認定為無效行為。理由如下:
從委託貸款的業務發展過程的依據來看,中國人民銀行對企業委託銀行辦理委託貸款的態度始終是慎重的,而且是在逐漸叫停商業銀行接受企業的委託辦理委託貸款業務。中國人民銀行在1992年對工商銀行《關於委託貸款有關問題的請示》有一個批復,該批復中對商業銀行從事委託貸款業務的性質和可行性進行說明;而《關於商業銀行開辦委託貸款業務有關問題的通知》(銀辦發[2000]100號)明確了商業銀行可以接受政府部門、企事業單位及個人等的委託從事委託貸款業務。而此後《中國銀監會發布公告,制定、修改、廢止、不適用部分規章和規范性文件》(2007年)中對於(銀辦發[2000]100號)通知又以「不適用部分規章和規范性文件」進行了集中清理。也就是說,中國人民銀行和銀監會對於商業銀行辦理委託貸款業務有一個從准許到逐漸叫停的過程。
從司法實踐角度看,企業發放貸款的行為是無效法律行為。最高院1996年的《關於對企業借貸合同借款方逾期不歸還借款的應如何處理問題的批復》中規定企業借貸合同違反有關金融法規屬無效合同
從融資性擔保公司的業務范圍來看,發放貸款是禁止性業務。
Ⅵ 現在融資性擔保公司能開展委託貸款業務嗎
融資性擔保公司管理暫行辦法
第十八條 融資性擔保公司經監管部門批准,可以經營下列部分或全部融資性擔保業務:
(一)貸款擔保。
(二)票據承兌擔保。
(三)貿易融資擔保。
(四)項目融資擔保。
(五)信用證擔保。
(六)其他融資性擔保業務。
第十九條 融資性擔保公司經監管部門批准,可以兼營下列部分或全部業務:
(一)訴訟保全擔保。
(二)投標擔保、預付款擔保、工程履約擔保、尾付款如約償付擔保等履約擔保業務。
(三)與擔保業務有關的融資咨詢、財務顧問等中介服務。
(四)以自有資金進行投資。
(五)監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業務。
第二十一條 融資性擔保公司不得從事下列活動:
(一)吸收存款。
(二)發放貸款。
(三)受託發放貸款。
(四)受託投資。
(五)監管部門規定不得從事的其他活動。
融資性擔保公司從事非法集資活動的,由有關部門依法予以查處。
Ⅶ 銀行委託擔保公司貸款的方式有哪幾種
擔保公司委託貸款法律規定:融資性擔保公司對單個被擔保人提供的融資性擔保責任余額不得超過凈資產的10%,對單個被擔保人及其關聯方提供的融資性擔保責任余額不得超過凈資產的15%,對單個被擔保人債券發行提供的擔保責任余額不得超過凈資產的30%。
【法律依據】
《融資性擔保公司管理暫行辦法》第二十七條
融資性擔保公司對單個被擔保人提供的融資性擔保責任余額不得超過凈資產的10%,對單個被擔保人及其關聯方提供的融資性擔保責任余額不得超過凈資產的15%,對單個被擔保人債券發行提供的擔保責任余額不得超過凈資產的30%。
第二十八條
融資性擔保公司的融資性擔保責任余額不得超過其凈資產的10倍。
Ⅷ 融資性擔保公司可以做委託貸款業務嗎
融資性擔保公司不可以做委託貸款業務。
《融資性擔保公司管理暫行辦法》第二十一條 融資性擔保公司不得從事下列活動:
(一)吸收存款。
(二)發放貸款。
(三)受託發放貸款。
(四)受託投資。
(五)監管部門規定不得從事的其他活動。
融資性擔保公司從事非法集資活動的,由有關部門依法予以查處。
(8)融資性擔保機構委託貸款擴展閱讀
《融資性擔保公司管理暫行辦法》
第九條設立融資性擔保公司,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規定的章程。
(二)有具備持續出資能力的股東。
(三)有符合本辦法規定的注冊資本。
(四)有符合任職資格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合格的從業人員。
(五)有健全的組織機構、內部控制和風險管理制度。
(六)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
(七)監管部門規定的其他審慎性條件。
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從業人員的資格管理辦法由融資性擔保業務監管部際聯席會議另行制定。
Ⅸ 融資性擔保公司委貸業務不能超過注冊資本的20%,請問有什麼法定文件規定嗎
是這條規定不錯,但據我了解委貸業務應該可以不算對外投資(雖然實質上是短期投資),我們公司就是一家國有性質的擔保公司,我們的全部凈資產基本都用於委貸業務。
如果要嚴格規避的話,可以考慮把資金拆借給關聯企業(如母公司、兄弟公司),再由關聯企業開展委貸業務(原則上企業法人都可以進行委貸業務)。
Ⅹ 什麼是融資性擔保公司機構性質
融資性擔保公司,就是在擔保人與銀行金融機構之間約定,如果債權人無法履行其債務時,那麼擔保人就要履行其債務的行為。
融資性擔保公司的業務范圍是:貸款的擔保、貿易融資的擔保、項目融資的擔保等其他融資性的擔保,融資性擔保公司是不允放貸委託放貸的。融資性擔保公司的經營范圍包括投標擔保、工程履約的年報、尾款支付擔保等眾多的中介服務。
其性質為:
融資性擔保公司需要建立健全公司管理結構、議事規則、決策程序、內部審核制度等方面,同時還需要建立符合謹慎經營為原則的擔保評估制度、事後的追償處理制度,風險預警制度,制定阿有那個的規范的業務操作流行,加強對項目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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