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擔保貸款受害人

發布時間:2022-06-11 17:44:41

㈠ 我國擔保貸款存在的風險及對策

一、潛在風險
(一)對保證人保證資格、實力、手續審查不嚴,從而使保證流於形式,造成貸款風險。一是忽視對保證人主體資格的審查,未按《擔保法》有關規定,把不能作為保證人的如鄉鎮資產經營公司辦公室、村民委員會等行政職能部門或未經授權的企業分支機構充當保證人。由於保證人主體資格不合法,形成無效保證。二是忽視對保證人是否具有代為清償能力,即保證人是否具有經濟實力的審查,由於保證人沒有經濟保證能力,從而形成擔而不保。
(二)機械類動產抵押貸款存在「兩高一小」,從而使貸款存在潛在風險。所謂「兩高一小」,即指抵押物評估價值高,貸款抵押率確定高,抵押物實際抵償價值小。一是機械類動產作為貸款抵押物時,由於借款人不能提供購買時原始價值發票,作為動產抵押物價值依據,而信用社沒有較專業或懂行的評估人員,一般由抵押人委託注冊的評估部門進行評估。由於評估部門按照評估價值的金額大小收取評估費用,造成人為地對抵押物的高估,評估價值遠遠脫離市場價值。二是在確定貸款抵押率時,未按信貸管理工作的要求,對抵押物進行選擇性設定,並區別專用設備與通用設備,甚至把棋具也一並作為抵押物,抵押率過高確定在評估價值的70%以上,且年復一年長期周轉連續抵押,未隨著折舊做到逐年壓縮,造成抵押貸款潛在風險。三是未把借款者的私人房產同時抵押,使有限責任公司貸款企業,在其經營發生風險導致企業關停後,由於承擔的只是有限責任,信用社通過法律程序處理機械類動產抵押物還貸,由於在操作中存在「兩高」現象,造成對動產拍賣或處理中抵償價值小,貸款損失大。
(三)交通類動產抵押貸款存在保險脫保,未逐年壓縮抵押貸款額度,造成貸款風險。對交通類動產抵押貸款,一般都要求對抵押物辦理強制保險手續,並約定信用社為第一受益人,但由於保險到期前未及時督促抵押人辦理續保手續,存在脫保現象,增加了信貸潛在風險。二是交通類動產其價值受國家產業政策影響較大,且其折舊年限短、速度快,由於未採取逐年壓縮的信貸策略,產生抵押貸款額度未隨抵押物價值的減少而降低,造成貸款風險。三是抵押人到外地非法出售抵押物逃債,使信用社貸款失去抵押物,加大了貸款風險。
(四)不動產抵押貸款存在操作不當、調查失實、農村房產抵償處理難,而使抵押貸款產生風險。一是對劃撥土地使用權作貸款抵押物的,未按有關法律規定扣除40%的土地出讓金後計算抵押物的價值,增加貸款風險。二是對房產抵押貸款其房產的共有人情況調查失實,出現辦理貸款時無共有人,而在依法處理房產時共有人「復活」現象,使抵押貸款埋下風險隱患。三是僅憑借款人帶來的第三人房產證書和私章,辦理房產抵押貸款手續,在貸款依法訴訟時,由於抵押人否認抵押事宜,法院判決抵押無效而造成貸款損失。四是農村房產抵償處理難,由於農村情況的特殊性和受「有錢不買疙瘩產」的思想影響,信用社依法抵償的農村房產處理難度較大,造成貸款風險。
(五)以存單等權利質押貸款時,存在質押人未簽名,未辦理核押手續,使質押貸款存在貸款風險。一是在辦理第三人質押存單貸款手續時,僅憑借款人帶來的第三人私章和存單辦理,沒有對質押人加以核實並當場簽字,在貸款不能按期歸還處理質押存單時,質押人否認存單質押事宜,使質押貸款合同喪失法律保障。二是對質押的存單,未向簽發行社辦理質物核押登記止付手續,結果被提前掛失支取,使質押存單成為廢紙,造成質押貸款風險。
二、防範建議
(一)重新完善擔保手續,減少存量貸款風險。首先要摸清家底。信用社要組織力量對存量擔保貸款進行一次全面調查,根據借款人行業、貸款方式、貸款手續情況,對存量貸款的風險程度進行如實認定,以真實地反映現有信貸資產的風險狀況,為制定切實可行的存量風險貸款化解措施打下基礎。其次要積極採取措施,加以完善和補辦。根據認定的貸款風險,按照先易後難,制定化解落實計劃逐步進行完善。對擔保操作手續不規范的貸款,要限期做好補辦工作;對保證人主體資格不合法、無經濟保證實力的存量貸款,要採取積極的措施,收回或置換成有效資產抵押方式;對動產抵押率偏高、抵押物不足值的貸款,要採取壓縮或逐步增加其它擔保的方式,進行有效落實和化解。對存量動產風險貸款的化解,可根據實際情況適度提高城區商品房地和質押貸款的抵(質)押率,以減少動產抵押貸款額度。再次要落實存量風險貸款責任,加大考核力度。對存量風險貸款,要逐戶逐筆把化解責任落實到人,聯社要加大對信用社、信貸責任人的存量風險貸款化解進度和質量的檢查考核,實行任務完成的好壞與個人收入直接掛鉤的激勵機制,從而充分調動信貸員的積極性和創造性,將存量貸款風險降到最低限度。
(二)規范貸款操作,堵住新增貸款風險。首先要完善擔保貸款管理辦法。聯社要根據信用社實際情況,修訂和完善擔保貸款管理制度,從而堵塞擔保貸款管理中出現的漏洞,進一步增強風險防範能力,在制度上確保貸款資產安全。其次要嚴格執行擔保貸款管理制度,規范日常貸款業務操作。信用社要加強對擔保貸款的合法性、抵押物價值的足值性、質押物的真實性和擔保手續的有效性的審查,從而使發生的每筆貸款業務合法合規。對保證貸款要嚴格審查保證人有無保證資格和保證能力,《董事會同意保證意見書》的簽訂,要按照《公司法》的有關規定,簽名達到法定董事人數,確保保證人簽章的真實性;對機械類動產抵押貸款要根據動產凈值並結合市場現值,區別專用設備和通用設備,對抵押物進行選擇性抵押,通用設備抵押率控制在50%以下,專用設備抵押控制在30%以下;對交通類動產抵押貸款要及時督促抵押人辦理保險續保手續,約定信用社為第一受益人,並要結合抵押物的折舊情況和報廢年限採取逐年壓縮;對房產抵押貸款要嚴格審查房屋產權歸屬和共有人情況;對質押貸款要辦妥質押物核押手續,確保質押人簽章真實並確認質押事宜。
(三)落實有效防範措施,規避有限責任公司貸款潛在風險。按照現行《公司法》規定,有限責任股東以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在信貸管理實踐中,有限責任公司在經營發生風險導致企業關停倒閉後,由於承擔的只是有限責任,從而使我們無法追索企業法定代表人貸款責任,出現企業虧損,法定代表人致富,貸款無法落實的情況。據調查有限責任公司貸款已佔全部貸款的50%以上,因此應有效規避有限責任公司貸款潛在風險,盡最大限度減少貸款風險損失。可採取的措施有:(1)實行雙重擔保制度。對有限責任公司發放的全部貸款或部分風險貸款,在辦理有效抵押保證手續的基礎上,另行再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股東個人對貸款進行全額保證或部分保證,從而變有限責任為無限責任。(2)置換借款人主體。對有限責任公司發放貸款,以有限責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其股東為借款人主體,即把公司貸款置換為自然人貸款,通過置換借款人主體,從而變有限責任為無限責任,延伸貸款追索。(3)落實私房抵押。對有限責任公司發放貸款,首先要落實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其股東的私房作為貸款抵押,然後再考慮其它貸款方式,從而增強公司法定代表人及其股東的經營責任,有效減少信用社債權少受損失。
(四)加強培訓教育,實行競聘上崗。信用社信貸工作做得好壞,關鍵取決於信貸員的工作責任和各方面素質。因此這是降低和防範擔保貸款風險的最有效的途徑。一方面信用社要提高信貸員的政治思想素質,加強信貸員的職業道德教育和遵紀守法教育以及風險意識教育,使信貸員真正有危機感、責任感、使命感,提高信貸員執行規章制度的自覺性。另一方面,聯社要加強信貸員的業務培訓和輔導,重點是讓信貸員熟悉《擔保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熟練掌握貸款規范化操作程序,並運用到貸款管理的實踐中去,從而提高信貸管理工作水平。再一方面,對信貸員崗位實行競聘制度。在堅持持證上崗,定期考核等管理的基礎上,實行競聘上崗,從而迫使信貸員勤動腦筋,多想辦法,竭盡所能把工作做好,努力降低貸款風險。營造一種外有壓力,內有動力,充滿生機活力的信貸員管理機制。

㈡ 買車貸款人因經濟詐騙被批捕,我是受害人也是擔保人,我該怎麼辦才能使財產不受或少受損失

你只能先承擔你的擔保責任,再向被擔保人追索。
或者,你可以找到擔保不是你的真是意思表示或擔保存在重大欺詐行為的有效證據。

㈢ 幫朋友擔保的貸款,現在找不到他人了,派出所找我,我該怎麼辦

你應負有還貸款的連帶責任,可以藉助派出所尋找借款人。

㈣ 破解「抵押貸」三大套路 如何避開陷阱

近兩年,無論是個人投資買房還是中小企業融資,通過中介機構委託抵押借款是一種較為常見的融資手段。但通過民間擔保、P2P、小額貸等機構進行抵押貸款的過程中,往往潛藏著種種陷阱,稍有不慎,就可能面臨失去抵押物(房產)的風險。

破解「抵押貸」三大套路,教你如何避開陷阱!

通過分析大量抵押貸被騙案例不難發現,受害者普遍法律意識不強,對抵押貸款過程中的風險難以察覺;而且粗心大意,很多借款人在簽訂借款合同時甚至都不看合同內容,由於過程中「合法、合規」, 借款人一旦被騙,很難通過司法途徑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下面通過發生在高某身上真實的案例來逐條解析抵押貸中存在的陷阱和套路。2015年11月,高某以房產作為抵押物,向北京某擔保公司委託貸款300萬元,半年後,在其不知情的情況下,房產被過戶至第三人名下,至今未拿回。

高某是北京人,在內蒙古經營著一家多元化發展的中小型企業,由於發展中遭遇資金緊張,計劃從擔保公司進行委託借款,當時他的一位合作夥伴為他推薦了北京一家知名擔保公司,對方先後數次打電話表示借款不成問題。

當時高某提出借款300萬元,借款期限為1年,擔保公司工作人員表示沒問題,由於當時用錢較急,他與父親一起回到北京辦理借款手續。需要說明的是,擔保公司並不直接借款,而是充當「中介」為借款人與出借人牽線搭橋。

套路一:合同中的惡魔

委託合同和貸款合同條款不一致,為借款人違約埋下陷阱

委託借款過程分三步,第一步,高某回到北京後,先和擔保公司簽訂《委託合同》,即高某委託擔保公司向第三方借款;第二步,高磊與出借人簽訂正式《借款合同》;第三步,擔保公司和高某簽訂《成交確認書》。委託貸款完成。

按照借款合同規定,借款期限是2015年11月9日到12月8日,月息是2%;而成交確認書約定,借款時間是2015年11月10日到2016年4月9日,月息是1.5%,借款期限和月息均不一致。

當時擔保公司給高某的解釋是,借款合同中1個月和5個月期限只是出借人要求和合同格式,並口頭承諾,一個月到期後,只要高某繼續按月償還月息,借款期限自動延續,直到出借人提出終止借款合同。

由於高某當時著急用錢,並沒有在意這些。但從法律角度來說,2015年12月9日起,高某已經處於違約狀態,只要出借人願意,隨時可以對高某提出違約賠償;即便按照5個月期限,2016年4月10日,高某也處於違約狀態。

事後回想不難發現,讓借款人處於法律意義上違約是整個套路中第一步,也就是說,想要合法的處置抵押物,就必須設法讓高某違約,同樣想要不受干涉處置抵押物,就要讓高某對自己的違約情況處於不知情狀態。

所以在簽訂相關合同時,一定要按照當初約定進行,寸土必爭,因為雙方一旦走上法庭,合同是唯一憑證。

套路二:陰陽委託書

讓借款人在不知情的情況下簽下委託出售抵押物的委託書

借款合同成立後,由於出借人擔心借款人出現惡意違約等情形,通常會由出借人為借款人指定一名代理人,借款人以《委託書》的形式授權代理人對借款履約過程中相關事宜進行處理,包括委託處理抵押物。

當時高某的出借人是兩名自然人,每名自然人都有一名委託代理人。借款協議成立後,高某也拿到了300萬借款。2016年2月份,擔保公司通知高某,其中一名代理人要出國,出借人提出要將委託書簽至同一名代理人名下。

原來的兩名委託代理人變成一名,所以需要變更委託書,高某並沒有意識到其中風險。在沒有細看的情況下,便在委託書上簽上了名字,並在公證處進行公證,高某並沒有發覺,其已簽下兩份委託書。

事發後查檔發現,他所簽訂的兩份委託書並不一致。其中一份是正常委託書,包括代理高某辦理還款、房產抵押、解押等方面授權;而另一份委託書則包括了房產出售、過戶等多方面授權。

正是這一份委託書,導致高某在不知情的情況下房產被代理人解押並出售給第三人,並經過多次過戶,形成事實上復雜交易,由於整個環節中各種手續均符合法律依據,高某通過司法途徑拿回房產的可能性極小。

所以,借款人在簽字時候一定要慎重下筆,對自己簽下的每一份文件都要認真閱讀,並對其中不合理的條款及時提出疑問,一旦簽下並經過公證,也就意味著借款人同意文件中的內容。

套路三:隔離借貸雙方

出借人和借款人之間信息不對稱,抵押物被暗中出售

按照正常流程,在履行借款協議過程中,月息應該由借款人高某(或代理人)直接支付給出借人(或代理人),但實際上,月息先由高某支付給擔保公司員工個人,再由擔保公司員工制支付給出借人。

這就形成借款人和出借人長期處於隔離狀態,按照正常情況,即便高某形成違約,出借人會進行催款,在催款無效情況下,可以通過出售抵押物進行償還,而這個時候,高某起碼對出售抵押物是知情的。

但由於雙方並沒有通過償還月息發生直接關系,其中有代理人、擔保公司作為中介人和紐帶,而且高某早已經處於事實上違約,為出借人不將違約及時通知高某提供了依據,而這又進一步方便了代理人暗中處置抵押物。

實際上,2016年4月10日後,代理人即根據委託書授權,償還300萬元借款及剩餘利息,並辦理抵押物解押手續,並於5月份將房產出售給第三人,直到6月底高某還款時,才發現房產已經被出售。

這個過程也並非沒有毛病,高某在北京市房管局查檔時發現,有人在過戶協議上偽造自己的簽名。一位律師指出,即便代理人可以根據委託書進行私自出售房產,但在過戶的時候,必須要有房主拍照、簽字,「偽造簽名?房管局怎麼通過過戶的?」

回過頭再來看,在高某失去房產的過程中,參與方有擔保公司、出借人、代理人、公證處、房管局和借款人,這6個參與者中,在各個環節中均扮演著不可替代的作用,而借款人又是關鍵性參與者。

但如果這原本就是一個旨在套取抵押房產的陷阱,高某就不過是這一生意中的一個獵物而已。律師提醒,借款人如果不懂法,在辦理借款一定聘請律師全程跟蹤,與失去房產相比,律師費代價顯然更小。

(以上回答發布於2017-12-21,當前相關購房政策請以實際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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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件事情到底是誰的責任,現在不應該妄下定論,我們也不應該輕信一家之言,還是要根據相關部門的調查結果說事。如果事實證明是該女子夥同他人騙貸,那麼他們應該也必將承受法律的制裁。但是如果是因為銀行方面的責任,那麼銀行就應該承擔全部責任。具體辦事人員離職絕不應該成為推卸責任的理由,辦理貸款是他還是你光大銀行的職工,光大銀行的就必須為此負責,說到底,不管是誰辦的,最終發放貸款的也是光大銀行,這個責任是如何也擺脫不掉的。至於追究相關工作人員的責任,則是光大銀行自己的事情,絕不應該推卸給老百姓。

總之,希望有關媒體持續關注此事,也希望光大銀行給該女子和公眾一個滿意的擔答復。

㈨ 我用公司的名義(包括公司股東和我愛人)給一個公司擔保貸款,現在主貸人不還款,銀行起訴了,在主貸人沒

一般銀行不會做這種事,就算是詐騙,也是你與主貸人之間的事,

他提供的材料是假的,那你可以去公安,以涉嫌詐騙罪,報案。

申請追加主貸人的刑事責任(到時訴訟和開庭的費用不用你承擔),

要不,過不了多久,放貸企業會要求你償還貸款的。

只要,案件成立了,那你就是受害者,到時可以不用承擔此欠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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