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貸款質押擔保和抵押擔保

發布時間:2022-04-20 18:30:49

『壹』 抵押和質押的區別是什麼

抵押與質押最大的區別就是抵押不轉移抵押物,而質押必須轉移佔有質押物,否則就不是質押而是抵押。第二個大區別就是,質押無法質押不動產(如房產),因為不動產的轉移不是佔有,而是登記。

(1)抵押是指債務人或第三人不轉移對其特定財產的佔有,將該財產作為對債權的擔保,在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法就該財產折價或以拍賣、變賣的價金優先受償的物權。

該財產稱之為抵押物,債務人或第三人稱之為抵押人,債權人稱之為抵押權人。抵押權有法定和約定兩種。法定的無論是否約定必須依照規定;法律允許當事人約定的,可以協商解決。

抵押物必須是可以轉讓的抵押人所有的財產,凡是法律規定禁止流通的或當事人不享有的不得作為抵押物。抵押擔保應當簽訂書面合同,合同內容還包括被擔保的主債務種類、數額,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抵押物的名稱、數量、所在地、權屬、抵押范圍等內容。

抵押擔保應當辦理抵押登記,抵押合同自登記之日起生效,抵押登記受理機關應當是該財產的管理機關,如土地使用權的抵押登記為土地管理機關、船舶、車輛的抵押登記機關為運輸工具的登記部門等。

(2)質押是指債務人或第三人將其特定財產移交給債權人佔有、作為債權的擔保,在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法以該財產折價或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金優先受償的物權。

該財產稱之為質物,提供財產的人稱之為出質人,享有質權的人稱之為質權人。質押擔保應當簽訂書面合同,質押合同自質物或質權移交於質權人佔有時生效,質押合同的內容與抵押合同的內容基本相同。

拓展資料: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三十三條

【抵押、抵押人、抵押權人和抵押物】本法所稱抵押,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對本法第三十四條所列財產的佔有,將該財產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照本法規定以該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

前款規定的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為抵押人,債權人為抵押權人,提供擔保的財產為抵押物。

《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六十三條

【動產質押的定義】本法所稱動產質押,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將其動產移交債權人佔有,將該動產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照本法規定以該動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動產的價款優先受償。

前款規定的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為出質人,債權人為質權人,移交的動產為質物。

『貳』 質押貸款與抵押貸款的不同點是什麼

質押貸款和抵押貸款的區別有以下幾點:

1、對象:

抵押是通過金融中介就是銀行打交道獲得貸款,質押和民間的從事金融活動的公司或者個人打交道,比如擔保公司,投資公司。

2、利率:

抵押貸款執行的是人民銀行規定的貸款利率上下浮動。質押利率是民間利率。


3、時間:

抵押貸款從申請、審批到獲得貸款需要一定時間一般為一個月。質押速度很快一般3-4天就能放款。一般最長質押也不會超過6個月。

拓展資料

個人貸款暫行辦法》第十七條 貸款人應建立並嚴格執行貸款面談制度。
通過電子銀行渠道發放低風險質押貸款的,貸款人至少應當採取有效措施確定借款人真實身份。

《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三十三條
【抵押、抵押人、抵押權人和抵押物】本法所稱抵押,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對本法第三十四條所列財產的佔有,將該財產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照本法規定以該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
前款規定的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為抵押人,債權人為抵押權人,提供擔保的財產為抵押物。
《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六十三條
【動產質押的定義】本法所稱動產質押,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將其動產移交債權人佔有,將該動產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照本法規定以該動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動產的價款優先受償。
前款規定的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為出質人,債權人為質權人,移交的動產為質物。

『叄』 質押和抵押的區別 通俗點的

質押和抵押的區別
【1】抵押:是指債務人或第三人不轉移抵押財產的佔有,將該財產作為債權的擔保,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法對該財產進行拍賣、變賣,所得價款優先用於償還債務。
【2】質押:是指債務人或第三人將動產移交給債權人佔有,以該動產作為債權的擔保,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法將該動產變賣,所得價款優先用於償還債務。
簡單來說,就是抵押不需要轉移抵押物,質押需要轉移抵押物。比如,我們常見的押證押車貸款就屬於質押貸款,而押證不押車貸款就屬於抵押貸款。
除了這種本質上的區別之外,二者在其他方面也有很大不同。
【1】標的物不同
抵押:用於抵押的標的通常為不動產,如房產、汽車等等。
質押:用於質押的通常為動產,比如不動產證、權利證、有價證券等等。
【2】成立要件不同
抵押:抵押中抵押物可不轉移佔有,但需辦理抵押登記。
質押:質押中質押物需要轉移佔有,但不需要辦理登記。
【3】合同生效時間不同
抵押:抵押合同自登記日起生效。
質押:質押合同自質物或質權移交於質權人佔有時生效。
總的來說,質押和抵押時候很大的不同,我們在辦理相關業務或是簽訂相關合同時,一定要仔細注意。

『肆』 質押和抵押的區別有哪些

質押和抵押的區別是:抵押是指債務人或第三方將其財產或權利移交給債權人,並將其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根據法律規定優先賠償所佔的財產。抵押是指債務人或第三方以一定財產作為償還債務的法律行為。抵押與質押的根本區別在於擔保財產的佔有與否。抵押不轉移抵押物的佔有形式,抵押人仍負責保管抵押物的質押改變質押物的佔有形式,質權人負責保管質押物。一般而言,抵押物損壞或價值下降,由抵押人負責,質押物損壞或價值下降由質押權人負責。債權人對抵押物沒有直接處分權,需要與抵押人協商或起訴法院判決後完成抵押物處分;質押物的處分不需要協商或法院判決,質權人可以在合同規定的時間內處分。質押貸款和抵押貸款是一樣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三百九十四條 為擔保債務的履行,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財產的佔有,將該財產抵押給債權人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債權人有權就該財產優先受償。
前款規定的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為抵押人,債權人為抵押權人,提供擔保的財產為抵押財產。
第三百九十五條 債務人或者第三人有權處分的下列財產可以抵押:
(一)建築物和其他土地附著物;
(二)建設用地使用權;
(三)海域使用權;
(四)生產設備、原材料、半成品、產品;
(五)正在建造的建築物、船舶、航空器;
(六)交通運輸工具;
(七)法律、行政法規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財產。
抵押人可以將前款所列財產一並抵押。
第四百二十五條 為擔保債務的履行,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將其動產出質給債權人佔有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質權的情形,債權人有權就該動產優先受償。
前款規定的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為出質人,債權人為質權人,交付的動產為質押財產。

『伍』 抵押與質押有什麼區別

一般而言,抵押人應當對擔保物的損毀或者貶值承擔責任,質押人應當對擔保物的損毀或者貶值承擔責任。一般我們會聽到抵押和質押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規定的擔保方式,但兩者是不同的。 首先,按定義,抵押是指債務人或第三方。抵押不轉移抵押財產的佔有形式,但抵押人仍對抵押財產負有保管責任; 質押改變了質押財產的佔有形式,質權人負責對質押財產的保管。
拓展資料:
1、質押與抵押的根本區別在於是否轉讓被擔保物的佔有。抵押不轉移抵押財產的佔有形式,但抵押人仍對抵押財產負有保管責任;質押改變了質押財產的佔有形式,質權人負責對質押財產的保管。一般而言,抵押人應當對擔保物的損毀或者貶值承擔責任,質權人應當對擔保物的損毀或者貶值承擔責任。
2、債權人對抵押物無直接處分權,需與抵押人協商或經法院訴訟判決完成抵押物處分的;質押財產的處分不需要協商或法院判決,質權人可以在合同約定的時間後處分。質押貸款的原則與抵押貸款相同。
3、題材不同。抵押的標的物原則上以不動產為標的,但不限於動產。法律允許將機器和交通工具等一些動產設置為抵押品。質押的標的物通常是動產和權利。例如,可以質押流通票據、股票和其他有價證券。
4、方式不同。抵押權不得轉讓標的物的佔有,但仍由標的物所有人佔有;相反,出質人必須轉讓質押財產的佔有,佔有權屬於質權人。是擔保范圍存在差異。抵押法律擔保的范圍包括主要債權、違約金、損害賠償和實現抵押權的費用。此外,質押擔保的范圍還包括質押財產的保管費用。質權人為保全質押財產,應當支付必要的費用。質押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將其動產或者權利轉讓給債權人佔有,並以該動產或者權利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的,債權人有權依法以其佔有的財產受償。其中,債務人或第三人為出質人,債權人為質權人,轉讓的動產或權利為質權。

『陸』 質押擔保和抵押擔保有什麼區別

質押擔保和抵押擔保的區別為是否轉移財產佔有,質押擔保的債務人或第三人是轉移財產佔有對債權人進行質押,抵押擔保是債務人或第三人不轉移財產的佔有對債權人進行抵押。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條
為擔保債務的履行,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財產的佔有,將該財產抵押給債權人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債權人有權就該財產優先受償。
前款規定的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為抵押人,債權人為抵押權人,提供擔保的財產為抵押財產。

『柒』 抵押貸款和質押貸款的區別

質押貸款和抵押貸款的區別:
1、對象不同,抵押是通過金融中介就是銀行打交道獲得貸款,質押和民間的從事金融活動的公司或者個人打交道,比如擔保公司,投資公司。
2、利率不同,抵押貸款執行的是人民銀行規定的貸款利率上下浮動。質押利率是民間利率。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五條
為擔保債務的履行,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將其動產出質給債權人佔有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質權的情形,債權人有權就該動產優先受償。
前款規定的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為出質人,債權人為質權人,交付的動產為質押財產。

『捌』 質押和抵押的區別是什麼

1、質押和抵押的主要區別在於是否有擔保物的轉移。在質押貸款中,擔保物是由債權人保管的,抵押貸款則依舊是由債務人保管。
2、擔保物不同:原則上,抵押的標的物以不動產為准,但不限於動產;質押的標的物,通常是動產、權利。
3、擔保范圍不同:質押的費用要更高,抵押法定擔保范圍包括主債權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和實現抵押權的費用,而質押還另外包括了質物保管費用,為保管質物,質權人要支付必要的費用。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將其動產或權利移交債權人佔有,將該動產或權利作為債權的擔保。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照法律規定,以其佔有的財產優先受償。其中,債務人或第三人為出質人,債權人為質權人,移交的動產或權利為質物。是指債務人或第三人對債權人以一定財產作為清償債務擔保的法律行為。提供抵押財產的債務人或第三人稱為抵押人;所提供抵押財產稱為抵押物;債權人則為抵押權人,因此享有的權利稱為抵押權,為擔保物權的一種。抵押設定之後,在債務人到期不履行債務時,抵押權人有權依照法律的規定以抵押物折價或以抵押物的變賣價款較其他債權人優先受償。抵押物可以是動產或不動產,但法律禁止流通或禁止強制執行的財產不得作為抵押物。質押和抵押的根本區別在於是否轉移擔保財產的佔有。
抵押不轉移對抵押物的占管形態,仍由抵押人負責抵押物的保管;質押改變了質押物的占管形態,由質押權人負責對質押物進行保管。
一般來說,抵押物毀損或價值減少,由抵押人承擔責任,質押物毀損或價值減少由質押權人承擔責任。
債權人對抵押物不具有直接處置權,需要與抵押人協商或通過起訴由法院判決後完成抵押物的處置;對質押物的處置不需要經過協商或法院判決,超過合同規定的時間質權人就可以處置。質押貸款與抵押貸款,道理是一樣的。
1.抵押的標的物通常為不動產、特別動產;質押則以動產為主.
2.抵押要登記才生效;質押則只需佔有就可以.
3.抵押只有單純的擔保效力:而質押中質權人既支配質物又能體現留置效力.
4.抵押權的實現主要通過向法院申請拍賣;而質押則多直接變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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