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用房產證抵押貸款最多可以貸多少
一、銀行抵押貸款可用哪些抵押?
1. 1
房產。銀行抵押貸款可用來抵押的第一樣就是房產,比如個人住房、家庭住房、不動產廠房、商鋪等。用房產抵押貸款,一般需要先評估,評估後,可以貸款至評估價的百分之七八十。
1. 2
B. 房屋抵押貸款 能貸多少! 還款期限是多少!
1、貸款額度
最高為所購(大修)住房全部價款或評估價值(以低者為准)的80%;
2、貸款期限
一般最長為30年。以新購住房作最高額抵押的,有效期間起始日為《個人住房借款合同》簽訂日的前一日;將原在建設銀行的住房抵押貸款轉為最高額抵押貸款的,有效期間起始日為原住房抵押貸款發放日的前一日;
C. 房屋抵押貸款的最高額度是多少
招商銀行「個人貸款抵押率」規定如下: 1、若您以「商品住房」作為抵押物,貸款/授信金額最高不超過房產評估現值的70%;2、若您以「商業用房」作為抵押物,貸款/授信金額最高不超過房產評估凈值的60%或評估現值的50%;3、貸款授信金額不得超過所購商業用房成交價格的50%或所購商住兩用房成交價格的55%。具體您的可貸金額,需由晚點綜合審批後確定,請您直接聯系經辦行確認。
D. 個人住房抵押貸款涉及的風險包括什麼
法律分析:(一)信用風險。因為住房抵押貸款期限都很長,在貸款期間貸款人對借款人的經濟狀況既難以預測又無法保持持續的監控,對借款人的信譽、品德、工作狀況難以做到全面准確的掌握,對抵押物在貸款期間的價格損益難以准確評估等,都可能造成違約行為,出現信用風險。違約行為發生後,即使銀行能將抵押物變賣,但由於住房市場的價格波動,也可能使其收回的資金額少於貸款余額,使銀行資產受損。
(二)流動性風險。由於目前金融機構辦理的住房貸款資金來源主要是公積金存款與儲蓄存款,這種短存長貸的行為,影響銀行的兌付能力,產生流動性風險。一方面由於國家經濟形勢旺盛時,不論銀行還是個人都對未來充滿著樂觀的預期,出現房地產熱,銀行大量投放住房抵押貸款。另一方面經濟衰退時,房地產滯銷,價格急劇下降,償還能力出現嚴重困難,進一步轉變為銀行的不良債權或損失。當這種現象大量出現時,巨額的住房抵押貸款演變成巨額的銀行不良貸款,銀行開始出現流動性風險。
(三)抵押物風險。一方面由於抵押物受市場價格、經濟環境、市場需求下滑等因素的影響,導致抵押物很難處置變現,貸款人通過拍賣抵押房產所得價款來清償銀行貸款,在實踐中的阻力很大、困難重重,難以實施。另一方面借款人在其抵押期限內對房屋的損壞、自然磨損等,即使變現也會造成一部分損失,包括處置變現產生的費用,會給銀行帶來大量的資金損失。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三百九十五條 債務人或者第三人有權處分的下列財產可以抵押:
(一)建築物和其他土地附著物;
(二)建設用地使用權;
(三)海域使用權;
(四)生產設備、原材料、半成品、產品;
(五)正在建造的建築物、船舶、航空器;
(六)交通運輸工具;
(七)法律、行政法規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財產。
抵押人可以將前款所列財產一並抵押。
E. 哪些因素會影響房屋抵押貸款的額度
影響房產抵押貸款額度的因素:
1、房屋的評估價值。房屋的市值決定房屋的貸款額度的多少。房屋評估價值越高,借款人所能申請到的貸款額度就越高;
2、借款人信用狀況。借款人信用狀況不好的話,貸款將會受到影響,嚴重還會被拒絕貸款。若借款人信用狀況好,將有利於申請到更高的貸款額度。
3、借款人的收入狀況。借款人收入狀況越好,所能獲得的貸款額度越高;
4、借款人另外的財產狀況。另外的財產狀況越好,證明借款人的還款能力越強,那麼所能獲得的額度,將有可能會越高。
住房抵押貸款的金額及期限:
1、商品住宅的抵押率最高可達房屋市值的七成 ;
2、寫字樓和商鋪的抵押率最高可達六成 ;
3、工業廠房的抵押率最高可達五成;
4、最長期限可達30年;抵押包括商鋪、辦公樓、住宅、別墅、廠房、倉庫等等
F. 房產證抵押貸款可以貸多少
房產證抵押貸款可以貸到房價的70%!
一般房產證抵押貨款,貨款的額度可以達到該房市場評估價的70%左右。
G. 個人不良貸款轉讓新規正式落地 試點AMC態度分化
「一個萬億藍海市場正在被激活。」一位資管從業者如是說。
證券時報記者從多家股份行了解到,銀保監會正式下發《關於開展不良貸款轉讓試點工作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後,銀行正在積極推動通知落實,其中尤以信用卡部門最為積極。有業內人士透露,已有不少銀行開始打包個貸不良,預計市場規模很快能夠達到百億級別,「長期來看,達到萬億規模不是問題」。
通知顯示,首批參與試點的銀行包括6大行和12家股份行,參與不良資產收購的試點機構包括4家金融資產管理公司(AMC)、符合條件的地方AMC和5家銀行系金融資產投資公司(AIC)。
有從業人士透露,目前幾家全國性AMC對接手個貸不良資產包的意願並不強,態度比較被動,「一方面他們不缺這塊業務,另一方面他們本身也沒有太多個貸不良的處置經驗。」該人士猜測,這或許也是監管部門進一步放寬地方AMC收購限制的原因之一。
市場規模有多大?
證券時報記者了解到,近年來,銀行個人貸款業務規模快速增長,根據2019年年報數據,6家國有大行個人貸款合計約27.9萬億元,在總貸款余額中佔比超四成。
此次未被納入試點范疇的住房按揭貸一向是銀行個人貸款的大頭。但由於住房按揭貸款不良率較低,信用卡等個人貸款不良率相對較高,因此,銀行的住房按揭貸款不良、信用卡不良與其他個人貸款不良基本呈現「三等分」的結構。
根據Wind數據統計,截至2019年年末,除工商銀行未披露個人不良貸款明細結構外,其餘5家國有大行個人不良貸款余額超1300億元,其中,住房按揭貸款不良余額超450億元,佔比約35%;信用卡應收款余額達380億元,佔比接近30%。
去年國內經濟受到新冠肺炎疫情沖擊,銀行資產質量承壓,個貸不良率出現抬頭,其中又以信用卡類貸款不良率攀升最為顯著。盡管在第三季度,信用卡不良率已經開始出現拐點,但銀行對個人信貸類不良資產的處置需求仍大大增加。
證券時報記者從多家股份行了解到,銀行正在積極推動「通知」落實,其中尤以信用卡部門最為積極。有業內人士透露,已有不少銀行開始打包個貸不良,預計市場規模很快能夠達到百億級別,長期來看,達到萬億規模不是問題。
部分機構尚在觀望
從銀行這一供給端來看,對推進試點的需求毋庸置疑,可提供的資產包規模也頗為可觀。但從收購端來看,各家參與試點的AMC積極性有所分化。
有國有大行人士表示,銀行對個貸不良資產包轉讓的存量需求就已經很大,增量需求還在增加,但是要完成資產包處置,還需要受讓方有足夠的承接能力。「特別是個貸資產比較特殊,如果受讓方處置不好,還會影響銀行聲譽。」
而從目前市場情況來看,銀行不良資產包轉讓市場整體均存在一定的供求不匹配問題,此次納入個貸批量轉讓試點的機構也並不多。揚海資產聯合創始人張非凡透露,目前參與試點的AMC積極性也有高有低,「有的地方AMC積極性很高,看好這一市場機遇,也有不少機構覺得個貸不良業務是個臟活、苦活、累活,擔心出力不討好和聲譽風險,還在保持觀望」。
此外,一位不良資產從業人士還指出,當前個貸不良批量轉讓的估值和處置環節仍存在不少疑問。據介紹,個人信貸類不良資產包的定價方式主要是採用統計模型,抽調歷史數據進行估值,但這一方法需要具備完善的金融數據和復雜、科學的演算法模式。該人士戲稱,目前市場上的估值定價多是靠「拍腦袋」。
在處置環節,此次「通知」規定,批量受讓個貸的AMC必須自行組建催收團隊,建立個人信息保護制度,且不得二次轉讓。前述人士表示,個人信用類不良處置短期內很難仰仗司法系統,而能夠在如上要求下完成個貸清收的達標機構恐怕不多。
「這是一個長期機制和制度建設,而不一定是要短期見效的事情。」 光大證券金融業首席分析師王一峰指出,此次試點是為銀行提供更豐富、更靈活的不良資產處置手段,但很難說在今年內對銀行紓解不良資產壓力產生多大影響。「當然現階段看,探索除清收之外的不良處置方式,有利於銀行體系風險的加速出清。」
正式通知「一收一放」
這一正式文件已經醞釀近半年。2020年6月,銀保監會曾向業內下發徵求意見稿,擬放開單戶對公貸款轉讓和個人不良貸款批量轉讓。與徵求意見稿相比,正式落地的通知文件主要有如下兩個變化:
一是納入批量轉讓試點的個人不良貸款范圍有所收縮。徵求意見稿提及的「住房按揭貸款、汽車消費貸款」已從試點范疇中剔除,此次通知僅提到「個人消費信用貸款、信用卡透支、個人經營類信用貸款」,並指出「個人住房按揭貸款、個人消費抵(質)押貸款、個人經營性抵押貸款等抵(質)押物清晰的個人貸款,應當以銀行自行清收為主,原則上不納入對外批量轉讓范圍」。
二是地方AMC參與收購的限制有所放寬。通知指出,地方資產管理公司可以受讓本省(自治區、直轄市)區域內的銀行單戶對公不良貸款,並且批量受讓個人不良貸款由僅限本省轄區改為不受地域限制。
「個人信貸類不良具有數額小、數量大的特點,需要耗費銀行大量人力、物力與時間成本進行貸後保全,一直是銀行的『老大難』問題,這次也是迫切希望個人信貸類不良批量轉讓辦法落地。」張非凡表示,與之相比,有抵押物的個人貸款目前處置流程較完善,司法機關配合度高,對銀行來說處置難度較低。
王一峰也指出,具備抵質押物的不良貸款銀行轉讓意願較低,主要以自我清收為主,轉讓需求相對較少。
「加之住房這類抵質押物具有很強的屬地特徵,地方AMC等收購方很難跨地域對這類資產進行處理。」王一峰補充道,此次下發的通知文件對地方AMC的參與條件進行了一定的放寬,也反映出監管部門在當前整體需要較大范圍進行風險化解的背景下,希望這一市場引進更多新機構、新主體參與不良處置。
亦有從業人士透露,「四大AMC對接手個貸不良資產包的意願並不強,態度比較被動,一方面他們不缺這塊業務,另一方面四大AMC本身也沒有太多個貸不良的處置經驗」。該人士猜測,這或許也是監管部門進一步放寬地方AMC收購限制的原因之一。
H. 我用房子做抵押貸款,為什麼銀行不給貸,說我有不良記錄
用房子做抵押貸款,銀行不給貸,說有不良記錄,說明以前有不良的貸款或銀行服務使用中違反了銀行的相關規定。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記入銀行不良記錄:
1.客戶在銀行個人徵信系統或在銀行及同業賬戶(包括住房貸款、汽車消費貸款、個人消費貸款、信用卡等)目前狀態逾期,或一年內出現一次逾期九十天以上不良記錄(即逾期狀態標志為「4」)。
2.通過其他徵信渠道獲悉客戶存在下列情況之一:
(1)因違規用卡等行為被列入銀行、同業、或徵信機構不良客戶信息庫;
(2)存在作為被告的重大訴訟或仲裁及其他法律糾紛;
(3)有惡意騙取銀行資金行為;
(4)正在服刑期間或近7年內曾有過刑事犯罪記錄。
3.經發卡行認定的其他不良信用行為。
4.客戶在銀行徵信系統12個月內曾經出現過逾期60天以上不良記錄(即逾期狀態標志為「3」)。
如果能保證最低還款金額,只是要加收貸款利息,那樣就不算是逾期,也不會有不良記錄,不良記錄是惡意透支後一直未履行還款義務。
I. 住房抵押貸款違約率占總不良率多少
、我國個人住房抵押貸款發展現狀
在個人消費信貸中,由於個人住房抵押貸款占據了重要地位,近年來,個人住房抵押貸款已成為我國商業銀行具有強勁發展勢頭的「零售業務」,被視為拓展信貸營銷業務、優化信貸資產結構的主要手段,個人住房抵押貸款自然成為商業銀行重點拓展的貸款投向。在表1中,2000—2005年間個人住房抵押貸款余額佔全國消費信貸余額比重均在74%以上,2004年、2005年則到達80%左右。2005年個人住房抵押貸款余額為18400億元,是2000年的5.45倍,1998年的43.19倍,與2004年個人住房抵押貸款余額相比,增長16.07%,個人住房抵押貸款無論是在增長速度上還是在總量上每年均發展迅速。
表1 1998—2005年全國個人住房抵押貸款(單位:億)
1998 1999 2000 2001 2002 2003 2004 2005
全國消費信貸余額 472 1097 4235 6990 10669 15736 20063 22150
個人住房抵押貸款余額 426 770 3377 5598 8258 11782 15853 18400
個人住房抵押貸款比重 90.25% 70.19% 79.74% 80.09% 77.40% 74.87% 79.02% 83.37%
個人住房抵押貸款增長比例 80.75% 338.57% 65.77% 47.52% 42.67% 34.55% 16.07%
資料來源:統計公報(2000—2005)
商業銀行之所以爭先發展個人住房抵押貸款,主要原因有二:一是近些年我國房地產市場的繁榮以及國家信貸政策的支持;二是商業銀行普遍認為個人住房抵押貸款是優質資產,不良貸款率極低,比批發類貸款風險小得多。事實上,個人住房抵押貸款不良貸款率低、風險相對小並非必然的,它是同經濟環境等因素密切相關的,上世紀80年代美國住房抵押公司風波和1995年日本住房金融案件,均與個人住房抵押貸款風險相關。隨著我國個人住房抵押貸款余額快速增加,個人住房抵押貸款不良率也開始不斷上升,2002年四大國有商業銀行個人住房抵押貸款的平均不良率在1%左右[1],到2004年底,個人住房抵押貸款不良貸款率達到1.5%左右,其中農行高於2%。在我國個人住房抵押貸款較發達地區上海,2004年商業銀行個人住房抵押貸款平均不良率只有0.1%左右,到2006年9月末,平均不良率上升到0.86%,兩年多時間上升7倍多。
我國市場經濟處於發展初期,法律制度欠缺,個人信用徵信體系不健全,商業銀行風險管理水平低,個人住房抵押貸款存在很大風險,實際的貸款違約率高,特定條件下(如貸款高速增長),用於風險分析的不良貸款率指標滯後性非常明顯,掩蓋了實際風險狀況。房地產市場具有周期性,個人住房抵押貸款期限長,每筆貸款數額小,一旦房地產市場出現調整或振盪,貸款違約等風險就會顯現,我國個人住房抵押貸款業務還沒有遇到真正考驗,因此加強個人住房抵押貸款風險防範,完善風險管理機制是個人住房抵押貸款走向良性發展的一條必經之路。
二、商業銀行個人住房抵押貸款風險分析
在目前我國的經濟體制環境下,個人住房抵押貸款風險發生有其可能性和必然性,這主要是個人住房抵押貸款自身的特性和市場環境等諸多內、外部因素決定,具體而言,我國商業銀行個人住房抵押貸款主要面臨以下幾個方面風險:
1.信用風險
信用風險是個人住房抵押貸款風險中最基本最直接的風險。一般有下面幾種形式:
一是被迫違約。被迫違約是借款人的被動行為,是指借款人在購買房產後,因實際支付能力下降或突發事件的發生,無法繼續正常向商業銀行按照規定還本付息。我國市場競爭異常激烈,就業條件嚴峻,教育、醫療等支出急劇增加,都會使借款人的支付能力下降甚至惡化,使借款人無力繼續償還貸款本息。
二是理性違約。理性違約是借款人的主動行為,是指借款人主觀上認為放棄繼續還款能帶來更大的收益而產生的違約行為。當房價迅速下跌或利率上升幅度較大,繼續還款的成本大於放棄還款的收益,借款人會理性違約。主動違約最有可能發生在貸款合同簽訂後的頭二年,因為此時違約的機會成本相對較低,損失的僅僅是首付款、交易費用和一部分貸款本息[2]。
三是提前還款。提前還款是借款人主動違約行為,是指借款人不按照合同約定的期限和額度提前償還部分或全部貸款的行為。當市場利率低於合同利率時,提前償還貸行為就有可能發生,提前還貸一方面使商業銀行損失原合同利率帶來的利息收入,另一方面商業銀行還得遭受為還貸資金尋找合適投資渠道的損失[3]。
四是惡意騙貸。惡意騙貸一般稱為「假按揭」,是一種欺騙行為,主要特徵是實際借款人將套取的個人住房抵押貸款資金用於風險更高的投資,如挪用到房地開發,或者進入資本市場,導致商業銀行信貸風險大幅上升。2007年1月底銀監會發布《關於進一步防範銀行業金融機構與證券公司業務往來相關風險的通知》,住房按揭貸款成為被挪用入市檢查重點。
2.抵押風險
貸款抵押物是商業銀行第二還款來源,但是商業銀行也常面臨如下抵押風險:
一是抵押處置風險。當抵押物變現渠道窄、成本高,商業銀行不能順利、足額、合法變現,就會遭受抵押處置風險。我國住房二級市場處於起步階段,交易法規不完善,手續煩瑣,交易費用高,導致銀行的抵押物變現困難。
二是抵押物價格風險。抵押物價格風險包括抵押物價格市場風險和抵押物價格人為風險。前者是指抵押物因房地產市場的變化和房屋自然磨損而導致抵押房屋價格下跌的風險。當房地產市場處於調整或不景氣時,價格下跌有可能導致抵押房屋價格不能夠覆蓋銀行本金和利息。後者是抵押人在其抵押期限內對房屋的損壞造成抵押物價值下降,或者由於估價人員因其過失或故意過高估價抵押物而產生的風險。
3.利率風險
利率風險是指金融市場利率波動導致存貸款利差縮小,甚至出現貸款利率低於存款利率,導致銀行收不抵支的風險。一般來說,商業銀行所面臨的利率風險有:一是「不匹配」風險,抵押貸款的長期性和存款利率與貸款利率調整的不同步,如個人住房抵押貸款是固定利率,如果存款利率上調,銀行的資金成本就會上升;個人住房抵押貸款是浮動利率且下浮時,如果銀行資金成本不變,銀行的利差也會縮小。二是由利率風險引發的提前還貸信用風險。
4.流動性風險
流動性風險是指商業銀行持有的住房貸款債權不能及時足額變現遭受的利益損失。引起流動性風險原因在於商業銀行經營特徵和個人住房抵押貸款特徵,商業銀行資金主要來源於企業存款、居民儲蓄存款等短期資金,個人住房抵押貸款期限長、回收慢,資金的來源和運用在時間上明顯不匹配,存在「短存長貸」的問題。我國個人住房抵押貸款的變現性比較差,一是因為個人住房抵押貸款是零售性業務,每筆貸款的貸款利率、到期日、貸款成數以及貸款期限等都不同,商業銀行無法實現標准化管理;二是信貸市場信息不對稱導致貸款的投資者無法逐筆估計每筆貸款的違約風險成本,投資者望而卻步;三是住房等消費品二級市場尚未形成,抵押物變現難影響住房抵押貸款變現性。
5.法律制度風險
法律制度風險是指法律制度不健全,對失信、違約行為懲罰辦法不具體,執行力度不強,使商業銀行面臨損失。良好的社會法律環境是發展個人住房抵押貸款的基礎條件,如美國1968年頒布了《統一消費信貸法典》、《消費信貸保護法》,1974年又頒布了新的《統一消費信貸法典》。我國還沒有針對消費信貸的專項法律、法規,《商業銀行法》、《貸款通則》、《擔保法》、《票據法》、《合同法》等法規都是為生產信貸而建立的,與個人住房抵押貸款特點不相符。
6.市場政策風險
市場政策風險包含兩個方面,一是指國民經濟在整體發展過程中存在由繁榮到蕭條周而復始周期性波動,影響房地產業的市場風險。與其他行業相比,房地產業對於經濟周期具有更高的敏感性,經濟高漲時,居民收入水平提高,市場對房地產的需求增加,貸款數量急劇擴大,經濟蕭條時,失業率上升,居民收入急劇下降,房價下跌,商業銀行勢必會面臨大量的「呆壞賬」損失。二是政府經濟政策的調整引起房地產市場變化給商業銀行帶來損失。我國整個經濟處於轉軌時期,市場機制不健全,政府的定位不明確,由於住房消費是居民的大額消費,投資乘數大,房地產業對經濟增長具有較強的拉動作用,從而成為政府調控經濟拉動消費,促進經濟增長的重要行業。當房地產市場發展脫離個人消費能力,出現泡沫和經濟過熱,與調控宏觀目標相違背,政府會採取房地產調整政策,隨著房地產業的調整和收縮,商業銀行也將面臨政策風險。
7.管理風險
管理風險是指商業銀行內部個人住房抵押貸款管理出現問題,導致的信貸風險。從貸款政策、管理流程、組織結構、技術基礎等方面看,我國商業銀行的個人住房抵押貸款管理基本上處於一個比較低的水平。如商業銀行在個人住房抵押貸款上存在重業務拓展、輕業務管理的沖動,不計風險代價搶占市場份額;個人住房抵押貸款業務運作中隨意性較大,尚未形成合理評價標准和業務流程;熟悉個人住房抵押貸款的專家人才匱乏,管理經驗和人員的培訓跟不上業務的快速發展;個人信用信息基本屬於封閉狀態,銀行之間缺乏溝通,個人的信用信息資源無法共享,缺乏統一信息資料庫和個人信用評估體系等等。這些管理因素均導致個人住房抵押貸款的風險增大。
8.操作風險
違規操作是銀行內部形成資產風險最主要原因之一,是經營機構在制度管理上放寬貸款要求而造成的業務風險。主要表現為:一是在業務導向激勵約束機制下,經營機構重業務輕管理,甚至違規經營,未經批准擅自或變相降低貸款標准和擔保條件,借個人住房抵押貸款為名違規開辦個人股票質押貸款等高風險業務;二是部分工作人員自身業務素質或思想素質不高,工作不負責任,違反操作規程,有的甚至與借款人串通,逃避制度約束。
三、商業銀行個人住房抵押貸款風險的防範
針對上述商業銀行個人住房抵押貸款八大風險,商業銀行可以採取如下措施予以化解和防範。
1.開發和建立內部評級體系和內部評級模型
我國商業銀行目前信貸管理主要圍繞單一借款人風險展開,根據巴塞爾新資本協議關於風險管理精神,現代商業銀行信用風險管理不僅僅包含單一借款人風險管理,更加重要的是,應當以優化配置風險資本和配置信貸資產組合為風險管理模式,對銀行面臨的整體風險進行測量、監控和主動管理,因此要求商業銀行對整體信貸業務開發和建立內部評級體系,採用內部評級法,用統計模型測算出個人住房抵押貸款的違約概率(PD)、違約損失率(LGD)、風險暴露(EAD)和期限(M)指標,全面准確把握個人住房抵押貸款的風險狀況,對未來整體風險做出合理預測。在此基礎上,充分考慮借款人個人資料和歷史信用信息,建立科學的償債能力和資信評估模型,逐步完善單一借款人信用評級體系,對借款人進行市場細分,以此作為開展業務的重要依據。
2.完善銀行內部信貸管理機制,防範管理和操作風險
商業銀行應制定一套嚴密、詳細、操作性強的規章制度和流程,逐步提高信貸管理水平。
第一,根據個人住房抵押貸款內部評級模型的相關數據制定貸款風險資本配置和信貸組合計劃,確定業務發展方向、比重以及發展節奏和進程,避免貸款政策管理失誤帶來損失。
第二,加強貸款流程全過程管理,從貸前調查、貸款審批和貸後檢查等環節分析相關風險點,落實管理職責,規范操作流程;建立合理的激勵約束機制,促使業務人員自覺遵守各項規章制度,解決重業務拓展輕風險管理的導向機制;強化損失責任追究制度,根據資產的實際損失追究相應責任。
第三,在組織結構上,可以逐步實行審批官和風險控制官派駐制,實現審貸分離和風險監管分離,保證貸款審批和風險控制的獨立性;成立專門審查審批中心,實行集約化經營,逐步培養優秀的專業化審批官和風險管理官,提高管理專業水平。
第四,加強借款人信息的收集和分析,信息收集量越大,信息質量可能就越高,信息分析結果可能越准確,為較好預防和控制信用風險評價提供客觀依據[4]。
3.建立個人住房抵押貸款風險預警系統,防範市場和政策風險
房地產業是一個與宏觀經濟高度相關性的行業,受宏觀經濟的影響並反過來給宏觀經濟以強烈的作用,建立風險預警系統主要是為了防範市場系統性和政策風險,建立預警模型對宏觀經濟指標、產業經濟指標以及國家相關政策分析,對房地產市場及整個社會經濟環境進行預測,及早做出反應,避免由此帶來的損失。預警系統構建完善是一項龐大的工程,一是建立風險預警的資料庫,從各個方面取得數據,不斷積累和完善數據的收集整理,為模型開發打下堅實的基礎;二是開發合適的風險預警模型,針對我國實際情況,對預警區間、警戒線以及指標權重、概率密度函數等設置合理參數;三是建立快速反應和預控機制,對風險預警系統顯示的潛在風險進行及時處理和化解。
4.加強個人住房抵押貸款的利率風險管理和流動性管理
隨著我國利率市場化改革不斷推進,利率風險會逐步顯現,商業銀行在防範個人住房抵押貸款的利率風險上可以採取以下措施。
第一,開發可調整利率抵押貸款,其利率根據市場利率的不斷變化而作周期性調整,利率調整周期可以是1個月、1季度、半年或者1年。與我國現行的浮動利率相比,它的不同之處在於這種周期性的利率調整將有助於改善商業銀行存貸款期限的匹配狀況,把由商業銀行承擔的利率上升的風險轉移給借款人,同時也把由借款人承擔的利率下降的風險轉移給商業銀行。
第二,開發固定利率抵押貸款,固定利率抵押貸款是指在抵押貸款合同所規定的還貸期限內,貸款利率固定不變的抵押貸款方式。在固定利率抵押貸款模式下,商業銀行承擔了大部分的利率風險,如果商業銀行能夠通過獲得固定利率資金來源與貸款相匹配,如發行固定利率債券,利率互換等,可以避免相應的利率錯配和流動性風險。
第三,套期保值,我國金融期貨市場正逐步開放,商業銀行可以運用金融衍生工具實行套期保值進行利率風險管理,通過市場交易抵補資產負債由於利率變化導致的價值變化,如可用遠期利率協議、利率期貨和交易所期權進行短期利率風險管理,用銀行間期權(上限期權、下限期權和雙限期權)、互換和互換期權進行長期利率風險管理。
第四,大力發展個人住房抵押貸款交易的二級市場,通過該市場商業銀行可將個人住房抵押貸款形成債權出售,換取貸款資金或流動性高的短期債權,提高流動性。
5.發展個人住房抵押貸款風險轉移機制
第一,建立和完善抵押貸款保險機制。個人住房抵押貸款保險的目的在於規避或分散三類風險,一是房屋毀損的風險,二是貸款的信用風險,三是借款人的人身風險。我國目前個人住房抵押貸款保險機構層次和險種均較單一,銀行信貸風險和保險機構承保的信用風險、人身風險沒能合理劃分,亟待通過建立和完善個人住房抵押貸款保險機制來解決,在保險品種上,可以開發與消費信貸相關的財產險、失業險、人壽保險、履約保證保險等保險品種,在保險機構上,可以為中低收入借款人建立政策性保險機制的抵押貸款保險,為高收入借款人和中、高檔住房提供商業性專業保險公司抵押貸款保險業務。
第二,推進個人住房抵押貸款證券化。個人住房抵押貸款「存短貸長」的矛盾使商業銀行面臨著流動性風險、利率風險、信用風險等多種風險,個人住房抵押貸款證券化能從根本上解決商業銀行「存短貸長」的矛盾[5]。我國2005年12月開始商業銀行資產證券化的試點工作,隨著資產證券化試點工作的推廣和資產證券化業務品種的豐富,可以適時推出個人住房抵押貸款證券化,有效降低商業銀行在個人住房抵押貸款上所承受的風險。
6.完善個人住房抵押貸款的法律制度環境
個人住房抵押貸款涉及到社會經濟的方方面面,有效降低商業銀行所面臨的風險需要有良好的法律環境和立法支持。我國應盡快制定和頒布《消費信貸法》,明確消費信貸活動中相關主體的職責,合理分散信貸風險;建立個人破產制度,使個人住房抵押貸款的相關環節均有法可依,通過立法強制推行個人信用制度,充分借鑒發達國家個人信用管理的經驗,如美國的消費信用方面法律就有:《公平信用報告法》、《誠實信貸法》、《誠實借貸法》、《公平信用結賬法》、《信用卡發行法》、《平等信用機會法》、《公平債務催收法》等[6];同時改善法律執行環境,建立處置銀行抵押資產的小額債權速審法庭,減少繁雜手續和環節,增加公正性和透明度,降低抵押物處置成本,提高處置的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