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銀行貸款需要幾個保證人
擔保人不是絕對的,是相對的,如果信審及貸款行覺得需要你提供擔保人的話你就要提供,原則是越多越好,但是也要跟貸款品種相結合的,在於擔保人無需指定一定是自然人也可以試法人的!
㈡ 貼息貸款得幾個擔保人
可以是一個也可以是多個。
目前,我國對於貸款擔保人的人數可以說還是沒有一個限制的;可以是一個也可以是多個,這個主要還是要看借款人和貸款機構相互協商,根據實際情況來定,有的時候,也是為了減少風險,銀行會要求借款人提供兩個以上貸款人。
㈢ 孩子買車貸款擔保人須要寫幾個人
一般情況下,只需要一個擔保人。
有明確規定說申請貸款必須要有擔保人進行擔保的,需要擔保人的原因大多數是因為借款人的資質條件不夠好,貸款機構覺得有風險才要求借款人提供擔保。
孩子目前沒有收入,不滿足有關貸款要求,那麼申請貸款就需要擔保人。
㈣ 朋友需要銀行貸款,對擔保人有什麼要求嗎能同時給幾個人當擔保人嗎
要求就是你有償還能力,在償還能力足夠的情況下給你個人當擔保都可以,
問題是你打算在朋友還不起的時候幫你朋友還么?
㈤ 信用社貸款40萬擔保一般幾個人
至少兩個擔保人。
如果選擇抵押貸款可能就不需要擔保人,因為已經使用的資產作為擔保了;如果是信用貸款需要擔保人的可能性就較大,這時所尋找的擔保人信用以及資質越好,那麼擔保額就會越大,銀行貸款所承受的風險的越低,貸款也更容易。
一次可以貸多少要看個人的信用情況、收入高低,不能確定具體的數額。無抵押貸款就是個人或者企業,利用自己信用和收入證明、財務證明等信息就可以到銀行貸款,不需要擔保人。
㈥ 銀行規定貸款二十萬需要幾個擔保人
銀行規定貨款20萬的時候,只需要兩個擔保人就可以了,不管是你貸款的是多少金額,擔保人只要是一個到三個之間都可以。
㈦ 泰隆銀行貸款30萬需要幾個擔保人
貸款30萬不是必須需要擔保人。
但如果貸款機構要求提供的,或者當事人為了擔保債務的履行協商要求提供的,則需要擔保人。
如果不需要對債務提供擔保的,則不需要擔保人。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六條擔保物權人在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擔保物權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擔保財產優先受償的權利,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三百八十七條債權人在借貸、買賣等民事活動中,為保障實現其債權,需要擔保的,可以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規定設立擔保物權。第三人為債務人向債權人提供擔保的,可以要求債務人提供反擔保。反擔保適用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規定。
第三百八十八條設立擔保物權,應當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規定訂立擔保合同。擔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質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擔保功能的合同,擔保合同是主債權債務合同的從合同,主債權債務合同無效的,擔保合同無效,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㈧ 銀行貸款擔保需要幾個人
一般來說,沒有明確規定說申請貸款必須要有擔保人進行擔保的,之所以要求提供擔保,大多是因為借款人的資質條件不夠好,貸款機構覺得有風險才要求借款人提供擔保。如果是借款人收入穩定,並且個人信用良好,滿足了有關貸款要求,那麼申請貸款也是比較容易的。
當然,除了擔保人之外,如果借貸人能提供有關擔保物,也是可以申請貸款的,如房產、汽車等,在有物品擔保的情況下,盡管借貸人個人資質一般,也是很有可能申請貸款的,不過,不同貸款機構規定不同,具體情況還需借貸人以有關機構規定為准。
因此,對於辦理銀行貸款是不是要提供擔保人,其實還是要結合借款人的個人資質而定的。
㈨ 貸款20萬需要幾個擔保人
法律分析:擔保需要涉及情況很多,需要具體情況具體分析。一般一個人就可以,申請銀行貸款的擔保人需要具備以下條件: 1、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年齡在18(含)--65周歲(含)之間; 2、具有合法有效的身份證明(居民身份證、戶口本或其他有效身份證明)及婚姻狀況證明; 3、具有良好的信用記錄和還款意願; 4、具有穩定的收入來源和按時足額償還貸款本息的能力。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六百三十四條 分期付款的買受人未支付到期價款的數額達到全部價款的五分之一,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支付到期價款的,出賣人可以請求買受人支付全部價款或者解除合同。出賣人解除合同的,可以向買受人請求支付該標的物的使用費。
第六百三十五條 憑樣品買賣的當事人應當封存樣品,並可以對樣品質量予以說明。出賣人交付的標的物應當與樣品及其說明的質量相同。
第六百三十六條 憑樣品買賣的買受人不知道樣品有隱蔽瑕疵的,即使交付的標的物與樣品相同,出賣人交付的標的物的質量仍然應當符合同種物的通常標准。
第六百三十七條 試用買賣的當事人可以約定標的物的試用期限。對試用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據本法第五百一十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由出賣人確定。
第六百三十八條 試用買賣的買受人在試用期內可以購買標的物,也可以拒絕購買。試用期限屆滿,買受人對是否購買標的物未作表示的,視為購買。試用買賣的買受人在試用期內已經支付部分價款或者對標的物實施出賣、出租、設立擔保物權等行為的,視為同意購買。
第六百三十九條 試用買賣的當事人對標的物使用費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出賣人無權請求買受人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