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婚前的財產自己的名字,婚後男方的媽拿著我的房產證和結婚證能抵押貸款嗎
是不可以的。除非你全全受理了。不然的話。南方的媽媽。拿你們夫妻的結婚證。只能證明。兩個人是結了婚。而房產證。只證明這個房子的主人是這個女主人。不能證明和你婆婆有什麼關系。而他也無權支配別人的財產。去做抵押。
Ⅱ 女方婚前買房, 婚後女方還貸, 男方給予家庭開銷,男方在認識女方前的債務,婚後會把房子作為抵押嗎
女方婚前貸款買的房子,如果房子是登記在女方一人名下,且婚後也一直是女方用其婚前個人財產還貸,那這個房子就是是女方的婚前個人財產。如果女方婚後是用女方婚後的收入還貸,且雙方沒有婚內財產分別所有的財產約定,那麼女方的婚後還貸從法律上來分析其實就是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請參考作者寫的一篇文章:楊欣律師:夫妻離婚房產分割指南......新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十條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並在銀行貸款,婚後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於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依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產權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產權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後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原則,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楊欣律師解讀:新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十條規定了夫妻一方婚前按揭購房離婚房產如何分割的問題。適用新婚姻法司法解釋第十條,需要注意以下幾個問題:1、夫妻一方簽訂房地產買賣合同的時間是在婚前,即到民政局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之前。司法實踐中,我們經常遇到為購置婚房,先辦理結婚登記手續而沒有舉辦婚禮的情況,我國婚姻法認可的婚姻起始日期為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時間,而非舉辦婚禮置辦酒席的時間。在這一點上,婚姻法和傳統民俗是少有差別的。如果夫妻一方簽訂房地產買賣合同的時間是在婚後,即便其是以婚前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並在銀行貸款,只要是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那麼無論該房產是否登記於首付款支付方一人名下,離婚時該房產均為夫妻共同財產。2、婚前購房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並在銀行貸款。如果夫妻一方簽訂房地產買賣合同的時間是在婚前,但如果並非用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即使房產證登記在購房合同簽訂者一人名下,根據上海高院的司法指導意見,「對於產證登記在一方名下,但配偶方有證據證明婚前購房時其也共同出資的,在離婚分割財產時,該房屋仍為產證登記人的個人財產,剩餘未歸還的債務,為其個人債務,但於首付款和已歸還的貸款中屬於配偶一方出資和清償的部分,應當予以返還。 若配偶方同時有證據證明,其婚前是基於雙方均認可所購房屋為共同所有的前提下進行出資的,則雖然該房產登記在一方名下,仍宜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分割時應按共同財產的分割原則進行處理,同樣,其按揭貸款債務為共同債務。但在分割共同所有的房產時,對於存在當事人出資數額比例懸殊,且婚後確未共同生活或婚姻關系存續期間較短等情形的,也應一並考慮,可參考當時的出資比例對房產進行分割,而不宜拘泥於各半分割。」3、婚後必須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如果購房者婚後仍僅僅是用其個人財產還貸,配偶沒有參與還貸,那麼配偶對這套房子的取得沒有任何貢獻,該房產全部是用購房者個人財產出資,離婚時配偶不僅無權分割房子,更無權要求分割「雙方婚後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現實生活中,經常會有人誤解「婚後個人掙的錢」就是「個人財產」,其實不然。根據婚姻法規定,婚後夫妻雙方如果沒有協議約定,夫妻雙方任何一方的財產性收入都是夫妻共同財產。為此,婚後即使一方是用「婚後個人掙的錢」還貸,配偶沒有從工資中拿出一分錢參與還貸,在法律上也是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而不是以其個人財產還貸。除非夫妻雙方曾約定「婚後各自的收入歸各自所有」。4、房屋產權證登記於首付款支付方名下。如果房產證登記的是對方的名字,問題就變得復雜了,房子有可能是對方的個人財產,也有可能是夫妻共同財產,可以參照上述上海高院的司法指導意見判斷;如果房產證上登記的是夫妻雙方的名字,那麼該房產毫無疑問是夫妻共同財產。總之,上述兩種情況均不能適用新婚姻法司法解釋三進行處理。......摘自楊欣律師原創作品:楊欣律師:夫妻離婚房產分割指南希望上述回答可以幫你解決問題。
Ⅲ 婚前買房只寫女方的名字,婚後男方觸犯法律責任,回家有權利把房子抵押嗎
房子是屬於女方的,男方是無權將房子抵押的。如果要抵押的話,必須是房主簽字。男方簽字無效。
Ⅳ 婚前丈夫贈與妻子一半房子,婚後丈夫能用房子抵押貸款嗎
不能,房產抵押貸款必須夫妻雙方出面,一半的房產是沒辦法做抵押的
Ⅳ 關於婚前房產,婚後抵押的問題。
我來說兩句,知道你會很生氣,但是很人道,法律也都是人定的明白不?你的問題都會給你個好的答復,1,這個房產你沒有份。2,婚後工資是應該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可你還要問,用來還房貸的錢是不是屬於侵害你?准備上訴?讓他坐牢嗎?你這個女人太恐怖了吧?3,100萬債務的事,屬於婚前的,你沒有還債的義務,所以你有份。侵害權?他還100萬的時候沒想過要和你離婚吧,同時還有你的一份,相當於存款,那你買大姨媽紙的錢,沒有他的一份,你是不是也侵害他了?明白的說,你們離婚,房子你沒份,間接都沒門。你該有的是100萬中的50%是你的,買房是婚前的,貸款債務也是婚前的,你只能說他婚前欠100萬,婚後用你們共同的錢還債,所以她該用50萬買下你的青春。做不了夫妻做朋友也行嘛,別想著怎麼整死人家,到底女人的青春是過去了,那是你的賭注下錯了,希望能得到自己應得的就好,這種情況,其實互相的心都在流血,放過人家就等於放過自己,希望你能找到快樂!祝你好運
Ⅵ 婚前房產婚後抵押貸款需要夫妻雙方簽字嗎
婚前房產並不是夫妻共同財產。如果婚前個人全款買房,婚後想做房屋抵押貸款,夫妻雙方必須到場簽字。房產雖為個人單獨所有,但是債務產生於婚內,有可能屬於夫妻雙方共同債務。因此,銀行是有可能要求夫妻雙方共同簽字,一方為借款人,配偶為債務共同承擔人。
夫妻一方個人財產在婚後產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夫妻一方個人財產在婚後產生的收益應該是指由夫妻雙方共同經營產生的收益。因此,婚前房產在結婚之後抵押並不會改變它的性質,除非在房產證上面加入了對方的名字,不然房子還是夫妻個人財產。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一千零六十三條 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民法典婚姻家庭編解釋一》第二十六條夫妻一方個人財產在婚後產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Ⅶ 關於婚前個人房產婚後作抵押貸款投資的問題
房產屬於個人財產,投資收益或損失屬於共享財產和共負債務,婚後取得收益一般都屬於共同財產,
Ⅷ 房子是結婚前老公買的婚後在不知情的情況下被老公抵押做了它項合法嗎
合法肯定是合法的,如果你的老公拿了此款做了正當的事情我想應該是皆大歡喜。
Ⅸ 房子是丈夫的婚前財產,婚後丈夫將房子抵押貸款,妻子需要償還嗎
在結婚前進行借貸,並且提供了抵押擔保的,債務是屬於個人債務,由個人財產負責清償。如果借貸的款項用於婚後家庭生產的,屬於共同債務,由雙方共同承擔。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
第一條夫妻雙方共同簽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後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第二條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三條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哪些屬於個人債務
1.夫妻一方婚前債務;
夫妻一方在結婚前所負的債務,應當屬於婚前個人債務,除非是因為結婚而負債,比如購買的房屋在婚後有夫妻雙方共同使用等。
2.夫妻一方不合理的債務,不如因為賭博、吸毒而負的債務;
3.夫妻一方未經對方同意擅自贈與他人或為資助沒有撫養義務的人而負的債;
4.夫妻一方因犯罪、違法所負的債務;
上述夫妻一方婚前個人債務,債權人只能向債務人主張,不得向債務人的配偶主張,除非有證據證明該債務用於債務人夫妻雙方婚後生活。
在夫妻雙方離婚時,一方婚前債務仍然是個人債務,不得作為夫妻共同債務來處理,如果該債務確實用作夫妻共同生活,應視為夫妻共同債務,該筆債務所購物品也應視為夫妻共同財產。但債務人的配偶承擔的債務不得大於其接受的財產價值。
在結婚前進行借貸,並且提供了抵押擔保的,債務是屬於個人債務,由個人財產負責清償。如果借貸的款項用於婚後家庭生產的,屬於共同債務,由雙方共同承擔。
Ⅹ 婚前房子婚後抵押貸款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嗎
法律分析:婚前房產,婚後抵押的,並不是夫妻共同財產。房產雖為個人單獨所有,但是債務產生於婚內,有可能屬於夫妻雙方共同債務。根據法律規定,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於夫妻共同債務。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一千零六十三條 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第一千零六十五條 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相對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清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