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住房公積金貸款抵押物是否可以調換
住房公積金貸購房,根本不用別人的房產證抵押。因為你購買的房產已經作為不動產抵押了,怎麼還用同事的房產證抵押呢?
你可以到銀行要回同事的房產證。
㈡ 新版《天津市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管理辦法》2月實施 貸款額度未做調整
近日,天津市公積金管理中心官方網站上公布關於印發《天津市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管理辦法》的通知。
該辦法有效期至2026年1月31日。於2019年2月實施的《天津市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管理辦法》(津公積金委〔2018〕7號)自本通知施行之日起廢止。
其原文如下:
各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
為加強住房公積金貸款管理,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對《天津市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管理辦法》(津公積金委〔2018〕7號)進行了修訂,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本通知自2021年2月1日起施行。
天津市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管理,支持職工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根據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天津市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及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是指以住房公積金為資金來源,向繳存住房公積金的職工發放,定向用於在本市行政區域內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的專項住房消費貸款。職工購買住房是指購買商品住房、限價商品住房、經濟適用住房、私產住房及購買公有住房產權。
第三條 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實行存貸結合、先存後貸、整借零還、貸款擔保的原則。
第四條 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為本市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的管理機構,負責審批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申請,監督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借貸和結算。
第五條 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金融業務由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委託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確定的商業銀行(以下簡稱「貸款銀行」)辦理。
貸款銀行辦理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業務,必須接受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的監督、考核和管理。
第六條 職工申請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不足以支付購買、建造、翻建或者大修住房所需費用時,可同時向貸款銀行申請個人住房貸款,由貸款銀行以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和銀行個人住房貸款(不包括中德住房儲蓄貸款)組合(即「個人住房公積金組合貸款」)的形式向職工發放。
第二章 貸款對象及條件
第七條 職工家庭(包括職工、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下同)購買自有住房的,職工可申請個人住房公積金(組合)貸款(以下簡稱「住房公積金貸款」)。同時使用配偶住房公積金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的,配偶須同時符合本辦法規定的貸款條件。
第八條 非同一家庭成員共同購買一套住房的,其中一名購房人可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
第九條 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的職工應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具有穩定的職業和收入,有償還貸款本息的能力,信用良好;
(二)未到法定離退休年齡(國家另有規定可延長的,按其規定執行,但最大年齡應未到65周歲);
(三)住房交易行為真實、合法、有效;
(四)開立住房公積金賬戶1年以上,在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前連續逐月繳存住房公積金滿1年並且所在單位不存在欠繳情況;
(五)未負有住房公積金貸款債務;
(六)已按本辦法規定支付首付款;
(七)同意按照本辦法規定提供擔保。
第十條 職工已使用配偶住房公積金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的,貸款還清前,其配偶不能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
第十一條 職工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不能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
(一)購買配偶、子女、本人父母或配偶父母住房的;
(二)離婚兩年內,職工與原配偶之間買賣住房。
第十二條 職工因工作單位變動,造成欠繳3個月(含)以內住房公積金或因單位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調整有誤,重新調整造成欠繳住房公積金,在申請貸款時已將欠繳的住房公積金補齊並恢復逐月繳存的,可視同連續繳存。
第十三條 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時,職工或其配偶存在以下信用不良情況之一的,原則上不準予貸款:
(一)貸款當前存在逾期未還或擔保人代還(含被追償的欠款尚未還清)記錄的;
(二)近24個月內存在貸款展期(延期)或以資抵債記錄的;
(三)單筆貸款近24個月內存在連續未還本息超過6期記錄(含擔保人代還)或近60個月內存在累計逾期超過24期記錄的;
(四)有呆賬記錄的;
(五)為他人或企業擔保的貸款有損失記錄的;
(六)近60個月內因住房公積金貸款逾期被起訴的;
(七)有其他重大信用不良記錄的。
第三章 貸款額度、期限和利率
第十四條 職工購買首套自有住房或公有住房產權應支付不低於住房交易價格30%的首付款;購買第二套自有住房應支付不低於住房交易價格60%的首付款。
貸款額度不高於住房交易價格(私產住房為住房交易價格和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核查價值兩者中的低值)減除前款規定的首付款後的金額;其中,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的,貸款額度還應不高於住房交易價格與房屋補償金的差價。
第十五條 貸款額度不高於按住房公積金賬戶余額倍數確定的金額。
購買首套自有住房的,貸款額度不高於住房公積金賬戶余額(同時使用配偶住房公積金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為職工及配偶住房公積金賬戶余額之和,下同)的20倍,住房公積金賬戶余額不足2萬元的,按2萬元計算。購買第二套自有住房、公有住房產權的,貸款額度不高於住房公積金賬戶余額的10倍,住房公積金賬戶余額不足2萬元的,按2萬元計算。
第十六條 貸款額度不高於按照職工(職工與配偶)還貸能力計算公式確定的金額,具體公式如下:
[(月工資總額+所在單位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還貸能力系數-現有貸款月應還款額]×借款期數(月)
其中還貸能力系數為40%,現有貸款月應還款額為個人信用報告中貸款的月應還款額。
第十七條 貸款額度不高於住房公積金貸款最高限額。
購買首套自有住房的,貸款最高限額60萬元;購買第二套自有住房的,貸款最高限額40萬元。
第十八條 單筆住房公積金貸款額度按照本辦法第十四條至第十七條規定的最低值計算。
第十九條 按照本辦法計算出的可貸額度數值保留到千位。
第二十條 購買商品住房、限價商品住房、經濟適用住房的,最長貸款期限30年;購買私產住房的,最長貸款期限20年;購買公有住房產權的,最長貸款期限10年。
職工年齡與申請貸款期限之和不超過法定離退休年齡後5年(國家另有規定可延長的,不超過延長後的退休年齡後5年,最長不得超過70周歲)。
第二十一條 住房公積金貸款可貸年限及額度,按照貸款銀行向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提交職工申請之日確定。
第二十二條 住房公積金貸款利率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三條 不得向購買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職工發放住房公積金貸款。
第四章 貸款擔保
第二十四條 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的,應當提供擔保。職工可以選擇抵押、質押或保證擔保方式。
第二十五條 採用住房抵押擔保方式的,應以所購住房作抵押。已設定抵押的住房不得用於抵押擔保。
借款人(及其他產權人、購房人)須與貸款銀行簽訂書面抵押合同,依法辦理住房抵押登記手續。
抵押物為商品住房、限價商品住房或經濟適用住房的,應以住房交易價格作為抵押物價值。抵押物為私產住房的,抵押物價值按照住房交易價格和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核查價值的低值確認。抵押值最高不得超過抵押物價值的70%。
抵押人對設定抵押的住房在抵押期內必須妥善保管,負有維修、保養、保證完好無損的責任,當抵押物滅失或被公告拆遷時應及時主動通知貸款銀行並辦理提前清償貸款或變更抵押物。貸款銀行應與抵押人約定抵押物轉讓、出租的條件。貸款銀行應監督檢查抵押物狀況。
第二十六條 採用質押擔保方式的,職工應以國債、貸款銀行存單等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和貸款銀行認可的有價證券作為質物。
出質人須與貸款銀行簽訂書面質押合同,質物金額不得低於借款金額本息。
第二十七條 採用保證擔保方式的,保證人應當為符合國家規定的融資擔保機構。
第五章 組合貸款
第二十八條 職工申請個人住房公積金組合貸款(以下簡稱「組合貸款」)的,需同時符合本辦法及貸款銀行個人住房貸款的有關規定。
第二十九條 組合貸款中,銀行個人住房貸款額度由貸款銀行自行確定,且首付款應符合本辦法第十四條的規定。
第三十條 組合貸款中,銀行個人住房貸款期限應與住房公積金貸款期限相同。
第三十一條 組合貸款借款人違反借款合同約定不履行償還貸款本息義務的,貸款銀行應當按照規定處理抵押物、質物,或者要求保證人履行保證責任。在清償貸款本息時,住房公積金貸款本息應當先於貸款銀行個人住房貸款本息受償。
第六章 貸款申請及償還
第三十二條 職工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需到貸款銀行提出書面申請並按照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和貸款銀行規定如實向貸款銀行提供貸款申請資料。對貸款申請資料記載的信息與實際情況不符等特殊情況,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及貸款銀行可以要求職工提供其他有效材料,也可以向有關部門核實。
第三十三條 借款人應當按借款合同約定的還款方式償還貸款本息。
第三十四條 貸款期限為一年以內(含一年)的,實行到期一次還本付息、利隨本清的還款方式。
貸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實行按月分期歸還貸款本息的還款方式。借款人可以採用等額本息、等額本金或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及貸款銀行規定的其他方式還款。
借款人與貸款銀行在借款合同中約定還款方式,一經確定,不得更改。
第三十五條 借款人自銀行劃款之日的次月起進入還款期,每月還款日為銀行借款發放日的對應日。借款人應通過委託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及貸款銀行在每月還款日代扣的方式按月還款。
第三十六條 借款人提前償還住房公積金貸款本息應當向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提出申請,經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同意後辦理。提前償還組合貸款中銀行個人住房貸款本息應當向貸款銀行提出申請,經貸款銀行同意後辦理。
第三十七條 借款人可以採用提前一次性歸還全部貸款本息或提前歸還部分貸款本息的方式提前還款。
第三十八條 借款人在貸款期內,要配合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和貸款銀行對貸款使用情況的檢查。
第三十九條 借款人還清貸款本息後,採用抵押擔保或保證擔保方式的,應辦理注銷抵押手續;採用質押擔保方式的,貸款銀行將質押的有價證券退還借款人。
第四十條 住房公積金貸款具體辦理資料和辦理流程由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制定,並向社會公布。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一條 以虛假的購房、婚姻或其他信息獲得住房公積金貸款或提高貸款額度的,由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責令限期退回違法所貸款額,並依據《天津市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予以處罰;逾期不退回的,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四十二條 借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有權要求貸款銀行停止支付貸款或者提前收回全部貸款:
(一)借款人採用欺詐手段隱瞞真實情況,提供虛假證明材料的;
(二)保證人違反保證合同或喪失承擔連帶責任能力,抵押物減值、毀損不足以清償貸款本息,質物明顯減少影響貸款人實現質權,而借款人未按要求落實新保證或新抵押(質押)的;
(三)不按照借款合同規定用途使用貸款的;
(四)借款人拒絕或阻撓貸款人對貸款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的;
(五)其他由於借款人原因,影響借款償還或損害貸款銀行利益的;
(六)貸款銀行與借款人約定的其他情況。
第四十三條 借款人將貸款挪作他用的,貸款銀行有權對挪用部分按中國人民銀行規定計收利息。
第四十四條 借款人未按貸款合同規定償還貸款本息的,逾期部分按中國人民銀行有關規定計收利息。
第四十五條 借款人連續3個月或累計6個月未按時償還貸款本息的,借款人在借款合同終止前死亡、被宣告失蹤或移居國外,其合法繼承人或受遺贈人拒不承擔償還貸款本息或無力償還貸款本息的,貸款銀行有權會同有關部門處理抵押物、質物或要求保證人承擔連帶保證責任。
第四十六條 貸款銀行按照有關規定處理抵押房產或質物,所獲價款按下列順序分配:
(一)支付抵押房產拍賣費和處理抵押房產的其他費用或處理質物的相關費用;
(二)扣除抵押房產應繳納的稅款;
(三)歸還借款人所欠住房公積金貸款本息及支付違約金;
(四)賠償因借款人違反合同而對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及貸款銀行造成的損害;
(五)剩餘金額退還抵押人或質押人。
處分抵押房產或質物所得金額不足以支付貸款本息和違約金、賠償金時,貸款銀行有權向借款人追索不足部分。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七條 在還款期內需解除或變更借款合同時,須經借貸雙方協商同意,採用保證擔保的,還須徵得保證人同意後,依法簽訂變更合同。變更合同未達成以前,原借款合同繼續有效。
第四十八條 發生糾紛時,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當事人可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訴訟。
第四十九條 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的貸款條件、額度計算、期限、利率等執行與購買公有住房產權相同政策。
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可採用抵押擔保、保證擔保或質押擔保方式,採用抵押擔保的應用本人其他自有住房作抵押。貸款擔保其他規定與購買自有住房一致。
第五十條 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積極與住房城鄉建設、規劃資源、民政、貸款銀行等部門及機構實現信息聯網,推進網上申請貸款、償還貸款業務,為職工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提供簡便、高效服務。
第五十一條 在本市就業的港澳台同胞及外國人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按照本辦法及相關規定執行。
第五十二條 本辦法自2021年2月1日起施行,2026年1月31日廢止。《天津市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管理辦法》(津公積金委〔2018〕7號)自本通知施行之日起廢止。
來源:天津市公積金管理中心
㈢ 北京住房公積金貸款如何調整月還款額
1、借款人可通過96155電話語音系統調整其月還款額。借款人應當在當期還款日(不含還款日當日)三個工作日前進行調整,還款日前三個工作日至還款日不得調整月還款額。借款人只能在當期還款日後通過96155電話語音系統變更還款額的操作。
2、借款人可以到貸款業務部門櫃台,通過櫃台書面委託辦理調整月還款額業務。借款人同樣應當在當期還款日(不含還款日當日)三個工作日前進行調整操作,還款日前三個工作日至還款日不得調整月還款額。
辦理時須攜帶本人身份證原件和身份證復印件,簽定《借款人調整月還款額通知書》。貸款業務部門在接到借款人調整其月還款額的申請後進行審核,核准後予以通過。借款人每期只能到貸款業務部門調整一次月還款額。
公積金貸款提前還款辦理流程
1、提前全部還款:由貸款銀行審核相關材料無誤後,辦理提前全部還款手續。
2、提前部分還款且貸款期限不變:貸款銀行指導借款人填寫相關協議。如果原貸款擔保方式為抵押+保險且抵押登記尚未辦理的,還需持保單正本、本人身份證和相關協議到市中心指定的保險公司辦理減保手續,最後簽訂完的協議應由貸款銀行及時送交相應分中心。
3、原貸款擔保方式選擇抵押+保險且抵押登記已完成的,和選擇非抵押+保險的借款人,申請提前部分還款同時縮短貸款期限:貸款銀行指導借款人填寫相關協議,簽訂完的協議應由貸款銀行及時送交相應分中心。
4、原貸款擔保方式選擇抵押+保險仍在保險期內,且抵押登記尚未完成:借款人申請提前部分還款同時縮短貸款期限,可直接到擔保中心辦理。
公積金貸款提前還貸申請材料
1、填寫並加蓋單位公章的《XX市住房公積金支取(轉移)證明》;
2、本人身份證原件、復印件一份;
3、《住房公積金借款合同》原件;
4、加蓋委貸銀行「個貸中心」業務公章的《住房公積金貸款余額單》(在借貸銀行「個貸中心」辦理);
5、在委貸銀行開戶的個人活期還貸存摺;
6、如需提取配偶的公積金余額還需結婚證和配偶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一份。
㈣ 如果變更公積金貸款的抵押物
直接拿著相關證明,然後去拆遷辦開個證明,拿著你的證件,去公積金辦理吧,很好辦的啊
㈤ 純公積金貸款抵押變更手續如何辦理
個人申請住房公積金抵押貸款,向承辦銀行提交以下證明文件:
(1)
戶口薄,如戶口薄未能清楚反映申請人的婚姻情況或配偶情況的,需補充申請人結婚證。
(2)申請購房貸款的,提供有效的商品房購銷合同,或房屋買賣契約(二手樓買賣)。
(3)申請大修住房貸款的,提供由規劃、土地、建設行政管理部門頒發的規劃許可證、用地許可證、建築施工許可證或有同樣效力的文件、批文,工程預算。——建房的參照大修類執行,實施後再明確工作程序。
(4)市外職工在我市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的,需提供申請人繳存地住房公積金管理部門出具的證明,反映申請人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情況(包括繳存時間、繳存比例、工資基數、和繳存額),或受委託銀行要求的其他資料。
(5)如共同購房人中存在夫婦以外第三人的(以購房合同為准),需提供有第三人簽名認可的借款抵押合同書(如組合貸款合同中包括了抵押物處理的,可用該合同替代)或由房地產管理部門出具的有第三人姓名的抵押證明書;如共同購房人為被監護人的(年齡未達法律規定),由監護人代為簽名。
(6)貸款申請人(或開發商)在《佛山市住房公積金住房抵押貸款業務辦理流程時間跟蹤表》上簽名確認申報時間,交回承辦銀行。
㈥ 個人住房組合貸款的抵押擔保問題要怎麼解決
個人住房組合貸款是指,符合個人住房商業性貸款條件的借款人又同時繳存住房公積金的,在辦理個人住房商業貸款的同時還可以申請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及借款人以所購本市城鎮自住住房(或其他銀行認可的擔保方式)作為抵押可同時向銀行申請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和個人住房商業性貸款。
辦理如下:
(1)借款人到住房資金管理(分)中心填寫《借款申請表》並提供相關資料;
(2)住房資金管理(分)中心對借款人進行初審,包括核驗借款申請表、核定貸款額度和期限、確定貸款擔保方式等;
(3)公積金貸款額度不夠;
(4)受託銀行對借款人進行調查,內容包括:購房行為是否合法;抵押物或質押物是否符合要求;收入情況,是否具有償還貸款本息的能力;有保證人的,保證人是否具有保證資格等;
(5)一、經受託銀行調查合格,受託行出具調查意見書遞交住房資金管理(分)中心,由住房資金管理(分)中心審批。二、受託行經辦機構調查,提供個人住房組合貸款,由經辦行主管機構審批;
(6)一、審批通過,住房資金管理(分)中心簽發委託貸款通知單。二、經辦行主管機構審批通過;
(7)受託銀行接到通知單後,與借款人簽訂借款合同,辦理抵押、質押或擔保手續,簽訂委託轉賬付款授權書,開立個人貸款專用賬戶;
(8)借款合同生效,住房資金管理(分)中心將資金劃入委託貸款基金,再由受託行將委託資金與銀行個人貸款資金一並劃入開發商賬戶;
(9)借款人按照規定的方式按時歸還公積金貸款借款和銀行個人貸款;
(10)借款人還清貸款本息,解除抵押擔保,收回有關證件。
㈦ 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變更擔保人需要什麼手續
1、初審(受理)
2、復審
3、變更辦理
(1)
經審貸小組審核批准後辦理變更手續;
(2)
管理中心整理變更資料(包括《住房公積金賬戶凍結通知單》),並告知申請人審批意見;
(3)
擔保人在規定期限內到承辦銀行辦理擔保變更手續;
(4)
變更手續辦理完畢後,承辦銀行將結果通知管理中心。
(7)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抵押物調整擴展閱讀:
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Personal
Housing
Accumulation
Fund
Loan)是政策性的住房公積金所發放的委託貸款,是指按時向資金管理中心正常繳存住房公積金單位的在職職工,在本市購買、建造自住住房(包括二手住房)時,以其擁有的產權住房為抵押物,並由有擔保能力的法人提供保證而向資金管理中心申請的貸款。該貸款可由資金管理中心委託銀行發放。為進一步推動住房商品化、社會化的進程,住房公積金發放的主要對象要由住房開發公司轉向普通居民。
2018年5月15日,北京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發布《關於取消身份證明材料復印件作為住房公積金歸集和貸款業務辦理要件的通知》。
參考資料:搜狗網路-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