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我國小額貸款公司存在的主要問題有
小額貸款公司存在的主要問題,就是對貸款的客戶審核不夠嚴格,導致很多徵信有不良記錄的客戶,也辦理了小額貸款,結果導致貸款無法歸還,導致貸款出現逾期,甚至完全不能償還本金。
小額貸款
小額貸款需要的條件
1、必須是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中國公民,一般要求年齡在18到60周歲之間,部分銀行會限制在25到50歲之間;
2、有固定住所、或有當地城鎮常住戶口(或有效居住證明)、或有固定的經營地點;
3、有正當的職業和穩定的經濟收入,具有按期償還貸款本息的能力;
4、無不良信用記錄,不能將貸款資金用於炒股、購房或是賭博等;
5、各個銀行規定的其他小額貸款條件。
銀行小額貸款怎麼申請
1、由借款者向開辦小額貸款的銀行網點提出申請。在申請時,借款者要攜帶身份證等相關資料,如果是商戶還需要攜帶營業執照;
2、銀行接到貸款者的申請後,對貸款者進行調查。銀行主要考查貸款者的個人信用情況以及個人收入狀況等相關內容,以確定是否予以通過並放款;
3、通過銀行的調查,審批後,與銀行簽訂貸款合同;
4、銀行放款,貸款者成功拿到貸款。
小額貸款需要的資料
1.個人身份證明。有效二代身份證、所在城市居住證、家庭戶口本、結婚證等。
2.穩定住址證明。房屋租賃合同,水電繳納單,物業管理等相關證明。
3.收入來源證明。銀行近六個月的賬戶流水單,單位僱傭勞動合同等。
4.個人信用狀況。可直接在徵信中心查詢並下載個人徵信報告,提交給銀行工作人員。
㈡ 小額貸款公司存在的問題如何防範及對策
最主要就是抓不住核心資產
㈢ 小額貸款公司有監管部門嗎
各地金融工作局或金融辦公室。
提醒你:正規的小貸公司只准許在本地開展業務,要親臨公司辦理,不得收取貸前費用或預扣利息,絕不會使用個人(所謂法人、經理、財務負責人的)名下銀行賬號收取費用。例如北京的小貸公司只准許在其注冊所在區縣范圍內發放貸款。超出地域范圍業務、基於網路平台辦理的業務是騙局,應為騙子冒用正規公司名義行騙或騙子虛構的公司。
㈣ 小額貸款公司如何做好風險控制
強化信貸風險管理意識.一般小額貸款公司借款流程是自上而下,先取得上級借款意向,再向下逐級辦理。這樣致使許多基層人員養成上級有貸款意向,遵照便利的習慣,這種逆程序操作會使一部分信貸管理人員單薄風險意識。更嚴重會出現虛假、謊報、瞞報第一手資料等虛假行為。所以小額貸款公司需完善信貸人員的金融制度學習、崗位技能培訓和素質、道德修養。並且制定考核懲罰機制,不斷提高管理水平,從而有效防範和化解信貸風險。
加強內部風險控制力度.目前小額貸款公司還存在貨款不管不嚴、內控制度乏力等管理風險。貸前調查不夠深入,對借款人資料分析不準,重視不夠,只注重片面的第一手資料分析。另一方面,在對借款人的經營、資金使用情況不了解的情況下,就進行大額貸款發放。最後小額貸款公司內部審查人員缺乏獨立性和權威性,各崗位之間缺乏有效的監管和制約,致使風險不能得到及時的發現和預防。
小額貸款公司應該加強信貸管理、規范信貸業務操作流程,組織建立客戶信用檔案制度,加強跟蹤監管力度。
提高風險識別預測水平,完善信貸風險預測機制.目前部分評估受利益驅使,在對客戶進行資產評估時,未按其市場實際價值評估,而是根據客戶的要求進行評估,導致評估嚴重實時,最後造成嚴重的損失。所以小貸公司在對貸款的各種風險因素進行識別和測定時,必須要用定性和定量的分析方法,採取針對性的評估提供依據。另外小貸公司還要對政策風險進行明確的分析,是最後評估結果能真實反映信貸風險的狀況和成因
㈤ 有誰知道小額擔保貸款管理存在的問題嗎
1、資金回報率低。就算銀行同期存款的4倍利率,因為不能吸收存款,刨去業務成本和呆壞賬,年回報10%撐死了,搞這個主要為了轉變村鎮銀行
2、轉變村鎮銀行難度大。難度很大。。。國家有相關規定,具體不講了
反正我認為現在大家搶著搞這個都是因為不明白相關政策,或看中了未來的那一線希望
㈥ 對於小額貸款公司管理辦法 銀監會如何規定的
有兩種截然不同觀點,一種觀點認為:企業支付小額貸款公司的利息不允許在稅前全額扣除,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實施條例》第三十八條第二款的規定,即非金融企業向非金融企業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過按照金融企業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的數額部分允許在稅前扣除,超過的部分不允許在稅前扣除;另一種觀點認為:企業支付小額貸款公司允許在稅前全額扣除,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第八條的規定,即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主管稅務機關從擴大稅基的角度出發,大多堅持第一種觀點。納稅人從節約稅收成本的角度出發,則認為第二種觀點更加符合稅收的公平性原則,有效地避免了重復征稅。筆者更傾向於第二種觀點,理由如下:
一、小額貨款公司屬於金融企業或准金融企業
《關於小額貸款公司試點指導意見》規定:小額貸款公司是指由自然人、企業法人與其他社會組織投資設立,不吸收公眾存款,經營小額貸款業務的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小額貸款公司應當執行國家金融方針和政策,在法律、法規規定的范圍內開展業務、自主經營、自負盈虧、自我約束、自擔風險,其合法的經營活動受法律保護,不受任何單位和個人的干涉。
金融企業是指執行業務需要取得金融監管部門授予的金融業務許可證的企業,包括執業需取得銀行業務許可證的政策性銀行、郵政儲蓄銀行、國有商業銀行、股份制商業銀行、信託投資公司、金融資產管理公司、金融租賃公司和財務公司等。從金融企業的定義來看,小額貸款公司不受金融監管部門監管,沒有金融監管部門授予的金融業務許可證,不允許吸收公眾存款和不允許辦理結算業務,因此,小額貸款公司應該屬於非金融企業。但小額貸款公司設立的條件、審批過程、經營范圍、內部管理制度等都是比照金融企業的規范和要求,它與一般工商企業的設立條件、審批過程、經營范圍、內部管理制度明顯不同。與金融企業相比,小額貸款公司的審批、監管機關是地方政府下屬的金融辦,例如安徽省人民政府出台的《安徽省小額貸款公司試點管理辦法(試行)》特別要求當地人民銀行、銀監局參與對小額貸款公司的審批和日常監管。由此可見,小額貸款公司事實上就是一種金融企業或者是一種准金融企業。筆者認為:小額貸款公司屬於金融企業或者是准金融企業,企業支付小額貸款公司的利息就應按照《實施條例》第三十八條第一款規定,即非金融企業向金融企業借款的利息支出允許稅前全額扣除。
二、小額貨款公司的利息收入屬於合法收入並依法納稅
小額貸款公司是依法經地方政府批准設立的企業法人,主要從事小額貸款業務及相關業務。小額貸款公司按照市場化的原則進行經營,自主確定貸款利率,但上限不得超過人民銀行公布貸款基準利率的4倍,下限不得低於人民銀行公布貸款基準利率的0.9倍。小額貸款公司的利息收入依法繳納營業稅、企業所得稅。
三、企業支付給小額貸款公司利息取得了合法、有效的憑據
當前,大多數中小企業普遍面臨著融資難,融資渠道不暢等問題,這些企業很難從國有控股的商業銀行或股份制銀行獲得貸款,不得不承擔超過同期同類金融企業貸款利息的2-3倍利息,從小額貸款公司實現融資。這種表面上「自願、平等」的借貸關系,卻掩蓋著中小企業的難言之隱。企業因生產經營活動需要,從小額貸款公司取得借款,支付借款利息,並從小額貸款公司取得合法票據。若主管稅務機關堅持認為這些中小企業支付小額貸款公司的借款利息只能按同期同類貸款利息在稅前扣除,超過部分不允許稅前扣除,這更加重了中小企業稅收負擔,與稅收合理性、公平性的原則是嚴重相背離的,這也成為中小企業發展過程中的一種稅收障礙。
再換個角度看,小額貸款公司收到高於周期同類貸款的利息,已經依法繳納了營業稅、企業所得稅;借款企業將超過同期同類貸款的利息在稅前扣除,並沒有減少稅收收入。相反,若超過同期同類貸款的利息不允許在稅前扣除,而進行納稅調整,這就意味著同一筆收入在小額貸款公司和借款企業同時繳納企業所得稅,實際上是一種重復征稅。
綜上所述,小額貸款公司是《企業所得稅法》及實施條例頒布施行後大量涌現的新的企業類型,它究竟屬於金融企業還是非金融企業,這是小額貸款公司的「利息支出能否稅前全額扣除」爭論關鍵點。筆者建議主管稅務機關應盡快出台相關法規,明確這類企業的性質,否則,將引起稅、企之間不必要的爭議,也給主管稅務機關自由裁量權的發揮提供了空間,不利於納稅人對《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遵從度的提升。
㈦ 小額貸款存在的風險都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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㈧ 小額貸款公司法律問題有哪些
小額貸款公司法律問題主要存在三個方面,即抵押貸款手續的辦理、融入資金利率的問題以及與徵信系統對接的難題。對於這些問題目前我國還沒有制定可行的對策,因此需要學者在理論上進行更加深入的探討,最終確定可行的方案。
一、辦理抵押手續面臨困難
我國《物權法》規定,以房產抵押的,應當辦理抵押登記,抵押權自登記時設立。未經登記的房產抵押,抵押權不設立。據此,借款人以房產作為抵押物向小額貸款公司申請貸款的,雙方必須簽訂抵押合同,並為該房產辦理抵押登記手續。但是,在上海小額貸款公司的實踐中,房地產交易中心作為抵押登記機關,並不接受小額貸款公司的抵押登記申請。
這一問題的產生是各種原因造成的。我國《貸款通則》及其他相關法規規定,能夠提供貸款的貸款人是在中國境內依法設立的經營貸款業務的金融機構。此類機構經營貸款業務必須經銀監會批准,持有中國人民銀行頒發的《金融機構法人許可證》或《金融機構營業許可證》,並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准登記。根據現有法律規定,金融機構包括銀行業金融機構和非銀行業金融機構。非銀行金融機構是指除商業銀行和專業銀行以外的其他金融機構,主要包括信託、證券、保險、融資租賃等機構以及農村信用社、財務公司等。
銀監會在《貸款公司管理暫行規定》(銀監發[2007]6號)中將「貸款公司」界定為:經銀監會依據有關法律、法規批准,由境內商業銀行或農村合作銀行在農村地區設立的專門為縣域農民、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提供貸款服務的「非銀行業金融機構」。但很明顯,小額貸款公司並非「貸款公司」。原因是,根據《指導意見》,小額貸款公司是由當地政府批准設立,由自然人、企業法人與其他社會組織投資,在工商管理部門登記的企業法人。而且,小額貸款公司既沒有取得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核發的金融機構許可證,也沒有受到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的監管。因此,小額貸款公司並非銀行業金融機構,也還不是非銀行業金融機構,而只是從事金融業務(貸款業務)韻特殊的非金融企業。這種身份上的不明確,直接造成了小額貸款公司貸款及抵押辦理的困境。
一直以來,商業銀行是符合我國《貸款通則》要求的,並向社會公眾提供貸款的主要金融機構。《貸款通則》明確規定,企業之間不得違反國家規定辦理借貸或變相借貸融資業務。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對企業借貸合同借款方逾期不歸還借款的應如何處理問題的批復》規定,「企業借貸合同違反有關金融法規,屬無效合同」。同時,其也規定,「企業以借貸名義向社會公眾發放貸款的,應當認定無效」。由此可見,企業一般不得向其他企業及自然人發放貸款。
由於小額貸款公司不是金融機構,僅僅是非金融企業,國家也沒有就小額貸款公司這種特殊性質的企業發放貸款和辦理抵押登記出具專門的配套性規定,因此,為了避免違反企業之間不得辦理借貸或變相借貸融資業務的規定,抵押登記機關對於非金融企業(含小額貸款公司)辦理抵押登記,一律採取了保守主義,即不予受理公司提出的抵押登記申請。這一問題不僅體現在房地產交易中心,小額貸款公司在辦理車輛或機器設備等法律允許的抵押物登記時,也遭遇了相應的登記機關拒絕辦理登記的情形。
二、融入資金的利率問題
根據《指導意見》的規定,小額貸款公司可以向兩個以下銀行金融機構融資,融入資金的利率、期限由小額貸款公司與相應銀行業金融機構自主協商確定,利率以同期「上海銀行間同業拆放利率」為基準加點確定。但是,根據上海已成立的小額貸款公司的反饋,目前上海大多數商業銀行將小額貸款公司的此類融資定性為「授信」業務,而不是金融機構之間的拆借業務。也就是說,實踐中小額貸款公司向商業銀行融資時,要按照普通企業的貸款利率計算利息。這就造成小額貸款公司的資金成本遠高於預期。
對於小額貸款公司此類融資的定性,究竟是授信業務、拆借業務,還是其他類型的業務,需要進一步明確。但是,無論銀行將此類融資做何種性質處理,其核心問題在於明確小額貸款公司融入資金的利率如何計算,並將該利率與商業銀行的現行做法對接。由於小額貸款公司「只貸不存」的特殊限制,公司資金的流動性壓力很大。能否為小額貸款公司注入成本低廉的資金,關繫到其能否獨立地持續性發展。
三、徵信系統的對接問題
商業銀行在開展貸款業務時,可以利用中國人民銀行信貸徵信系統,了解借款人的詳細情況,從而准確判斷貸款風險。
根據中國人民銀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村鎮銀行、貸款公司、農村資金互助社、小額貸款公司有關政策的通知》的規定,具備條件的小額貸款公司可以按規定申請加入企業和個人信用信息基礎資料庫。根據「先建立制度、先報送數據、後開通查詢用戶」的原則,小額貸款公司接入企業和個人信用信息基礎資料庫的,應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的有關規定製定相應的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定期報送相關數據並合規查詢和使用查詢結果,並接受中國人民銀行的監督管理。同時,《指導意見》規定,中國人民銀行對小額貸款公司的利率、資金流向進行跟蹤監測,並將小額貸款公司納入信貸徵信系統。小額貸款公司應定期向信貸徵信系統提供借款人、貸款金額、貸款擔保和貸款償還等業務信息。
但是,目前,小額貸款公司因為沒有開展與徵信系統的對接工作,造成在實際運作中,只能要求借款人憑借身份信息自行前往央行查詢信貸記錄並提供。由於中國人民銀行並不對信貸記錄的真實性負責,這就使得小額貸款公司對借款人提供的信貸記錄的真實性無從判斷,也就不能對借款人進行風險審核。
㈨ 小額貸款公司的存在問題
(一)小貸公司資金來源渠道較窄。在「只貸不存」制度框架下,小貸公司主要以股東投入的自有 資本放貸。大部分小貸公司成立不久,就將資本金發放一空。 小額貸款公司則是面向「三農」和中小企業提供小額貸款「只貸不存」的金融機構。按照規定只能在注冊區域范圍內開展業務活動,放貸資金有限。
(二)小貸公司盈利水平較低,稅收負擔沉重。小貸公司盈利水平低原因有兩方面:從制度設計看 ,小貸公司不能吸收存款,從銀行融資也有限,財務杠桿率低,股權回報率也低;從財稅政策看,沒有針對小貸公司的稅收優惠政策,小貸公司稅收參照一般工商企業執行,須繳25%所得稅和5.56%的營 業稅及附加。
(三)監管薄弱,不到位。按照現有政策規定,小貸公司為非金融機構,從事類金融業務,未納入 銀監會或人民銀行系統監管,基本由地方金融辦牽頭,或由跨部門的協調(領導)小組來承擔。地方政 府在監管中往往只注重注冊資本、股東資格審查等准入監管,日常經營活動是否違法違規的現場檢查和 非現場監測往往缺失。
(四)個別小貸公司存在違法行為,內控管理水平低。一是部分小貸公司為其他公司提供注冊驗資 貸款,甚至向違法違規項目發放貸款。二是部分小貸公司貸款利息已接近或達到高利貸水平。三是雖未 發現小貸公司非法集資情況,但有小貸公司已涉足委託貸款業務,有可能轉化為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或非 法集資。四是制度建設相對滯後,普遍存在財務核算不規范、科技手段落後、信貸管理鬆散、風險管理 不到位、撥備制度沒有建立等問題。五是除部分高管和業務骨幹外,小貸公司員工多數沒有銀行從業經 驗,缺乏從事金融業務的知識和技能。 由於供需狀況改變,民間借貸的利率正在逐漸下滑。宏觀經濟形勢整體不好,小貸公司整體業務量都在下滑。目前來看,市場的有效需求在下滑,良性的客戶並不好找。
據業內人士介紹,宏觀經濟形勢和銀行信貸松緊狀況是影響民間融資活躍度的主要因素。尤其在今宏觀形勢下滑的大背景下,央行的貨幣政策使得金融機構資金相對充裕,企業從銀行貸款難度相對降低,必然對民間借貸渠道的資金需求有所減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