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騙取擔保向銀行貸款的行為定性

發布時間:2022-02-09 12:28:48

『壹』 擔保公司和企業串通套取銀行貸款是什麼行為

還要看其看具體情況。個人覺得如果涉及使用虛假證明文件等就屬於貸款詐騙的違法行為。個人觀點,僅供參考。

『貳』 貸款合同詐騙的認定標準是什麼 有什麼處罰

貸款詐騙罪(刑法第193條),是指以非法出有為目的,編造引進資金、項目等虛假理由、使用虛假的經濟合同、使用虛假的證明文件、使用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超出抵押物價值重復擔保或者以其他方法,詐騙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貸款、數額較大的行為。
1.編造引進資金、項目等虛假理由騙取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貸款。
主要是指那些謊稱有國外投資,以此騙取銀行的貸款或者擔保;或者謊稱具有大型投資項目需要貸款,騙銀行信任後取得貸款金額。例如,某公司稱其有100億美元的資金須存入銀行,前提是接受該款項的銀行要首先交納一定的手續費或向指定的個人或單位發放一定貸款。其行為的目的在於詐騙銀行的手續費或貸款。
2.使用虛假的經濟合同騙取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貸款。
使用虛假的經濟合同騙取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貸款的行為方式主要有以下幾種:
(1) 利用假經濟合同詐騙貸款,這種行為方式表現為行為人為了騙得銀行貸款而偽造一個根本不存在的經濟合同進行詐騙;
(2) 利用變造的經濟合同進行詐騙,主要是指行為人通過對某一經濟合同進行塗改、粘貼、修剪等方法來改變合同原有內容,以達到增加貸款額度騙取銀行貸款的目的;
(3) 利用他人的經濟合同進行詐騙,主要是指行為人首先通過騙取或者盜竊等非法手段獲取他人的經濟合同,然後再利用該合同詐騙銀行貸款;
(4) 使用無效的經濟合同,或者已被撤銷、解除、變更的經濟合同,或者已經履行完畢而無效的經濟合同進行詐騙;無效的經濟合同,已被撤銷、解除、變更的經濟合同,履行完畢而無效的經濟合同不具有法律上的效力,利用這類合同獲取的貸款仍然屬於詐騙性質。
3.使用虛假的證明文件騙取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貸款。
所謂證明文件,是指貸款人向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申請貸款時提供的能夠證明其身份和資信能力及其相關情況的書面材料。所謂虛假的證明文件,是指上述能夠證明其身份和資信能力的有關材料虛假、不真實。
從實踐中看,虛假的證明文件主要是指虛假的身份證明文件和虛假的資信能力證明文件兩類。其中,虛假的身份證明文件包括自然人的身份證明、企業法人執照、營業執照、法定代表人證明書、授權委託書、代理合同及相關可以證明身份關系的任命書等。虛假的資信能力證明文件主要包括企業各類財務報表以及由會計師事務所、審計事務所、資產評估機構對企業作出的具有資信能力證明效力的證明文件等。
4.使用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或者超出抵押物價值重復擔保詐騙金融機構貸款。
申請銀行貸款通常都要由貸款方提供擔保,以動產或不動產作抵押是貸款擔保中最普遍的擔保形式。進行貸款詐騙分為以下兩種情況:
(1) 使用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詐騙金融機構貸款。所謂產權證明,是指能夠證明擔保人對動產或者不動產享有所有權的一切證明文件。使用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詐騙金融機構貸款主要有兩種形式:一是利用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抵押證明詐騙貸款,如通過偽造或者變造產權證明作財產抵押騙取貸款;二是使用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權利質押騙取貸款,例如,通過偽造、變造可用作權利質押的股票、債券、提單、存款單等騙取貸款。
(2) 超出抵押物價值重復擔保詐騙金融機構貸款。使用抵押物作擔保貸款,其抵押物的價值應當高於貸款的價值。如果一次貸款後其抵押物余額較多,可以在余額范圍內繼續以其擔保進行貸款,但不得超出抵押物余額價值。如果超出抵押物或者重復利用同一抵押物貸款,是違反法律規定的。而實踐中往往出現重復利用同一抵押物騙取銀行貸款的現象。根據修改後的《刑法》的規定,這種超出抵押物價值重復擔保詐騙金融機構貸款的行為構成貸款詐騙罪。
根據《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條規定,第一百九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佔有為目的,詐騙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貸款,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編造引進資金、項目等虛假理由的;
(二)使用虛假的經濟合同的;
(三)使用虛假的證明文件的;
(四)使用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或者超出抵押物價值重復擔保的;
(五)以其他方法詐騙貸款的。

『叄』 是否構成「騙取貸款罪」。發放貸款的銀行是否構成「發放貸款罪」

貸款詐騙罪(刑法第193條),是指以非法出有為目的,編造引進資金、項目等虛假理由、使用虛假的經濟合同、使用虛假的證明文件、使用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超出抵押物價值重復擔保或者以其他方法,詐騙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貸款、數額較大的行為。
二、犯罪構成
(一)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雙重客體,既侵犯了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對貸款的所有權,還侵犯國家金融管理制度,貸款是指作為貸款人的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對借款人提供的並按約定的利率和期限還本付息的貨幣資金。在現代社會中、隨著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對資金需求的愈益增大,貸款在社會經濟生活中所起的作用 口益突出。銀行等金融機構不僅通過發放貸款參與企業流動資金周轉,並支持企業購置固定資產和進行技術改造,促進生產發展,同時還通過發放貸款促進商品流通,促進科技文化衛生事業等發僳。與此同時,隨著我國貸款金融業務的日益發展,詐騙貸款違法犯罪活動也隨之產生並愈益嚴重。詐騙貸款行為不僅侵犯了銀行等金融機構的財產所有權、而且必然影響銀行等金融機構貸款業務和其他金融業務的正常進行,破壞我國金融秩序的穩定。因此、詐騙貸款行為同時侵犯了銀行等金融機構的貸款所有權以及國家的貸款管理制度,具有比一般詐騙行為更大的社會危害性。
(二)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採用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方法詐騙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貸款,數額較大的行為。
首先,本罪表現為行為人實施了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貸款的行為。所謂虛構事實,是指編造客觀上不存在的事實,以騙取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信任;所謂隱瞞真相,是指有意掩蓋客觀存在的某些事實,使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產生錯覺。根據本條的規定,行為人詐騙貸款所使用的方法主要有以下幾種表現形式:
l、編造引進資金、項目等虛假理由騙取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貸款。這種情形近年來屢有發生,僅在上海一地,一年就發生假引資的詐騙幾十起,案犯一般是偽造國外某財團的巨額資金或者「在美國的愛國華人」的巨額私人存款要以優惠條件存人某銀行,以騙取銀行的貸款和手續費。此外,還有許多犯罪分子編造效益好的投資項目,以騙取銀行等金融機構的貸款。
2、使用虛假的經濟合同詐騙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貸款。為支持生產,鼓勵出口,使有限的資金增值,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有時也要根據經濟合同發放貸款,有些犯罪分子偽造或使用虛假的出口合同或者其他短期內產比很好效益的經濟合同,詐騙跟行或其他金融機構的貸款。如犯罪分子張某偽造某公司的出口供貨合同,並以虛假的合同向上海某銀行申請了幾百萬元的貸款後攜款潛逃。
3、使用虛假的證明文件詐騙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的貸款。所謂證明文件是指擔保函、存款證明等向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申請貸款時所需要的文件。如某公司通過銀行內部的工作人員開出了一張虛假的存款證明,並以此向另一銀行貸款幾百萬元。
4、使用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或超出抵押物價值重復擔保,騙取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貸款的。這里的產權證明,是指能夠證明行為人對房屋等不動產或者汽車、貨幣、可隨時兌付的票據等動產具有所有權的一切文件。如罪犯張某以偽造的某房屋開發公司房產證明為抵押,騙取某銀行貸款一百餘萬元。
5、以其他方法詐騙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貸款的,這出的「其他方法」是指偽造單位公章、印鑒騙貸的;以假貨幣為抵押騙貸的;先借貸後採用欺詐手段拒不還貸的等情況。本項規定的精神是不論行為人以何種方法詐騙貸款都要依本罪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司法實踐中,行為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認定其行為屬於「以非法佔有為目的,詐騙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貸款」:(1)貸款後攜帶貸款潛逃的;(2)未將貸款按用途使用而是揮霍致使貸款無法償還的;(3)使用貸款進行違法犯罪活動,致使貸款無法償還的;(4)改變貸款用途將貸款用於高風險的經濟活動,造成重大經濟損失,致使貸款無法償還的;(5)為謀取不正當利益,改變貸款用途,造成重大經濟損失致使貸款無法償還的;(6)提供虛假的擔保申請貸款,造成重大經濟損失致使貸款無法償還的,等等情形。
其次,詐騙貸款必須達到「數額較大」。至於何謂「數額較大」有待於有權機關作出解釋。
(三)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任何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構成。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與詐騙貸款的犯罪分子串通並為之提供詐騙貸款幫助的,應以貸款詐騙罪的共犯論處。所謂串通,在本罪是指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與詐騙貸款的犯罪分子在實施詐騙前或在詐騙的過程中,相互暗中勾結,共同商量或進行策劃,與詐騙犯罪分子予以配合,充當內應而為之提供幫助的行為。對於銀行及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與其他犯罪分子相互勾結騙取銀行等金融機構錢財的行為,應當注意分清兩種人員在共同犯罪中採用行為的性質,如果是以銀行等金融機構工作人員為主,而採用的行為主要是利用職務之便進行,社會上的其他人員僅是提供幫助的,這時就應以銀行等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所犯的罪行來定性處理,如是貪污,就應依貪污罪處罰,社會上的其他人員則以貪污罪的共犯論處;如是侵佔就應以職務侵佔罪治罪,其他人員則以職務侵佔罪的共犯處之。如採用的行為以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欺騙方法為主,銀行等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僅是為之提供幫助的,這時就以本罪定性處罰。而不能不分情況,都以本罪或他罪論處。
(四)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上由故意構成,且以非法佔有為目的。至於行為人非法佔有貸款的動機是為了揮霍享受,還是為了轉移隱匿,都不影響本罪的構成。反之,如果行為人不具有非法佔有的目的,雖然其在申請貸款時使用了欺騙手段,也不能按犯罪處理,可由銀行根據有關規定給予停止發放貸款、提前收回貸款或者加收貸款利息等辦法處理。

三、認定
(一)本罪與非罪的界限
l、「以非法右有為目的」是區別罪與非罪界限的重要標准。在認定詐騙貸款罪時,不能簡單地認為,只要貸款到期不能償還,就以詐騙貸款罪論處。實際生活中、貸款不能按期償還的情況時有發生,其原因也很復雜,如有的因為經營不善或者市場行情的變動,使營利計劃無法實現不能按時償還貸款。這種情況中,行為人雖然主觀有過錯,但其沒有非法佔有貸款的目的,故不能以本罪認定。有的是本人對自己的償還能力估計過高,以致不能按時還貸,這種情形行為人主觀上雖然具有過失,但其沒有非法佔有的目的,也不應以本罪論處。只有那些以非法佔有為目的,採用欺騙的方法取得貸款的行為,才構成貸款詐騙罪。
2、要把貸款詐騙與借貸糾紛區別開來。有些借貸人在獲得貸款後長期拖欠不還,甚至在申請貸款時就有誇大履約能力、編造謊言等情節,而到期又未能償還。這種借貸糾紛,十分容易與貸款詐騙相混淆,區分二者的界限應當把握以下四點:(1)若發生了到期不還的結果,還要看行為人在申請貸款時,履行能力不足的事實是否已經存在,行為人對此是否清楚。如無法履約這一點並不十分了解,即使到期不還,也不應認定為詐騙貸款罪而應以借貸糾紛處理。(2)要看行為人獲得貸款後,是否積極將貸款用於借貸合同所規定的用途。盡管到期後行為人無法償還,但如果貸款確實被用於所規定的項目,一般也說明行為人主觀上沒有詐騙貸款的故意,不應以本罪處理。(3)要看行為人於貸款到期後是否積極償還。如果行為僅僅口頭上承認還款,而實際上沒有積極籌款准備歸還的行為,也不能證明行為人沒有詐騙的故意,不賴帳,不一定就沒有詐騙的故意。(4)將上述因素綜合起來考察,通過多方做客觀行為全面考察行為人主觀心態,從而得出是否有非法佔有貸款的目的,這對於正確區分貸款詐騙與借貸糾紛的界限具有重要意義。
(二)本罪與詐騙罪的界限
1、犯罪對象不同。本罪的對象僅是指銀行等金融機構的貸款,受害人是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而詐騙罪的對象既包括貨幣,亦包括財物,對象不僅指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其范圍比貸款詐騙罪廣泛得多。
2、發生的領域不同。本罪發生在金融領域進行貸款的過程中;而詐騙罪的領域范圍則極為廣泛,可以涉及任何領域,自然也包括金融領域在內。
3、侵害的客體不同。本罪不僅會對國家、公眾貸款的所有權造成侵害,同時亦侵害了國家有關金融信貸的管理制度,其屬於復雜客體;而詐騙罪的客體則是公私財物的所有權。
4,客觀行為的表現方式不完全相同。兩者行為的本質特徵雖然都是虛構事實或隱瞞真相,但本罪所使用的方法卻是圍繞騙取貸款進行的,所使用的具體方法都是與貸款所需的文件、文件有關,如虛構引進資金、項目;使用虛假的經濟合同等等就是如此;而詐騙罪的行為方式更多樣化,有時僅憑其三寸不爛之舌便可達到騙取他人財物的目的。
5、犯罪的起點額不同。本罪的認定為犯罪的起點數額一般是l萬元;而詐騙罪的起點數額一般是在3000元左右。

四、處罰
l、犯本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所謂情節嚴重,是指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情況。其中數額巨大,根據有關司法解釋的規定,是指貸款詐騙數額在1萬元以上的。其他嚴重情節,則是指下列情節之一者:(1)為騙取貸款,向銀行或者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行賄,數額較大的;(2)揮霍貸款,或者用貸款進行違法活動,致使貸款到期無法償還的;(3)隱匿貸款去向,貸款期限屆滿後,拒不償還的;(4)提供虛假的擔保申請貸款,貸款期限屆滿後,拒不償還的;(5)假冒他人名義申請貸款,貸款期限屆滿後,拒不償還的。
所謂情節特別嚴重,是指詐騙貸款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的情節。參照《解釋》,前者即數額特別巨大,是指貸款詐騙數額在20萬元以上的。後者即其他特別嚴重情節,是指下列情節之一者:(1)為騙取貸款,向銀行或者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行賄,數額巨大的;(2)攜帶貸款逃跑的;(3)使用貸款進行犯罪活動的。

五、法條及司法解釋

〔刑法條文〕:
第一百九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佔有為目的,詐騙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貸款,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 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 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編造引進資金、項目等虛假理由的;
(二)使用虛假的經濟合同的;
(三)使用虛假的證明文件的;
(四)使用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或者超出抵押物價值重復擔保 的;
(五)以其他方法詐騙貸款的。

〔相關法律〕:
《商業銀行法》第八十條 借款人採取欺詐手段騙取貸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司法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詐騙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於問題的解釋》
(1996.12.16 法發〔1996〕32號)
四、根據《決定》第十條規定,以非法佔有為目的,詐騙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貸款,數額較大的,構成貸款詐騙罪。
《決定》》第十條規定的「其他嚴重情節」是指:
(1)為騙取貸款,向銀行或者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行賄,數額較大的;
(2)揮霍貸款,或者用貸款進行違法活動,致使貸款到期無法償還的;
(3)隱匿貸款去向,貸款期限屆滿後,拒不償還的;
(4)提供虛假的擔保申請貸款,貸款期限屆滿後,拒不償還 的;
(5)假冒他人名義申請貸款,貸款期限屆滿後,拒不償還的。
《決定》第十條規定的「其他特別嚴重情節」是指:
(1)為騙取貸款,向銀行或者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行賄,數額巨大的;
(2)攜帶貸款逃跑的;
(3)使用貸款進行犯罪活動的。
個人進行貸款詐騙數額在1萬元以上,屬於「數額較大」;個人進行貸款詐騙數額在5萬元以上的,屬於「數額巨大」;個人進行貸 款詐騙數額在20萬元以上的,屬於「數額特別巨大」。

最高人民法院《全國法院自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談會紀要》
(2001.1.21 法〔2001〕8號)
(三)關於金融詐騙罪
2.貸款詐騙罪的認定。貸款詐騙犯罪是目前案發較多的金融詐騙犯罪之一。審理貸款詐騙犯罪案件,應當注意以下兩個問題:
一是單位不能構成貸款詐騙罪。根據刑法第三十條和第一百九十三條的規定,單位不構成貸款計騙罪。對於單位實施的貸款詐騙行為,不能以貸款詐騙罪定罪處罰,也不能以貸款詐騙罪追究直接負責 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刑事責任。但是,在司法實踐中, 對於單位十分明顯地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利用簽訂、履行借款合同詐騙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貸款,符合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規定的合同詐騙罪構成要件的,應當以合同詐騙罪定罪處罰。
二是要嚴格區分貸款詐騙與貸款糾紛的界限。對於合法取得貸款後,沒有按規定的用途使用貸款,到期沒有歸還貸款的,不能以貸款詐騙罪定罪處罰;對於確有證據證明行為人不具有非法佔有的目 的,因不具備貸款的條件而採取了欺騙手段獲取貸款,案發時有能力履行還貸義務,或者案發時不能歸還貸款是因為意志以外的原因,如 因經營不善、被騙、市場風險等,不應以貸款詐騙罪定罪處罰。
3.金融詐騙犯罪定罪量刑的數額標准和犯罪數額的計算。金融詐騙的數額不僅是定罪的重要標推,也是量刑的主要依據。在沒有新的司法解釋之前,可參照1996年《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詐騙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執行。在具體認定金融詐騙 犯罪的數額時,應當以行為人實際騙取的數額計算。對於行為人為實 施金融詐騙活動而支付的中介費、手續費、回扣等,或者用於行賄、 贈予等費用,均應計入金融詐騙的犯罪數額。但應當將案發前已歸還的數額扣除。

『肆』 騙取銀行貸款罪的構成要件

騙取銀行貸款罪,是指貸款人主觀惡意騙取銀行貸款,有償還能力卻拒不歸還貸款,而且長時間貸款逾期,造成銀行損失,就構成了騙取銀行貸款的構成要件。

騙取貸款罪,是這樣的情況。

為維護金融機構信貸資金安全,彌補貸款詐騙罪在刑事司法中難以證明「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的缺陷, 2006 年6 月29 日,刑法修正案(六)增加了第175 條之一作為騙取貸款罪的規定。

為規范騙取貸款罪的理解與適用,2010 年出台了《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該規定指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以欺騙手段取得貸款,數額在一百萬元以上的;給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二十萬元以上的;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准,但多次以欺騙手段取得貸款的;其他給金融機構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情形。需要明確,該追訴標準是規范性指導文件,而非司法解釋。

司法實踐中,凡具備上述情形的,是否一律予以騙取貸款罪定罪處罰?

最高人民法院對此持審慎的態度, 2010 年6 月21 日關於在經濟犯罪審判中參照適用《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以下簡稱《標准(二)》)的通知(法發〔2010 〕22 號)指出:一、最高人民法院對相關經濟犯罪的定罪量刑標准沒有規定的,人民法院在審理經濟犯罪案件時,可以參照適用《標准二》的規定。二、各級人民法院在參照適用《標准二》的過程中,如認為《標准二》的有關規定不能適應案件審理需要的,要結合案件具體情況和本地實際,依法審慎穩妥處理好案件的法律適用和政策把握,爭取更好的社會效果。

由於到目前為止,最高人民法院尚未對「重大損失」「嚴重情節」等出台相關司法解釋加以明確,加上全國各地陸續開展的「降不良、打逃廢、保民生」活動,導致部分有瑕疵借款100 萬元以上或借金融機構20 萬元未還的民商事糾紛案件,被偵查機關依據《標准(二)》以刑事案件立案追訴。對此類案件的理解和適用,理論界和實務界有不同認識,各地法院的認定和適用也不一致,出現同案不同判現象,嚴重影響了司法公信力。

筆者就此類案件審理中應明確的幾個問題進行梳理,以期待對此類案件的審理有所裨益。

一、 騙取貸款罪罪名分析

通說認為,騙取貸款罪與貸款詐騙罪均屬於詐騙類犯罪,二者的主要區別在於是否以非法佔有為目的。

如果以非法佔有為目的騙取金融機構貸款的,應認定貸款詐騙罪。如果沒有非法佔有為目的騙取金融機構貸款的,則構成騙取貸款罪。二者均符合詐騙罪的犯罪公式:即行為人實施欺騙行為,金融機構產生錯誤認識,金融機構基於錯誤認識提供貸款,行為人取得金融機構的貸款,金融機構的資金和信用安全受到影響。多數觀點認為,騙取貸款罪屬於結果犯,行為人通過欺騙手段取得金融機構的貸款本罪即成立,只有給金融機構造成重大損失或有其他嚴重情節兩個客觀處罰要件,法律才加以追訴。如果未給金融機構造成重大損失或有其他嚴重情節,則不構成犯罪。

二、釐清騙取貸款罪適用中的相關問題

問題一:如何認定騙取行為。

《貸款通則》第20 條第8 項規定:「不得採取欺詐手段騙取貸款。」《商業銀行法》第80條規定:「借款人採取欺詐手段騙取貸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上述規定表明,只要採取欺詐手段騙取貸款即構成犯罪。實踐中哪些行為屬於欺詐手段?筆者認為,應限於借款人身份、貸款用途、還款能力、貸款保證等四個方面欺詐,而不能包括其他方面並不嚴重影響貸款發放的欺詐。貸款用途也應限定於不能從事違法犯罪活動,如果騙取貸款用於違法犯罪活動的,應當認定為騙取,而一般性的用途或挪作他用的不宜認定為欺詐。一般性質的騙取仍宜用民商事糾紛來調整。如果是金融機構工作人員明知行為人提供的資料虛假而默許的,則根據金融機構行工作人員的地位和作用來判斷,如果是決策層對貸款有審批許可權的金融機構工作人員,則不應認定行為人的行為構成「騙取」,如果是金融機構的一般工作人員知曉行為人提供身份資料等虛假的,則不能阻卻行為人騙取貸款罪的成立。

問題二:如何界定「給金融機構造成重大損失」。

認定給金融機構造成重大損失應首先要求金融機構窮盡一切私力救濟、民事訴訟等所有可能的措施或法律程序之後,本息仍無法收回的,不能收回部分才能認定給金融機構造成重大損失。司法實踐中有些案件僅僅是偵查機關或金融機構找到保證人詢問是否有能力擔保償還借款,保證人表示沒有能力,後也未經民事訴訟等強制執行措施即認定借款人和保證人無能力償還借款,從而認定給金融機構造成重大損失的理由是不充分的。如果是擔保人代替借款人償還了金融機構的借款,金融機構的債權得以清償,借款人是否還構成騙取貸款罪呢?答案是否定的,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討論通過2017 年5 月19 日發布)(2014)粵高法刑二終字第212 號刑事判決認定,雖然被告人鄧宏以個人名義,提供虛假申請材料騙取銀行500 萬元貸款,但該筆貸款最終由擔保人代為償還,未給興業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造成實際損失,亦未利用貸款進行任何非法活動,未給金融管理秩序造成實際危害,被告人鄧宏的行為不符合騙取貸款罪的構成要件。

問題三:哪些情節屬於其他「嚴重情節」。

目前對那些情形屬於「其他嚴重情節」,法律和司法解釋沒有明確規定,全國人大法工委刑法室副主任黃太雲對《刑法修正案(六)》的解讀指出,其他嚴重情節,是指採用的欺騙手段十分惡劣;多次欺騙金融機構;因採用欺騙手段受到處罰後又欺騙金融機構等情形。在目前未有司法解釋出台的情況下,不宜對「情節嚴重」作擴大解釋。對於騙取貸款數額巨大或

特別巨大但最終償還未給金融機構造成重大損失或特別重大損失的,不宜以「以其他嚴重情節」或「情節特別嚴重」來認定行為人構成騙取貸款罪。騙取貸款罪,雖不要求行為人具有非法佔有為目的,但應以危害金融安全為要件。被告人陳岩雖然採用欺騙手段從銀行獲取貸款的數額特別巨大,但其提供了足額真實抵押,未給銀行造成損失,不會危及金融安全,因此陳岩的行為不屬於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條之一規定的「有其他嚴重情節」,不構成犯罪。雖然該批復非司法解釋,但表明最高人民法院對「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解釋范圍,應做相應的限縮解釋。

問題四:「重大損失」「特別重大損失」

數額的認定。因本罪與違法發放貸款罪相關聯,相關的指導性文件又對二者採用同樣的立案追訴數額標准,故可參照違法發放貸款罪「特別重大損失」「數額特別巨大」的認定標准適用本罪。《審理金融機構犯罪案件工作座談會紀要》規定,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工作人員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向關系人以外的其他人發放貸款,造成50-100 萬元以上損失的,可認定造成「重大損失」;造成300-500 萬元以上損失的,可認定造成「特別重大損失」。「重大損失」與「特別重大損失」的判斷數額之間大致相差5 倍。以此在現有司法解釋下,違法發放貸款罪「重大損失(數額巨大)」的認定標准為:貸款數額在100 萬元以上的,或者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20 萬元以上的;相應地,其「特別重大損失(數額特別巨大)」的認定標准則推斷上升為:貸款數額在500 萬元以上的,或者造成直接額經濟損失數額在1 0 0 萬元以上的。至於單位犯罪的數額標准,可按個人實施上述犯罪的數額標准二至四倍掌握。

由此,可將該結論運用在騙取貸款罪「特別重大損失(數額特別巨大)」的認定標准中,即:(1)以欺騙手段取得貸款,數額在500 萬元以上的;(2)以欺騙手段取得貸款,給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100 萬元以上的;(3)其他給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造成特別重大損失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情形。司法實踐中,《關於部分罪名定罪量刑情節及數額標準的意見》也是參照上述數額標准區別「重大損失」和「特別重大損失」。

三、相關建議

由於涉及刑法第175 條之一的司法解釋一直未出台,各地對騙取貸款罪的規范認識不一致,致使「同案不同判」,引起理論界和實務界的高度關注,這是目前司法實踐中適用該罪最為突出的問題。司法實踐中准確適用該條款打擊此類金融犯罪,維護金融安全和管理秩序。

『伍』 貸款詐騙如何定性

1、貸款詐騙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編造引進資金、項目等虛假理由、使用虛假的經濟合同、使用虛假的證明文件、使用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超出抵押物價值重復擔保或者以其他方法,詐騙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貸款、數額較大的行為。
2、對於有證據證明行為人不具有非法佔有目的的,不能單純以財產不能歸還就按金融詐騙罪處罰。

『陸』 騙取貸款用於償還銀行貸款是什麼行為

詐騙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事實真相的方法,騙取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行為。
根據刑法第193條的規定,犯貸款詐騙罪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
期徒刑,並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根據前述司法解釋,詐騙貸款數額在5萬元以上的,為數額巨大;數額在20萬元以上的,為數額特別巨大;「其他嚴重情節」是指:(1)為騙取貸款,向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工作人員行賄,數額較大的;(2)揮霍貸款,或者用貸款進行違法活動,致使貸款到期無法償還的;(3)隱匿貸款去向,貸款期限屆滿後,拒不償還的;(4)提供虛假的擔保申請貸款,貸款期限屆滿後,拒不償還的;(5)假冒他人名義申請貸款,貸款期限屆滿後,拒不償還的。「其他特別嚴重情節」是指:(1)為騙取貸款,向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工作人員行賄,數額巨大的;(2)攜帶貸款逃跑的;(3)使用貸款進行犯罪活動的;等等。

『柒』 向銀行貸款主債務採取騙貨,擔保人負什麼法律責任

《擔保法》第六條
本法所稱保證,是指保證人和債權人約定,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保證人按照約定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的行為。
第十三條 保證人與債權人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保證合同。
第十五條 保證合同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被保證的主債權種類、數額;
(二)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
(三)保證的方式;
(四)保證擔保的范圍;
(五)保證的期間;
(六)雙方認為需要約定的其他事項。

擔保人應當注意:1、保證方式:一般保證與連帶責任保證。擔保人與債權人沒有約定為連帶責任保證;2、保證期限:擔保法規定擔保期限(沒有約定的)為六個月,有約定以約定為期限;3、主合同當事人雙方串通,騙取保證人提供保證的以及主合同債權人採取欺詐、脅迫等手段,使保證人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提供保證的,保證人不承擔保證責任。4、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償還後,有權向債務人追償。

『捌』 騙取貸款罪的表現形式有哪些

根據司法實踐中的情況,並結合「貸款詐騙罪」的相關規定,「欺騙」的主要表現形式有以下幾種:

(1)「冒名頂名」貸款。指在金融貸款業務中,名義貸款人和實際使用人不一致。有的是「頂名」,即名義貸款人明知實際貸款人使用自己的身份貸款,出於親朋好友幫忙、上下級關系、貪圖報酬等原因,默許實際借款人借款;有的是「冒名」,即名義借款人對借款全然不知,是實際使用人冒用他人名義借款的。

(2)編造引進資金、項目等虛假理由,使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相信貸款人所申請的貸款、承兌等將用於收益較好的項目,且風險較小,並符合信貸標准和政策。

(3)使用虛假的經濟合同,使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相信貸款人有良好的銷售額、資產和盈利能力,有較高的資信。

(4)使用虛假的證明文件,如資產負債表、現金流量表等審計報表、銀行存款證明等。

(5)使用虛假的產權證明用作擔保,或者故意高估擔保物的價值,或者將已經抵押給他人的抵押物或已質押給他人的權利再提供給銀行作無效的擔保,或者虛構擔保人。

『玖』 提供虛假材料騙銀行貸款,要承擔什麼法律責任

涉嫌構成貸款詐騙罪,根據詐騙數額定罪處罰。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九十三條【貸款詐騙罪】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佔有為目的,詐騙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貸款,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編造引進資金、項目等虛假理由的;

(二)使用虛假的經濟合同的;

(三)使用虛假的證明文件的;

(四)使用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或者超出抵押物價值重復擔保的;

(五)以其他方法詐騙貸款的。

(9)騙取擔保向銀行貸款的行為定性擴展閱讀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於2000年9月20日至22日在湖南省長沙市召開了全國法院審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談會形成的《全國法院審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談會紀要》的精神,在司法實踐中,對於行為人通過詐騙的方法非法獲取資金,造成數額較大資金不能歸還,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認定為具有非法佔有的目的:

(1)明知沒有歸還能力而大量騙取資金的;

(2)非法獲取資金後逃跑的;

(3)肆意揮霍騙取資金的;

(4)使用騙取的資金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的;

(5)抽逃、轉移資金、隱匿財產,以逃避返還資金的;

(6)隱匿、銷毀賬目,或者搞假破產、假倒閉,以逃避返還資金的;

(7)其他非法佔有資金、拒不返還的行為。但是,在處理具體案件的時候,對於有證據證明行為人不具有非法佔有目的的,不能單純以財產不能歸還就按金融詐騙罪處罰。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詐騙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條規定,個人進行貸款詐騙數額在1萬元以上的,屬於「數額較大」;個人進行貸款詐騙數額在5萬元以上的,屬於「數額巨大」;個人進行貸款詐騙數額在20萬元以上的,屬於「數額特別巨大」。

參考資料來源:文縣公安局網-《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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