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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讓地能不能貸款抵押

發布時間:2022-02-03 04:11:36

Ⅰ 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可以抵押嗎

【點評案例】 某市市政工程建設有限責任公司到該市地產交易中心辦理國有土地使用權抵押貸款登記手續,經過核准,該抵押貸款宗地面積為16884平方米,用途為公共設施用地,用地類型為出讓,原出讓價款為1136萬元且已經全額繳付,現抵押貸款金額為760萬元,用地手續齊全。根據現場踏勘,該宗地是堆放大型建築設備和建築設施用地。【分歧觀點】 針對這一特殊用途的地塊,該市地產交易中心的工作人員極為謹慎,經過查閱大量有關法律法規後,在辦理抵押登記時,出現了意見分歧。 一種意見認為,依據《物權法》第一百八十四條第三款、《擔保法》第三十七條第三款的規定,學校、幼兒園、醫院等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教育設施、醫療衛生公共設施和其他社會公益事業設施用地不得抵押,故不能為該公司辦理抵押登記手續。 另一種意見認為,該宗地為出讓用地,已全額交納出讓金並取得合法國有土地使用權證書,依據《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四十八條第二款的規定,以出讓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可以設定抵押權;第四十九條規定,房地產抵押,應當憑土地使用權證書、房屋所有權證書辦理。依據《河南省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管理規定》第五章第三十六條規定,以出讓或轉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者可以用土地使用權向金融機構或其他債權人抵押。抵押時應當交給國有土地使用證、土地使用權出讓或轉讓合同等有關文件。因此,這塊土地可以辦理抵押登記手續。【作者觀點】 筆者認為,土地抵押權是一種擔保物權,也是一種土地他項權利。土地抵押後,作為標的物的土地並不發生轉移,它仍為原使用人佔有使用,只以其代表經濟價值的某項權利(如所有權、使用權)作擔保。該宗地雖然為公共設施用地,傳統上,公共設施用地多採取劃撥方式取得,自然不宜抵押。但該宗地是出讓取得的,土地使用權人支付了相應的對價,有權利用自己的資產進行融資。而且,土地使用權人是有限責任公司,執行企業的稅收制度和財務會計制度,是營利性的企業法人,不是以公益性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不是《擔保法》第三十七條的調整對象。其在辦理抵押貸款後,可以更好地利用土地的經濟效益。又因該宗地現為堆放設備用地,即便要實現抵押權,也不會影響國計民生。所以筆者同意第二種意見,為其辦理土地抵押手續。 (作者單位:河南省焦作市國土資源局)

Ⅱ 私營醫院,土地類型是:醫療衛生用地,類型是:出讓。可以作為貸款抵押嗎

私立的學校、醫院等單位用地能否抵押?
答:不可以。私立的學校、醫院等單位欲以其取得的出讓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抵押融資並申請抵押登記。這些土地能否抵押,能否辦理抵押登記,土地登記機構存在疑問。
我國《擔保法》第三十七條第三項和《物權法》第一百八十四條第三項都明確禁止「學校、幼兒園、醫院等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教育設施、醫療衛生設施和其他社會公益設施」抵押。對此規定,實踐中,對於公立的學校、醫院等單位用地不得抵押沒有什麼異議,但是對私立的學校、醫院等單位用地不得抵押,有的人持有不同的觀點。他們認為私立的學校、醫院等單位的土地一般是通過出讓取得,而不是劃撥取得,因此抵押不應當受到限制;除此之外,他們認為私立的學校、醫院一般是依法設立並在工商登記部門登記注冊的企業法人,執行企業稅收政策和財務會計制度,是營利性企業法人,不是以公益性為經營目的事業單位或社會團體,因此不屬於《擔保法》第三十七條第三項和《物權法》第一百八十四條第三項調整的對象。
筆者認為私立的學校、醫院等單位的教育設施、醫療衛生設施等公益設施用地不管是劃撥取得,還是出讓取得,不論這些單位注冊的是事業單位、社會團體,還是公司,都不得抵押。根據我國《民辦教育促進法》第三條第一款的規定「民辦教育事業屬於公益性事業」,私立的學校也屬於公益性事業單位。根據我國《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第三條規定,醫療機構應當以救死扶傷、防病治病、為公民的健康服務為宗旨。因此,醫院無論是公立還是私立,也都應當以社會公益為目的。根據全國人大法工委編寫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釋義》可知,《物權法》第一百八十四條第三項之所以禁止這些土地抵押,主要目的是在於保障學校、醫院等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財產的安全、穩定,從而保障公眾的利益,維護社會的穩定與和諧。
但是對私立的學校、醫院以其教育設施、醫療衛生設施等社會公益設施用地以外的土地進行抵押的,土地登記機構可以辦理抵押登記。因為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十三條規定:"學校、幼兒園、醫院等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其教育設施、醫療衛生設施和其他社會公益設施以外的財產為自身債務設定抵押的,人民法院可以認定抵押有效"。根據這一司法解釋,土地登記機構在辦理抵押登記時,應當注意抵押的土地范圍只能限定在教育設施、醫療衛生設施等社會公益設施佔地以外的土地,而且學校、醫院只能利用這些土地為自身債務設定抵押,而不能為其他人提供擔保。

Ⅲ 協議出讓的國有土地性質為用地可以抵押貸款嗎

貸款協議需要具有法律效益才能申請固定資產的貸款,銀行發放固定資產貸款,是通過信用的形式來提供固定資產更新改造過程中的資金需求,充分發揮銀行促進經濟發展和高科技開發運用的杠桿作用,對推動國民經濟發展和加速現代化建設具有重大的作用。貸款各項收費均通過合同約定。
固定資產貸款需要滿足:
1、有固定資產的證書;
2、借貸者的身份證以及戶口信息;
3、有房產證;
4、土地證書的原件以及復印件等。

Ⅳ 國有出讓土地抵押貸款可以嗎

一、首先根據需要申請的貸款額度及銀行許諾的抵押率(放款額/抵押物評估值)倒推出抵押物應達到的評估總價值。

二、咨詢不動產評估機構對於目標抵押物進行評估所能達到的最大評估單價,然後再根椐第一步算出的抵押物應達到的評估總價值除以最大評估單價計算出所需的抵押物的面積數。

三、根據以上第二步算出的抵押物的面積數,先在CAD規劃圖上自行畫出符合銀行抵押貸款條件的土地區域。

四、帶著第三步自行畫出的抵押土地區域圖再到國土局地籍科進行土地測繪,出抵押測繪圖。

五、根據抵測繪圖到不動產評估機構進行評估出具評估報告。

六、與銀行信貸人員一起帶著評估報告及公司的關證件(營業執照等)到國土局地籍科辦理抵押登記,填制最高額抵押貸款合同,同時向銀行提供貸款申請書及公司同意就目標地塊進行抵押貸款的股東會(或董事會決議)等資料。
七、填好最高額抵押貸款合同按銀行要求提供所需的相關資料後,等待銀行進行放貸即可,至此整個抵押貸款程序基本操作完畢。

Ⅳ 土地劃撥」,為什麼不能抵押銀行貸款

首先要明確,「劃撥土地」的土地使用權屬於國家,不能轉讓。 你當時參加競拍時恐怕沒有仔細閱讀「兩證」的內容,特別是國有土地使用權證上標明的土地性質。 產權證包括兩證:土地使用權證和房屋所有權證。土地使用權性質分為「劃撥」和「轉讓」兩種。「劃撥」土地由國家直接撥給使用者,沒有繳納相關土地費用,「轉讓」土地是指通過公開競拍轉讓,已繳納土地出讓金的國有土地。 恐怕你參加競買出價購買的只是廠房的房屋產權,你當時沒有繳納土地出讓金,所以土地使用權仍舊是「劃撥」性質。不知道當時主持拍賣的是不是國有資產管理部門,要解決這個問題你可以與當地國資管理部門或土地管理部門協商,看看是否可以由你補交廠房所佔用土地的土地出讓金,然後將土地證上的土地性質轉為「出讓」性質。這樣你就可以用廠房抵押貸款了。

Ⅵ 土地使用權是否可以抵押

土地使用權是可以抵押的。

地使用權的抵押是一種不動產權利的抵押,

(1)用於抵押的土地使用權必須是通過有償出讓或轉讓方式取得的合法土地使用權,並且是已辦理土地登記手續的土地使用權。(2)土地使用權抵押權設定本身並不發生土地使用權轉移,即土地使用權抵押後,土地使用者可繼續對土地進行佔有、收益,只有在債務不能履行時,抵押權人才能依照法定程序處分土地使用權,此時土地使用權才發生轉移。(3)土地使用權抵押時,其地上建築物及其他附著物隨之抵押。地上建築物及其他附著物抵押時,其使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也隨之抵押,也就是說,土地使用權與地上建築物及其他附著物必須同時抵押。(4)土地使用權抵押不得違背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規定。(5)土地使用權人將土地抵押後,並不喪失轉讓權,但在轉讓土地使用權時,應告知抵押權人。

Ⅶ 以出讓方式取得的教育用地可以抵押嗎

以出讓方式取得的教育用地可以抵押。根據我國擔保法第三十四條規定,下列財產可以抵押:……(三)抵押人依法有權處分的國有的土地使用權、房屋和其他地上定著物;據此,你以出讓方式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可以作為抵押的標的物。

Ⅷ 國有出讓可不可以貸款

為了深化中小企業產權制度改革,促進資產的合理流動和資源優化配置,現就我市出讓企業產權作如下若干規定:

一、出讓方式

1、企業產權可以整體出讓,也可以部分出讓。

2、國內外的法人和自然人均可購買企業產權。

二、資產處理

3、呆帳、壞帳的處理。對企業的呆、壞帳可根據財務制度關於提取壞帳准備金的規定執行,或從評估基準日往上推十年,以每年應收帳款年末余額之和的10‰作為企業的壞帳准備金。對三年以上的應收貨款,出讓時可扣減30%,從凈資產中剝離,作為代管資產。

4、被出讓企業掛帳的待處理財產損失和未彌補虧損,經國資、財政部門審批後,予以核銷,沖減凈資產。

5、經評估機構評估後,企業需報廢的資產和削價的存貨等不良資產,經財政、國資等部門鑒定後可沖減企業凈資產。

6、對於代管的非經營性資產受讓方可接收,也可不接收,由受讓方代管的非經營性資產,在「九五」期間,經國資部門批准可免收資產佔用費。

7、凈資產為零或負數的企業,按零出售,但購買方必須有資金注入,同時要有資產抵押或財產擔保。

三、職工安置

8、被出讓企業剝離的富餘人員和離退休職工可由原企業單獨成立管委會管理,也可交有關機構管理。

9、被出售企業職工自行調轉的,工齡可連續計算,不發安置費。

10、被出讓企業職工由受讓方妥善安置的,工齡連續計算,保留原身份,按有關規定與受讓方重新簽定勞動合同,並從出售的凈資產收入中按受安置的職工工齡每年一個月的經濟補償金劃給受讓方。

11、被出讓企業原國有固定職工自願辭職,可採取買斷身份的方法,發給安置費,其安置費原則上按以下五個檔次的標准計發:

第一檔次:工齡不滿十年的,按每年工齡1000元計發;

第二檔次:工齡十年到十五年的,按所在地企業的上年平均工資的三倍計發;

第三檔次:工齡十五年以上至二十年的,按所在地企業的上年平均工資的三倍,再增加30%計發;

第四檔次:工齡二十年以上至二十五年,按所在地企業的上年平均工資的三倍,再增加40%計發;

第五檔次:工齡二十五年以上,按所在地企業的上年平均工資的三倍,再增加50%計發。

領取安置費的職工不再享受社會勞動保險等有關待遇。

12、已參加養老保險統籌的被出讓企業的離退休職工,離休的按每人40000元,退休的按每人8000元的標准,從被出讓企業的變現收益中一次性劃撥給有關管理機構。如劃給受讓方的,可沖減出讓金額,並由其負責離退休職工的管理和醫療費、山區補貼的發放。

四、財務稅收

13、企業出讓的產權收益不足安置職工費用的,其不足部分可在出讓後的五年內由財政部門用該企業上繳的地方實得稅收予以抵補。

14、企業產權出讓過程中發生的印花稅、營業稅、城建稅、教育費附加、所得稅、土地增值稅、契稅等稅費,屬地方財政實得部分,由當地財政返還作為企業產權出讓收益。

15、出讓的國有企業從出讓年度起三年內上交的所得稅比上年增長15%以上的地方實得財力部分由同級財政全部返還企業,用於補充企業流動資金或技術改造、新產品開發。

16、根據企業承受能力,實施加速折舊,折舊年限可在兩則規定的折舊年限基礎上縮短20%。

17、對企業開發新產品所需試制用的單台設備購置費在十萬元以下的關鍵設備、測試儀器,允許一次或分期計入管理費。

18、受讓方以接收原企業所有職工(含離退休人員)的方式購買企業的,按實際投入的股金,三年內按銀行同期存款利率優先保息分紅。

五、土地資產

19、受讓方以租賃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土地租金目前工業用地按每年每平方米0.5-2元,商業用地按每年每平方米5-8元執行。

20、受讓方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且不改變土地用途的,出讓金的確定可按評估地價的10-15%計收。

六、付款問題

21、允許購買方分期付款購買需出售的企業產權。國有企業產權轉讓,原則上一次性付清現款,特殊情況一次性交款確有困難的,經批准允許分期付款,但第一次交款不得少於出售總額的30%,其餘部分在三年內逐年付清,並按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息。對於一次性付清轉讓費的,可按轉讓費的10%優惠。

Ⅸ 土地出讓金沒繳納,銀行能不能做抵押貸款

一般說來,沒繳土地出讓金有兩種情況:一種是劃撥土地,不需要繳,另一種是出讓土地,但未繳土地出讓金。
如果屬於第一張,劃撥土地使用權,國土部門辦理抵押登記後,銀行可以抵押,但需要把將來處置時需繳納的土地出讓金扣下來,就是說抵押金額比較低。
第二種情況下,一般沒繳土地出讓金,不能辦理土地登記,沒土地證,也沒法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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