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貸款人對擔保人隱瞞抵押情況

發布時間:2022-02-03 00:11:45

① 別人買房讓我做擔保人,對我以後買房有影響嗎

有影響。

分析解釋:如借款人不還款,擔保人是要負上還款責任的。在應承作為擔保人之前,一定要慎重考慮,原因是當你簽名作錢債擔保,即是對貸款機構作出個人負責清還欠債的承擔。即使擔保人和欠債人的關系有變更,例如丈夫擔保妻子做房屋貸款,終兩人離婚,擔保書也不會受婚姻關系解除的影響,仍然的有效的。

當擔保人一旦簽名作擔保後,便是永久作擔保人,除非借款人獲貸款機構批准取消擔保人資格。房貸擔保人要負全責,在正常情況下,借款人自己還款,擔保人不用操心,但借款人所借的貸款額及月供款,一般也會顯示在擔保人的信用紀錄內。擔保人自己需要申請任何貸款時,所擔保的債項會被視作是他自己的債項,通常貸款機構會其計算在欠債內,因而有可能影向擔保人的貸款額。

相關法律:

《民法典》第七百條規定,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後,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有權在其承擔保證責任的范圍內向債務人追償,享有債權人對債務人的權利,但是不得損害債權人的利益。

《民法典擔保制度解釋》第十八條第一款規定,承擔了擔保責任或者賠償責任的擔保人,有權在其承擔責任的范圍內向債務人追償。

第二款規定,同一債權既有債務人自己提供的物的擔保,又有第三人提供的擔保,承擔了擔保責任或者賠償責任的第三人,可以行使債權人對債務人享有的擔保物權。

同一債務有數個擔保責任人的,承擔擔保責任或賠償責任的擔保人可向其他擔保人追償。

《民法典擔保制度解釋》第十三條規定,同一債務有兩個以上第三人提供擔保,擔保人之間約定相互追償及分擔份額,承擔了擔保責任的擔保人可請求其他擔保人按照約定分擔份額;擔保人之間約定承擔連帶共同擔保,或者約定相互追償但是未約定分擔份額的,各擔保人按照比例分擔向債務人不能追償的部分。

同一債務有兩個以上第三人提供擔保,擔保人之間未對相互追償作出約定且未約定承擔連帶共同擔保,但是各擔保人在同一份合同書上簽字、蓋章或者按指印,承擔了擔保責任的擔保人可以請求其他擔保人按照比例分擔向債務人不能追償部分。

② 房產證抵押貸款有什麼風險

一、銀行抵押貸款可用哪些抵押?

1. 1

房產。銀行抵押貸款可用來抵押的第一樣就是房產,比如個人住房、家庭住房、不動產廠房、商鋪等。用房產抵押貸款,一般需要先評估,評估後,可以貸款至評估價的百分之七八十。

1. 2

③ 借款時既有借款人的財產抵押,又有保證人保證,未約定,如何分擔

一、問題的提出及法律依據
隨著人們經濟活動的深入開展,諸如銀行借款、民間借貸之類的籌資形式成為廣大人民群眾生活中不可缺少的一部分,為了確保借款的及時歸還,由債務人或第三人提供擔保,已成為債權人廣泛採用的確保債務履行的主要方式。
1995年6月30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明確規定了五種擔保方式,即保證、抵押、質押、留置、定金。以上五種擔保方式,債權人可以選擇要求債務人同時提供抵押(屬於物的擔保)與保證(又稱人的擔保)兩種擔保方式以確保債務的順利履行,在這兩種性質不同的擔保方式並存下,擔保責任的分擔及追償等問題已成為法學理論界及實務界研討的課題。
關於物的擔保與人的擔保,我國現行有效的法律及司法解釋主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同一債權既有保證又有物的擔保的,保證人對物的擔保以外的債權承擔保證責任。」、第二款「債權人放棄物的擔保的,保證人在債權人放棄權利的范圍內免除保證責任。」;2000年9月29日,該條款被《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十八條修改為第一款:「同一債權既有保證又有第三人提供物的擔保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保證人或者物的擔保人承擔擔保責任。當事人對保證擔保的范圍或者物的擔保的范圍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承擔了擔保責任的擔保人,可以向債務人追償,也可以要求其他擔保人清償其應當分擔的份額。」、第二款:「同一債權既有保證又有物的擔保的,物的擔保合同被確認無效或者被撤銷,或者擔保物因不可抗力的原因滅失而沒有代位物的,保證人仍應當按合同的約定或者法律的規定承擔保證責任。」;2007年10月1日,該條擔保法司法解釋又被《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一百七十六條完善為:「被擔保的債權既有物的擔保又有人的擔保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擔保物權的情形,債權人應當按照約定實現債權;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債務人自己提供物的擔保的,債權人應當先就該物的擔保實現債權;第三人提供物的擔保的,債權人可以就物的擔保實現債權,也可以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提供擔保的第三人承擔擔保責任後,有權向債務人追償」。對於物權法與擔保法上述條款之間沖突的適用問題,在我國物權法第一百七十八條作出明文規定:「擔保法與本法的規定不一致的,適用本法」。
上述法律及司法解釋,對物的擔保與保證並存下債務的分擔及追償作出了比較完善的規定,但隨著實踐的發展,現實生活中又出現債務人提供物的抵押擔保(如房產抵押擔保)應當辦理抵押登記但並沒有辦理抵押登記,同時該債權又有第三人提供保證並存的新情況,在此種情形下,未經登記的債務人的物的抵押擔保與第三人的保證並存下,擔保責任如何分擔以及分擔後如何追償,已成為審判實踐中迫切需要解決的問題。
一、從實證的角度出發分析擔保責任的分擔
【典型案例】
2009年2月12日,原告出借人劉某(甲方)與被告借款人庄某(乙方)簽訂擔保借款合同,約定被告庄某向原告劉某借款10萬元,由被告牟某、王某(擔保人)提供保證擔保,當日三方簽訂《擔保借款合同》,內容載明:「一,乙方向甲方借款金額為壹拾萬元人民幣(小寫100000)。二,借款期限自2009年2月12日起至2009年5月11日止。三,乙方以房產證日房字第2000某號房產抵押給甲方並向甲方提供個人擔保。四,借款利率為月利率同期銀行貸款利率四倍。五,乙方保證在合同規定的期限內按期還本付息。六,擔保期限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乙方還款完畢止。七,簽訂本合同後,乙方未經甲方同意不得將抵押物出租、出售、轉讓、再抵押或以其他方式處分。抵押期間抵押物不受甲方破產、資產分割、轉讓等影響,如甲方發現乙方有違反本條款的情節,將處置抵押物。」擔保借款合同有被告庄某,原告劉某,擔保人牟某、王某簽字。擔保借款合同簽訂後,債務人庄某及債權人劉某並沒有對債務人庄某的房屋到房產管理部門辦理抵押登記手續。後因債務人庄某沒有及時還款,2010年12月16日,債權人劉某起訴要求債務人庄某、保證人牟某和王某歸還借款10萬元。
【案例爭議】
對本案處理有以下兩種不同意見:
第一種意見認為,借款人庄某作為債務人雖以自有房屋設定抵押,但因該抵房屋沒有辦理抵押登記,故庄某的抵押合同無效,應由保證人牟某、王某對債務人庄某的全部借款承擔連帶保證責任。
第二種意見認為,債務人庄某提供的房屋抵押擔保雖然沒有辦理抵押登記,但債務人庄某與債權人劉某已經達成房產抵押的合意,沒有房屋辦理抵押登記不影響抵押合同的效力,抵押合同成立且生效,沒有辦理登記影響抵押權的效力,債權人依照法定順序受償,保證人牟某、王某在債務人的房產抵押受償實現價值之外承擔連帶保證責任。
【案例分析】
對本案主要存在以下爭議焦點:(一)債權人與債務人簽訂的抵押合同是否成立並生效;(二)抵押擔保與連帶責任保證的擔保責任如何分擔及追償。
(一)抵押合同是否成立並生效
對於第一個爭議焦點問題,我國法律存在物權法與擔保法的沖突。
我國擔保法第四十一條規定:「當事人以本法第四十二條規定的財產抵押的,應當辦理抵押物登記,抵押合同自登記之日起生效。」、第四十二條第二款規定:「以城市房地產或者鄉(鎮)、村企業的廠房等建築物抵押的,為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規定的部門;」。根據上述條款之規定,用房屋設立抵押擔保,必須辦理抵押登記,抵押登記是抵押合同生效的必要條件,如果沒有辦理抵押登記,那麼即使債務人與債權人達成了抵押擔保的合意,抵押合同也不能生效。依據擔保法規定,本案因債務人庄某沒有對其提供的房屋辦理抵押登記,所以抵押合同沒有生效。
而根據物權法之規定,抵押合同是否成立生效呢?我國物權法第十五條規定:「當事人之間訂立有關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不動產物權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規定或者合同另有約定外,自合同成立時生效;未辦理物權登記的,不影響合同效力。」對於該條文的理解及適用對本案中抵押合同的成立生效起著決定性作用。
物權法第十五條如何理解呢?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釋義解釋本條實際是關於合同效力和物權效力區分的規定,在民法學中稱為物權變動與其基礎關系或者說原因關系的區分原則。有關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不動產物權的合同和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本身是兩個應當加以區分的情況。除非法律有特別規定,合同一經成立,只要不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和社會公共利益,就可以發生效力。合同只是當事人之間的一種合意,並不必然與登記聯系在一起。登記是針對民事權利的變動而設定的,它是與物權的變動聯系在一起的,是一種物權變動的公示的方法。登記並不是針對合同行為,而是針對物權的變動所採取的一種公示方法,如果當事人之間僅就物權的變動達成合意,而沒有辦理登記,合同仍然有效。
筆者同意上述釋義的理解,根據我國合同法第四十四條:「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第五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一)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之規定,不動產物權設立但未依法登記不屬於合同無效的情形。本案中債權人與債務人已經達成房產抵押擔保的合意,並以書面的形式記載在雙方簽訂的《擔保借款合同》,雙方簽訂的抵押合同成立,未辦理抵押登記不影響抵押合同的效力。
根據新法優於舊法的法律適用規則及我國物權法第一百七十八條「擔保法與物權法的規定不一致的,適用物權法」之規定,筆者認為本案債權人劉某與債務人庄某已經達成由債務人自有房產為債務人的借款提供抵押擔保的合意,雙方簽訂的抵押擔保合同就應成立,沒有辦理房屋抵押登記,不影響抵押合同的效力,抵押合同成立且生效。
(二)抵押擔保與連帶責任保證的擔保責任分擔及追償
對於第二個爭議焦點問題,關繫到保證人的擔保責任及擔保責任承擔後的追償。進一步分析,因債務人未就其提供的抵押物房屋辦理抵押登記,在裁判實踐中如何劃分保證人的保證責任范圍與債務人自己提供的房產抵押擔保的責任范圍,以及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後相互之間及與債務人之間追償。
1、抵押權的效力
本案中債務人庄某與債權人劉某簽訂的抵押合同成立且已生效,債權人劉某的抵押權是否也就有效呢?
所謂抵押權,一般認為是指債權人對於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移轉佔有而供作債務履行擔保的財產,在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予以變價並就其價款優先受償的權利。抵押權實際上是一種優先受償的權利,在抵押物上並存多種擔保物權時,抵押權按照法定的順序受償。
我國物權法第一百八十條:「債務人或者第三人有權處分的下列財產可以抵押:(一)建築物和其他土地附著物;…….」、第一百八十五條第一款:「設立抵押權,當事人應當採取書面形式訂立抵押合同。」、第一百八十七條:「以本法第一百八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的財產或者第五項規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築物抵押的,應當辦理抵押登記。抵押權自登記時設立。」
根據上述法律規定,債務人以房屋設立抵押權,應當辦理抵押登記,抵押權自登記時設立。本案債務人庄某與債權人劉某沒有對債務人劉某的房屋辦理抵押登記,故債權人劉某享有的房屋抵押權未能設立且生效,也就是說債權人劉某不享有抵押房屋的優先受償的權利。
在抵押權沒有登記情形下,抵押權人可否就抵押物拍賣變賣後的價款受償呢?如果能受償,那麼應按何順序受償?
根據我國物權法第一百九十九條:「同一財產向兩個以上債權人抵押的,拍賣、變賣抵押財產所得的價款依照下列規定清償:(一)抵押權已登記的,按照登記的先後順序清償;順序相同的,按照債權比例清償;(二)抵押權已登記的先於未登記的受償;(三)抵押權未登記的,按照債權比例清償。」之規定,在抵押權有登記與沒有登記並存情形下,抵押權人仍有權就抵押物拍賣或變賣後的價款受償,只不過其受償的順序要後於已登記抵押權的順序;在抵押權都沒有辦理登記的情況下,債權人按照各自的債權比例受償。在前一種情況下,如果在前登記的抵押權已就抵押物的價款全部受償,未登記抵押權的債權人有可能得不到任何抵押物的拍賣變賣款;如果在先登記的抵押權就抵押物的價款受償大部分,而剩餘部分不能滿足未登記抵押權債權人的情形,未登記抵押權債權人的債權就不能足額得到受償。本案債權人劉某有權對債務人庄某的房屋按照上述順序受償。
2、抵押擔保與連帶責任保證的擔保責任分擔
既然債權人劉某對債務人庄某的房屋享有法定順序的受償權利,那麼連帶責任保證人牟某、王某的保證責任與債務人的房產抵押擔保責任如何劃分?
我國物權法第一百七十六條:「被擔保的債權既有物的擔保又有人的擔保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擔保物權的情形,債權人應當按照約定實現債權;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債務人自己提供物的擔保的,債權人應當先就該物的擔保實現債權……」
對該條文中同一債權既有人的擔保(即保證)又有債務人提供的物的擔保時,如果對擔保責任的分擔未作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債權人應當先就該物的擔保實現債權。有的學者主張該條款物的擔保責任絕對優先,保證人享有先訴抗辯權,並認為支持者的理由有:「債務人是本位上的債務承擔者,保證人僅是代替其承擔責任,在承擔了擔保責任後,仍然對債務人享有求償權。在債務人自己提供物的擔保的情況下,首先處理該物清償債務,可以避免日後再行使追償權。」、還有「而且,在債務人自己提供物的擔保的情況下,要求保證人先承擔保證責任,對保證人也是不公平的。」,但也有學者對這一規定持質疑的態度,認為這一規定「實際上限制了債權人的選擇權」並主張:「就連帶保證而言,保證人與主債務人幾乎處於同一地位,此際,保證並不具有補充性,在保證債務清償問題上,法律無特別惠顧保證人的必要。」
筆者認為,物權法第一百七十六條並沒有區分保證人的保證方式,無論保證方式是連帶責任保證還是一般責任保證,保證人的清償責任都應當是後位的,債權人應先就該債務人的物的擔保實現其債權,不足部分再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保證人享有的是一種類似「先訴抗辯權」,在連帶責任保證與債務人物的抵押擔保並存情形下,債權人可以一並向債務人和保證人主張權利,只不過在實現債權時,應先就債務人的抵押物拍賣或變賣價款受償,不足部分再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本案中債權人可以同時向債務人及保證人主張權利,擔保人牟某、王某作為連帶責任保證人應當在債務人庄某提供的物的擔保即房屋抵押受償實現價值之外的范圍對債務人的借款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3、追償
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後相互之間及保證人與債務人之間如何追償?
我國物權法第一百七十六條規定:「……提供擔保的第三人承擔擔保責任後,有權向債務人追償。」修改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十八條第一款:「……當事人對保證擔保的范圍或者物的擔保的范圍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承擔了擔保責任的擔保人,可以向債務人追償,也可以要求其他擔保人清償其應當分擔的份額」之規定。
根據物權法第一百七十六條之規定,保證人提供擔保責任後只能向債務人追償,而對於連帶保證人之間的保證責任比例分擔及追償卻沒有規定。東港法院在審判中作出了共同保證人共同對債務人房屋抵押實現價值之外的借款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兩保證人共同承擔保證責任後,均有權向債務人追償。而對於保證人之間的責任分擔份額及相互追償問題,因缺乏法律依據,無法直接裁判。建議相關法律法規或司法解釋對共同連帶保證人之間的分擔份額及追償問題進一步細化,以利司法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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④ 急急!貸款人坐牢啦.法院起訴了擔保人,擔保人該怎麼辦

幫別人擔保貸款,銀行起訴法院來傳票。擔保人無償還能力怎麼辦?看了你的描述,如果是在正規銀行貸款,是不會出現你說的這種情況,現在就來說說。

一、申請貸款

在銀行申請貸款,銀行是要審核的,審核貸款人資料,首先銀行要進行雙人調查,調查貸款人基本情況,還款能力、抵押物等,綜合測評後,才會形成調查報告,貸與不貸,給出結論。

二、保證貸款

幫別人提供保證貸款,銀行審查是很嚴格的,一般人是無法提供保證的,保證能力是經過調查數據、收集材料進行測算,不是你說願意提供就能提供保證的,只有具備保證能力的人才能提供保證貸款。

三、訴訟

銀行對逾期貸款催收無果,提起訴訟,一般情況下,在訴訟的同時,會了解貸款人資產情況,一並保全。

四、無資產、無保證能力

題主所說無資產、無償還能力是不存在的,一是銀行貸款需要抵押,抵押資產不足或變現能力差時,銀行才會要求貸款人提供保證,你既然是保證人,當時肯定有穩定收入,保證人是要提供半年以上銀行流水,銀行根據流水測算保證能力,無保證能力銀行是不會同意你提供保證的,在銀行獲取貸款,不是你簡單的一句話,除非你夥同別人一起造假貸款資料,偽造證據,這樣是要負法律責任的,屬詐騙銀行貸款。

總之,題主說的這種情況,除非是你們經營企業倒閉,但也不會一無所有,最起碼還有抵押資產,就算像你所說的這樣,你們一無所有,你們的結局一是成為失信人,二是面臨牢獄之災。

根據該規定,可以看出,從民事訴訟程序上講,法院應當依法受理出借人對於擔保人的起訴。但是需要注意以下問題。

一、程序上

從程序上看,區分擔保人是否涉嫌犯罪。如果擔保人在犯罪中屬於共犯,則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此時,在刑事案件中,擔保人會被追繳或者要求退賠。比如筆者辦理的一起案件中,借款人和擔保人均涉嫌集資詐騙罪,故在此類案件中,民事程序上不再受理。

如果擔保人並不涉嫌犯罪,則根據前述規定,法院應當依法受理,此時給予出借人救濟的權利。

二、實體上

從實體上看,在法院受理之後,需要審理實體問題,即擔保合同效力問題。理論上分為有效和無效兩種情形。

如果擔保合同有效,擔保人依照約定和法律規定承擔擔保責任理所當然。但是,如果擔保合同無效,則如何處理?

根據《合同法》關於無效的後果規定,其實需要考慮造成合同無效後果的過錯,根據各方過錯分配責任。如果出借人在借款、擔保過程中存在過錯的,顯然也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

從理論上講擔保合同存在有效的情形,但是在實踐中,擔保合同被認定有效與否也取決於借款合同的效力,畢竟擔保合同屬於借款合同的從合同,如果借款合同無效,則擔保合同也無效,此時根據過錯分配責任。

但是,借款合同並不會因為刑事犯罪而必然無效,所以,在此種情形下,擔保合同是否有效就需要單獨審理認定。如果擔保合同有效,則依照約定和法律規定承擔擔保責任。如果被認定無效,則同樣基於前面的論述,基於過錯原則區分過錯,分擔責任。

在集資詐騙罪中,集資參與人作為被害人要參與刑事訴訟,但同時,集資詐騙行為從客體上侵害了國家的金融管理秩序,從對象上講侵害了集資參與人的財產,所以,在刑事訴訟中,刑事判決會做出追繳和責任退賠的判決,實現集資參與人的債權。

從事判決中雖然能夠追繳和責令退賠,但是在實體上並不一定能夠實現集資參與人的權利,所以,在存在擔保的情形下,集資參與人可以依據擔保條款或者擔保合同追究擔保人的擔保責任,通過民事訴訟實現集資參與人的權利。

至於擔保人承擔責任後是否可以追究借款人的責任的問題,其實就是按照本問論述的的基本原理,擔保人根據具體情況追究借款人的責任,此時,也要以審查合同效力為基礎,區分有效與否確定追究借款人責任的比例。

⑤ 貸款中介可以幫忙找擔保人嗎

貸款中介不可以找擔保人。並且有貸款需求的話最好去正規銀行辦理。《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一條中介合同是經紀人向委託人報告合同訂立的機會或者提供合同訂立的媒介服務,由委託人支付報酬的合同。第九百六十二條經紀人應當就合同訂立的有關事項如實向委託人報告。
一、貸款中介不得找擔保人
1、有貸款需求一定要去銀行,具體手續和條件每個銀行都有不同的規定。經辦銀行一般不直接收費。涉及抵押、擔保等相關部門(如房管局、中介等)的,收取費用。
2、對不符合要求的貸款人,銀行要求提供擔保人或抵押房產。債務人不履行債務的,保證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所以為患者人提供擔保必須負很大的責任。不動產抵押貸款必須在房屋管理部門辦理抵押手續才能生效。
3、貸款人去世後,可以處置其抵押物,也可以由擔保人承擔。如果沒有擔保人或抵押物,貸款人的遺產必須用於償還債務。
4、經紀人故意隱瞞合同訂立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損害委託人利益的,應當請求支付報酬或者承擔賠償責任。
二、貸款中介可靠
1、前期不收費。貸款中介機構都要收一定的手續費,但是正規的貸款中介機構要等銀行出錢後才能收手續費。借款人還沒有收到貸款之前不會收費。
2、流程合理:借款人可以詢問貸款中介辦理貸款代理時的一系列流程,判斷流程是否合理,從而判斷中介是否正規。
3、經營許可證:借款人可以通過天眼檢查等方法查詢貸款中介機構是否有合法有效的經營許可證等證件。
由於貸款中介一般與大銀行合作,貸款中介可以給借款人一定的優惠,只要是正規的貸款中介機構都是可靠的,所以大家在找貸款中介時,必須避免黑色中介。

⑥ 銀行貸款在什麼情況下要有擔保人是否一定需要擔保人的簽字同意才能生效

一、存在一下情況需要擔保人:
1.無抵質押物
2.需要的資金比較大,抵押物估價不足
3.還款能力不足
4.外地人在本地貸款
5.綜合各種資產負債信息,徵信信息評估風險項較多
6.本身做的貸款品種就是保證類
二、銀行放貸款時擔保人需要知道,同時需要擔保人簽字, 否則不在法律文書上簽署名字,沒辦法證明擔保人的事實,法律上也不會承認,一旦有事擔保人也不會承擔責任。 所以,作為擔保人必須在協議上簽署自己的名字,甚至要畫押,這是履行擔保人義務的最基本條件。
三、擔保人是指第三人和債權人約定,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第三人按照約定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這里的第三人即擔保人,包括具有代為清償債務能力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公民。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三條 擔保活動應當遵循平等、自願、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
四、當擔保人有何權利?
根椐中央銀行指南,擔保人有下列權利:
1.可持有一份擔保合約及其他有關證件。
2.只要借款人同意,可獲知向金融機構借貸款額。
3.可控告借款人,如需為前者償還欠金融公司之債務。擔保人通常收到致給借款人的催債副本。
4.可限定只擔保一項特定借貸。若數年後,借款人慾增加借款額,他必須作出新借貸申請,至少也須獲得擔保人書面同意擔保新貸款。
5.除非借款人違約沒攤還借款,金融機構才可向擔保人追債。
6.金融機構必須將還債要求信送達擔保人後才可向後者追債。
( 註:所有擔保人都應被告知上述權利,不管有關權利是依據1967年破產法令或有關借貸機構接受貸款擔保之中央銀行指南。)
五、如下情況下,擔保人不再承擔擔保責任:
(一)保證期間,債權人許可債務人轉讓債務的,應當取得保證人書面同意,保證人對未經其同意轉讓的債務,不再承擔保證責任。
(二)債權人與債務人協議變更主合同的,應當取得保證人書面同意,未經保證人書面同意的,保證人不再承擔保證責任。保證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
(三)一般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在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和前款規定的保證期間,債權人未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

⑦ 銀行貸款貸款人還不上,擔保人將承擔什麼後果

被擔保人不還款,擔保人有代償的義務,如果被擔保人、擔保人均不還款,時間一長不止被擔保人徵信黑戶,擔保人徵信也會出現問題,成為擔保黑戶,未來任何貸款和信用卡均無法辦理。

⑧ 我從貸款人手中借用銀行貸款,我不用後,給擔保人使用。可擔保人一直不還銀行

摘要 銀行貸款擔保人就是指擔保人和借款人約定,當借款人不履行還款時,擔保人按照約定履行還款的責任。擔保一般分為一般擔保、連帶責任擔保兩種。一般銀行貸款償還時,首先要看您當初擔保時做的保證是連帶責任擔保還是一般責任擔保。如果是連帶責任保證,銀行可以選擇在借款人和擔保人之間哪個容易執行,先執行哪個;如果是一般保證責任擔保,那麼首先要追索借款人的資產,全部抵償之後的剩餘貸款再向擔保人追索擔保人沒有對擔保方式進行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時,擔保人按照連帶責任承擔責任。

⑨ 貸款擔保人,買房貸款有影響嗎

做買房擔保人對以後的買房有影響嗎?答案是當然,所以在選擇做買房擔保人時結合自身的經濟實力,考慮一下做買房擔保人以後的風險再來決定是否要做買房擔保人。

買房作擔保是為了保證購房者的信用問題,在購房者無法還貸的情況下,有擔保人承擔連帶責任,也就是說擔保人要幫助承擔還款責任,一般對於比較信任的朋友可以做擔保,畢竟做買房擔保人對以後買房是有影響的,也有一定的風險。

做買房貸款擔保人對以後買房有影響嗎?

1、為別人購房做擔保人,是可能對以後的購房及個人徵信等方面產生影響的。擔保人在借款人不還款時應承擔還款責任,作為擔保人再行借款時,銀行也會查詢被擔保人的信用記錄,被擔保人記錄嚴重不良就會受到影響。

2、銀行對擔保人的要求一般是必須是本市戶口,經濟基礎較好且收入穩定。作為擔保人在借款人不還款時應承擔還款責任,所以一旦同意為貸款人擔保就等於同意為其承擔償貸風險。一般情況下你作為擔保人借款時,銀行也會查詢被擔保人的信用記錄,被擔保人記錄嚴重不良就會影響到擔保人的徵信。

3、我國《擔保法》將保證分為一般保證和連帶責任保證。前者的保證人,在主合同糾紛經審判或者仲裁,並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後,才需承擔保證責任。而後者的保證人,在主合同規定的債務履行期屆滿後沒有履行債務的,只要債權人要求保證人還債,其就必須在保證范圍內承擔保證責任。

4、目前的情況來說,多數銀行都會要求做連帶責任的擔保,但對保證期限、范圍倒是可以做相關的約定。為減少擔保的風險,當事人可以約定保證方式為一般保證,並對保證期間和擔保范圍作出明確的約定,把對擔保人今後的房貸或方面的影響減到較低。

5、影響是相對來說的,假如你做擔保,那你肯定要有一定的資產,方可做擔保人。但是以你什麼都沒有的情況下擔保是不會成立的。如果做了擔保人之後他還款什麼的都及時的話,那對你沒有什麼影響的,但是他那邊逾期什麼的不還款什麼的你是有連帶責任的。

做買房擔保人有什麼風險?

1、買房擔保人以後買房會有影響,你再買房時的收入證明必須還包括你擔保的按揭的月供朋友貸款買房要做擔保人,如果是一般擔保承擔部分責任,聯合擔保承擔全部責任。

2、需要擔保人的情況:提供不了銀行需要的相關資料;無法提供相應的資產證明;銀行為了降低貸款風險。擔保人相關:被擔保人欠款不還,需承擔還款責任;被擔保人逾期還款,或欠款不還後,除承擔還款責任,還同時記錄進入擔保人信用記錄;

3、在擔保期間申請貸款,銀行會綜合衡量其還款能力,需考慮償還擔保部分,貸款通過幾率較小,擔保期間,貸款審核通過,但貸款利息會比正常利息上浮1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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