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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融資性擔保公司發放貸款

發布時間:2021-12-23 05:19:57

㈠ 融資性擔保公司應屬於什麼性質

融資性擔保公司擔保人與銀行業金融機構等債權人約定,當被擔保人不履行對債權人負有的融資性債務時,由擔保人依法承擔合同約定的擔保責任的行為。也就是說融資性擔保公司屬於連帶責任性質,對承擔的貸款人起到貸款擔保

設立融資性擔保公司,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規定的章程;

(二)有具備持續出資能力的股東;

(三)有符合本辦法規定的注冊資本;

融資性擔保公司注冊資本的最低限額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監管部門根據當地實際情況確定,但不得低於人民幣500萬元。就是說,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設立融資性擔保公司的最低注冊資本根據當地的經濟、社會發展情況和發展融資性擔保業的實際需要。

由當地監管部門來決定,但任何地區設立融資性擔保公司,注冊資本都不得低於人民幣500萬元。

(四)有符合任職資格的董事、監事以及高級管理人員與合格的從業人員;

(五)有健全的組織機構、內部控制和風險管理制度;

(六)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

(七)監管部門規定的其他審慎性條件。

(1)再融資性擔保公司發放貸款擴展閱讀:

融資性擔保業務審慎監管原則主要包括以下三個方面的內容:

1、融資性擔保公司應當以安全性、流動性、收益性為經營原則,並建立市場化運作的可持續審慎經營模式。

2、對融資性擔保公司及其分支機構的市場准入、業務范圍實行前置行政許可,推行許可證管理制度。

3、對融資性擔保機構的資本、放大倍數、撥備、公司治理、內部控制、風險集中度、關聯交易、信息披露、高管及從業人員資格管理等方面實施審慎監管。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融資性擔保公司

㈡ 什麼性質的擔保公司 能夠吸收存款 發放貸款

什麼性質的擔保公司都不能吸收存款, 發放貸款!
1、擔保公司分為融資性和非融資性的;
2、融資性擔保公司可以獲取銀行授信,做貸款增信業務;
3、擔保公司的主營為提供增信,收取擔保費。
補充:擔保公司吸收存款是要被當地銀監會點名的吊銷牌照的,慎重點。

㈢ 融資性擔保公司是否屬於金融機構

屬於非銀行業金融機構。融資性擔保公司是指依法設立,經營融資性擔保業務的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融資性擔保是指擔保人與銀行業金融機構等債權人約定,當被擔保人不履行對債權人負有的融資性債務時,由擔保人依法承擔合同約定的擔保責任的行為。
拓展資料
一、金融機構有哪些
第一類,中央銀行,中國的中央銀行即中國人民銀行。中央銀行擁有集中與壟斷貨幣發行的特權,代表國家貫徹執行貨幣金融政策,在整個金融體系之中居於領導地位。

第二類,銀行業金融機構。包括政策性銀行、商業銀行、村鎮銀行,農村信用合作社、城市信用合作社。在金融體系之中,銀行主要扮演著信用中介的角色,即通過負債業務,將社會范圍內各種個人與團體來源的閑散貨幣進行集中,使這些閑散貨幣集中於銀行,再通過銀行的資產業務,將這些閑散貨幣投放到社會經濟的各個領域之中,以推動社會經濟的發展。

第三類,非銀行金融機構。非銀行金融機構主要是指,通過發行債券和股票,或是為客戶提供保險等形式來進行資金募集,並將募集得來的錢用於實體投資或長期投資的金融機構。非銀金融機構主要包括國有及股份制的保險公司、證券公司、財務公司、信託公司與第三方理財公司等。

第四類,在中國境內開辦的外資、僑資、中外合資金融機構。這些機構在金融體系當中扮演著重要的補充角色,是金融體系當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組成部分。

二、金融機構是指從事金融服務業有關的金融中介機構,為金融體系的一部分,金融服務業(銀行、證券、保險、信託、基金等行業)與此相應。
金融中介機構也包括銀行、證券公司、保險公司、信託投資公司和基金管理公司等。同時亦指有關放貸的機構,發放貸款給客戶在財務上進行周轉的公司,而且他們的利息相對也較銀行為高,但較方便客戶借貸,因為不需繁復的文件進行證明。

㈣ 融資性擔保公司能否吸收公眾存款

吸收公眾存款需要中國人民銀行批准才可以。

㈤ 融資擔保企業能否放貸

嚴格上說,任何擔保公司都不能私自放貸,但就目前來看,大部分的擔保公司都在放貸,除了有金融局監管的融資性擔保公司,不敢輕易私自放貸。

㈥ 融資性擔保公司與一般擔保公司有什麼區別

資擔保公司和融資擔保公司區別在於:投資擔保公司的經營范圍比較小,只可以在投資業務范圍內,范圍很好,沒有融資擔保公司業務廣,融資擔保公司的業務包括投資擔保公司的業務。
融資性就是資金可以在外面融資,也可以以自己的資金進行投資。
一、投資擔保公司經營范圍:
投資擔保公司:為中小企業融資擔保以賺取利潤差價而贏利的中介性公司。共分小、中、大型三種。目前在我國私人性質的融資性企業只有擔保公司和典當行兩種行業。
1、為中小企業提供貨款;2、融資租賃及其它經濟合同的擔保;3、項目融資;4、投資管理;資產管理。
二、融資性擔保公司:
1、定義:融資性擔保公司是指依法設立,經營融資性擔保業務的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融資性擔保是指擔保人與銀行業金融機構等債權人約定,當被擔保人不履行對債權人負有的融資性債務時,由擔保人依法承擔合同約定的擔保責任的行為。
2、經營業務范圍:經監管部門批准,融資性擔保公司可以經營以下部分或全部融資性擔保業務:(一)貸款擔保;(二)票據承兌擔保;(三)貿易融資擔保;(四)項目融資擔保;(五)信用證擔保;(六)其他融資性擔保業務。
同時,經監管部門批准,融資性擔保公司可以兼營以下部分或全部業務:(一)訴訟保全擔保;(二)投標擔保、預付款擔保、工程履約擔保、尾付款如約償付擔保等其他履約擔保業務;(三)與擔保業務有關的融資咨詢、財務顧問等中介服務;(四)以自有資金進行投資;(五)監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業務。
此外,融資性擔保公司可以為其他融資性擔保公司的擔保責任提供再擔保和辦理債券發行擔保業務,但應當同時符合下列條件:(一)近兩年無違法、違規不良記錄;(二)監管部門規定的其他審慎性條件。其中,從事再擔保業務的融資性擔保公司除需滿足上述規定的條件外,注冊資本應當不低於人民幣1億元,並連續營業兩年以上。
註:融資性擔保公司不得從事下列活動:(一)吸收存款;(二)發放貸款;(三)受託發放貸款;(四)受託投資;(五)監管部門規定不得從事的其他活動。融資性擔保公司從事非法集資活動的,由有關部門依法予以查處。

㈦ 融資性擔保公司委貸業務不能超過注冊資本的20%,請問有什麼法定文件規定嗎

是這條規定不錯,但據我了解委貸業務應該可以不算對外投資(雖然實質上是短期投資),我們公司就是一家國有性質的擔保公司,我們的全部凈資產基本都用於委貸業務。
如果要嚴格規避的話,可以考慮把資金拆借給關聯企業(如母公司、兄弟公司),再由關聯企業開展委貸業務(原則上企業法人都可以進行委貸業務)。

㈧ 擔保公司可以自己名義放貸嗎

  1. 擔保公司分兩類:融資性擔保公司和投資性擔保公司,不論哪種擔保公司都不可以自己名義放貸;根據金融機構管理辦法,只有銀行才可以吸收存款、發放貸款。

  2. 根據《融資擔保公司暫行管理辦法》第二十一條融資性擔保公司不得從事下列活動:

    (一)吸收存款。

    (二)發放貸款。

    (三)受託發放貸款。

    (四)受託投資。

    (五)監管部門規定不得從事的其他活動。

  3. 融資性擔保公司從事非法集資活動的,由有關部門依法予以查處。實際操作中,擔保公司已自己名義放貸是比較常見的現象,但是只要不出問題,雙方也相安無事。

㈨ 融資性擔保能否辦理委託貸款

融資性擔保公司委託銀行從事委託貸款的行為有「借合法的外衣,違規發放貸款」的嫌疑,該行為可以認定為無效行為。理由如下:
從委託貸款的業務發展過程的依據來看,中國人民銀行對企業委託銀行辦理委託貸款的態度始終是慎重的,而且是在逐漸叫停商業銀行接受企業的委託辦理委託貸款業務。中國人民銀行在1992年對工商銀行《關於委託貸款有關問題的請示》有一個批復,該批復中對商業銀行從事委託貸款業務的性質和可行性進行說明;而《關於商業銀行開辦委託貸款業務有關問題的通知》(銀辦發[2000]100號)明確了商業銀行可以接受政府部門、企事業單位及個人等的委託從事委託貸款業務。而此後《中國銀監會發布公告,制定、修改、廢止、不適用部分規章和規范性文件》(2007年)中對於(銀辦發[2000]100號)通知又以「不適用部分規章和規范性文件」進行了集中清理。也就是說,中國人民銀行和銀監會對於商業銀行辦理委託貸款業務有一個從准許到逐漸叫停的過程。
從司法實踐角度看,企業發放貸款的行為是無效法律行為。最高院1996年的《關於對企業借貸合同借款方逾期不歸還借款的應如何處理問題的批復》中規定企業借貸合同違反有關金融法規屬無效合同
從融資性擔保公司的業務范圍來看,發放貸款是禁止性業務。

㈩ 融資性擔保公司可以做委託貸款業務嗎

融資性擔保公司不可以做委託貸款業務。

《融資性擔保公司管理暫行辦法》第二十一條 融資性擔保公司不得從事下列活動:

(一)吸收存款。

(二)發放貸款。

(三)受託發放貸款。

(四)受託投資。

(五)監管部門規定不得從事的其他活動。

融資性擔保公司從事非法集資活動的,由有關部門依法予以查處。

(10)再融資性擔保公司發放貸款擴展閱讀

《融資性擔保公司管理暫行辦法》

第九條設立融資性擔保公司,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規定的章程。

(二)有具備持續出資能力的股東。

(三)有符合本辦法規定的注冊資本。

(四)有符合任職資格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合格的從業人員。

(五)有健全的組織機構、內部控制和風險管理制度。

(六)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

(七)監管部門規定的其他審慎性條件。

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從業人員的資格管理辦法由融資性擔保業務監管部際聯席會議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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