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簽訂抵押貸款合同要注意哪些問題
在簽訂房屋抵押合同的時候,應該明確以下幾個方面的內容:
1、明確約定被擔保的債權種類、數額。明確被擔保的主債權的數額,被擔保的主債權為住房抵貸款數額即為貸款金額。
2、明確約定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實際上就是貸款的期限。
3、明確約定抵押物的名稱、數量、質量、狀況、所在地、所有權權屬或者使用權權屬。
4、明確約定抵押擔保的范圍。抵押擔保的范圍包括主債權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和實現抵押的費用。
5、明確約定抵押雙方認為需要約定的其他事項。在一般情況下,借款方和貸款方將借款合同和抵押合同並為一個統一的《住房抵押貸款合同》~
㈡ 銀行房屋抵押貸款合同要注意什麼
房屋抵押貸款注意事項:
如是在正規民間借貸公司辦理房屋抵押貸款,而非銀行,在借款時注意以下幾點:
一、謹慎審查出借款方的資質和信譽情況,盡量選擇合法登記、規范經營、信譽良好的中介公司。
二、堅決拒絕簽署內容空白或不完整的文件,在簽署《借款合同》、《收款收據》時仔細審查各條款,切勿草率簽字,必須在取得借款後按實際金額出具《借據》、《收條》等。
三、約定的借款利息、逾期還款利息、違約金、滯納金標准各項及總額均不得高於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四倍。
四、就同一筆借款不能重復簽署多份《借款合同》、《收款收據》。
五、保留好相關的收款、還款憑證,盡量通過銀行轉賬形式還款,並保證收款賬戶戶主與出借人一致,同時在匯款時註明歸還哪一筆借款、本金與利息分別是多少等細節。
六、還清借款後,必須要求出借人將原有《借款合同》、《收款收據》等原件交回借款人或當場銷毀,避免出借人再次據此提出主張。
㈢ 企業簽訂抵押貸款合同應注意什麼
企業簽訂抵押貸款合同應注意事項:
1、當事人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抵押合同。
2、明確抵押合同是主合同(借款合同)的從合同,主合同無效時,抵押合同也無效。目前我國法律是禁止企業間進行借款的,而對個人之間借款沒有此規定,故在簽訂抵押合同時要特別注意主合同的有效性。
3、抵押合同中不能約定「在債務履行期屆滿,抵押權人沒有清償債務能力時,就將抵押物的所有權轉移給債權人所有」。此約定沒有法律效力。
4、用必須辦理抵押登記的財產比如房產、土地、汽車等作抵押物的,應向有關部門申請抵押登記,不辦理抵押登記手續的,抵押合同不生效;用其他財產作抵押物的,可以自願向公證部門申請抵押登記,並且只有辦理了抵押物登記手續的,才有對抗第三人(抵押合同以外的人)的效力。
5、注意辦理抵押物登記的法定部門。僅僅以土地使用權抵押的,為核發土地使用權證書的土地管理部門;以城市房地產或者鄉(鎮)、村企業的廠房等建築物抵押的,為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規定的部門;以林木抵押的,為縣級以上林木主管部門;以車輛、船舶抵押的,為運輸工具的登記部門;以企業設備和其他動產抵押的,為財產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
㈣ 抵押合同與借款合同不對應,如何解決
抵押合同成立,抵押物權合法有效。
抵押的金額為抵押合同約定金額。
不構成債務承擔,約定的情況來看,屬於一般保證。
沒有約定保證期限,按照6個月的保證期間。
㈤ 貸款合同和光大銀行的抵押合同是不是一個東西
貸款合同
和
抵押合同
是兩種合同,貸款一定有貸款合同,約定貸款金額,期限,利率,還款方式等等,抵押合同是
借款合同
的附屬合同,只有
抵押貸款
才簽署,且生效也是基於貸款合同生效,抵押合同才生效,約定雙方的權利及義務,押品的位置,評估價格及違約後處理方式等。
㈥ 抵押貸款利率與合同不符可以報警嗎
近期,高陽縣人民法院在審理的一起民間借貸糾紛案中,針對實際還款利率與合同約定利率不同這一情況,果斷地予以調整,既維護了被告的合法權益,也維護了正常的借貸秩序。
原告韓某某在訴狀中稱,2017年9月18日、10月11日,被告吳某某分兩次向其分別借款10萬元,均約定月息2分。還款期限分別為同年10月18日和11月11日,並約定逾期還款需向原告支付借款總金額10%的違約金。現被告以種種理由拒絕還款,對此原告請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立即給付其借款20萬元及利息(按照月息2分計算)。但被告辯稱,原告所訴2017年9月18日借款實際為當年4月18日所借,借據於9月18日重新出具。自2017年4月18日至2018年2月13日期間,其共償還原告8萬元(附銀行明細清單等證據)。其一直在履行還款義務,不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該案在審理過程中,原、被告對於以下事實均無異議:吳某某於2017年4月18日向韓某某借款10萬元,2017年10月11日再次向韓某某借款10萬元。吳某某自2017年4月至2017年8月每月還款5000元,自2017年10月至2018年2月每月還款1萬元,以上共計8萬元。
通過仔細查看吳某某的還款日期及還款明細,該案主辦法官發現,原告主張借款利息為月息2%,但被告每月還款金額與借據約定不符,且遠超法律規定的年利率36%上限標准。為維護正常的民間借貸秩序,法官依法將被告超出約定利息償還的款項,在本金中予以扣除。經逐筆計算,2017年4月18日的借款10萬元剩餘本金67150.83元未償還,2017年10月11日的借款10萬元剩餘本金87635.18元未償還。
此外,針對原告要求被告給付利息和違約金,由於其主張數額總計已超過年利率24%的法律規定,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三十條,法官對超過年利率24%的部分不予支持。故此,高陽法院作出判決,被告吳某某償還原告韓某某154786.01元及其利息。
㈦ 抵押貸款合同有哪些東西是需要注意的
"簽訂房屋抵押合同時,以下幾個方面需要注意:
1、明確約定被擔保的債權種類、數額。明確被擔保的主債權的數額,被擔保的主債權為住房抵貸款數額即為貸款金額。
2、明確約定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實際上就是貸款的期限。
3、明確約定抵押物的名稱、數量、質量、狀況、所在地、所有權權屬或者使用權權屬。
4、明確約定抵押擔保的范圍。抵押擔保的范圍包括主債權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和實現抵押的費用。
5、明確約定抵押雙方認為需要約定的其他事項。在一般情況下,借款方和貸款方將借款合同和抵押合同並為一個統一的《住房抵押貸款合同》。"
㈧ 我用自已的房子為別人作抵押貸款擔保,雙方寫了約定專款專用,否則擔保無效,但沒在擔保合同上寫有效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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㈨ 住房抵押貸款,貸款公司保留合同,貸款人沒有任何書面合同,對么還款明細與約定月利率不符,如何處理
住房抵押貸款,借款合同、抵押合同都應該一式兩份或更多,借款人、貸款人各應該留存一份,用以明確雙方權利義務關系。還款明細和約定利率不符的,可以向貸款人提出異議,調整至約定利率,協商不成可訴訟至法院。
㈩ 貸款時借款合同金額和抵押合同金額不一致
1、你這話沒說明白,不好分析,什麼叫「抵押合同上的金額和借款合同上的金額不一致」?是抵押合同中提到的借款金額與借款合同上約定的借款金額不一致、還是抵押合同中確定的抵押物的價值與借款合同不一致?還是抵押合同中的表述為「以某物為借款xxx元抵押」?
2、「抵押合同和借款合同上的金額不一致,會有什麼影響」:2個合同都合法有效,只是在到期不能償還債務、拍賣抵押物還債時可能有影響:
(1)如果是抵押合同中的表述為「以某物為借款xxx元抵押」、而且是借款合同中的金額大於抵押合同上的金額
:那麼,借款合同中約定的借款金額仍然有效、是合法債務,只是借款合同中超過抵押合同中金額的部分沒有抵押擔保,在拍賣抵押物後,只能按抵押合同中的金額優先受償、剩餘的拍賣款仍然歸還抵押物所有人、不能再用來償還借款合同中超過的金額。
(2)如果是「抵押合同中提到的借款金額與借款合同上約定的借款金額不一致、並沒有表示以』某物為xxx元債務抵押』的意思」:借款金額應以借款合同上的數額為准,因為借款合同是主合同、抵押合同只是借款合同的從合同,對於主合同債務的金額當然要以主合同中的約定為准了,抵押合同主要是確定抵押物價值和抵押權的,其中提到的借款金額只能作為參考。
(3)如果是「抵押合同中確定的抵押物的價值與借款合同不一致、而且抵押物的價值小於借款合同中借款的金額」:在借款金額中超過抵押物價值的部分可能無法得到清償的保障。
3、「應該按照那個為准?」:2個合同都有效,但照哪個為准根據不同情況見上。
4、「類似的問題應該如何處理?」:
(1)找債權人、抵押人協商,將兩個合同更改成一致、或是將意思進一步明確。
(2)如果抵押物價值低於借款合同的金額、或是僅以抵押物擔保部分借款金額的:為保證債權能全部得到清償,應再要求抵押人或債務人提供補充抵押或是其他擔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