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公積金擔保人可以轉移另一個人身上嗎
據了解,公積金貸款擔保人是可以變更的,但是需要滿足這些條件:
1、貸款人:
辦理公積金貸款需要滿1年以上,期間要正常還款,不能出現逾期;
2、變更的擔保人:
1)連續繳納6個月以上的本市住房公積金貸,且公積金賬戶繳存狀態正常;
2)有穩定的工作和收入,具備為他人擔保的能力;
3)名下沒有公積金貸款,及為他人做擔保的情況。
滿足以上條件,可按照以下流程辦理住房公積金貸款擔保人變更手續費:
1、公積金貸款人,向公積金貸款銀行貸款部提出擔保人變更申請,銀行同意後會開具《住房公積金貸款擔保人變更通知書》。
2、貸款人、變更的擔保人、原擔保人,要按照通知書准備好相關證件,包括但不限於各自的身份證、戶口本即原件,到銀行現場簽訂《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保證人變更協議》,本人簽字並按手印,協議各方簽字齊全後,擔保人變更有效。
3、銀行經辦人員根據變更內容,修改住房公積金貸款擔保人信息,並通知貸款部門變更手續完成。
4、貸款部門會解凍原擔保人住房公積金賬戶,並凍結新的擔保人住房公積金賬戶。
❷ 銀行貸款擔保人可以更換嗎
根據《擔保法》和《貸款通則》相關規定,借款人申請變更住房公積金貸款擔保人的,應按照以下程序辦理:
1、借款人首先向貸款科(或所在管理部、分中心,下同)提出申請,經貸款科同意,由貸款科向貸款經辦銀行開具《貸款擔保人變更通知書》。
2、銀行經辦人員應按照《貸款擔保人變更通知書》的內容,通知借款人、新增擔保人、原所有擔保人,持本人身份證原件,到銀行現場簽訂《貸款保證人變更協議》,本人簽字並按手印,協議各方簽字齊全後,擔保人變更有效。
3、銀行經辦人員根據變更內容,修改貸款擔保人信息,並通知貸款科變更手續完成。
4、貸款科解凍被替換擔保人帳戶,凍結新增擔保人帳戶。各委託銀行應嚴格執行以上規定,因借款相關人員簽字不真實引發的合同糾紛,由經辦銀行承擔。
擔保人即保證人,根據擔保法規定,第三人和債權人約定,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保證人按照約定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這里的第三人即擔保人,包括具有代為清償債務能力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公民,這里的債權人既是主債的債權人。
作為擔保人需要滿足以下條件:
1、與本案無牽連;
2、享有政治權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
3、在當地有常住戶口和固定住所;
4、有能力履行擔保義務;
5、沒有明顯的違約記錄。
❸ 公積金貸款更換擔保人,貸款人不同意,擔保人可以更換或停止嗎
你的問題補充是對的。如果你要貸款,要這樣,首先,取消給你同事做擔保人,到當時你們辦理貸款的管理部辦理。和工作人員說明情況,他們會辦理的。這樣,你的同事則要尋找新的公積金擔保人了。
然後你再支申請公積金貸款就ok了。
就是說,一個人不能同時為他人公積金質押擔保,然後自己又要辦理住房公積金貸款的。
❹ 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變更擔保人需要什麼手續
1、初審(受理)
2、復審
3、變更辦理
(1) 經審貸小組審核批准後辦理變更手續;
(2) 管理中心整理變更資料(包括《住房公積金賬戶凍結通知單》),並告知申請人審批意見;
(3) 擔保人在規定期限內到承辦銀行辦理擔保變更手續;
(4) 變更手續辦理完畢後,承辦銀行將結果通知管理中心。
(4)住房公積金貸款擔保人能更換媽擴展閱讀:
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Personal Housing Accumulation Fund Loan)是政策性的住房公積金所發放的委託貸款,是指按時向資金管理中心正常繳存住房公積金單位的在職職工,在本市購買、建造自住住房(包括二手住房)時,以其擁有的產權住房為抵押物,並由有擔保能力的法人提供保證而向資金管理中心申請的貸款。該貸款可由資金管理中心委託銀行發放。為進一步推動住房商品化、社會化的進程,住房公積金發放的主要對象要由住房開發公司轉向普通居民。
2018年5月15日,北京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發布《關於取消身份證明材料復印件作為住房公積金歸集和貸款業務辦理要件的通知》。
❺ 住房公積金擔保方式可以更換嗎
可以變更,但是需要銀行重新審批,比較麻煩.
保證:
(1)保證人應具有法人資格、符合提供保證擔保的其他法定條件並且應該經過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認可。
(2)保證人為借款人提供的貸款擔保為全額連帶責任保證擔保。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另有規定的,按規定執行。
(3)保證期間自債務履行之日起至債務履行期限屆滿後兩年。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另有規定的,按規定執行。
(4)辦理完畢保證擔保的有關手續及相關貸款手續後方可發放貸款。
(5)承辦貸款業務的銀行與保證人必須簽訂書面合同。保證人發生變更或撤銷等情況時,保證人應及時通知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認為需要提供新的擔保的,借款人須提供新的擔保並辦理有關手續。
❻ 住房公積金貸款擔保人,必須滿一年才能更換嗎
擔保人是不可以變更的!
❼ 公積金房貸擔保人怎樣變更
住房公積金的領取需要以下條件:
1.在購買、建造、翻建、大修具有所有權的自住住房時。
2.在離休、退休或到達離休、退休年齡時。
3.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並且與所在單位終止勞動關系時。
4.戶口遷出本市或者出境定居時。
5. 非本市籍職工調離本市時。
6.職工償還購房貸款本息時,可以提取住房公積金儲存余額抵沖。
7.在職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時,職工的繼承人或受遺贈人可以提取死亡職工的住房公積金帳戶中的儲存余額,職工的住房公積金帳戶同時作銷戶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