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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貸款抵押合同效力

發布時間:2021-07-06 05:06:54

A. 房屋買賣合同無效,由此而簽訂的抵押借款合同是否有效,能否取消抵押權

為購房而簽訂的借款擔保合同,與房屋買賣合同屬兩個獨立的合同,不存在主從關系,房屋買賣合同被認定無效不影響借款擔保合同的效力及由此設立的抵押權之效力

B. 抵押房屋貸款的合同的期限是多久

買的房子,房地產抵押權的時效是根據《擔保法》的規定,當事人以本法第42條規定的財產抵押的,應當辦理抵押物登記,抵押合同自登記之日起生效,即抵押權自登記之日起生效。所以說,房地產抵押期限的起始日為抵押合同登記生效之日。另外根據建設部房地業司在1995年《關於房屋他項權證有關問題請示的答復》中規定,《房屋他項權證》中,抵押期限應為抵押合同規定的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房地產抵押期限的屆滿日為抵押合同規定的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因此,房地產抵押期限自房地產抵押合同登記之日起生效至主合同債的屆滿之日中止。同時根據我國《擔保法》第五十二條規定,抵押權與其擔保的債權同時存在,債權消滅的,抵押權也消滅。故房地產抵押權期限為房地產抵押合同登記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債消滅之日止。

C. 按揭房屋未取得房產證抵押合同是否有效

國《擔保法》第四十一條規定,不動產抵押合同自登記之日起生效。該法第四十九條規定,抵押人未通知抵押權人或者未告知受讓人的,轉讓行為無效。
但是,我國《物權法》第一百九十一條規定,抵押期間,抵押人經抵押權人同意轉讓抵押財產的,應當將轉讓所得的價款向抵押權人提前清償債務或者提存。抵押期間,抵押人未經抵押權人同意,不得轉讓抵押財產,但受讓人代為清償債務消滅抵押權的除外。結合該法第十五條規定的不動產物權登記與債權合同相分離原則,按揭抵押的房屋,雖然尚未取得房產證,未辦理物權登記,但抵押合同仍然有效。張某購買按揭抵押房屋的行為,已經銀行同意提前清償債務,不違反法律規定,依法屬於有效,理應受到法律保護。

D. 房屋設定有抵押貸款,對外出賣,該合同是否有效,法院判決案例

如果將合法有效的設定抵押的房屋對外出賣,並且沒有經過抵押權人的同意,該出賣合同是無效的。
《擔保法》第四十九條 抵押期間,抵押人轉讓已辦理登記的抵押物的,應當通知抵押權人並告知受讓人轉讓物已經抵押的情況;抵押人未通知抵押權人或者未告知受讓人的,轉讓行為無效。

E. 房屋抵押借款協議是否需要登記或公證才有效

需要登記,但是不需要公證。

根據《房屋登記辦法》第25條的規定,房屋登記機構應當根據房屋登記簿的記載,繕寫並向權利人發放房屋權屬證書。房屋權屬證書是權利人享有房屋權利的證明,包括《房屋所有權證》、《房屋他項權證》等。

申請登記房屋為共有房屋的,房屋登記機構應當在房屋所有權證上註明「共有」字樣。預告登記、在建工程抵押權登記以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事項在房屋登記簿上予以記載後,由房屋登記機構發放登記證明。

規避風險:到公證處做房屋抵押協議、借款協議、委託賣房協議公證,然後雙方到房屋交易大廳辦理房產抵押登記。拿著借款協議、賣房委託書、房產證就基本沒問題了。

(5)房屋貸款抵押合同效力擴展閱讀:

注意事項

抵押是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財產之佔有而為債權設定的擔保。商務活動中,抵押擔保交易流通頻繁,由此引發的經濟糾紛不乏其數。如何制定一份具有防範風險效益的抵押擔保合同顯得尤為重要。

一、明確抵押合同的簽訂事項

1、抵押合同的內容

抵押合同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①抵押人、抵押權人的名稱或者個人姓名、住所;

②主債權的種類、數額;

③抵押財產的具體狀況;

④抵押財產的價值;

⑤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

⑥抵押權滅失的條件;

⑦違約責任;

⑧爭議解決方式;

⑨抵押合同訂立的時間與地點;

⑩雙方約定的其他事項。

2、抵押合同的形式

抵押事項可在主債權合同中設立抵押條款,也可以單獨簽訂抵押合同,但是都必須採取書面形式。抵押合同是要式合同。

二、抵押合同的效力

抵押權是對債權的保障,當債權無法實現現時其才出現。抵押合同具有從屬性,當主合同即債權合同無效時,抵押合同也無效。因此,簽訂抵押合同時需要明確主合同的效力。

三、抵押合同的變更和終止

1、抵押合同變更

抵押合同變更的,應當簽訂書面的抵押變更合同。抵押合同的變更事項需要抵押人和抵押權人協商一致,方可變更。

2、抵押合同的終止

抵押合同可以約定終止事由,一般終止情況如下:

①抵押所擔保的債務已經履行;

②抵押合同被解除;

③債權人免除債務;

④法律規定終止或者當事人約定終止的其他情形。

四、其他注意事項

根據《擔保法》第四十條規定,訂立抵押合同時,抵押權人和抵押人在合同中不得約定在債務履行期屆滿抵押權人未受清償時,抵押物的所有權轉移為債權人所有。

F. 關於借款合同與房屋抵押合同的效力

一,本案中有主合同,就是A與B之間的借款合同。從合同就是B與C之間的抵押擔保合同。二,焦點就是借款合同、抵押合同的效力問題。首先借款合同是合法有效的:首先,依題意易知A、B都是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符合訂立合同的主體資格。其次,他們雙方是在合意下訂立的合同。再次,他們之間訂立的合同符合法律的相關規定。最後,B履行了合同借款義務。而A在還款期限內不履行還款義務應承擔相應的合同責任。同理B與C之間的擔保合同也是合法有效的,這是不可對抗善意第三人。登記只是對抗要件,不是生效要件。所以在A不能還款時C應承擔擔保責任。三,法條:合同法:9,10,32,44條;物權法:172,173,177,179,180,185,188。

G. 銀行房產證抵押貸款在什麼情況下合同無效

情況一:主合同失效
按照《擔保法》的相關規定,擔保合同是主合同的從合同,主合同無效,擔保合同無效,擔保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執行。也就是說,如果主合同債權因主合同無效而不存在了,那麼擔保合同也就失去了擔保的對象,擔保合同將隨主合同無效而失效。但是如果明確約定主合同效力不影響擔保合同效力的,在主合同無效時,擔保人應按照有效擔保合同約定的條款承擔擔保責任。
情況二:擔保合同本身無效
如果借款人與擔保人惡意串通,騙取反擔保人提供反擔保,或者擔保人採用欺詐、脅迫等手段,使反擔保人在違背真實意願的情況下提供反擔保,反擔保人不承擔民事責任,擔保合同將視為無效。
另外,如果借款人、擔保人與反擔保人惡意傳統,促使借貸雙方簽訂主合同,反擔保人、擔保人、借款人將承擔連帶賠償責任,之前簽訂的主合同也將視為無效。
情況三:擔保主體不符合規定
按照相關規定,學校、醫院等社會福利機構不能進行擔保。因為這些部門和機構從事的是社會教育和福利工作,其財產為國家所有,而且這些機構的工作又具有不可中斷性,也就是說,不能因為進行擔保造成學校停學、醫院聽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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