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抵押借款合同糾紛 約定管轄有用嗎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三十四條,「合同或者其他財產權益糾紛的當事人可以書面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等與爭議有實際聯系的地點的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本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雙方可以約定管轄法院,但不得違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
㈡ 土地證抵押貸款
您好,如果您打算在招商銀行貸款,抵押物須符合以下條件:
1.原則上用於抵押的房產與貸款經辦機構須位於同一城市行政管轄區。異地房產抵押的,我行在抵押物所在城市須設有網點,抵押房產須由當地分行認可的評估機構進行評估。
2.已辦妥產權證明,產權清晰,可上市流通並能依法辦理抵押登記,沒有產權爭議等不利變現的情況。
3.具有較強的變現能力,房產結構完好,水、電、環保、交通、城建、物業管理等各項配套設施和服務齊全,不存在糾紛和問題,不在政府規劃的拆遷范圍內。
4.原則上不接受閑置超過6個月的商業用房作為抵押物;借款企業實際控制人為我行「金葵花」及以上客戶的,且抵押物變現能力較強的可酌情接受。
5.我行規定的其他條件。
6.抵押物為廠房的,還須滿足以下條件:
1)廠房附屬的土地應辦妥產權證明,且廠房所有人已取得土地的使用權。
2)不接受閑置的廠房作為抵押物。
3)用以抵押的廠房應位於成熟工業區內,消防及其他安全設施良好,用途明確。
(二)非足額抵押貸款增加的擔保還須符合以下條件:
1.追加擔保是針對整個授信額度/單筆貸款的擔保。
2.追加自然人連帶保證的,保證人須符合小微企業貸款基本規定中對保證人的准入要求。
4.追加自然人聯保的,聯保體成員必須同時在我行辦理自然人名義的小微企業抵押貸款,且均追加自然人聯保方式,同時符合小微企業貸款基本規定對自然人聯保的要求。
5.僅以房產抵押的非足額抵押貸款,借款人/借款企業實際控制人徵信記錄須在二級以上(含)。
㈢ 土地證可以抵押貸款嗎
土地證可以抵押貸款。
設定房地產抵押未辦理登記的處理 抵押合同以設立抵押權為目的。未能辦理抵押物登記,則抵押權不能成立,抵押合同的目的不能實現,但合同目的是否實現並不影響合同本身的效力。抵押權雖未成立,抵押合同仍對當事人有拘束力,有過錯的一方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具體流程如下:
1、到當地評估機構評估土地價值;
2、到銀行申請土地證抵押貸款,並填寫申請表格;
3、銀行工作人員審批借錢方提交的資料,並到當地參觀抵押的土地;
4、銀行審批經過,發放貸款。
5、借錢方根據合同約定進行還款。
用土地證抵押貸款,所需的資料包括土地證原件、土地證權屬證實、抵押人夫妻的身份證、結婚證、戶口本原件復印件。
辦理土地抵押貸款,借款人准備材料的時候一定要仔細,不能缺少證明材料,否則,一個小差錯就會影響貸款的整個流程。
㈣ 騙取銀行貸款,哪個公安機關管轄
銀行所在地公安機關管轄。上海律師孫學龍希望能夠幫到你。
㈤ 擔保人起訴借款人,應歸哪個地區法院管轄
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擔保人代債務人償還債務後,可以向債務人追償,應當到債務人所在地的法院起訴。
㈥ 銀行為企業借款提供擔保的行為屬於刑法管轄的范圍嗎
銀行為企業借款提供擔保的行為是民事經濟行為,不屬於刑法管轄的范圍。
《擔保法》第七條具有代為清償債務能力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公民,可以作保證人。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五條 擔保法第七條規定的其他組織主要包括:
(一)依法登記領取營業執照的獨資企業、合夥企業;
(二)依法登記領取營業執照的聯營企業;
(三)依法登記領取營業執照的中外合作經營企業;
(四)經民政部門核准登記的社會團體;
(五)經核准登記領取營業執照的鄉鎮、街道、村辦企業。
實際上,對於民事經濟糾紛,公安機關是應該避免越權管轄的,公安部曾經發出《公安部關於嚴禁越權干預經濟糾紛的通知》、《公安部關於嚴禁公安機關插手經濟糾紛違法抓人的通知》及《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不得非法越權干預經濟糾紛案件處理的通知》加以規范。其中要求,對於把經濟糾紛當成詐騙案件辦理的公安機關且不予改正者,要追究主管領導責任,並通過新聞媒體曝光。
㈦ 借款合同簽訂後,借、貸雙方另行簽訂《補充協議》約定,以出借人住所地的法院為管轄法院,但擔保函未約定
可以,《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百二十九條規定:「主合同和擔保合同發生糾紛提起訴訟的,應當根據主合同確定案件管轄」「主合同和擔保合同選擇管轄的法院不一致的,應當根據主合同確定案件管轄」。「
㈧ 案件中船舶進行抵押登記,地方法院有管轄權嗎
吳某向信用社申請貸款,用自己本人所有的船舶為一筆貸款提供抵押擔保,並在海事局進行抵押登記。因為吳某到期未還款,信用社向法院提起訴訟,而這個案件是否應該由海事法院管轄?接下來法律快車小編為您一一介紹。
【案情】
2010年9月3日借款人吳某向信用社申請貸款120萬元,並簽訂了借款合同,約定借款時間兩年,自2010年9月3日起至2012年9月2日止,月利率7.8‰。同日,保證人付某與信用社簽訂保證合同為該筆貸款提供保證擔保,同時還以自己本人所有的贛南昌貨0767船舶為該筆貸款提供抵押擔保,並於2011年2月2日在江西省南昌市地方海事局進行了抵押登記。吳某借款期滿後至今未還款,於是信用社向地方法院提起訴訟,要求保證人付某承擔保證還款責任。
問:本案是否應由海事法院管轄?
其理由為:
一、從法律競合的適用上分析
《民事訴訟法》、《海事訴訟特別程序法》在同一法階,均為國家法律。《民事訴訟法》是一般法,《海事訴訟特別程序法》是特別法,在同一法階的法律適用上,特別法優於一般法,為此,本案應適用特別法《海事訴訟特別程序法》對於專門管轄的規定。即,因海事擔保糾紛提起的訴訟,由擔保物所在地、被告住所地海事法院管轄;因船舶抵押糾紛提起的訴訟,還可以由船籍港所在地海事法院管轄。本案中,保證人付某以自己所有的貨船作為抵押物,並在地方海事局予以了抵押登記,其抵押合同成立有效。本案的法律關系為船舶抵押糾紛,符合上述規定的因船舶抵押糾紛提起的訴訟應由船籍港所在地海事法院管轄的規定,為此,本案應由海事法院管轄。
二、從最高人民法院的答復上分析
最高人民法院在回復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關於船舶抵押合同為從合同時債權人同時起訴主債務人和抵押人地方人民法院應否受理請求的復函(2003年1月6日[2002]民四他字第37號)中的答復如下:船舶抵押合同糾紛案件應由海事法院專門管轄。船舶抵押合同為從合同時,債權人同時起訴主債務人和抵押人的船舶抵押合同糾紛案件,一律由海事法院管轄;債權人直接起訴船舶抵押人的船舶抵押合同糾紛案件,亦應由海事法院管轄;地方法院受理的上述案件,應當移送有關海事法院。本案中,涉案的擔保物為在海事局登記的船舶,為此,應由海事法院管轄。
綜上所述,因本案的法律關系為船舶抵押糾紛,其屬於海事法院管轄范圍,為此,地方法院不具有船舶抵押合同糾紛的管轄權,應向海事法院提起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