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在同一家銀行能同時給多個人擔保貸款嗎
不行!只能一個!
2. 一個擔保人可以給幾個人做貸款擔保
不是給幾個人擔保的問題
關鍵得看擔保人的信用等級和授信額度
比如擔保人的授信額度為10萬元,那麼他就可以擔保總共10萬的貸款,可以給一個人擔保10萬,可以給兩個人分別擔保5萬,可以給5個人分別擔保2萬,只要擔保總額不超過10萬即可。
當然你為人擔保了貸款,你的授信余額就減少了,比如你自己貸了5萬的款,你就只能為別人擔保5萬元了
3. 貸款的時候,一個人最多可以給幾個人做擔保人啊
根據《擔保法》的規定,擔保是指保證人和債權人約定,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保證人按照約定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的行為。
擔保人的保證力由債權人認定,一樓所說的情況,是銀行對擔保進行授信評級的。那麼沒有進行評級授信的,具有代為清償債務能力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公民,都可以作保證人。
擔保能力的大小,主要根據擔保人的收入、財產、信用等進行認定。也就是說,一個人可以同時給多人提供擔保,擔保的多少由銀行對擔保人擔保能力的認定來確定。
根據法律規定以下幾種不能作為擔保人:一、學校、幼兒園、醫院等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不得為保證人。二、國家機關不得為保證人,但經國務院批准為使用外國政府或者國際經濟組織貸款進行轉貸的除外。三、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職能部門不得為保證人。
但是銀行為了防範風險一般情況下,以下幾種人不能作為擔保人:一、自己給自己擔保。二、夫妻雙方、或者子女、父母等財產共有人親屬不能相互擔保。三、負債過多、已經超出自己還款能力的人不能擔保。
4. 多人擔保形成的借款,其中每個擔保人都需承擔全部責任嗎
問題1:
法院要求C及C公司承擔全部債務,合理。
原因,C及C公司承擔的是連帶保證責任,債權人可以要求全部擔保人也可以要求任一擔保承擔全部債務。
與A有沒有承擔能力,有沒有承擔意願,有沒有破產清算沒有任何關系。
先執行A後執行其他擔保人的叫做一般保證責任。(現在沒有債權人選用這種保證形式了)
問題2:
法院是要求C與C1承擔全部債務,如何還款可以向法院申請調解,與債權人達成一致報備法院即可。
所謂調解就是指C與C1同意承擔債務,並就如何還款達成一致(可以一次性減免部分債務,也可以分期償還)。
問題3:
1、查證A與B借貸關系是否真實(是否簽訂借款合同與是否發放貸款的憑證),這個在法院證據中應當有。
2、查證貸款去向。挪用有很多種情況,是否存在資金回收的可能,是否構成刑事責任(欺詐是民事責任,詐騙是刑事責任),正常情況可以通過借款人的交易明細查明。
3、如借款人構成刑事責任,需要到派出所報案。這是因為刑事責任大於民事責任。
4、追償權。C與C1承擔全部或部分債務後(實際付款),可以向借款人及其他擔保人追償。
可以向借款人100%追償,其他擔保人按份額追償。共六個保證人,合同如沒有約定承擔份額,那就是平均分,每人承擔1/6,C與C1可以向其他每個擔保人各追償不能收回的債務的1/6。
5. 一個公務員可以擔保幾個人貸款
公務員擔保貸款人的人數方面,政策和銀行對此都沒有具體限制。因為具體情況主要取決於借款人資質擔保人資產情況。
以公務員作為擔保進行貸款,需要滿足一些條件要求:
1、借貸人須是中國大陸居民;
2、借貸人有穩定的住址和工作或經營地點;
3、借貸人有穩定的收入來源;
4、借貸人無不良信用記錄等;
滿足這些貸款的條件就可以向銀行申請擔保貸款。
(5)給多人擔保貸款擴展閱讀:
公務員擔保貸款需要的手續:
1、公務員工作證明;
2、公務員及借款人個人徵信記錄;
3、公務員及借款人身份證、結婚證;
4、借款申請;
5、固定資產所有證復印件(不一定要抵押,但一定要備案);
6、簽擔保借款協議;
7、公正上述協議;
8、放款。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貸款擔保人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公務員信用貸款
6. 貸款的時候,一個人最多可以給幾個人做擔保人啊
依據機構而定,
法律上並沒有明確對此進行限制,只要貸款機構認可就行;
擔保人需要承擔連帶責任的,如果借款者還不起貸款的話,那麼擔保人需要償還。
7. 一人可以給多人擔保貸款嗎
一人可以給多人擔保貸款。
在法律上並沒有規定一個人只能為多少人提供貸款擔保。擔保行為屬於一種民事行為,只要擔保人願意提供擔保,而對方也願意接受擔保人所提供的擔保的,在雙方簽訂擔保合同後,一般情況下該擔保合同即成立。
只要擔保人願意,可以為多人提供擔保,關健是要看對方是否接受擔保人所提供的擔保。
8. 一個人最多可為幾個人擔保貸款
您好,需要核實是什麼貸款擔保,一般貸款方會審核您的擔保條件是否滿足,若不滿足則貸款方也不會接受您進行擔保。詳情還需要以貸款方核實為准。
9. 一個人可以同時給兩個人做貸款擔保人嗎
可以。
銀行對擔保人審查的是他的擔保能力而不是他已經為多少人提供了擔保所以只要你找的人資金實力比較雄厚,具有充足的擔保能力,那還是可以為你提供擔保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二章 保 證
第一節 保證和保證人:
第六條本法所稱保證,是指保證人和債權人約定,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保證人按照約定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的行為。
第七條具有代為清償債務能力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公民,可以作保證人。
第八條國家機關不得為保證人,但經國務院批准為使用外國政府或者國際經濟組織貸款進行轉貸的除外。
第九條學校、幼兒園、醫院等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不得為保證人。
第十條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職能部門不得為保證人。
第十一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強令銀行等金融機構或者企業為他人提供保證;銀行等金融機構或者企業對強令其為他人提供保證的行為,有權拒絕。
第十二條同一債務有兩個以上保證人的,保證人應當按照保證合同約定的保證份額,承擔保證責任。
沒有約定保證份額的,保證人承擔連帶責任,債權人可以要求任何一個保證人承擔全部保證責任,保證人都負有擔保全部債權實現的義務。已經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有權向債務人追償,或者要求承擔連帶責任的其他保證人清償其應當承擔的份額。
(9)給多人擔保貸款擴展閱讀:
擔保方式共分為4種,分別是:
1、抵押擔保:
借款人以所購自用住房作為貸款抵押物的,必須將住房價值全額用於貸款抵押;以房地產作抵押的,抵押人和抵押權人應當簽訂書面抵押合同;借款人對設定抵押的財產在抵押期內必須妥善保管,負責維修、保養、保證完好無損的責任,並隨時接受貸款人的監督檢查。
對設定的抵押物,在抵押期屆滿之前,貸款人不得擅自處分;抵押期間,未經貸款人同意,抵押人不得將抵押物再次抵押或出租、轉讓、變賣、饋贈。
2、質押擔保:
採取質押方式的,出質人和質權人必須簽訂書面質押合同,質押合同至借款人還清全部貸款本息時中止;對設定的質物,在質押期屆滿之前,貸款人不得擅自處分。質押期間,質物如有損害、遺失,貸款人應承擔責任並負責賠償。
3、保證擔保:
借款人不能足額提供抵押(質押)時,應有貸款人認可的第三方提供承擔連帶責任的保證。保證人是法人的,必須具有代為償還全部貸款本息的能力,且在銀行開立有存款帳戶。
保證人為自然人的,本息有固定經濟來源,具有足夠代償能力,並且在貸款銀行存有一定數額的保證金;保證人與債權人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保證合同。保證人發生變更的,必須按照規定辦理變更擔保手續,未經貸款人認可,原保證合同不得撤銷。
4、抵押加保證:
是指貸款人在借款人尚未取得所購房屋產權的基礎上,要求借款人提供具有代為清償能力的第三方連帶責任保證人作為貸款擔保而向借款人發放的貸款。如今,一般要求所購房屋的開發商為擔保人。
第十六條 保證的方式有:
(一)一般保證;
(二)連帶責任保證。
第十七條 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為一般保證。
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在主合同糾紛未經審判或者仲裁,並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對債權人可以拒絕承擔保證責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證人不得行使前款規定的權利:
(一)債務人住所變更,致使債權人要求其履行債務發生重大困難的;
(二)人民法院受理債務人破產案件,中止執行程序的;
(三)保證人以書面形式放棄前款規定的權利的。
第十八條 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人與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為連帶責任保證。
連帶責任保證的債務人在主合同規定的債務履行期屆滿沒有履行債務的,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要求保證人在其保證范圍內承擔保證責任。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貸款擔保人
參考資料來源:中國人大網-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